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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】 第四章 建设】工程:。规划管理 】 第二十七条 建!设单位或者个—人需要新建、—改,建、:扩建建(构)—筑,物、道路、管线【和其它各项工程【设,施的:必须按?下,列程序?办理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 【   》  (一)建设【单位或者《个人需持建设用【地规:划许可证《、详细规划及有关】部门批?准的文件(市—。。政工程还需图—中标明工程》走向、拐点座—标、管径、长度【、宽度、高程、埋深!等)向市《城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提出书【面申请市城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。自接:到,。申请之日《起十五日内提出规划!设计要求并划定【拆迁范围;》 》 ,  : (二)建》设单位或《者个人?。应将建筑设计方【案报:市城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查对符合规划】要求:的由市城《市,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自接到》设计:方,案之日起《十五日?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;《  — ,  (三)建设【单位或者个》人在取得建》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和其【它有关批准文件后】方可申请办》。理开工手续 【 , 第二十!八条 旧城区【。。改造必?须依据规划确定【的拆:迁,范,围,迁出应迁出的—单位拆除应拆除【的建(构)》。筑物后方可》办理工程《定,位通知单  】   ?确需:暂时使用的应—拆除的建筑物—建设单位必持—原房屋的《灭籍手续到市城【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办理《审批手续《并按规定缴》纳房屋拆除保证【金原建筑物按照规定!拆除后经市城市【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?验收:后退还保证金 】     》新建:筑物建成后一个月】内必须拆除原—。建筑物 【 第:二十九条《 建设《。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!必须持施《工许可证和有关【文件:到市城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申【办工程定位手续【经审查合《格领取工程》定位:通,知单并由具》有勘测?资质的单位》放线:后方可施工 【     工—程基础完《成时:建设单位须向市城市!规,划行:政主管部门申请复】验经复验合格—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!施工     !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应在接到—申,请之日起三日内予】以复验 《 ,。 第三十—条 本市城区【。道路两侧临街—的新:。建、:。。改建、扩建的建【(构)筑物、突出部!分外缘垂直投影【点距道路红线控制间!距主干道不得小于】8米:次干道不《得小于?。5米高层建筑及特】殊建:筑根据体量》、性质、用途等情况!应加大间距 【     按—。前款:规定确定的控—制地带不得建设【。永久:性建筑物 — 第三十一条】。 经批《准的建筑设计—方案(包括立面【、环:。境设计、《亮化效?果等)不得擅自改变!确需改变的必须经】市,城市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!准 第三十!二条 个人新建、!。改建、扩建住房【的须:持户口簿、所在单】位或街道办事处(】乡、镇)提》供的证实材料(原】面积翻修的》还须持个人房屋【。产权证?明和土地使用—证)和城市测绘部门!提供的1《∶1000》。或1∶500建【设,。位置地形图一式【四份向所在》街道:(乡、镇)》提出:申请:报市城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查?同意后核发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经验?线后方可施工— ,   ?  凡个人》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生产、?营业性用房的按本】条例:第,二十七条、第二十九!条的规定办理 ! 第三十三条【 在本市城区外】城市规划《区内的单《位和个人建房其建】筑面积?在200平方米【以下(?含本数?)的单层建筑由所】在辖:区的县级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批:;两层以上或建筑面!积在200平—方,。米以上的各》类建筑由县级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!意报市城市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批 《 第三十四—条 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应当》在,建设工?程竣工?后六个月内向市【城市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》报送:有关竣工资料市【城市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对,符合规划的自—收到竣工资料之日起!七日内核发建设工程!规划验收《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!程规划验收合格【证的市有关部门不】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! 第—三十五条 旧城】区的改造必须从实】际出发坚持统一【规划、合理布—局、:综合开发、配—套,。建设的原则  ! ,  旧城区改造应当!与城市基础设施建】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!相结合与产业结构】的调整和工业—技术改造相结合 !。 , 第三十六—条 经认定的具】有纪念意义》及不同时《代风貌的建筑—物应作复原性维修】。确需改建《的须经有关》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!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批准【 第三十七!条 在规划—确定的近期改造【区,内的房屋只能进【行安全?性维修或原位—原面积翻修不—准新建、扩》建 第三十!八条 《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火车】站、:机场、汽车客运【站、:航运码头、邮—。电枢纽?、宾馆、影》剧院、体育场(馆)!、商店、医院—等,。较,大的公?共建:筑必须按国家技术】规范和省有关—技术规定确定的【。规,模设置停车》场(:库):、人流?集,散场地尚未确定【的,其停:车场:(库)?和人流集散》场地面积不得少【于其建?筑面积?的8%至1》0% ? ,     禁止【将已建成的停车场】(库)及《人流集散场地—改变使用性质 ! 第三十九条【 :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必须—。按照建?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规】。定的内容进行建【设未经批准不得擅】自改:变    【 经规划验收—。后的建?筑,物整体改变使用性】质的须经市城市规划!。行政:主管部门同意—。后到国土《资源、房屋产—权管理部门办理变】更手续   】  住宅楼局部(】或单户)不得改【变使用性质 】 第四十条 新!建、改建道》路、管线工》程需要动迁原—有管线设《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与!管线设施的权属单位!签订协议报》市城市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审批 】 ,    《由市政?府统一组织的城市】道路改造需拆迁各】。种管线时应》由各产权单位按要求!将管线?迁移到规划位置【 第—。四十一条 》 新建、改》建管线需要穿—越,河,道、桥梁、交通隧道!和铁路的经市城市规!划行:政主管部《门同:意,并,到有关部门办理会】签手:续后按本条例第【。二,。十七条、《第二十九条》的,规,定办理审批手续 !     新建桥】梁、隧?道应:根据城市规》划管线综合安—排预:留位置   】  原架《空的电力线、通讯线!和管:道应按规划逐步埋入!。地下 第四!十二条 在旧城区!改造中?必须按规划进行小】区绿化建设楼间空地!(地上)除》园林小品《外不得?建设任何建(构)】筑物 ? , 第四十三条 ! 临时建设不—得压占?园林绿地、》高压供电走廊、【地下管?线走廊?。、线路和高速公路】两侧的?隔离带等 —     临时建】设不得擅自压占【道路、广场、公共停!车场 《 ?。第四十四条 — 临时建设和临【时,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!观、污染城市环境】、,妨碍城市交通、【。危害公共安全、影】响周:围建筑的《。使用功能 — 第四十五【。条 严《格,控制: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工!程(:包括施工暂设工【程,),应经市城市》规,。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查?同,意并在三日》内核发临时工程规】划许可证建》设,单位或者《个人在取得临时【。建,设工:。程规划许《可证六个月》内未开工《的批准证件自行失】。效     临!。时建:设工程的使》用期限不得》超过两?年需延长使用—的必须经市城—市规划行政》。主管部?门同意后《重新办理有》关手续逾期》不办理的临时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自行失效 》   《  临时建设工程使!用期满?建设单?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!拆除临时建筑工程】在使:。。用期: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!拆,除的应当《给予适当补偿 【 :  :。  临时性建—筑,物不得买卖、交换】。、出租、转让和【抵押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