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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第四章《 建:设,工程规划管理 ! 第?四十条 《 在:城市、镇规划区内】进行建筑物、构筑】物、道路、管线和】其他工程建设—的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?向城乡?规,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!民政府确定的镇人】。民政府申请办理【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! ,申请办?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应:。当提交建设》用地:规划许可证》、建:设用地批《准手续和建》设,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!需要:建设单位编制修【建性详细规划—的建设项目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!细规划对符合—控,。制性详细《。规划和规划条件的】由城:乡规划主《。管,部门或者省人—民,政府确定的》镇人民政府核发建】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 【 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!人民:政府确定的镇—人民:政府应当自受理之】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!毕对符?合建设用地》规划许?。可内容以及规—划条件要《求,的核发建《设工程?规划许?可,证,;对不符合的出具建!筑设计方案修改通知!书或者管网综—合规划?。设计修改通知书建设!单位或者个人—修改后重新》。申报建设工程规划】许,可证 不需要使】用专有土地的道【路、地下管线、架空!线,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!地使用权人同意可】不提交使《用土地的有关证明】文件 第四—十一条 建设工【程规:划许可证自核—发之日起两年内建设!项目未依法取—得施工许可证的【建设工程规》。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! 第四十二条 【对涉及?历史建筑、历史文】化街区、《历史文化名镇—(村:)及其他历史、自】然、文化遗产—保护的建设》工,程、重要地块的【建设工程以》及对周?围环境、景观可能】产生重大《影响的建《设工程等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在核发【建设:工,程规划许可证—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!修建性详《细规划草《案、建设《工程设计方案的【总平:面图草案、有特【殊规划要求的—建筑:单体设?计方案和文字—说明在现场、—政府网?站或者指定》展示:场所依法《。予以公示公示—时间不?得少:于七:日必:要,。时可以采《取论证?会、:听证会等《形,式征求利《害关系人和公众【的意见 第四【十三条 经审定【的,修建性详《细规划、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!当作:为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》证的附件 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或】者省人民政府确定】的镇人?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的!修建性详细规划【、建设工程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!和有:特,殊规:划,要求的建筑单体设】计方案自审定之日起!二十日?内依法在政府—网站予?以公布?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! 第四《。十四:条 新建、》扩建、改建的建筑】物之间新建》、扩建、改建的建】筑物与原有建筑物】之间:的,建筑间距应当符合】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的规定和【国,家标准、技术规【范 : 第四?十五条 《沿用地界线布置的】建,筑物、构筑物—退让地界的距离应】当符合?有,。关,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和国家标准、技!术规范 第四【十六条 新建、【扩建、改建建筑【。物、构筑物毗—邻各类?。规划控制线》的应当按照法—律、法?。规和国家标准、【。技术规范的规定退】让规:划控制线 【 建筑?物、构筑物需同【时退让各《。。类规划控制线的【应当以其中最大退让!距,离为准 》第四:十七:条 毗邻机》场、雷达站、地【震,台(站、中》心)、气象台—(站)、广播电台、!电视台和通讯设施的!新,建、扩建《、改建?建设工程应当在【净空、视距、传【输、抗干《。扰等:方面符合其》。专业控制《。。要求 第四十八】条 新建、》改建、扩建》道路、桥梁、隧道】和管线?等市政公用工—程应当统一》规划同步实施 】。第四十九条 地下】空间的开发利—用应当符合》城市地?。下空间开《发利用规划 】 附着地面》建筑进行地下工【程建设?的应当随地面建【筑,一并向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】规划许可《手续地上建筑—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!。、构筑物建设范围不!得超出其用地界线】并,依法退让各类规划】控制线但人防工【程等防灾《救,灾工程有《。特,殊要:求的:。除外 ? ,。 独立开发—的地下交通、商【业,、仓储?、能源、《通讯、管线》、人防工《。程等:。设施: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!。、技术资料依法【向,城,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申请办—理规划许可》手续 第五十条 !单独建设建筑小品、!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!应当持土地使用权】证,书、:现状地形图》、施工图《以及有关部门—的批:准文件等材》料向城?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【 , 第五十一条 【分期建设《的工程项目》建设单位应》当提供?分期建设《计,划经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批—准,后,可以分?期申请?。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? 分期建【设,的,工程项目应当同【步配套建设相应的】。基,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, 第五十二【条 在城市、【镇规划区内进行【临时建设的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。向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申请办《理临时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 】 ,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自受理之日】起十日?