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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 第五章 建【筑物采光《间距 第四!十六条 建—筑,物采:光的:方向为南向、东向】。或西向每户至—少保证一个朝向的采!光住宅楼的山墙均】不作为采《光的:朝,向采光间距为遮【。光建筑?的高度乘以采光系数!。 !第四十七《条 正向采—。光(指南《向简称正向下同)】的,平行多层住宅楼(简!称住宅?楼下同)的采—光系数旧城区改【造的为?1.5旧城区新建的!。建筑与北侧原有住】。宅楼为1.7新区】为2.0 】  :  东西向采【光的住宅楼山墙与南!。侧正向住《宅,楼及北侧正向—住,宅楼、正向住宅楼】山墙与东西》向采光住宅楼的采】光系数为1.0 ! 第四十—八条 非》正向平?行布:置的住宅楼根据【长边与?东、西向不同的夹】角按下列规定确定采!光系:数 : ,  :   (《一)当夹《角在0°至15°(!含本数)时》旧城区改造的为1】.5旧城《区新建的《建,筑与原住宅楼为1】.7:。新,。区为2.0; !    (二)当夹!角在15《°至3?0°(?。含本数)时旧—城,区改造的《为1.35旧城区新!建,。的建筑与原住宅【楼为:1.55《新区:为1.8;  !   (三》。)当夹角在3—0°至45°—(含本数)》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!.2:旧,城区:新建的?建,筑与原住宅楼为【。1.35《新区为1.》6,;,     (】四)当?夹角在?45°至6》0°(含本数)时旧!城区:新建的建《筑,。与原住宅楼》为1.55新区【为1.8《;, :     (五)当!夹角大于60°至9!0°旧城区改造的为!1.4旧城区—。新建的建《筑与原住《宅楼为1《。.,6新:。区为1.9 — 《第四十九《条 ?多层塔式《建筑与北侧住—宅楼的采光系数为】1.0;与》东西向?。住宅楼的采光系数】为0.?8   —  新建中高层【住宅:、高层住宅》和高层公《共建筑之《间的及上述》建筑与新建住宅【之,间,的采:光间距应符合国家】城,市居住区规划设【计规范(《GB50180【93)所规定的【住宅建筑《日照标?准但:与原有?住宅的采光间距不】应低于大寒日—。日照2小时的—标准 【。第,五十条 》周边庭院式住—宅楼正向、东向、】西向住宅楼的采光】。系数均不得》小于2.0 ! 第五?十一:条 建筑物与医】院病房、托儿所(或!幼儿园)活》动室、学校教—室的采光系》数为2.0 】 第五十》二条: 建筑位置—有,地形高差的采—光,间,距另行确定 【 第五十三条 ! 在原有建筑的【北、东、西侧—。建设住宅楼或有【采,光,要求的其他建筑必须!考虑原建筑按—规划要求《重建时?的,采光间距 》 : 第?五十四条 其【他建筑对北》、东、西侧住宅【楼,采光间距的》要求与住宅楼相同 ! 《第五十五条 【采光间距与》其他规范要求的【建筑间距不一致时应!。以最大值为准 【 第五十六条! 办公楼》、集体?。宿舍、宾《馆、招待所等公共】建筑的采光间距由市!城,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按规:划,。要求确定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