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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: ? 第三?章, 村镇规划的!实施 —。第十七条《 :农村村民在村镇规】划区:内建住宅的应当先】向,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!村民:。委员会提出建房【申请经?村民会议《讨论:通过后按《照下列审批程序【办理  》   (一)需要使!用,耕地的经乡(镇)】人民政府审核、【县级人?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】出具村?镇规:划选址意见书后向县!级人民政府土—地,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!县级人民《政府批?准后由县级人—民,政府土?地管理部门划拨土】地;: :    《(二:)使用原有宅基【。地、村内空闲地等土!地的由乡(》镇)人民政府根【。据村:镇,规划和土地利—用规划批《准并核发确定建设】位置通?。。知书     】城镇非农业户口【居民在村镇规—划区内?需要使用《。集体所有的土地建】住宅的应当》经其所在单位或【者居民?委员会同意》后依照前《款第(一)项规【定的:审批程序办理  !   回原籍—村镇落户的》职工、?退伍军人和》离休、退休干部以】及,回乡定居的华侨【、港澳台《同胞:。在村: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!集体所有的土地建】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!款第(一)项规【。定,的审:批程序办理 — 第?十八条 兴—建乡:(镇)村企业必须持!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批准?的设计任《务书:或者:其他批准文件—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?管部门?。申请:。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审查同【意并: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!见,书后:建设单?位方:可,。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!土地管理部》。门申:请用地经《县,级,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!由土:地管理?部门划拨土地— 第十》九,条 乡?(镇) 村公共设】施、公益《事业等建设须经【乡(镇?)人民政府审核【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!意并出具村镇—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!设单位方可依法【向县级人民》政府土?。地管理部门申请【用,地经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!由土地管理部—门划拨土地》 ?第二十条《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:不得伪?造、涂改、》租,借、:买,卖和转让村镇规划选!址意见书、确—定建设?位置通知书等文书 !     村—镇规划选址意见书】。、确定建设位置【通知书等《。格式文本《由省:人,民政府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统一印制 — ,第,二十一条《 在村镇规划【区内未经规划建设】主管部门《和有关部门批准禁止!进行采石取土、围填!水面等改变地形地】貌的活动 第二!十二:条, 实施《村镇规划占用土地】、拆迁房屋》给农村居民或—者单位造成损失【的经乡(镇)人【民政府?协调合理《作价由建设单—位给予补偿或者【妥善:安置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《得阻挠或者拖延规划!的实施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