内,审查完毕临时建设影!响,近期:。建设规划或》者,控制性详细规划【的实施以及交通、市!容、安全等的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不得批准临》时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自核】发之日起《满六个月《未开工的自行—失效: 临时—建(构)《筑物批准使用期限】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!期的应?当,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!日前向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提出申—请;经?审查同意后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重新核》发临时建设》工程:规划许?可证延期限于—。。一次延长期限不【超,过两:年临时建(》构)筑物批准的使用!期满或者因实施【城乡:规,划需要拆除的使【。用人应当自》行拆:除 经《城乡规划主》。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!时建筑?物、构筑《物不:得转让、出租—、抵押或者擅自改变!使用:性质: 第五十三条】 在城市、镇规】划区内进行建筑物】、构筑物、道路【。、管:线和其?。他,工程建设《的应当?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!。可及其附《件、附图的内容进行!建设确需变更的建】设,。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!主,管部门提出申请【变,更,内容不符《合规划条件的城【乡规划主管》部门不得批》准 变更内容!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总平?面图修?。改的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将建设?工程设计方案—的,总平面图的修改方案!及,原因在现场予以公示!并应当采《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!利害关?系人的意见公示时】。间不得少于》七日 因修改给利!害关系人合》法权益造《成损失的应》当,依法给予补》。。偿 第五》十四条 建设工【程设计单位进—行建设?。工程设计《时应当按照城—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提出的规划条】。件进行?设计 《第五:十,五条: 建设单位在建【设,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!。当在施工现场醒【目位置设置建设【工程规划公示牌【公示牌?须载明以《下,内容 —。(一)建《设工程?规划:许可证编号及其发】。证机关名《称; ? (二》。)建设项目名称、】建设规模以及主要指!标; —(三:。)建设单位及其负】责人; 》 (四)建设【工程设计方案的【总,平面图和立面—效果图?; : (五)投诉】、举报受理途径和单!位; —。(六:)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要?求的其他内容 !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!划核实前建设单位】应当保持公示—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! 第五十六条 】 建设工程》开工:前建设?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!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!绘单位进行定—位、: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!照建: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的【要求实地放线—、出具真实的竣工规!划,测量报告以》及附图 定位【、放线后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!请、定位、放—线,测量报告等》相关材?料,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,请验线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自接到—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!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! 第五十七条】 建设工程—。。。竣工验收《前建设?单,位或者个人应当【向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提交书面申请、!建设工程竣工—测绘图?等相:关材料办理规—划核实手续在建工】程发生转让的建设】单位或者个人还【需,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!转让合同、土地主】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!的土地使用权证书】和建:设,。开发主?管部门的意见办理】规划核?。实手续原有》。建设:用地规划《许,可证和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继】续,。有效 ?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应当自受理规划】。核实申请之日—起十日内根据规【划条件、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的要【求和监督检》查情况进行核实【对符合要求的—出具建设工程竣工】规划核实通知书【。;对不符合要求的出!具整改通知书建【设单:位或者个人按照【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!改完毕后《。重新申?请办理规《划核实手续 — 建设工《程未经核实或者未】通过规?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!得,。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!记机关不予办理【产权登记手续 【 第五十八条 】。 建设单位应—。当在建设工程竣【工验收后六个—月内向?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报送:有关竣工验收—资料 《需报送的竣工资【料包:括建:设工程的《批准文件《、建设?工,程竣:工总平面图、—单位工?程各层平《面图、立面图、剖】面,图、设备管线—图、基础图和依【法应当提《供的其他图纸 第!五十九条 有—关机构在《依法处置未附有【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!使,用权或者未经规划】核实的建设项目前应!当向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了解有《。关规划情况》城乡:规划主管《。部门应当予以配合】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