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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章 ! 村镇规划的【。。实施 —第十七?。条 农《。村村民在村镇—规,划区内建住宅—的应当先向村集【体经济组《。织或者村民》委员会提出建房申】请经村?民会议讨《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!批程序办理 【    (一)【。需要使用耕地—的,经乡(镇)人—民政府审核、县级】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查同意并《出具村镇规》划选址意见书后向】县级人民政府土【地管理部门申—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!府批:准后由县级人民政】府土地管理部门划】拨土地;  【   (二)使用】原有宅基地、村内】空闲地?等土:地的由乡(镇)人民!政府根据村镇规【划和土地利用规【划批准并核发—。确定建设位置通【知书  》   城镇》非农:业户口居民在村镇】规划: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!有的:土地建住宅的—应当经其《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!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!第(一)项》规定的审批程—序办理 》    回》原,籍村:镇落户的职工、退伍!。军人和离《休、退休干部以【及回乡定居的华【。侨、港澳台同—胞在村镇规》划,区内需要《使用集体《所,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!照本条?。第一款第(一)【项规定的审批—程序办?理 第十八条 ! 兴建?乡(镇)村企业必须!持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批—准的设计任务—书或者其他批—准文件向《县级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】选址定?点,县级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查同意并出具】村镇规划选》址意见书后建设单】位方可依法》向县级人民政—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!用地经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批准》后由土地管理—部门划?拨,土地 》第十九条 乡(【镇) 村公》共设施、公》益事业等建》设须经乡(镇)人民!政府审核、县级【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审查同意—并出具村镇规划选】址意:见书后建《设单位?方可依法向县级【人,民政:府,土地管理部门申请】用地: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批准后由土地—管理部门划拨土地】 : 第二?十条 任何》单位和个《人,不得伪造、涂—改、租借、》买卖和转《让村镇规划选—址意见书、确—定建设?位,置通知书等文书 !。    村镇规划选!址意见?书、确定建设位置】通知书等格式—文本:由省人民政府—。。建设:行政主管《部门:统一印制 第】二十一条 在村】镇规划区内》未经规?划建设主管部门和】。有关:部门批准禁止进行】采石取土、围填水面!等改:变,。地形地貌《的活动 —第二:十二条 实—施,村,镇规划占用》土,地、:拆迁房屋给农村居】民,或者单?位造成损失的经乡】(镇)人民政府协调!合理作价由》建设单位给予—。补偿或者妥善安【置任:何,单,位和:个人不?得阻挠或者拖延规】划的实施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