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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— :建筑规划设》计
第二!十三条 《建筑规划设》。。计必须符合国家【颁布的各项规—范、标准以及—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!涉及消防、人防、】抗震、?环保、节《能、绿化、》交通、防洪、风景】名胜:。、,。文物保护、信息网络!。等还应当符合国【家和省、市的有【关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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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:四条 《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申请【建筑规划方》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!列设计文件
! 《(一)总《平面规划图应当在】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核发的1∶500!地形:图上:进行设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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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二)建筑单体!设计图图纸》内容包括各层平【面图、各朝向立面图!、剖面图;
【 (三】)建筑方案设—计说明?书,(含技术经》济指标校核报—告):、三维数字地图【或三:维,。效果图等《
【 第:二十五条 建【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《申请建筑施工图核准!时应当?。提,。交下列设计》。文件
】 (一)总平【面设计?施工图应当在规【划行政主《管部门核发的1∶】500地形图上【进行设计;
】 》(二)建筑》设计施工图》图纸包?括各层?平面图?、各朝向《立面图?、剖:面图并附有外墙【建筑装饰材料—、色彩设计》以及重要部位的装修!装饰设计;
【 》 (三?)全套建筑》设计说明《
》
第二》十六条? 临城市规划道路】布置的重要建—筑工程建设单位在】。建筑施?工图报?审时应当一并提【交其退?让城市规《划道:路红线范《围内的景《观,工程规划设计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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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景观工程规【划应当?满足人流疏》。散、消防《。、场地排水、无障】碍设计?等方面的《要求并不得影响城市!道,路,交,通
!第,。二十七?条, 主体建《筑的附属建筑如【变(配)电房、信】息管线交换间、【泵房:。。、空压机房、—。锅炉房、烟囱、【烧火廊、《邻,。居间(道)、污【水处理池、煤气调】压装置?等不得临城市—主,干道布置
】
《第,二十八?。条 :临城市?规,划,道路:、环湖步行道—沿线及?城市:公园:。确需设?置围墙的应当采【用,通透、?半通透或绿篱等形式!布,置
》。
第二十九】。。条 城市规划道路!红线:外沿线控制的公共】绿化带?上不:得开设出入口公共】绿化带?内不得设置机动车或!非,机动车停车位以及】。非,公共用途的建—、构筑物因通—行、消?。防要求确需设置的】除外
【。
第三十条【 临江、《临,景,观路一线布置的【。主体建筑之间—。开敞面的宽度总【。和不:得少于?其规划?用地临?路一侧面宽的50%!;
:
, : 临城市主】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!建筑之间开敞面【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!其规:。划,用地临?路一侧面宽》的40%;》
【 临湖地区》。一线布置的建筑【之间:开敞面的宽度总【和不得?少于其建设用—地临湖一侧面宽【的,5,0%;?
— 临山体地区【一线布置的建—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!总和不得少于其建设!用地沿山体》一侧面宽的50【%;
】 高度超过1【5米的?商业:裙房按照主体建【。筑的要求执行
】 :
第三十【一,。条 建筑的面宽应当!符合下列《要求
》 , ? (:。一)建筑高》。度小于、等》于19米的其最大连!续展开?面宽的投影》。不,得大于10》0米;?
(!二)建?筑高度?1,9~34米(—含34米、不—含19米)的—其裙房部分应当【符合本?条第:一项:规定主体部分—最大连续《展开面宽《的投影不得》大于90《米;
— , (三)—建筑高度34~6】0米(含《60米、《不含3?4米)的其裙房部】分应当?符合本条《第,一项规定主体部分】最大连续《展开面宽的投影不】得,大于80米;—
》 (《四):建筑高?度大于60米的其】裙房部分应当符合本!条第:一项规定主体部【分最大连续展开面】宽的投?影不得大于70米;!
(!五)不同高度组【成的连续建筑其最】大连续展开面—宽,的投影上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!的规定确定;
】 (六】)有特殊《要求的建筑建—筑面宽需经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》专项审批
!
第《三十二条 临湖建】设用:地内新建《建筑的高度与该建】筑至湖?泊绿线距离》的,关系应当符合—下,式
HD≤1!1,
,
— (H新建建筑【的高度 D该建筑!至湖泊绿线的距离)!
山!。体周边建设》控制区内《。建筑的高《度不得超过15米】。
《 在》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!机场:、,气象台、广播电台】、电视台以及—其他无线电通讯【(含微波《通讯)?设,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建!建筑:。。的高度?应当符合经批准【的,专项规划中对—有净空高度限—制的规定
!
: 第:。三十三条 城市快速!路、主干道》两侧的建筑之间【不得设置跨越城【。市道路的《空中廊?道其他?等级道路《两侧建筑《之间因?通行需要确需架设】跨越城市道》路空中廊道的应当符!合下列要求》
? ?(一)不《得设置多条廊道【确需设?置的需进行专—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!;
— (二)廊道的净宽!。度,不得大于6.0【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!不得少于5.5【米;:但,穿越:宽度:小于16米且不通行!公交车?辆的城市支》路,的廊道下的净空高】度可不少于4.【6米;
!(三)廊道墩柱基础!应结合道路横断【面形式、地》下管线及轨道交通】线路等情况予—以合:理布置;
】 (四)廊道内】不得设置商业—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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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《 第三十《四条 建筑的层高应!当符合下《列要求
!(一)住宅的层高
!
【 1.不超过【3.0米;
! 2【.架空层《作为公共通》道、:休闲廊?、,绿化景点、景—观透视等功能—使用时不低》于4.2米;
! : 》3.利用坡屋顶【内空间作为卧室、】起居室?(厅)时其1/2】面积的室《内净高不低于2【.2米?
(二】)其它?建筑的层高
】 : 《 1.办公建筑的标!准层层高不超—过4.5米;
【
: 》 2?.居住区内》的配套?。及小型商业建筑【首,层层高不《超过:5.1?米二层及《以上层高不》超过4.8》米,;
:
—。 3.单—层建筑面积超过【2000平方—米的仓储超》市、大型商》场、学术《报告:厅等的层《高不超过9.0米;!
》 4.有特!殊使:。用要:求的厂房、实验【室等的?层高依?据,使,用功能及《工艺设备的具体情】况确定
《
(三)建!筑层高超过上—述规定的按下式计算!建筑面积
》
, : S=s×H【/h:
,
》 (S计算建—筑面积? s:?本层建筑面积 H】设,计层高 h规定【层高)
!(四)架空层作为】公共通?道、休闲廊、绿化景!点,、,景观:透视:等功:。能使用时低于规【定层:高的:。。需计:算建:筑面:积
】 第三十五条 阳台!等附属设施的—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下!列要求?
(一)!阳台、入户花—园、阳光花园—等附属设《施建筑?面积的总和》不得超过单套套【内建筑面积的15%!
(二)!凹,阳台围护结构—外,围水:平,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!平方:米且其进深不得【大于2.《4米
【 (三?。)凸阳台和》复合型阳台》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!影,面积不得大》于10平《方,米,。且其:。进深不得大于2.4!米
》 (四《)花:池的围护结》构高度不得大于【0.3米
】 (五)飘—窗窗台与室》内,楼地面高差不得少】。于0.45米—且凸出外墙轴线宽】度不得超过0.【7,5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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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。十六条 《四层以上的居住建筑!不得设置内天—井;居?住建筑?设,置开口天井的开【口天:井内不得设置挑阳】台,、梯平台等》影响采光、通风的】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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