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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!章, , 村镇建设的设【。计、施工管理 】 :第二十三条 在【村镇规?划区内建设二层(】含二层)《以,上住宅跨度、跨径超!过9米或者》。高度超过4.5【。米的乡(镇)村企】业、乡(镇)村【公共设施《和公益事业等建筑】工程必须《由取得相应设—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设!计或者选用标准【。。设计、通用设计 】 , 第二?十四条 施工单位!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!工建设单位》、施工单位和个人均!不得擅?自更改设计图—纸,确需修改设》计的须经原设计单位!同意并出具变—更设计通《知单或?者图纸 第二】十五条 承担村】镇规划区内》。建,筑工程施《。工,任务的单《位必须具有相—应的施工资质—。等级证书或》者资质审查》证书并按照》规定:。。的经营范围承担【施工任务《 第二》。十六条 施工单位!和个体建《筑工匠应当保—证施工质量按照国家!、,省有关?技术规定施》工不得使《用不符合工程质量】。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!筑构件 》    村》镇建设工程实行质】量保修?制度质量保修的【内容、办法按国家】和省有关规》定执行 第【。二十七条 在村镇规!划区:内新:建、 扩《建、改?建乡(镇)村企【业,、乡(镇)村公共设!施和公益事》业等建设工程开工前!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提出开工申请并】须,具备下?列,条件 ?     (—一)具有村》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!经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批准的建—。。设用地文件;  !   (二)具【有符合有关技术、】标准:和村:镇,规划要求的设—计图纸; 》。     (—三,),已确定持有相—应资质等《级证:书的施工单位—;     (四!)具有建设工程需要!的,建设资金    ! 对符合开工条【件的由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核发?开工许可证并—派人:。到现场定《。位、验线后》方可开工 — 第二?十八条? 农村居民在村【镇规划?。区内: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住宅开工前应【当向乡?(镇:)人民政府提出【开,工申请并须具备下列!条件:    》 (一)具有村镇规!划选址意《见书和经县级人民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!文件;农村村民【使用原有《宅,基地、?村内:空闲地等土地建【住宅的应当具—有确定建设位置通知!书   》  (二)建设二】层以上住宅》。。的,应当具有符》合有关技术、标【准和:村镇规划要求—的设计图纸;建设】传统平房的应—当具有反映建筑【平面:、立面?、高度、结》构等内容《。的简易设计图 【   ? ,。 (三?)有相应资质—的施工单位农—。村居民互助建非【楼,房的:。除外  》   符合开—工条件的《经规:划,建设管理人员到现场!定位、验线后方可】开工: 第二十—。九条 ? 建设单《位或:者个人?必须按开工许—可证:或者:规划建设管》理,人员到现场》定位验线所确定的】范围:。进行建?设不得擅自改变;】批准开工一》年内未建《设、又未办理延期】手续的应《。当重新?办理开?工申请 》 第:。三十:条, 建设《。工程竣工《后建设单位、施【工,单位、?个体建筑工匠应【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!物、构筑物和—其他设施并清理【。。平整施?工现场 第三】十,。一条 县级以【上,人民政?府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应当《对村镇建设的—施工质量《进行监督检查村镇建!设工程竣工后应当】按照国家和省—的有关规定经—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!方可交付使用 !第三:十二条? , 乡(镇)人民【政府应当按》照档案管理的—有关规定对村镇【规划建设管理—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!值的:文件、?图,纸、资料等及时【整理归档《并妥善保管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