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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章 ?村镇:建设的设计、施工管!。理
第二十】三,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!建设二?层(:含,二层)以上住宅跨】度,、跨径?。超过9米或者高度】超,过,4.5米的乡(镇】)村企业、乡(镇】)村公共设施和【公,益事业?等建筑工程必—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!质证书的单》位设计?或者:。选用标准设计、通用!设计
第二十】四条 施工单【位必须按照》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单!位、施工单位和个人!均不得擅自》更改设计图纸确需】修,改,设计的须经原设【计单位同意》并出具?。变更设计通知—单或者图纸
】第二十五条》 , 承担村镇规划【区,内,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!单位必须《具有相应《的施:工资质?等级证书或者—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!规定的经营》。范围承担《施工任务《
第二十六条 ! 施工单位和个体建!筑工匠应《当保证施《工质量?按照:国家:、省有?关技术规定》。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!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!材,料和:建筑构件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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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—镇建设工程实行质】量保修制《度质量?保修的内容》、,办法按国家和省有】关规定执行
第!二十七?条 :在村镇?规划区内新》建、 ?扩建、改建》乡(:镇,)村企业、乡—(镇:)村公共设施—和公益事《业等建设工》程开:工前由建《设单位?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提出开工申请并须!具备下列《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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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具!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!书和经县《级以上?人民政府批准的【建设用地文》件,;
(二!)具有符合有关【技,术、标准《。和,村镇规划要求的设计!图纸;
【。。 (三)已确定】持有相应资质等级】证书:的施工单位;
】 (》四)具有建设工程需!要的建设资金—
? 对《符,合开工条《件,的由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开!工许可证并派人到现!场定位、验线后方】可开工?
第二》十八条 农村居民】在,村镇规划《区内新建、》扩建、改建》住宅开?工前应当向乡(镇】)人:。民政:府提:出开工?申请:并须具?备下列条件》
? , , (一)具》有村镇?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经!县级人民政府批准】的建设用地文件;农!村村民?使用原有《宅基地、村内—空闲地等土地建【住宅:的应当具《有确定建设》。位置:通知书
》 , : (二)建设二层】以上住?宅的:应当具有符合有【关技术、《标准和村镇规划【要求的设计图纸【;建设传统》平,房,的应当具有反映【建筑:平面、立面、高【度、结构等内容的简!易设计图《
(【三)有相应资质【的施工?单位农村居民互助建!非楼房的除》外
符合!开,工,条,件的经规划建设管理!人员到现场定—位、验线后方—可开工
第二】十九条 》建,。设单位或者个人必】。须,按开工许可证或【者规划建设管理人员!到现场定位验线所确!定的范围《。进行建设不得—擅自:改变;?批准开工一年内未】建设:、又未办理延期【手续的应《当重新办理开工申请!
?。第三十条 建【设工程?竣工后建设单位、】施工单位、》个体建筑工匠—应当及?时拆除临时建—筑,。物、构筑物和其【他设施并清理平整】。施工现场
第】三十一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应当对村】镇,建设的施工质—量,进行监督《检查村镇建设工【程竣工?后应当?按照国?家和:省的有关规》定经有?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!可交付?使用
》第三十二条 — 乡:(镇)人民政府应】当按照档案管理【的有关规定对村镇】规划:建设:管理中形《成的具有保存价值】。的文件、图纸、资】料等及时整理归档】并妥善保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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