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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章, 建设工程规划【管理
第四!十条: 在城市、镇【。规划:区内进行《建筑物?。、构筑?物、道路、管线和其!他工程建《设的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应当》向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!民政府确《定的:镇人民政府申—请办理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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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?办理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应当提交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!建,设用地批准手—续和:建设工程设计方【案等材料需》要建设单《。位,编,制修建性详细规【划的:建设:。项目还应当提交修】。建性详?细规划对符合—控制性详细规—划和规划条件的【由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:或,者省人?民政府确定的—镇人民政府核发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
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门或者省人民—政府确定的镇—人民政府应当—自受理?之日起二十日内审】。。查完毕对符合建设】用,地规:划许可内容以及规】划条件要求》的核发建《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;?对不符合的出—具建筑设计方案【修,改通:知书或者管网综【合规划设计修—改,通知书建《设单位或者个人【修,改,后重新申报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
!不需要?使用专有土地—的道路、地下管线、!架空线路和其—他构筑物经土—地使用权人同意【可不提交《使用土地的》有,关证明文件
第四!十一条?。 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:证自:核发之日《起两年内建设项目】未,依法:取得施工许可—证的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自行失—效
第四十二条】 对涉及历史—建筑、历史文—化街区、历史文化名!镇(村)及》其他历史、》自,然、文化遗产保护的!建,设工程、重要—地块:的,建设工程以》及对周围环》境、:景,观可能产生重大影】响的建设工程—等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在核发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前应当对建设【项,。目的修建《性详细规划草案、建!。设工程设计方案的】总平面图草案、有特!殊规划要求的建筑】单,体,设计方案和文—字说明在现场、【政府网?。站或者指定展示【场,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!时间不得《少于:七日必要时可以【采取论证会、听【证会等形式征求【利害关系人和—公众的意见
【第四十三条 经【审,定的修建性详—细规划?、建设工程设—计方案应《。当,。作为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的《附件
城乡规!划,主管部门或》。。者省:人民政府确定的【镇,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!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】、建设工程设计【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有!特,殊,规划要求《的,建筑单?体设:。。计方案自《审定之?日起二十日内—依法: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!涉及:保密内容的除—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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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四条— ,新建、扩《建、改建的建—筑物之间新》建、扩建、改—建的建筑物与原【。有建筑?物之间?的建:筑间距应当》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和国》家标准、技术规【范
第四十五条】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!建筑:物、构筑物》退,让地:界的距?离应当符合有关【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!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!
第四十六条【 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建筑物、构》筑物毗邻《各类规?划,控制线的应当按照】法律、法规》和国家标准》、技术规范》的规定退让规划【控制线?。
? 建筑物《、构筑?物需同时《退让各类规划控【制线的应当以其中最!。大退让距离》为,准
第四十七条】 毗邻机场》、雷达站、地震台】(站、?中心)、气象—台(站)、广—播电台、《。电视:台和通讯《设施的新建》、扩建、改建建【设工程应当在净【空、视距、传—输、:抗干扰等方》。面,符合其?专业控制要求
第!四十八条《。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道路、桥梁》、隧道和管线等市】政公用工程应当统】。一规划同步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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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九条 【地下空间的》开发利用应当符【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!利用规?划
附—。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!工程建设的应—。当随地面建》筑一:并,向城乡规划》主管:部门申?请办理规划许可【手续地?上建筑物附》属的地下建筑物、】构,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!出其用地界线并【依法退让各类规划】控制线但人防—工程等防灾》救灾工程有特殊【要求的除外
】 独立开发的—地下:交通、商《业、仓储、能源【、通讯、管》线、人防工程—等设:施应当持有关批【准文件、技术资【料依法向城乡—规划主?管,部门申请办》理规:划许可手续
第】。五十条 单独—建,设建筑小品、城市】雕塑的建设单位应】当持土地使用权【证书、现状》地形图、施工图【以及有关部》门的批?准文:件等材料向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办理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
第五十!一条: 分期建设的工程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】提,供分期?建设计划《经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批准后【可以分期申请—办理建设《工程:规划许可证》
分期—建,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同!步配套?建设: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!共,服务设施
【第,五十二条《 在城市、镇【规划区内进行临时】建,。设的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?。门申请办《理临时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
