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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:第四章? 村镇建设的【设计、施工管理 ! :第二十三《条 在村镇规划区】内建设二层(含【二层)以上住—宅跨度、跨径超【过9米或者高度【超,过,4.5米的乡(【镇,)村企业、乡(镇】)村公共设施和【公益事业等建—筑工:程必须?。由取得相应设计资】质证书的单》位设计或者选用标】准设计、通用设计 ! , 第:二十四条 》 ,施工单位必须—按,照设计图纸施工建】设单:位、施工《单位和?个人均不得擅自【更改设计图纸确【需修改设计》的,须经原设计单位同】。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!知单或者图纸 !第二十五条 承担!村镇规划区内建【筑工程?施,。工任务的单位必【须具有相应的施【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!资质审查证》书并按照规》定的经营《范,围承担施《工任务 第【二十六条 施工单!。位,和个:体建筑?工匠应当保》。证施工质量按—照国家、省有关技】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!不符合工程质—量要求?的建筑材《料,和建:筑构件 《   ?  村?。镇建设工程实行质量!保修制度质量—。保修的内容、—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!规定:执行 第二【十七条 《在村镇规划区内【新建、 扩》建、:改建乡(镇)村【企业、?乡(镇)村公共设施!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!程开工前由建设【单位或者个》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提出开工【申请并须《具备下列条件  !  : (一)具有村镇】规划选?址意见书《和经县级以上—人民政?府批准的建设—用地文件; —。 , ,。   (《。二)具有符合有关技!术、标?准,。和村镇规划要—求,的设计?。图纸; 》 ,   ?(三)已《确定持有相》应资质?等级证书的施—工单位; 》     (四【)具有建设》工程需要的建—。设资金? ,   ?  对符合》开工条件的》由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建设行】。政主管部《门,核发开工许可—证并派?人到现场《定位、验线后方可】开工 第二【十八:条 农村居民在【村镇规划区》。内新:建、扩建、》改,建住:宅,。开工:前应当向乡(镇【)人:。民政府提出》开工申?请并须具备》下列条?件  《   (一)具【有村镇规划选址【。意见书和经》县级人民《政府:批准的?建设:用地文件;》农村村民《使用原有宅》。基地、村内空闲地等!土地建住宅的—应当具有确》定建设位《置通知书  【 ,  (二)》建设二层《以上住宅《的,应当具有符合有关技!术,、标准和《村镇规?划要求的设计—图纸;建设》。传统平房的应当具有!反映建筑平面、【立,面、高度、结构等内!容的简易设计图 ! ,。 , ,。 (三)有相应资】质的施工单位农村居!民互助?建非楼房的》除外     】符合开工条件—。的经:规,划建设管理人—员到现场定》位、验线后方可【开,。工 第二十九】。条 建设》单位或者个人必须】按开工许可证或者规!。划,建设管理人》员到现场定位验【线所:确定的范围进—行建设不得擅自【改变;?。。批准开工一》年内未建设》、又:未办理延期》。手续的应当重—新办理开工》申,请 第三—。十条 《建设工程《。竣工后建设》单位、施工单位、】个体建筑《工匠:应当及时拆》。。除临时建筑物、构筑!物和其他设施—并,清理:平,整施工现场 第!三十一?条,。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,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!村,镇建设的施》工,质量:进行:。监督检查《村镇建?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!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!定经有关部门验【收合格后《方可交付使用—。。 第三十二条 ! 乡(镇)人民【政府应?当,按照档?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!村,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形!成的具?。有保存价《值,的文件?、图纸、《。资料等及时整—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!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