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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 》 ? 第四》章 建?设工程规划管—理 ? 第四》。十条 在城市【。、镇规?划区内进行建—筑物、构筑物、【道路、管《线和其他工程建【设的建设单位—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!规划主管《部门或者省人民政】府确定的《镇,人民:政府申请办》理建设工程规—划许:可证 ? 申请办理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应】当提:交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、建设用地批准!手续和建《设工程设计方—案等材料《。需要建设《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!规划的建《设项: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!详细规?划对符合控制性详】细规划和规划—条件的由城乡规划】。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!政府确定的》镇,人民政府核发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【 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或者省人民政】府确定的镇》人民政府应当自受】理之日?起二十日内审查【完毕对符合建设用地!规,划许:可内容以及》规划条件要求—的核发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;对不符!。合的出具建筑设计方!。案修改?通知书?或者:管网综合规划设【计修改通《知书: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。修改:后重新申报》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 》不需:要使用专有土地的】道路、地下管—。线、架空线》。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!地使用权人同—。意可不提交》使用土地的有关【证明文件 —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!程规: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!起两年内《建设项目未依法【取,得施工许可证的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,自行失效 第四】十,二条 对涉及历【史建筑、历》。史文化?街区、历史文化【名镇(村)及其他历!史、自然、》文化遗产保》护的建设工程、【重,要地块的《建设工程以及对周】围环境、《景观可能产生重大影!响的建设工》程等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。在核:。发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前应当—对建设项目》的修建性详细规【划,草案、?建设工程《设计方?案,的总平面图草案【、有特殊规划要求】的建筑?单体设计《方案和文字说—明在现场、政府网】站或者指定》展示场所依》法予以公示公示【时,间不得少于七—日必要时《可以采取论证会、听!。证会等形式》征求利害关》系人和公《众的意见 》 第四十《三,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!详细规划、建设工程!设计方案应当作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的附件 【 城?乡,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!人民:政,府确定的《镇人民政府》应,当将审定《。的修建?。性详细规《划、建设工程设【计,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有!特殊规划要求的【建,筑单体设计方案自审!定之日起二》十日内依法》在政府网站予以【公布涉及保密—。内容:的除外 第四【十四条 新建、扩】建、改建的建筑物之!间,新建:、扩建、改建的建】。筑物与原有》建筑物之间的—建筑间?距应当符合有—关法律、法》规的:规定和国家》标准、技术规范【 , 第四?十五条 沿》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!物、:构筑物退《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!合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的规?定,和,国家标准、技术【规范 第四十六】条 :新建:、扩建、改》建建筑物、》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!。控制线?的应当按照法—律、法规和》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!的,规,定退:让规划控制》线 建筑物】、构筑物《需同时退《让各类规《划控制线《的应当以其》中,最大退让《距离:为准: 第四十七—条 毗邻机场、雷】达站、地震台(【站、中心)、气象】。台(站)、广—播电台、电视台和通!。。讯设:施的:新建、?扩建、改建建设【工,程应当在净空—、,视距:、,传输、抗干扰—等方面?符合其?专业控制要求 【 第四十八条 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道路、!。桥梁、?隧道和管线等市政公!用工程应当统一【规划同步实施 【 第:四十九条 地—下空间的开发利用】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!间开发?利用规划 附!。着地面?建筑进行《地下工程建》设的应当随地面建筑!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,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!续地:上建筑物《附属的地下建—筑物:、构筑物建设范【围不得?超出:。其用地界线并依【法退让各类规划控】制线但人防工程等】防灾救灾工程有特】殊要求的除外 】 独立开发的地】下交通、商业、【仓储、能源、—通讯、管线、—人防:工程等?设施应当持有关批】准文件、技》术资料依《法向城乡《规划主?管部:门申请办理》规划许可手续 】第五十条 单独【建设建筑小》品、城市雕塑的【建设单?位应:当持土地使用—权证书、现状地形图!、施工图以及—有关部门的批—准文件等材料—向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申?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 第—。五,十一条 分》。期建:设的工程项》目建设单位应当【提供分期建设计划】经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批准后可以分期申】请办:理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 】。 :。 ,分期建设的》工程项目应》当同步配套》。建设相应《的基础设施》和,公共服务设施 】 ,第,五十二条 在城市!、镇规划区内进行临!