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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第》三章 建》设用地规划管理 ! 第十七条 】 建:设工:程的选址和》布局必须《符合城市规划—新建:工程项目、改变土】地使用性质和—因,扩建:。而扩大用地的建设】项目:建,设单位应当持项【目建议书向》市城市规划行政【。主管部门《提出规划选》址意:见申请对符合城市】。规划用地要求的【建设项?目市城市《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!到申请之日》起,10日内核》发选址意见》书或者签《署初审意见并报【上级城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;对不符】合城市规划用地要求!的建设项目书—面通知建设》单位 》 , 《。 第十?八,条 ?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申请建设—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!目批准文件、经审定!的详细规划等—有关材料《。向市城?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《提,出申领建设用地规】划,许可:证市城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!之,。日起10日内核【定用地位《置和界?线符合城市》规划:的核发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 》。 《    建设单位】或者个人《在取得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后方可】向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申请用》。地依法办理用地【手续 【 第十九条 ! 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的《。出让、转《。让,必须符合《城市规划出让、【。转让合同必》须附有?城市规划行政—主管:部门提?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!附图 》    受让的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!持,经审定?的,详细规?划向市城市》。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!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   —  以?转让方?。式取得国《有,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!者个人应当》持转让合同》向市城市规划行【。政主:管部门?换领建设用地规划】许,可证受让方》如需改变原》。规,划设:计条件应《当经市城市规划行】政,主管部门批准并换】。领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《 第二十】条 :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!。须服:从,市人民?政府根据城市规划】作出的?调整用地的决—定 《 第二十一条 !取得规划用》地许:可证后两年闲置未】用的或未《按有关规定进行建】设使用的市城—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应收回规划用】地许可证《。 第二十】。二条 任何单位和!。个人不得以任何【形式侵?占园林绿地、绿【化隔:离带、学校》。、托幼园所、文化】体育场地、水—源,保护地?、风景名胜保—护区及预留的防【空、防震、市政【公,。。用设施等特殊用【地 第二】。十,三条 禁》。止在城市主导—风向的?上风:向,和水源?上游地区建设产生】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!其它地区的建设必】须严格按《环保法律、法规规】。定,执行 《 第二十四条 !。 ,任,何单位?和,个人不得擅自在山】。岭、荒丘《、空地、水面、河】渠,、滩地以及城市建设!预留地上采》挖砂石土、设置【垃圾场?、围:填水面等改变地形、!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!的须经市城市规【划行政主《管部门审查同意【并按规定报有关【部门批?准 第二十!五条 《在规划道路两侧【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!应无偿承担与用【地范围?等长的以规划道路中!心线为界同侧的【道路用地的征—地和拆迁 》 新建建筑—。。物的日照遮挡—区超出规划道路【中心线时须按—。本条例建筑物采【光间距的有关规定进!行,征地和拆迁》 , : 第二十六条【。 建设单位—和个人需临》时占用土《地必须向市城市规划!行政:主管部门提出临【时用地申请经审【查同:意由市城市规—划,行政主管部门核【发临时用地规—划,许,可证并到土地—管理部门办》理,临时用地手》续后方?可占用土地因城市建!设需要的必须无【条件交?回  》  : 临:时用地使用期限【不得超过两年确【需延期使用的必【须重新办理》审批手续  】   在临时用地】上,。不得建设永久性建(!构,)筑物和未经批【准的其它《设施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