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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第三章》 《村镇规划的实施【 第十七条 ! 农村村民》在村镇规划区—内建住宅《的应当?。先,向村集体经济—组织或者《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!申请经?村民会?议讨论通过后—按照下列《审批程序办理  !  :。 (:一,。)需要?使用耕地的经乡【(镇)人民政府【审核、县《级人: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审查同—意,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!意,见书后向县级人【民政府土地管—理部门申请用地【经县级人民政府【批准后?由县级人民政府土】地管理?部门:划拨土地; —   ? , (二)使用原有宅!基地、村内空—闲地等土地的由乡(!镇):人民政府根据—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!规划批准《并核发确定建设【位置通知《书     城】镇非农业户口居民】在村镇规《划区内?需要使用《集体:所有的土地建住宅】的应:当,经其所在《单位或者《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!照前款第(一—)项规?定,的审批程序办—理   》  回原籍村镇落户!。的,职工、退伍军人和】离休、退休干部【以及回乡定居—的华侨、港澳台同】胞在村镇规划区内】需要使用《集,体所有的土地建住】宅,的依照本条第—一款第(一)项规定!的,审批程序《办理 》第十:八条 兴建乡(镇!),村企业?必须:持,。县,。级,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!设,计任:务书:或者其他批准文件】向县级人民政—。。府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申请选址定点—县,级人: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。。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!规,划选址意见》书后建设单》位方:可依法向县》级,。人,民政府土地》管理:部门申请用地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。批准后由土地管【理部门划拨土—地 《第十九条 乡(镇)! 村公共设施—、,公益事业等建设须】。经乡(镇)》人民政府审》核、县级人民政府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查同意并出具村【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!建,设单位方可依法【向县级人民》政府土地管理部门】申请:。。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批准《后由土地管理—部门划拨土地— 第二十—条, ,任何单位和个—。人不得伪造、涂改】、租借?、买卖和《转让村镇规》划选址意见书、确】定建设位《置通知书等文书【     村【镇规划选址意见书】、确定建设位置通】知书:等格式文本由省人民!政府建设行》。政主管部门》统一印?制 第二十【一条: 在村镇规划区内!未经规划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!部门批?准禁止?进行采石取土、围】。填水面等改变地【形,地貌的活动 【 第:。二十二条 实施村!镇规划占用土—地、拆?迁房屋给《农村居民或者单【位造成损失》的经乡(《镇,。)人民政府协—调合理作价由建设单!位给予补偿或者【。妥善安?置任何单位和个【。人不得?阻挠或者《。拖延规?划的实施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