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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。 :第二章 建设用】。地分类和强度 【 《 第十条 》 本市城市》建设用地《参照城市用地分类】与规划建设》用地标准(G—BJ1379—0)进行分类具体】分类:和代码按《照武汉市城市建设】用地分类和代码标】准(附表2-1)】的规定执《行 !。第十一?条, 城市建设用【。。地的使用《和,建设项目的》选址应当符合城【市总体规划和控【制性详细《规划:要求并遵循土地使】用兼容性的原则【按照武汉市》各类:建设用?地适建范围表(【附,表2-2)的规定】执行 ! 第十二《条 规划确定的“!五线:”,(红线、绿线、紫】线、蓝线、黄线)控!制,用地、公益性公共设!施,等用地应当依法进行!保护在保证功能合】理使用的前提下【可以进行复合利用 ! 第十!三条 为实施建【设强:度管理将本市主【城区内?建,设用地划《分为生态景观控制】区,和五级强度分区具】体分:区按照武《。汉市主城区》强度分区区划图(】附图2-1)—确定编制主》城,区控:。。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!照用:地所在强度》分区参照武汉市主城!区,用地建设强》。度指标控制表—(附表2-》3)的基准容积率】确定各类建》设用地的《建筑总量,主城区】以外的区域参照主】城区相关要求执行】 第!十四条 》 ? 单个建设项目的建!设强度指《。标应:根,。据批准的控制—性详细规划结合武】汉市主城《区用:地容积?率调整系数》表(附表2-4【)中交通区》位、用地规模、【场地朝向的调整系数!进行综合测算和论证!后确定工业》用地的建设强度【还应符合工业项【目建:设用地指标控—制表(附《表2:-5)要求居—。住用地的建设—。强,度还应符合居—住项目建设用地指标!控制表(附表—2-6)要求 ! 第十【五条: 混合类型用—地的建设强度指标按!不同用地性质—。比例分类测》算;:混合建?。筑的建设强度指【标按:不同建筑功能的建筑!。。面积比例分类—测算 ! 第十六条 城市】重要节?点、:轨道站点周边开发】、,危旧房?。改造、“城中村”】改造等特殊建—。设项目?实施需要居住—用地强度确需—突破居住项目建【设用地?指标控制表可结【合有关专项规—。划、:城,市设计等要求予以论!证论证?可行的经《规,划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后执行 】 》 第十七条— 居住用地的最小开!发单元为80—。00平方米》;其它?用地:的最小开发单元参】照居住用地》的要求?并,结合相关技》术规范确定除下列情!形外单个建》设,项目应满足最小开发!。单,元的要求 》   —  (?一)因街《区内邻近土》地已经?建成规划期内不具备!扩大建设可能性【的; 》。    《 (二)因街区内邻!。近用:地实:施特殊功能控制【(如市?政公用、公益设施】。。等)不宜扩大、合】并实施?的; 《     (三】)被鉴定为D级【危险房?屋在保证《原址、原《高度、?原建筑面积》的前提下进行拆除】重建的;《 ?。     (四)按!照,批准:的,总平面规《划或修?。建性详细规划进【行分期实施的;【 :  ?   (五》)经: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!定确:需,进,行建:设的 !。 第十?八条: 经:批准取得《规划设计条件的【建设:项目因上位规划调】整造成净用》地面积减《。少,。的在符合交通—。、景:观,、消防、卫》生、:日照等有《关规定在规划论【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!。批准可开发》建,筑规模不变》的,。原则经规划》行,政主:管部门?批准后将相》应建筑规《模转移?到剩余用地上 【 — 第十九条 经批准!取得规划设计条件】的建设项《目,因上位规《划调整造成》净用地?面积增加的应优【。先考:虑在增加用地上安排!公益:性公共设施、—市,政公用设施》和公共开放空间等经!论证具备开发条件】的可:。适当:增加建筑规模 【。 建设项目周边存】在不能单独》开发:的零:星用地?时经: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批准可将—零星用地纳》入统:一规划?并适当增加建—筑规:模 【 第二十条 【同一:建设:单位取得《相邻的两块或多【块用地鼓励统一【规,划建:设,其建设规模不应【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!。设规模之和;—若各地块《规划用地性质—或控:制要:求不同应《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!的比例不变,并应】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!求 !第二十一条 相邻!用地:权,。属,单位经协《商达成一致后—地块之间可以—统一规划建设 ! 第二十二!条 鼓励建设单位!在项目用地内建设】向社:会公众提供》的公共开放空间经批!准取得规划》设计条件的》开发项目在项目用地!内无偿提供全天候为!社会公众服》务的广?场、绿地《、停车?场等公?共使用空间》在,符合交通、景观、消!防、卫?。生等有关规定前提】下可按附表2—-7的规《定增加建筑面积【,但增加的建筑【面积总?计最高不得超过核定!建筑面?积的20%公—共开放空间的—条件和计算方法【由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另》行制定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