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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【。 ?。 第三?章 建设用地【规划管理《 第十七】条,。 建设《工程的?选址和布局必—须符合城市规—划新建工程》。项目、改变土—地使用性质和—因,扩建而扩大用地的建!。设项目建《设单位应当持项目】建议书向市城市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!出规划选址意见申】请对符合城》市规划用地》要,求的:建,设项:目市城市规》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自接到—申请之日起》。10日内核发选【。址,意,见,书或者?签,。署初审意见并报【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;对不符合】城市规?划,用,地要求的《建设项?。。目书面?通知:建设单位 》。 《 , 第十八条 !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申请建设用地】的必须持建设项目】批,准文件、经审定【的详细规划等有关材!。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!。主管部门提出申领建!设用地规划》。许可证市城市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自接】。到申请之日起—10日内核定用【地位:置和界线符合城市】规划的核发建设【用,。。地规划许可证 【     】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在取—得建设?用地:规划许可证》后方可向土地—行政主管部门—申请用地依法办理用!地,手续 《 《 : 第十九条 国】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!。、转让必须符合城】市规划出《让,、转:让合同必须附有城】市规划?行政:主,管部:门提出的规划—设计条件及附图【     【受让的建设》单位或者《个人应持经审定【的详细规划向—市城市规划行政【主,管部门?申领: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证 【     —以转让方《式取: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。单位或者个人—应当持?转让合同向市—城市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换】领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证受】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!设计条件应当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批准并换领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 》 第:二十条 《。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必须服从市【人民政府根据城市】。规划作出的》调整用?地的决定 】 第二十一条 【 ,取得规划用》地许可证后两—年闲置未用的或【。未按有关规定进行】建设使用的市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应收回规划用地许!可证 ? 第》二十二条 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—得以:任何形式侵占园林绿!地、绿化《隔离带、学校、【托幼园所《。、文化体育场—地、水源保护地、风!景名胜?保护区及预留的防】。空、防震、市政公】用设施等特殊—用地 第二!十三条 禁—止在城?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!和水源上《游地:区建设产生》有毒有害物质的项】目其:它地区?的建设必须严—。格按环保法律、法】规规定执行 】 :第二十四条 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在:山岭、荒丘、空【地、水面、河—渠、滩地《以及城?市建设预留地上采】挖砂石土《、设:置,垃圾场?、,围填水面等改变【地形、地貌的活动】确需进行的须经【市城市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审查同】意并按规《定报有关部门批准】 第二十五!条 在规划—道路两侧修建永久性!建筑物的应无偿承】担与:用地:范围等长的以规【。划道路中心》线为界同侧的道路】用地的征地和—拆迁 》新,建建筑物《的,日照遮挡《区超出规划道—路中心?线时:须按:本条例建筑物—采光间距的有关规】定进行征地和拆迁 ! 第二—十六条? 建设单位和个人!需临时?占,用土地必《须向市城市规—。划,行政主管《。部门提?出,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!同意由?市城市规《划行政?主管部门核发—临时用?地规:划许可证并》到土地管理》部门办理临》时,用地手续后方可【占用土地因城—市建设?需,要的必?须无条件交回— , : ,   临时用地【使用期?限不得超过》两年: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!重新办理审》批手续 —    在临时用地!上不得建设永久【性建(构《),筑,。物和未经批准的其它!设施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