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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:章 村镇建设【。的设计、施》。工管理
第二!十三条 在村镇【规划区内建设二层(!含,二层)?以上住宅《。跨度、跨《径超过9米或者高度!超,过4.5米的—乡(镇?),村企业、乡(镇【。)村公共《。设施和公《益事:业等建筑工程必须由!取得相应《。设,计资质证书的—单位设计或者选用标!准,设计、通用设计
!。 第二十四条 施!工单位必须按—照设:计图纸施工》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!和个:人均不?得擅:自更改?设计图纸《确需修?改设计的《。须经原设计单—位同意并出》具变更设计通知单】。或者图?纸,
第二十—五条 ?。 承:担村镇?规划区内建筑工程】施工任务的单—位必须具有相—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!书或者资质审—查证书?并,按,照规定的经》。营范围承担》施工:任务
第二十】六,条 施《工单位和个体建筑】工匠应?当保证施工质量【按,照国家、省》。有关技术规定施【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!程质量要求的建【筑材料和《建筑构?件
》 村镇建设—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!度质量?保修的内容、—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!规定执行《
第二十七条 !在村镇规划区—内新建?、 扩建、改—建乡(镇《)村企业、乡—(镇)村公共设施和!公益事?业等: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!。。设单位?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提出开工】申请:并须具?备下列条件》
(一)!具有村镇规划—选址:意,见书和经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批准】的建设用《地文:件;
】(二)具《有,符,合有关?技术、标准和—村镇规划要求的【设计图纸;
】 (三》),已确:定持有相应资质等】。级,证书:的施工单位;
】 (四)【具有建设工程需要的!建设资金
— , ?对符合开工条—件的由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建设—。行,政主管部门核发开工!许可证并派人到现】场定位、验线后【方可开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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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—条 农村居民在村】。镇规划区《内,新建、扩建、改建住!。宅开工前应当向【乡(镇)人民—政府提出《开工申请并》须,具备下?列条件
【。 (一《)具有村《镇规划选址意见【书和经县《级人民政《府批准?的建设用地文件【;,农村: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!、,村内空闲地等—土地建住《宅,的应:当具有确定建—设位置通知书
! , (二)建设二层!以上住宅《的应当?具有符合有关技【术、标准和村—。镇规:划要求的设计图纸】。;建:设传:统平房的应当—具有:反映:。建筑平面、立—面、高度、》结构等内容的—简易:设计图?
: , (三)有相应!资质的施工单—位农村居民互助建】非楼房的《除外
符!合开:工条件的经》规划建设管》理人员到《现场定位、验线【后方可开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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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!建设单位《或者个?人必须按开工—许可证或者规—划建设管理人员【到现场定位验线【所,确定的范围进—行建设?不得擅自改》变;批准开工一年内!未建设、又未—办理延期手续的【应当重新办理开工申!请
第三—十条 建设工程】竣工后建设单—位、施工单》位、个体《建筑工匠应》当及时拆除临时建】筑物、构筑物和其】他设施并清》理平整施工现—场
第三十一条! ,。。 县: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。应当:对村镇建设的施工】质量进行监督—检查村镇建设工程竣!工后应当按照国家】和省的有关规定经】有关部门验》收合:格后方可交付—使用
第三【十二条? 乡(镇)人【民,政府应当按照档【。案管理的有关—规定对村镇规—划建设管理中形成的!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!、图纸?。、,资料等及时》整理归档并妥善【。保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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