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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第四》章 建设工—。程规:。。划管理 》 ,。 第二十七条 】 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需要新建、—改建、扩建建—(构)筑物、道路、!管线:和其它各《项工程设施的—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   】  (一)建设单位!或者个人需持建设】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、详细规划及有【。。。关部门批准的文【件(:市政:工程还需《图中标?明工程走向》、拐点座标、管径】、长度、宽度—、高程、《埋深等)向市—城市规划行政—主管:部门:提出书?面申请市城市—规划行政《主,管部门自接到—申,请之日起十五—日内提出规》划,设计要?。求,并划定拆迁范围【; —    《(二)建设单—位或者个人应将建】筑设:计,方案报市城市规划行!。政主管部门审查对】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市!城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?自接到设计》方,案之日起十五日【内核发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;  】   (三)建设单!位或者个人在—取得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证和?其它有关《批准文件后方—可,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! 《 第》二十八条 —旧城区改造必须依】据规:划确定?的拆迁范围迁—出应迁出的单位拆除!应拆除的《建(构)筑物后方可!办理工程定》位通知?单  》   ?确需:暂时使用的》应拆除的建筑—物建设单位必—持原房屋的灭籍手】。。续到市城市规划行政!主管:部门办?理审批手续》。并按规定缴》纳,房,。屋,拆除:。保,证金原建《筑物按照规》定,拆,除后经市城》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验收:后退:还保证?金 :   《  新建《筑物:建成后?一个月内必须拆除原!建筑物 — 第二十九条 】 建设单位或个【。人在开工前必须持】施工许可证》和有:关文:件到:市,城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申办》工程定位手续经【审查合?格领取工程定位【通知单?并由:具有勘?测资质的单位放线后!方可施工 【    《工程基础完》成,时建设单位须向【市,城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申请复验—经复验合格后方可进!。行,主体工程施工— :     市城【市规:划行政主《管部门?应在接到《。申请之?日起三日内予以复验! : 第三十条 】 本市城区道路两】侧临街?的新:建、改建《、扩建的《建(构)筑物、突】出部分外缘》垂直投影点距道路红!线,。控制间?距主干道不》得小于8《。米次干道不得—。小于5米高层建筑及!。特殊建筑根据体量】、性质?、用:途,等情况应加》大间距 》     按前【款规定确定》的控制地带不得建设!永久性?建筑物 】第三:。十一条 经批准的!建筑设计方》案(包括立》面、环境设计、【亮化效果等)不【得擅自改变》确需改变的必须【经市城?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查?批,准 第三十!二条 个人—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住!房的:须持户口簿、所【在单位?或街道办事处(【乡、镇)《提,供的:。证实材料(原面积】翻修的还须持—个人房屋产权—证明和土地使用证】)和城市测绘部【门提供的1∶—1000或1∶50!0建设位置地形图】一,。式四份向所在街道】(乡、镇)提出申请!报市城?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审查同?意后核发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《证,经验线后方可—。。。施工:     凡个】人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生》产、营业性用房【的按本条例第—二十七条、第—二十九条《的,规定办理 【 第三十三条 !在本市城区外—城市规划区内的单】位,和个人建房其建筑面!积在200平方米】。以下(含《本数)的单层建筑由!所在:。辖,区的县级规划—行政主管部》门,审批;两层以上【。或建筑面积在20】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!建筑由县级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审查—。同意报市城市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批 《 第三十四条 ! ,建,设,单位:或者个人应》当在建设工程—竣工后六个月—内向:市城市?规划行?政,主,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!资料市城市规—划,行,。政主管部门对符【合规划的自收到竣工!资,料之:日起七日内核发建设!工程规?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!建设工程规划—验收合格证的市【有关部门《不得:发,给房屋产权证明 ! 第三十五条】 :旧城区的改造必【须从实际出发坚持统!一规划、合理—布局、综合开发、】配套:建设的原则 【     旧城【区改造应《当与城市《基础设施《建,设相结合与环境治】理相结合与产—业结构的调整和工】业技术改造相结合 ! : 第三十六条 】 经认定《的具有纪念意义及不!。同时代风貌的—建筑:物应作复原性维【修,确需改建的须经有】关部:门审查同意报—市城市规划行政【主管:部门批准《。 《 第三十七》条 在规划确定的!近期改造《区内的房屋只能进行!安全性维修或原位原!面积:翻修不准新建、扩】建 ?。 第三》十八条 新建【、改建、扩建火车】站、机场、汽车客】运站、航运》码头、?邮电枢纽、宾馆【、影剧院、体育场】(,馆)、商《店、医院等较—大的公共建筑必须按!国家技术规范和【省有关技术规—定确定的《规模:设置停车场》。。。(库)、人流集散场!地,尚未确定的其停车场!(库)?和人流集散场地【面积:不得少于其建筑【面积的8《%至10%  !   ?禁止将已建》成的停车场》(库)及人流—。。集散场地改》变使用性质 】 第?三十:九条 建设单位】或者个人必须按照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。。证规定的《内容进行建》设未经批准不得【擅自改?变     经!规划验收后的建【筑物整体《改变:使用性质的须经市】城市:。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同意后【到国土资源》。、房:屋产权管理部—门办理?变更手续  】   住宅楼局部】(或单户)不得改】。变使用?性质 【第四十条 》 新建、改建道路】、管线?工,程需要动迁原有【管线:设,施,时,建设单位必须与管】线设施的权属单位】签订:协议报市城》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《门,审批    】 由:市政府统一组织【的城市?道路改造需拆迁各种!管线时应由各—产权单位按要求将】管线迁?移到:。规划:位置 》 第四十一条 !新建:、,改建管线《需,要穿越河道、桥梁、!交通隧道和铁路【的,经市城市《规划:行政主管部》门同意并到有—关,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后!按本条?例第二十七条、第二!十九条的规定—办理审批手续 】     新建【桥梁:、隧道应根据城市规!划管线综合安排【。预留位置 —  :。   原架空的电】力线、通讯线和管道!。应按规划逐步埋入地!下 第四十!二条 在旧—城区改造中必须按规!划进行小区绿—化,建设楼间空地(地】上)除园林小—品外不得《。建设任何建》(构)筑物 【 ?第四十三条 【临时建设不》得压占园林绿地【、,高,压供电走廊、地下管!线走廊?、线路和高速公路】两侧的隔离带—等 ?   ?。  临时建设—不得:擅自:压占道路、》广,。场,、公共停车场 【。 《第四十?四条 临时建设】和临时用地不—得破坏城市》景观、污染城市环】境、妨碍《城市:交通:、危害公共安全【、,影响周围《建筑的使用功—能 第四十!五条 《严格控制临时建设】临,时建设工程(包括】施工暂设工程)应】经市城市规划—行,政主:管部门审查》同意并?在三日内核发临时工!。程规划许可证建设】单位或者个人—在,取得:。临时建设《。工程:规划许?可,证六个月内未开工】的批准证件》自行失效 — ,    临时建设】工程的使用期—限不得超《过两年需延》长,使用的必须》。经市:城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同意后—。重,新办理?。有关手续逾期不办】理,的临时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《自行失效 —     》。临时建设工程使【用,。期满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应当自—行拆除临《时建筑?工程在使用期—限内因?。城市建设需要—拆除:的应当给予适当【补偿    】 临时性建》筑物不得买卖、交】换、出租、转让和抵!押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