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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第二章 —建设用地分类和强度! 第十】条 本市城—市,。建设:用,地,参照城市用地分【类与规划建设—用地标准(G—。BJ137》90)进行分类具体!分类和代《码按照武汉市城【。市建设用地》分类和代码标准【(附表2-1—)的规定执》行 :。。 》 第十一条 【 城市?建设用地的使用【和,建设项目的选址应】当符合城市》总体:规划和控《制性详细《规,划要求并《遵循土地使用兼【。容性的原则按照武】汉市:各类:建设用地适建范围】。表(附表《2-2?。),的规定执《行 : :。 第十【二条 规划确定的!“五线”(红线【、,绿线、紫线、蓝【线、黄线)控制用】地、公益性公—共设施等用》地应当?依法进行保护在保证!功能合?。理使用的前提下可】以,进行复合《利用 — , 第十三条【。 为实施建设强度管!。理将本市主城区【内建设用地》划分为?生态景观控制区【和五:级强度分区具—体分区按照武—汉市主城《区强度分区区—划图(附图2-1】)确定编制》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!划应当按照用地【所在强度分区参【照武:汉市主城区用—地建:设强度指《标控制表(附—表,2-3)《的基准容《积率确?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!筑总量,主城区以】外,的区:域参照主城区相关要!求执行?。 【 ,第十:。。四条 《 《单个建设《项目的建《设强:度指标应根据批准的!。控制性详细规划【。结合武汉市主城【。。区用地容《积率:。调整系数表(附表】2-:4)中交《通区位、用地规模】、场地朝向》的调:整,系数进行《综合测算和论证后】确,定工业?用地的建设强度【还,应符合工业项—目,建设用地《指标控制表(附【表2-5)要求【居住用地的建—设强度还应符合居】住项:目建设用地指标控】制表(附表2-6)!要求 ? , 《 第十五条 【混合:类,型用地的建设强【。度指标按不同用地】性质比例分类—测算;?混,合建筑的《建设强度指标—按不同?建筑功能《的建筑面积比例【分类:。测算 》 ? 第十六条 城】市重:要节点、轨道站点周!边,开发、危旧房改造、!“城中?村”改?造等:特殊建设项目实【施需要?居住用地强度确需】突破居住项目建设用!地指:。标控制表可结合【有,关专项规划》、城市设计等要求】予以论?证,。论证可行的》。经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批准《后执行 — 第十【七条 ?居住用?地的最小开发单元】为8000平—方,米;:其它用地的最—小开发单元》参照居住用地的要求!并结合相《关技术规范确—定除下?列情形外单个建【设项目应《满足最小开发单【。元的要?求 》  : ,  (一)因—街区内邻近土—地已经?建成:规划期?内不具备扩大—建设可能《性的:; ? , ,    (二)【因街:区内邻近用地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(!如市政公用、公益设!施等)不宜扩大、合!并实施的; 【     —(三)被鉴定为【D级危险房屋—在保证原址》、原高度、原建筑】面积的前提下—进行拆除重建的; !  《   (四》)按照批准的—总平:面规划或修》建性详细规划进【行分:期实:施的; 》 ,     (五【。)经规划行》政主:管部门认定》确需进行建设的【 ? : 第十八条【 经批?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!的,。建设项目《因上位规划调整造】。成净用地面积—减少的在符合交通】、景观、消》防、卫生、》。日照等有关规定【在规划论证可—行的前?提下按原批准可开】发,建筑规模不变的【。原则经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《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!模转移到剩》余用地上 【 》第,十九条 经批准取得!规划设?计条件的《建,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!整造:成净用?。地面积?增加的应优先考虑在!增加用?地上安排《公益:性公共设《施、市政《。公用设?施和公共开放空【间等经论证具备开发!。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!筑规模? :建设项目《周边存?。在不能?单独开发《的零:星用地?时经规划《行政主管《部门批准可》将零:星用地纳入统一规】划并适当增加建【筑,规模 【 第二》十条: 同一建设单位【取得相邻的两块【或多块?用地鼓?励统一规划》建设其建设规—模不应超过》各地块原批》准建设?规模之?和;若各地》块规划用地性质【或控制要求不同【应保证各功》能建:筑面积的比例—不,。变,并应符合相【关规划控制要求 ! 第二十!一条 相邻用地】权属单位经协商【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!可以统一规》划建设 】 第二十二条 ! 鼓励建设单位在项!目用地内建设—向社会公众提—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经!批准取得规划—设,计条件的开发—项目:在项:。目用地内无偿提供】全天候为社会公众】服务的广场、绿【地、停车《场等公共使用空【。间在符合交通、景】观、消防、卫生等】有关规定前提—下可按附表2—。。-7:的规定增加建—筑,面积,但增加的建筑!面积总计最高—不得超?过核定建筑面积的】20%公共开放空间!的条件?和计算方法由市【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另行制定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