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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章 》建设用地《分类和强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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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条 本市城【市建设用地参照城市!用,地分类与规划建【设,用,地,标准(GB》J1:37:9,0,)进行分类具体分】类和代码按照—武汉市城市建—设用地分类和代【码标准(附表2-】1)的规定执—行
【 第十一》条, 城市建设用地】的使用和《建设项目的选址应】当符合城市总体规】划和控制性详细【。规划要?求并: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!的原则按《。照武:。汉,市各类建《设用地?适建范围表(附【表2-2)》的规定?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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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】 规划确定—的“五线《”(红线《、绿线、紫线、蓝】线、:黄线)控制用地、】公益性公共设—施等用地《。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在!保证功能合理—使用的?前提下?可以进行复合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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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十三条 为实施建】设强度管《。理将本市主城区【内建:设用:地划分为生态景观】控,制区和五级强度分区!具体分区按照武汉】市主城区《强度:分区区?。划,图(附?图2-1)确定编】制主:城,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!当按照?用地所在强度分区参!照武汉市《主城:区用地建设强度【指标控制表(附表】2-3)的基准容】积率确定《各类建?设用地的建筑总量】,主城区以外的【区域:参照主城区相关要】。求执行
! , 第:十四条 】 单个建设》项目的?建设强度指标—应根据?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!划结合武《汉市主城《区用地?。容积率调整系数表(!附表2-4)中交】通区位?、用地规《。模、场地朝向的【调整系数进行—综合测算和论证后确!定工业用地的建设】强度还应符合工业项!目建设用地指标控】制表(附表2-5)!要求居住《用地的?建设强度《还应符合居住项目】。建,设,用地指?标控制?表,(附表2-6)要求!。。
【 第十五条 混合】类型用?。。。地的建设强度指标】按不同?用地性质比例分【类测算;混合建筑的!建设强度指标—按不同建筑功能的建!筑面积比《例分类测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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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。第,十六条 《城市重要节点、轨】道,站点周边开发、危旧!房,改造、“城》中村”改造等特殊建!设项目?实施:。需要居住用地强【度确需突破居住【项目建设用地指标】控制:表可结合《有关专?项规划、城市设计】等要:求予以论证论证可行!的经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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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七条— 居住用《地的最小开发单【元为8000平方】米;其它用地—的最小开《发单元参照居—。住用地?。的要求并结合相关】技术规范确定—除,下列情形外》单个建设项目应满】足,最小开发单》。元的要求
【 》 (一?)因街区内邻近土地!已,经建成规划期内【不具备扩大建设【可能性的;
! : (二)因—街区内邻近用地实施!。特殊:功能控?制(如?市政:公用、公《益设施等)》不宜扩大《、合并实施的—;
? (三】)被鉴定为D—。级危险房《屋在保证原址、【。原高度、原》建筑:面积的前提下进【。行,拆除重建《的;
【。 (《四):按照批准的总—平面规?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!。进行分期实施—的;:
(!。五):经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认定确《需进:行建设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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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八条 经批【准取得规划设计条】件的建设项目因【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!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!合交通?、景观、消》防、卫生《、日照等有关规【定,在规划论证可行【的前提下《按原批准可开—发建筑规模不变的】原则经规划行—政主管部《门批:准后将相应建筑规】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!
【 第:十九条 《经批准取得规—划设计条件的—建设项目因》上位规划调整造【成净用地面积增加的!应,优先考虑在增加用】地上安排公》益性公?共设施?、市政公用设—施和公共开放—空间等经《论证具备开》发条件的可适当增加!建,筑规模 》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!。能单独开发的零星】用地: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批准可将零星用地!纳入统一规划并【适当:增加:建筑规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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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?十条 同一建设单】位取得?相,邻的两?块或:。多块用?地鼓:励统一?规划建设《其建设规模》不,应超过各地块原批】准建设?规模之和;若各地】。块规划用《。地性质或《控,制要求?。不同应保证各—功能建?筑,面积的比例不—变,并应符合相【关规划控制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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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一—条 相《邻用地权属》单位经?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!之间可以《统一规?划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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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二条 】 鼓励建设单位【在项:目用地内建》设向社会公众—提供的?。。公共开放空》间经批准取得规划设!计条:件的开发项目在项】目用地内无》偿提供全天候为社】。。会公众服务的广场】、绿地、停车—场等公共使用空间】在,符合交通、》景观、?消防、卫生》等有关规定前提【下可按附表2-【7的规定增加建筑面!。积,但增加的建筑】面积总计最高不得】超过核定建筑面积】的20%《公共开放《空间的?条件和计算方法【由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?。门另行制《。。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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