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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章 — 建设工程规划【管理
第二!十七条 建—设单位或者个—人需要新《建、改建、扩建【建(构)筑物、道】路、管线和其它各】项工:程设:施的必?须按:下,列程:序办理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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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需持建!。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、详》细规:。划及有关《部门批?准的文件(市政工】程还需图中标—。明,工程走向《、拐点座标、管径、!长度、宽《度、高程《、埋深?。等,)向市城市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提,出书面申请市—城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自接到【申,请之日起十五—。日内提出规》划设计要《求并划定拆》迁范围;
! : (?二)建设单位—或者个人《。应将:建筑设计方案—报市城市规》划行:政,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!规,划要求的由市城【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自接?到设计方案之日【起十五日内核—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;
【 (》三)建?设单位或者》个人在取得建设工】程规划?许可证和其它有关】批准文件后方可【。申请办理《开工手?续
】 第二《十,八,条 旧城区改造】必,须依据?。规划确?。定的拆?迁范围迁出应—迁出:的单位拆除应拆【除,的建(构《)筑物后方可办理工!程定位通知单—
? ? 确需?暂时使用的应拆除】的建筑物建》设单位必持原房【屋的灭?籍手续到市城市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办【理审批手续并按【。规,定缴纳房《屋拆除保证金—原,建筑物按照规定拆】除后:经市城市规》。划行政主管部—门,验收后退还保—证金
!新建筑物建成后【一个月?内必须拆除原建筑】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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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!。 建设单位或个人】在开工前必须—持施工许可证和有】关文件到市城市规划!行,政主管部门申—。。办工程定位手续经审!查合格领取工程定位!通知单?并由具有勘测资【质的单位放线后方可!施工 ?
—。工,程基础完成》时建设单位须向【市城市规《划行政?主管部门《申请复验经复—验合格后《方可进?行主体工《程施工
【 市《城市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应在接到申请—之日起三《日内予以《复验
第】三十条 本市城区!道,路,两侧:临街的?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!。建(构)筑物、突】出部分?外缘垂直投影—点距道路红线控【制间距主干道不得】小,于8米?次干道?不得小于5米高【层,建筑:及特殊建筑根—据体量、《性质、用途等—情况应加《大间距
! 按前款《规定确定的控—制地带不得建—设永久性建筑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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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一条 《经批准的《建筑:设计方案(包括立面!、环境?设,计、亮化《效果等)不》得擅自改变确需改】变的必须经市城市规!划行:政主管部门审查【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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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,。二条 个人—新建、改《建、:扩建住?。房的须持户口簿、】所在单?位或街?道办事处(乡、【镇)提供的证实材料!(,原面积翻《修,的还须持个人房【屋产权证明》和土地使用证)【。和城市?测绘部门《提供的1∶100】0或1?∶500建设位置】地形图一《。式四份向所在街道】(乡、镇)提出申】请报市城市规划行】政主:。管部门审查同意后】。核,发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经验!线后方可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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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凡个人新》建、改建、》扩建生产、营—。业性用房的按本条例!第,二十七条《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!办理
第三!十三条? , 在本?市城区外城》市规划区内的单【。位,和个:人建房其建筑—面积在200平方】。米以:下(含本数》)的:单层建筑由所在辖区!的,县级: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!批;两层以上或建】。筑,面,积在200平方米以!上的各类《建筑由?县级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】同意报市城市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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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【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应,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!六个月内《向市城市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报送有】关竣工资料》。。。。市城: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对,符,。合规划?的自收到竣工—资料之日起七日内】核发建设工程—规划:验收合格证未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!收合格证的市有【关,部门: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!明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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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三:十五条 《 旧:。。城,区的改造必》须从实际出发坚持】统,一规划?、合理布局、—综合开发、配套建】设的原则
【 旧城区改造!。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!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治!理相:结合:与产业?结构的调《整,和工业技术改造相结!合
第三】十六条 》经认定?的,具,有纪:念意义及不》同时代风貌的建筑物!应作复原《性维修确需改建【的须经有关部门审】查同意报市城市【规划行政主管—。部门批准
!第,。三十七条《 在规划》确定的近《期改造区内》的房屋只能进行安全!性维修或《原位原面积翻修不】准新建、扩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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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—条 : 新:建、改建、扩—建火车站、机场、汽!车客运站、航运码头!、邮电枢纽、宾【馆,、影剧院《、体育场《(馆)、商》店、医院等较—大的公共建筑必须按!国家技术《规范和省有》关技术规定确—定的规?模设:。置停车场(库)、人!流,集散场地《尚未确定的其停车】。场,(,库)和人流集散场】地面积不得少于其建!筑面积的8%—至10%《
禁】。止将已建成》的,停车场(《库)及人流集散场地!改变:使用:性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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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【条, 建设单位—或者:个人必须按照—建设工?程规划许《。。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!建设未经批准不得】擅,自改变
【 ?经规划验收后的建筑!物整体改变使用性】质的:须经市城《市规:划行政主《管部门同意后到【。国土资源、房屋【产权管理《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!
》 住宅楼《局,部(或单户)不【。得改变使用》性质 ?。
第四十条】 :新建、改建道路【、管线工程》需要:动,迁原有管线设—施时建设单位—。必须与管线设施的】。权属单位签订协议】报市城?市,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批
— ? ,由市政府统》一组织的城市道路改!造需拆迁各种管线】时应由各产权—单位按要求将管【线迁移?到,规划:。位置
第】四十一?条 ?新建、改建管线需要!穿越河?道、桥梁《。、交通隧道和铁路的!经,市,城市:。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—同意并到有关部门】办理会签手续后【按,本条例第二十七【条、第二十》九条的规定办—理审批手《续
【 新建桥梁》、隧道?应根据城市规划管】。线综合安《排预:留,位置
》 《原架空?。的,电力线、通讯线和】管道应?按规划逐步埋入【地下
第四!十二条 在—旧城区改《造中:必须:按规划进行小—区绿化建《。设,楼间:空地(?。地上)除园林小品外!不得建设任》何建(构)筑—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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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》条 临时建—。设不得压占园林绿】地、高压供电走廊、!。地下:。管线走廊、线路【和高速公路两侧【的隔离带等》
— 临时建设不得擅】。自,压占道路、广场【、公共停《车场
第四!十四:。条, 临时《建设:和,。临时:用地不得破坏城【市景观、污染城市】。环境:、,妨碍城市交通、危害!公共安全、影响【周围建筑的使用功】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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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《十五条 严格【控制临时《建设临时建设工【程(包括施工暂设工!程)应?经市城市《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审《。查同意并在三日【内,。。核发临时工》程规划许可》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在取:得临时建设》工程规划《许,可证六?个月内未开工的批准!证件自行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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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—时建:设工程的《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!年需延长《使用的必须》经市城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】。后重新办理》有关手续逾期—。。不办:理的临?时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自行失效【
临时!建设工程使用期【满,建设:。单位或者个人—应当自行拆除临【时建筑工程》在使用期限内因【城市:建设需要拆除—的应:当给予?适当补?偿,
临】时性建筑物不—。得买卖、交换—、出租、转让和抵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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