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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!第三章 村】镇,规划的实《施 》第十七条 农村】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!建住宅的应当先【。。向村集体经济组织】或者村民委员会【提出建房申》请经村民《会,议讨论通过》后按照下列审批【。程序办理    ! ,(一)需要使用【耕地的经乡(镇【)人民政府审—核、:县级:人,民政府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审查》同意并出具村—。镇规:划选址意《见书后向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】管理部?门申请用《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!准后由?县级人民政》府土地管《理,。部门:划拨土地; —  : ,  (二《)使用原《有宅基地、》村内空闲地等土地】的,由乡(?镇,)人民政府》根据:村镇: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!批,准并核?发确定?建设位置通》知,书 ?。    城》镇非农?。业户口居民在—村镇规划区内需【要,使用集体所有的【土地建住宅的—应当经?其所在单位或—者居民委员》会同意后依照—前款第(《一)项规定的—审批程序办理  !。。   回原籍村镇落!户的职工、退伍军人!和离休、退休干部】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!、港澳台同胞在村】镇规: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!所有的土地建—住,宅的依照本》条第一款第(一【)项规定的审批程序!办理: 第十八条 !。兴建乡(镇)—村,。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!。人民政府批准的设】计任务书或者其【他批准文《。件向县级《。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!选址定点县》级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主:管部:门审查?同意并?出具村镇规》划,选址意见书》。后建设单位方—。可,。依法向县级人—民政府土地管—。理部门申请用地【经,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批准后》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!土地: 第十》九条 乡(镇) 村!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!等,建设:须经乡(镇》)人民政府审核、】县级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查同意并—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!。见书:后建:设单位方可》依法向县级人—民政府土地管理部】门申请用《地经县级以上人民】政,。府批准后《由土地管理部门划】拨土地 第二十!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。人不得伪造、涂改】、租借、买卖和转让!村镇规划选址意【见书、确定建设位置!通知书等文书 】    《村镇规划选址—意见书、确定—建设位置通知书【等格:式文本?由省: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统一—印制 》第二十一条 【在村镇?规,划区内未经规划建设!主管部?门和有关《部门批准《。禁止:进行:采石取土、围—填水面等改变地【形,地,貌,的活动 第二十!二条 ? ,实施村镇规划占【用土地、拆迁房屋】给农村居民或者单】位造成损失的经乡(!镇)人民政府协调】合理作价《由建设?单位给予补偿—或者妥善安》置任何?单位:和个人不得阻—挠,或者:拖延规划《的实施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