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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! 村镇规划的实施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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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》条 农村村—民在村镇规划—区内建住宅的应当】先向村集体经济组】织或者村民委员会】提出: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!讨论通过后按照【下列审批程序—办理
《 ? (一)需要使用】耕地的经乡(镇【。)人民政府审—核、县级人》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审查同》意并:出,具,村,。。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!向县级人民政府土】地管理部门申—请用地经县级人【民政府批《准后由?县级人民政府土【地管理部门划—拨土地?。;
(】二)使用原有宅基地!、村内空闲地等土地!的由乡?。(,镇)人民政》府根:据村镇规划》。和土地利《用规划?批准并核发确定建设!位置通知《书,
《 城镇非农业户口!居民在村《镇规划区内需—。要使用?集体所有的》土地建住宅》的应当经其所在【单位或者居民委员】。会同意后依》照,前款第?(一)?项规定的审批—程序办理
【 回原》籍村镇落户的职【工,、退伍军人和—离休、退休干—部以及回乡定—居的华侨《。、港澳台同胞—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!使用集体所》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!照本条第一款—第(一)项规—定的审批程序办理】
: 第十八条》 兴建乡(镇)村!企业必须《持县:。级以:上人民政府批—准的设?计任务?书,或者其他《。批准文件向》县级人?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:门申请选《址定点县级人民【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审查?同意并出《具村镇规划选址意】见书:。后建设单位》方可依?法向县级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!门申请用地经—县,级以:上人:民政府?批准后由土》地管理?部门划拨土地
】 第十?九条 乡(镇)【 村:公,共设施、公益事【业等建?设须经乡(》镇,)人民政《府审核、县》级人民?。政府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审查同意并】出具村镇规划选址】意见书后建》设单位方可依法向】县,级,人民:政府:土地管理《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!以,上人民?政府批准后由—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!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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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【任何:单位和个人不得【伪造、涂《改、租借《。。、买卖和转》。让村镇规划》。选址意?。见书、确定建—。。设位置?通知书等文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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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村?镇规划选址意—见书、确《定建设位《置通:知书等格式文—本,由省:人民政?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统一印?制
第二—十一条 》在村镇规划区内未经!规划建设主管—部门和?有关部门批准—禁止进行采石—取土、围填水面【等改变地《形地貌的活动
】 第二?十二条 《 实施?。村镇规划占用土地】、,拆迁房屋给农—村居民?或者单位造成损失】的经乡(镇)人民】政府协调合理—作价由建设》单位给予补偿或【者妥善安置任何单位!。和个人不得阻挠【或者拖?延规:划的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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