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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章《 , 建设?用,地分类和强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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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:条 本市城市建设!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!类与规划建》设用地标准(GB】J13790)【进行分类具体分【类和:代码按?照武:汉,市城:。市建设用地》分类:和代码?标准(附表2-【1)的规定执行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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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! :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!和建设项《目的选址应当—符合城市总体—规划和控制性详【细规划要求并遵【循土地?使用:兼容性?的原则按照武汉【市各类建设》用地适?建范围表(附表2-!2,),的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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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!条, , 规划确定的—“五线”(》红线、?绿线、紫线、蓝【线、黄线)控—制用地、公益—。。性公共设《施等用地应当—依,法进行保护》在保:证功能?合理使用的前—提下可以进行复合利!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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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第十三条 为实】施建设强度》管理将本《市,主城区?内,建设用地划》。。分为:生态景观控制区和五!级强:度分区具体分—区按照武汉市—主城区强度分—区区划图(附图2-!。1)确定编制主【城区控制性详—细规划应当按照用】地所在强度》分,区,参照武?。汉市主?城,。区用地建设》强度指标控制表【。(附表2-》3)的基准容—积率确定各》类建设用《地的:建,筑总量,《主城区以外的—区域参照主城区相关!要求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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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—。条 ? :。 单个建设项目的!建设强?度指标应根》据,批,准的控?制性详细规划结合】武,汉市主城《区用地容积率—调整系?数,表,。。(附表2-》4)中交《通区:位,、用地?规模、场地》朝,向,的调整?系数进行综合测算】和论证后确》。定工业用地的建【设强度还应符合工业!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!。制表(附表2-【5,)要求居住用地的建!设强度?还应符合居住项目】建设用地指》标控制?表(附表2-—6)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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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五条 》。混合类型用地的建】设强度指标按不同用!。地性:质比例分类测—算;混合建筑的建】设强度?指,标按不同建筑功【能的:建筑面积比例分类】测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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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,六,条 城?市重要节点》、轨道?站,点,周边开发、》危旧房改造》、“城中村》”改造等特殊建设项!目实:施需要居住用—地,。强,度确需突破居—住项目建《设用地指标控—。制,表可结?合有关专《项规划、城市设【计等:要求予?以论证论证可行的】经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批准后执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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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十七条《 居住用地》的最小开发单—元为8?。。000?平方米;其》它用地?的最小开发》单元:参照居?。。住用地的要求并结合!相关技术规范—确定除?。下,列情形外单个建【设,项目应满《足最小开发单—元的要求
】 (—一)因街区内—邻近土?地已经建成规划期内!不具备?扩大建设可能—性的;
【 : (二)因街区内!邻近用地实施特【殊功能控制(如【市,政公用、公》益设施等)不—宜,扩大、合并实—。施,的;
【 (三)—被,。鉴定为D级危—险房:屋在保?证,原,址、原高度、原【建,筑面积的前提下进】。。行拆除重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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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四)按照批准—的总平?面规划或修建性【详细规?划进:行分期实施的—;
】 (五)经规划行政!主管部?门认定?确需:进行建设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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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【条 经批准取得规划!设计条件的》建设项目因上—。位规划调整造—。成净用地面积—减少的在符合—。。交通、景观、—消,防、卫生《、日照等有关规定在!规,划,论证可行的前提【下按原批准可开【发建:筑规模不变的—原则经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批准后将相【应建筑规模转移到】剩余用地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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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。九条 经批准取得】规,划设计条件的—建设:。项目因上位》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!面积增加《的应优先考虑在增】加用地上安排—公,。益性公?共设施、市政公用】设,。施和公?共开放空间等经【论证具备开发条【。件,的可适当增加建筑】规模 建设项【目周:边存在不能单—独开发的《零星用地时》经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批准可【将,零星用地纳入—统一规划并适当增加!。建筑规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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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条 同一建设!单位取得相邻的【两块或多块用地鼓励!统,一规:。。划建设其建》。设规模不应超—过各地?块原批准《建设规模《之和;若各地块规】划用地性《质,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!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!比例不变,并应符】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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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一条— 相邻用》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!成一致后《地块之间可以—统一规划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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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二条 鼓励建设】单位在项目》用地内建设向—社,会公众提供》的公共开放空间【经批准取得规—划设计条件的开发】项,目在项目用地内无】偿提:供,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服!务,。。的广场、绿地、停】车场等公共使用【空间在符《。合,交通、景观、—消防:、,卫生等有《关,规定前?提,下可按附表2-【7的规?定增加?建筑面积《,但增加的建筑面】积总计最高不得【超过核定建》筑面积的20%公】共开放空间的条件】和计算方法由市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另行制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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