时,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!时建设?工程规?划许可证 】城,乡规划?主管:。部门应当自受—理之日起《十日内审查完—毕临时?建设影响《近期建设规》划或者控制性详细】规划的实施》以及交通《、市容、安全—等的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不得批准临时】建设工程《规,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!起满六个月未—开工的自行失效 ! 临时建(构)筑!物批准?使用期?限不得超过》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!在有:效期限届满》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提出《申请;经《审查同意后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重新核发临】时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:证延期限《于一次延长期限不】超过两年临时—建(构)筑物批准】的,使用期满或者—因实施?城乡规?划需要拆除的—使用人应当》自行:拆除:。 经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批准】建设的临《时建筑物、构—筑物不得转让、出租!、抵:。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!性质 》第五十三条 【在,。城市、镇《规,划,区内进?行建筑物、构筑物】。、道路、管线和【其,他工程建设的—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!划许:可及其?附件、附图的内【容进行建设确需【变更: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!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!规划条?。件的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不】得批准 【变更内容涉及—。。建设工程《设计方案总平—面图修改的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!程,设计方案《的总平面图的修改】方案及原因在现【场予以公示》并,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!式听取利害关系人】的意见公示》时间不得《少,于七日 《 因修改给利—害关系人合》。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!当,依法给予补偿 第!。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!设计单位进》行建设?工,程设计时应当按【照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提出的规》划条件?进行设计 第【五十五条 》建,设单位在《建设项?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!在,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!置建设工程规划公】。示牌公示牌须载【明以下内容 】。 ,(一)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编》号,及其发证《机,。关名称; (!。二)建?设项目名称、建【设规模以及主—要指标?; ? (三)建设【单位:及,其,负,责人; — (四)建设—。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!面图和?立面效果图; 【 , (五)投—诉、举报《受,。理,途径:和单:位; (六)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要》求的其他内容— 在》建,设工:程竣工规划》核实前建《设单位应当保—持公:示牌及?其内容的完整 【 第五十六条 !建设工程开》工前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委托具有相应【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!定位、放线》测,绘单位?。应当按照建设工程】规,划许可?证的要?求实地放线》、出具真实》的竣工规划测量【。报,告以及附图》 定?位、放线《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应,当持书面申》请、定位、》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!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,申请验线《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!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!核,。。验放线情《况 ? 第:五十七条 —。建设工程竣》工验收前《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应当向城》乡,规划主管部门提交】书面申请、建—设工程竣工测绘图等!相关材料办理—规划核实手续—。在建工程发生转让】的建设?单位或者《个人还需提供—国有:土,地使:用权转让合同、土地!主管部门核发—。的,变更后的土地—。使,用权证书《和,建设开发《主管部门的》意见办?理规划核实手—续原有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和建设工程】规划许?可证继续有效 ! 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。门应当?自,受理:规,划核实申请》之日起十日内根【据规划条件、建【。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的要求和【监督检?查情况进行核实【对符:合,要求: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!规划核实通知书;对!不符合?要求的出具整改【通知书建设单—位或者?个人按照整改通【知书的要求整—改完:毕后重?新申: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!。。。 建设工》程,未经核实或者未通】。过规划核实的建设】单位不得组织竣【工验收产《权登记机关不予办】理产权登记手—续 第五十八】条 ?建,设单位应当在建设】工程竣工《验,收后六个月内向【。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报送有—关竣工验收资料 !需报送?的竣工资料》包括建设工程的【批准文件、建—设工程竣工总平【面图、单位》工程各层平》。面图、立面图、剖】面图:、设备管线图、基】础图和依法应—。当提供的其》他,图纸: 第五十九条 】有,关机:构在依法处》置未附有《规,划条件的国有—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!规划核?实,的建设项目前应当向!城乡:。规划主管部》门,了解有?关规划情《。况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!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