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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!第二章 建设【用,。地分类和《强度 —。 :第十条 本市城市!建设用地参照—城市用地分》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!。准(:GBJ137—90)进行分—类具体分类和—代码按照武汉市城】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!码标准(附表—。2-1)的规—定执行 【 《第,十一条 》城市建设用地的【使用和建设项—目的选址《应当符?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!制性详细规划—要求并?遵循土地使用兼【容性:的原则按照武汉市各!。类建设用地适建【。范围表(附表2-】2)的规定执行 】 《 第《十二条 《 规划确定的—“五线”《(红线、绿线—、紫线、蓝线—、黄线)控制用地】、公益性《公共设施等用地应】当依法进行保护在】保证功能《合理使?用,的前提?。下可以进行复合【利用 】 第十三条 为实!施建设强度管理将】本市主?城区内建设用地划】分为生态景观—控制区和五级强【度分区具体分区按】照武汉市主城—区强:度分区区划图(附图!2-1)确定—编制主城区控—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!照用地所在强度分】。区参照武汉市主城】区用地建设强—度指:标控:制表(附表2-【3)的基准容积【率确定各类建设用】地,的建筑总量,主城】区以外的区域参照主!城区相关要》。求执:行 !第十四条 》 单个建设!项目的建设强度指标!应根:据批准的控制性详】。。细规划结《合武汉市主》城区用地容积率调】整系数表(附表【2-4)中交通【区位、用地规模、】场地朝向《的调整系数进行【综,合测算和论证后【确定工业用地的建】设强度还应符合工业!项目建?设用地指标》控制表(附》。表2-5)要求【。居,住,用地的建设强—度还应符合》居住项目建设用地】指,标控制表(附—表2-6)要—求 — 第十五—条 混合类型用地的!建设强度指标按【不同用地《。性质比例分类测算】。;混合?。建筑的?建设强度指》。标按不同建筑功能】的建筑面《积比例分《类测算 — , 第十—六,条 城市重要节点、!轨道站?。点周边开发、危旧房!改,造、:“城中村”改造【等特殊建设项目实】施需要?居住用地强度确需】突破居住项目建【设用地指标控制【。表,可结:合有关专项规划【、城市设计等要【求予以?论证论?证可行的经规划行】政,主管部?门,批准后执《行 【 ,。 第十?七条 居住用地【的最:小开发单元为80】00平方米;其【它用地的《最小开发单》元参照居住用地【的要:求并结合相》。关技术规范确—定,除下列?情形外单个建设项目!应满足最小开—发单元的要》求 ?    — (一)因》街区内邻近土地已】经建成规划期—内不具备扩大—建设可能性的—; :     【(二)因街区内【邻近用地实施特殊功!能控制(如市—政公:用、公益设》施,等)不宜扩大、合并!实施:的; ? ,。     (三)!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!屋在:保证原址、》原高度、《原建筑面积的前提下!进,行拆除重建的;【    【 ,(四)按《照批:准的总平面规—划或修建性详—细,规,划进行分期实—施,的; —。    (五—)经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!进行建设的 【 》 ,。第十八条 经批准取!得规划设计条件的】建设项目因上—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!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!交通、景观、消【防、卫生、日—照等有关规》定在规?划论证?。可行的前《提下按原批准可【开发建筑《规模不变的原则经】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批准》后将:相应建筑规模转【移到剩余用地上 ! 》 第十九《。条 经?。批准取得规划—设,计条件的《建设项?。目因上位规》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!积增加?的应优先考虑在增】加,用地上安排公益性公!共,设施:、市政公用》设施和公《。。共开放空间等经【论证具备开发条【件的可适当增—加建筑规模 —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!不能单独开》发的零星用地时【。经规划?行政主管《部门批准可将零星】用,地纳入统《一规划并适》当增加建筑规模【 ? 第二十条! 同:一建设单位》取,得,相邻的?两块或多块用地鼓】。励,统一规划建设其建】设规模?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!准建设规《模之和?;若各地块规划【用地: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!应保证各《功能建筑面积的【比例不?变,并应符合—相关规?划控制要求 — — 第二十一条 【 相邻?用地权属单位—经,协,商,达成一?致后地块之间—可以:统一规划建设 】 : : 第二十二条 !鼓励建设单位在项】目用地内建设向社会!公众提供《的公共开放空间经批!准取得规划设—计条件的开》发,项目:在项目用地内无偿】提供全天候为—社会公众服务的广场!、绿地、停车场【等公共使用》空,。间在符合交通、景】观、消防《、卫生等有关—规定前提下》可按附表2》-7的规定增加建筑!面积,但《增加的建筑面积总】计最高不得超—过核定建筑面—积的20%公共开】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!方法由市《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另行制定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