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【 《第三章 《 ?村镇规划的实施 】 第十》七条 《农村村民在村镇规】划区内建住宅的【应当先向村集体【。经,济组织或者村民【委员会提出建房申】。请经村民会议讨【论通过后按照下【列审批程序》办理     】(,一,)需要?使用耕地的经乡(】镇)人民政府—审核、县级》人,民,。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审查同意并出具【村镇规划《选址意见书》后,向县:级人民政府》土地管理部》门申:请,用,地经县级人民—。政,府批准后由县级【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】部,门划拨?土地;  —   (二)使用】原有宅?基地、村内空闲地】等,土地的?由乡(镇)》人民政府《根据村镇规划—和土地利用规划【批准并核发确定建】设位置通知书 【    《 城镇?非农:业户口?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!需要使用集体—所有的土地建—住宅的应当》经其所在单位—或者居民委》员会:同意后依照》前款第(《一)项规定的—审批程序《。办,。理    — 回原籍村镇—落户的职工、退伍军!人和离休、退休干】部以及?回乡定居的华侨【。、港澳台同胞在村镇!规划区?内需:要使用集体》所有的土地建住宅】的依照本条第一款】第(一)项规定【的审批?程序办?理 第十八【条 ?兴建乡(镇)村企】业必须持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批准的【设计任务《书或:者其他批准》文件向县级人—民,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申请选址】定点县级《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查同意并》出具:村镇规划选》址,意,见书后建设单位【方可依法向》。县级人民《政府土?。地管理?部门申?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批准后由土】地管理部门划—拨土地 》 ,。第十九条 乡(镇】), 村:公共设?施、公?益,事业等建《设须经?乡,(镇:),人,民政府审《核、县级人民政府】建设行?。政主管部门审—查同意?并出具村镇规—划选:址意见书后建—设,单位:方可依法《向县级人《民政府土地管理【部,门申请用地经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—批准后由土地管理】部门划拨《。土地 第—二十条?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伪造【、涂:改、租借、买卖和】转让: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!、确定建设位置【通知书等《文书 《    村镇规【划选:址,意见书、确》定建设位《。置通知书等格式文】本由:省人民?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统一印制 !第二十一《条 在村镇—规划区内未经规划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】关部门批准禁止进行!采石取土、围—。填水面等改》变地形地貌的活【动 ? 第二十二条 】。实施村镇规》划,占用:土地、拆迁房—屋给农村居民或者】单位造成损失的经】乡,(镇)人民政—府协调合理》作,价由建设单位给【予补偿或者》妥,善安置?任,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阻挠或者拖延】规划的实施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