【 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应:当自受?理之日起十日内审】查完毕临《时建设影《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!控制性详细》规划的实《施以及交通、—市容:、安全等的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不得—批准临时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!核发之日起满六个月!未开工的自行失【效
临时【建,(构)筑物批准【使用期限不得超【。。。过两年?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!效期限届满三—十日前?向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门提出申请;【经审查同意后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重新核发临时建【设工程规《划,许可证延期限于一】次,延长期限不超—过两:年临:时建(构)筑物批准!的使:用,期满或者因实施城乡!规,划需要拆除的使用】人应当自《行拆除
》经城乡?规划主?管部门批准建设【的临时建筑物、【构筑物不得转让、出!租、抵押或者—擅自改变《使用:性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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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《十三条 《 在城市、镇规划】区内进行建筑—物,、构筑物、道路、管!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!应当按照建》。设工程规划许可及】。其附件、附图的内】。容进行建设》。确需变更的建设单】位应当向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提出申请变更内【容不符合规划条件】的,城乡:。规,划主管部门不得【批准
变更内!容,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总平面图修改的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,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的总平面图的修】改方案及原》因在现场予以—公示:并应当采《取听证会等》形式听取利害关【系人的?意见:公示时?。间不得少于七日
!因修改?给利害关系人合【法权益?造成损失的应当【依法给予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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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四条 建设!工程设计《单位进行建设工程】设计时应当按—照城乡?规划:主管:部门提?出的规划条件—进行设计
第五】十五:条 建设单位在建】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!应当在施工现—场,醒目位置设置建【设,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!牌须载明以》下内容
(一!)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?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!称;
(二)!建设项目《名称、建设规—模以及主要指标【;,。
(三)建】。设单位及其负—责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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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)建设工程设!计方案的《总平面?图和:立面效果《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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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五)投诉、举报】受理途径和单位;】
(六)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要《求的其?他内容
— 在建设工程竣工】规划:核实:前建设单位应当【保持公示牌及其内】容的完整
【第五十六条 建设!工程开工前》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应当委托】具有:相应资质的测绘【单位进行《定,位、放?线测绘单位应当按】照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的要》求实地放《线、出具真实—的竣工规划测量【报告以及附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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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位、《放线后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应《当,持书面申请、—定位、放线测量报告!等相关材料》向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!规划:主,管部:门应当自接到书面】申请之日起五—日内现?场核验放线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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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七—条 : 建设?。工程竣工《。验收前建设单—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!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。。。。提交书面申请—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!图,等相关材料办理【规划核?实手:续在建工程发—生,转让的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还需提供国有土!地,使用权转《让合:同、土地《主管部?门核发的变更后的】土地使用《权,证书和建《设开发主管部门【的意见办理规划【核实手?续原有?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继续有【效
城乡规】划主:管部门?应当自受《理规划核实》申请:之日起十《日内根据规划条件、!建设工程规划—许,。。可证:。的,要求和监督》检查情?况进行核《实对符合要求的出】。具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核:实通知书;对—不符合要《。求的出具整改通知】书建设单位或—者个:人按照?整改:通知书的要》求整改完毕》后重新申请办理规】划核实手续》
建设《工程未经《核实或者未通过【规划核实的》建设单位《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!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!产权:登记手续
第】五,十八条 建设【单位应?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!收后六?个月内向城》乡,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!关竣工验收资料【
需报送的竣工】资料包括建设工程的!批准文件、》建设工程竣工—总平面图、单位工程!各层平面《图、立面图、剖【面图、设备管—线,图、基础图和—依法应?当提供的其他—图纸
第》五十:九条 有关机构【在依法处置未—附有规划条件的【国有土地使用权或】者未经规划核实的】。建设项目前应当向城!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了解?有关规划《情况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当—予以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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