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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监督!检查
— 第六十五条 】 市、?县(市)、区人民政!府以及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,门应当加强对—城乡规划编制、审】批、实施、修—改的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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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六》条, , 市、县(》。市)、乡(镇)【。人,民政府应当》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?员会:或者乡、镇人民代】表大会报告》城乡规划的实—施,情况并接受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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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《公众利益、》公共环境和历—史、自然、文化【遗产可能产生—重大影响或》者社会?争议较大的建—设项目应当依—法报市、《县(:。市)人民代表—大会常?务委员会审议—审议:意见交同级人—民政:府,处理
第六【十七条 城乡规划!主,管部门应《当对建设《项目的下列事项【进行监督检查
】 (一)建设【工程是否经》。。规划:许可;
》。 (二)建设工】程是否按《照,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内容进行建》设;
—(三:)建设工《程,公示牌设置是—否符合规定;
! (四)《建设工程《是否验线;》
(五—。)依:法应当?监督检查《的其他?事项
城乡】规划主?。管部:门发现建设项目存在!违反城乡规划行【为的应当依法及【时处理监督检查情】况和处理结》果应当依法》公开:供公众查阅和—。监督
对拒不【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做出的处》理,决定的除依法予以】处罚外可以建立【不良信用档》案
《第六十八条》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依法对城乡规划】的实施情况》进行监?督检查有《权,采取以下措施
】。 (一)要求有】关单位和人员提供】与,监督事项有关—的文件、资料并进行!复,。制;
(二)!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!就监督事项涉及【的问题做出解释和】说明并?根据需要进入现场】进行勘测;》
? (:三)责令《有关单位和人—员停止违反》有,关城乡规划的法律】、法规?的行为
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的】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!定的监?督检查?职,责应当出示执—法证件被监督—检查:的单位和人》。员应当予以》配合不得妨碍和【阻挠依?法进行的《监督检查《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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