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。 第四章 建】设工程规划管理 】
第二十七条! 建设单位—或者个人需要新建、!改,建,、扩建建(构)筑】物、道路、管—线和其它各项工程设!施,的必须按下列—程序办理建设—工程规划许》可证
》 : (一)建设!单位或者个》人需持?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、详细规划》。及有关部《门批准的文件(【市政工程还需图中】。标明工程走向、【拐点座标、管—径、长?度、宽度、》高程、埋深等)向】市城: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提出书面申—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自接》到申请之日起十【五日内?提出规划设计要求】并划:定拆:迁范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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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(二)建《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将!建筑设计《方案报市城市—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审》查,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由!。市城市?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自接到设》计方案之日起十五】。日,内核发?建,设工:程规划许《可证:;
《 (三】)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在取得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—证,和其:它有关批《准文件后方可申【请办理开工手—续
】 第二《十,八条 旧城区【改造必须《。依据规?划确定的拆迁范围迁!出应迁出的单位拆除!应拆除的建(构)筑!物后方可办理工【程定位?通知单
】 :确,需暂时使用的应拆除!的建筑物建设单位】必持:原房屋的灭籍—手续到市城市规划】行,政主管部《门,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!定缴纳房屋拆—除保证金原建—。筑物按照规定拆除】。后经:市城:市规划行政主—管,部门验?收后退还《保证金?
? , 新建筑—物,。建,成后:一个月内《必须拆除原》。建筑物
第!二十九条 建【设单位或《个人在开工前必【须持施?工许可证和有关文件!到市城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申办工程】定位手续经》审查合格《领取工?程定:。位通知单并由具有】。勘测资质的》单位放线后方可施工!
【工程基础完成—时,建,设单位须《向市城市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申请复】验经复验合格—后方可进行主体【工程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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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!之,日起三日内予—以复验 《
第》三十条 本—市城:区道路?两侧:临街的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?的建(构)筑物、】突出部?分外缘垂直投影点】。。距,。道路红线控制间【。距主干道不》得小:于8米次干》道不得小于5米高】层建筑?及特殊建筑根据体量!、性质、用》途等情况应加大间距!
—。 按前款规定—确定的?控制:地带不得建设永久性!建筑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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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三十一条 — 经批准的建筑【设计方案《(包:括立面、环境设【计,、亮化效果等—)不得擅自改变确】需改变?的必须?经市城市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审查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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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【 个人新》建、改建、扩—建住房的须持户口簿!、所在单位》或街道?办事处(乡、镇【)提供的证》实材料(原面积翻】。修的还须持个—。人房屋?产权证明和土—地使:用证:)和城市测绘部门提!供的1∶1》000?或1:∶500建设位【置地形?图一式?四份向所在》街道(乡、》镇)提?出申请?报市城市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查同意《。后,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:经验线后方可施工】
》 凡个人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生《产、营业性用房【的按本条例第—二十七条、第二十】九条的规定办理【
第三十】三条 在本市【城区外城市规划区】内,的单位和《个人建房《其建筑面《积在200》平方米?以下(含本数)【的单层建《筑由所?在辖区的县级规划行!政主管部《门,审,批;两?层,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!00:平方米以上的各类】建筑由县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审查同意报》。市,城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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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十四条 》 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在建设—工程竣?。工后六个月》内向市城市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【报送有?关竣工资料市城市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对,。符合规?划的自收到竣工【资料之日起七—日内:核发建设《工程规?划验收合格证未取】。得建设工程》规划验收合格—证的市有关部—门不得发给房屋产】权证明 《
第三十【五条 ?。 旧:城区的改造必—须从实际出发—坚持:统一规划、合理布】局、综合开发、配】套建设的原则 【
旧城区!改造应当与城市基】础设施建设相结合】与环境治理》相结合?。与产:业,结,构的调整和工—业技术?改造相结合 —
第三十【六条 《经认定的具有纪念】意义及?不同时代《风貌的建《筑物应作复》原性维?。修确需改建的—须经:有,关部门审查同意报】市城市?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—批,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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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 !在规:划确定的《近期改造区内的房屋!只能进行安全—性维修?或原位原面》积翻修不准新建【、扩建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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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》八条 新》建,。、,改建、扩建》火车站、机场—、汽车?客运:站、:航运码头、邮电【枢纽、?宾馆、影剧》院、体育场(馆【)、:商店、医院等—较大的公共建筑【必须按国家技术【规范和省有关技术规!定确定的规模设【置停车场(库—)、人流集散场地尚!未确定的其停车【场(库)和人流【集,散,场地面积不得少于】其建筑面积的8【%至10%》
【禁止将已建成的【。停车场(库》。)及人流《集,。散,场地改变使用—性质
第】三十九条 》 建:设单位或者个人必】须,按,照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规定的内容进】行建:设未经批《准不得擅自改—变
】经规划验收后的建筑!物整体改《变使:用性质的须》经市城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】后到国土《资源、房屋产权管】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!
【住宅楼局部(或单户!)不得改变使用性】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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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》 新建、改建【道路、管线工程需】要动迁原《有管:线,设施时建设单—位必须与管》。线,设,施的权属《。单位签订协》议报市城市规—划行:政主管?部门审批 》
? 由市政府统】一组织的城市道路改!造需拆迁各种管【线时应由各》产权:单位按要《求将管线迁移到规】划位:置
—第四:十一条 新建【、,改建管线需要—穿越河?道、桥?梁、交通隧道—和铁路的《。经市城市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!意并:。到有:关部门办理会签手】续后按?本,条,例第二十七》条、第?二十九条的规定【办理审批手续—
— ,新建桥梁、隧—。道应根据城市—规划管线综合安【排,预留位置 》
原架空!的电力线《、通讯线和管道应】。按规划?逐步埋?入地下
第!四十二条 》。 在旧城区改—造中必须按规划进】行小:区绿:化建设楼间空地(】地上)除园林—。小品外不得建设【任何建(构)—筑物
第四!十三:条, 临?时建:设不得压占园林绿地!、高压供电走廊、】地下管线走》廊,。。、线路?和高速公路两侧【的隔离带等
! : 临时建《设不得擅《自压占道路》、广场?。、公共停车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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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》四条 ? 临时建设》。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!城市景观《、污染城市》环境、妨《碍城市交通、危【害公共安全》、影响周围》建筑:的使用功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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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条 【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!临时建设《工程(包括施—工,暂设工程)应经市城!市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查:同意并在三日内核发!临时工程《规划许可证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在取】得临时建设工程规】。划许可证六个月【内未开工《。的批准证件自—行失效
【 临时建—设工程?的使用期限不得超】过两年需延》长使:用的必?须经市城《市规:划,行政主?管部门同意》后重新办《。理有关手续逾期【不,办理:。的临时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《证自行失《效
】临,时建设?工程使用《期,满建设?。单位或者个》人应当自行》拆除临时建筑—工程:在使用期《限内因城市建设需】要拆除的应》当给予?适当补偿《 ,
临时】性建筑物《不得买卖、交换【、出租、《转让和抵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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