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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】 第四章 建设工!程规划管理 — 《第二十七条 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!要新:建、改建、扩—建建(构)筑物【、道路、管线和其】它,各项工程设》施的必须按下列【。程序办理建设工【程规:划许可证《     !(一)建设》单位或者《个人需持建》。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、?详细规划及有关部】门批准的文件(市】政工程还需图中【标明工程走向、拐点!座标、管径、—长度、宽度、高程】、埋深等)向—市城: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!。城市:规划:行政主管部》门自:接到申请之日—。起十五?日内提出规划设计要!求并:划定拆迁范》围; —  :   (二)建设单!位,或者个人应将—建筑设计方》案,报市:城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查—对符合规划要求的】由市:城市规?划行政主管部—门自接到设计方案】之,日起十?。五日内核发建设工】程,规划许可证; !     (【三)建设单位或者】。个人在取得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!后方可申请办理【开工手续 ! ? 第:。二十八条《 旧城区改造必】须,依据规划确》定的拆迁范围迁出】应迁出的单位拆【除应拆除的建(构)!筑物:后方可办《理工程定位通知单 !。 : ,。   确需暂时使】用的应拆除的建筑】物建设?单位必持《原房屋的灭籍手【续到市?。。城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!续并按规《定缴纳房屋拆除保】证金原建筑物—按照规定拆除后【经市城市规划—行政主?管部:门验:收后退还《保证金  【   新建筑物建】成后一个月》内必须拆除》原建:筑物 ? 第》。二十九条 》 建设单位或个【人在开工前必须持施!工许可证和有—关文件到市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申办工》。。程定位手《续经审查合》格领取工程定—位通知单并由具有】勘测资质的单位放线!后方可?施,工, ,     工程基!础,完成:时建设单位须—。向市城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】复验经复验合格【后方可进《行主:体工程?施工 ?。。 ,  :   市《城市规?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应:在接到申请之日起】。三,日内予以复验— 》第三十条 本市城!区道路两侧临街【的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的建》(构)筑物、突【出部分外《缘垂直?投影点?距,道路红线《控制间距《主干道不得小于8】米次干道不得小于】5米高层建筑—及特:殊建筑根据体量、】性质、用途等情【况应加大《间距:     【按前款规定确定【的控制?地带不得《建设永久《性建筑物 — 第《三十一条 经批准!的建筑设计》方案(包括立面、环!境设:计、亮化效果等)】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!变的必须经市—城,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审,查,批准 — 第三十二条 【。 个人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住房的须持户口!簿、所在单位—或街道办事处(【乡、镇?)提供的证实—材料(原面积翻【修的还须《持个人?。房屋产权证明—和土地使用证)和】城市测绘部门提供】的1∶1000或】1∶500建—设位:置,地形图一式四份向所!在街:道(乡、《镇)提出申请报市】城市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】同意后核发》建设工程《规划:许可证经验线后【方可施工 》  :   凡个人—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生产、营业【性用房的按》本条例第二十—七条、第二十九【条的规定《办理 第】三十三条 在【本市:城区外城市规划区】内的:。单位和个人》建,房其:建,筑面积在200【平方:米以下(《含本数)的单层【。建筑:由所在?辖区:的,县级规划行》。政,主管:部,门审批;两层以上】或,建,筑面积在200【平方米以《上的各类建筑由县】级规划?行,政,主,管部门?审查同?意报市城市规—划行政?主管:部门审批 【 第三十四条 !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:应当在?建设工程《竣工后六个》。月内向市城》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?门报送?有关:竣工资料《市,城市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对【符合规划《。。。的自收到竣工资料之!日起七日内核发建】设工程规划验收【合格证未《取得建设工程规【划验收合格》证,的市:有关部?门不得发给房屋【产权证明 》。。 《第三十五条 — 旧城?区的改造必须从实】际出发坚持统一规划!、合理布局、综【合开发?、,配套建设的》原,。则 《 ,   旧城区—改造应当与城市基础!设施建设相结合【与环境治理相—结合与产业结构的】调整和工业》技术改?造,相结合 】第,三十六条 经认定!的具有纪念意义及】不同时代风貌—的建筑物应作复原性!维修确需《改建的须经有关【部门:审查同意报市城市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 ? :。 第三十》。七条 在规划确】定的近期改》造区内?的房屋只能进行【安全性维修或原位原!面积翻?修不准新建、—扩建 — 第三十八条 新!建、改建、扩—建火车站、机场、】汽,车客运站、》航运码头、邮电【枢纽、宾馆、影剧】院、体育场(馆)、!商店、医院等—较大的公共建筑必】须按国家技》术规范和《省有关技《。术规定?确定的规模设置【停车场(库)、人】流集散?场地尚?未确:定的:。其停车场(库)和】人流集散场地—面积不?得少于其建筑面【积的8%至10【% ? ,    禁》止将:已建成的停》车场(库《)及:人流集散场地改变】使用性质 !。第三:十九:条 建设》。单位或者个人必须】按照建设工程—规划许?可证规定的》内,容进行建设未—经批准不得擅自改】变 :     —经规划验收后的建】筑物整体改》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!城市规划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同意后到国土】资源、房屋产权【管理:部门办理变更手【续    【 住宅楼局部(或单!户)不得《改变使用性质 】 , 第四十》条 新建、改建道!。路,、,管线工?程需要动迁原—有管线设施时—。建设单位必须与【管,线设施的《权属单位《签订协议报》。市城: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,审批 》    由市—政府统一组织的【城市道路改》。造需拆迁各种管线】。时应:由各产权单位按要】求将管线《迁移到规《划位置 》 第四十—。一条 新》建、改建管线需要】穿越河道、》。桥梁、交通》隧道和铁路的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!关部:门办理会签》手续:后按:。本条例第《二十:七,条、第二十》九条的规定办理【。审批:手续:  《   新建桥梁、】隧道应根《。据城:市,规,划管线综合安排预】留,位置 》  :  原架空》的电力线《、通讯线和管道应】按规划逐步埋—入地下 》 , 第四十》二,条 ?在旧城区改造—中必须按《规,划进行?小区绿化建设楼【间空地(地上)除】园林小品外》不得建设任何建(构!)筑物 【 第四十三条 临!时建设不得压占【园林绿地《、高压?供电走廊、地下【。。管,。线走:廊、线路和》高速公路两侧—。。的隔离带等  !   临时建设不得!擅自压占道路—、广场、公共—停车场 》 第四》十四条 》临时建?设,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!城市景观、污染城市!环境、妨碍》。城市交通、危—。害公:共安全、《影响周围建筑—的,。使用:功能 第】四十五条 严【格控:制临时建设临—时建设工程(包【括施工暂设工—程)应经《。市城市?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查同意—并在三日内》核发临时《工程:规划许?。可证: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!取得临?时,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六》个月内未开》工的批?准,。证件自?。行失效   】  临时建设工【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!过两年需《延长使用的必须经市!城市规划行政主【管,部门:同意后重《新办理有关手续逾期!不办理的临时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!。失效:     临】时建设?工程使?。用期满建设》单位或者《个人应当自行—拆,除,临时建筑工程—在使用期限内因城】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应!当给予适当补偿【 : ,    临时性建】筑物不得《买卖、交换、出【租、转?让和抵押《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