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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! 村?镇建设的设计—、施工管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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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三条 在村镇规【划区内建设》二层(含《二层)以上住宅跨】度、跨径超过9米或!者高度超过》4.5米的乡(镇】),村,企业、乡(镇)【村公共设施和公【益事业等建筑工程必!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!质,证书的单位设计或】者选用标准》设计:、通用设计
第!二十:。四条 施工单【。位,必须按?。照设计图纸施工【建设单位、施工单】位和个?人均不得擅自更改】设计图纸确需—修改:设计的须经》原设计单位同意并】出具变更设计通知】单或者图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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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】 承担村镇》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】施工任务《的单位必须具有相】应的:施工资质等级证【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!并按照规定的经【。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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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六条《。 施工单位和【个体建?筑工匠?应当保证施工—质量按照国家、【省有关技《术,规定施工不得使用】不符:合工程质量要求【的建筑材《料和建?筑构件
》 《村,镇,建,设工程实行》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!修的内容、办法按国!家和:。省有关规定执行
】
, 第二十《七条: ,在村镇规划区—内新建、 扩建、改!建乡(镇)村企业】、乡(镇)村—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!等建设工《程开工前由》建设单位或》者,个人向县级》以,上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门提出开《工,申请并须具备—下列条件
— ? (一)具有村镇规!划,选址意见《书和经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!建设用地文件;
】
(—二)具有《符合有关《技术、标准和村镇】规划要求的设—计图纸;
》
, : (三)》已确定?持有相应资》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!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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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四)具有建设工程!。需要的建设资金
!。 对符—。合开工条件的—由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建》。设行政?主,管部门核发开工许】可证并派人》。到现场定位、—验,。。。线后方可开》工
第二十八条! 农村居民在—村镇规划区内新建】、扩建、改建—住宅开?工前应当向乡(镇)!人民政?。府提出开工申请并须!具备:下列条?件
》 (一)具有村】。镇,规划选址意》见书和经《县级:人民政府批准的【。建设用地文件;农】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!地、村内空闲地等】土地建?住宅的?应当具?有确定建设位—置通知书《
(【二)建设《二层以上住宅的应】当具有?符合有关技术、标准!和村镇规划要求的设!计图纸;建设传统平!房的应当《。具有反映《建筑:平,面、:立面、高《度、结构等内—容的简易设计图
】。
》(三)有相应资质的!施工单位农》村居民互助建非楼房!。的除外
— 符合开工【条件:。的经规划建设—。管理人员到现场定】位、验线后》方可:。开工:
第二十九条】 建?设单位或《者个人?必须按开工许可证或!者规划建设管—理人员到现场定位】。验线所确定的范【围进行建《。设不得擅自改变;批!准开工一年内—未建设、又未办【理延期?手续的?。应当:重新办理开工申请】
?第,三十条 》建设工程竣工—后建设单位、施工】。。单位、个体建筑工匠!应当: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!、构筑物和》其他设施并》清,理平:整施工现场
】第三十?一,条, 县级《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《应当:对村镇建设的—施工质量进》行监督检查村镇建】设工程竣工》后应:当按照?国家和省的有关【规定经有关部门验】收合:格后方可《交付使用
【。第三十?二条 乡(—镇)人民政府—应当按?照档案管理的有关】规定对村镇规—划建设管理中—形,成,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!件、图纸、资料等】及时整理归档并【妥善保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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