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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章 建设用—地分类和强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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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条 本市城】市建设用地》参照城市用地—分类:与规划建《设用地标准(GBJ!13790)进行】分类具体分类和【代,码按照?武汉市?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!代,码标准(附表2【-1)的规定执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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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一条— 城市《建设:用地的使《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!。应当符合《城市:总,体规划和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】。。。求并遵循土地使用】。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武!汉市各?类建:设用地适《建范围表《。(附表2-2)的】规定执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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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二条 》。 规划确定的“五】线”(红线、—。绿线、?紫,线、蓝线、黄—线):控制:用地、公益性—。公共设施等用地应当!依法进行保》护在:保证功能合理使用的!前提下?可以进行《复合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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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条, 为:实施建设《强度管理将本市主城!区内:建设用地《划分为生态》景观控制区和五级】。强度分区具》体分区按照武—汉市主城区强度分】区区划图(附图2-!1)确定《编制主城区》控制性详《细规划应《当按照用《地所在强《度分区参照》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建!设强度?指标控制表(附表】2-3)的基—准容积?率确定各类建设用地!的建筑总《量,主城区以—外的:区域参照《主城区相关要—求执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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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四条 《 : 单个建》设项目的建设强度指!标应根据《批准的控制性—详细规划结合武【汉市:主城区用地》容积率调整系—数表(附表》2-4)中交通【。区位、用地》。规模、场地朝向【的调整系数》进行综合测算和论】。证后确定《工业用地的建设【强度还应符合工【业项目建《设用地指标控制表】(附表2-》5)要?。求居住用地的建设】强度还应符》合居住项目建—设用地指标控制表(!附表:2-6)要》求,
第!十五:条 混合类型用地】的建设强《。度指标按不同用【地性质比例分类【测算;混合建—筑的建设强度指【标,。按不同建筑功—能的建筑面积比例】分类测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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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条 城市《重要节点、轨道站】点周边开发、危【旧房改?造、“城中村”改】。造等特殊建设—项目实施需要居住】用地强度确需突【破居住项《。目建设用地指—标控制表可结合有关!专项规划、城—市设计等要求予以论!证论证可行的经【规划:行,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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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【条 居住用地的最小!。开发单元为80【00:平方米;其它—。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!参照:居住用地的要求【并结合相关技术规】范确定除《。下,列,情形外单个建设【项,目应满足最小开发单!元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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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(《一,。)因街区内邻近土地!已,经建成规划期内不】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!的;
】 (二《)因街区内邻近【用地实施《特殊功能控制(如市!政公用、《公益设施等)不宜扩!大、合并《实施的;
【 (三)被!鉴,定,。为D级危险房—屋在保证原》址、原高度、原建筑!面积的前提》下进行拆除重—建的;
》 (【四)按照批》准的:总平面规划》或修建?性详细规划》进行分期实施的【;,
: (五】。)经规划行政主管】部,门认定确需进行建】。设,的
】。 第十八《条 经批准》取得规划设计—条件:的建设项目因上【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!地,面积减少的在符合】交通、景《。观、消防、卫—生、日照等有关规定!在,规划论证可》行的前?提下按原批》准,可开发建《筑规模不变》的原则经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《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!模,转移:到剩余用地上—
— 第十九条 【经,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!件的建?。设项目因《上位规划调整—造成净用地面积增加!的,。应优先考虑在增加】用地上安排》公益性公共设施、】市政:公用设施《和公共开放》。空间等经论证具【备开发条《件的可?适当增加建筑—规模 《建设项目《周边存在不》能单独开发的零【星用地时经》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批准可将零星!用地纳入统一—规划并适《当增加建《筑规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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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第二十条 同一建!设单位取得相邻的】两,。块,或多:块用:地鼓励统《一规划?建设其建设规—模不应超过》各地块原批准—建设规?模之和;《若各地块规划用地】性质或控制要求不】同应保?证各功能建筑面【积的比?例不变,并应符合相!关规划?控制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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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一条— 相邻《用地权属单位经协】商达成一致后地【块之间?可以统一规划—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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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二条 鼓励!建设单位在项目【。用地内建《设向社会公众—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!经批准取得规划【设计:。条件的开《。发,项目在项目用地内】无,偿提供全天候为社】会公:众服务的《广场、绿地、停【车场等公共使—。用空间在符合—交通:、,景观、消防、卫生】等有:关规定前《提下可按附》表2-7的》规定增?加建筑面积》,但增加的建筑面积!总计最高不得超【过核定建筑面—积的:20%公共》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!算方:。法,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另行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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