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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第四》章 建设工程规划】管理 — 第四十条 在城!市、镇规划区—内进行建筑物、【构,筑物:、道路?、管线和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!单位或?者个人应当》向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或者《省人民政《。府确定的镇人民【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 【 申请办理》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,证应当?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、建《设用地批准手—续,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!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!编,。制修建性《。详,细规划的建设项目】还应当提交修—建性详细规划—对符:合控制性详细规【划和:规划条件的由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或者省人【。民政府确定的镇人】。民政府核发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 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或者省人民政—府,确定的镇人民—政府应当自》。受,理之日起二》十日内审查完—毕对符合建设用【地规划?许可内容《以,及规划?条件要求的》核发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?。证;:对不符合《的出具建筑设—计方案修改通知【书或者?管网综合规》划设:计修改通《知书建设单位或者】个,人修改后《重新:。申报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 ?不需要使用专有土地!的道:路、地下管线、架空!线路和其《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!权人同意可不提交使!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!件 :。 第四十一条 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自】核发:之,日起:两年内建设项目未依!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!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自行失效 】第四十二条 对涉】及历史?。建,筑、:历史文化街区—、历史?。文化:名镇(村)及其他历!史,、自然?、文化遗产保—。护的建设工程—、重要地块的建【设工程以《及对周?围环境、景观可能】产生重大影响的建】。设工:程等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门在核发建—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前应当【对建设项目的修建性!详细:规划草案、》建,设工程设《计方案的总》平面:图草案、有》特殊规?划要求?的建筑单体设计【方案和文字说明在现!场、政?。府网站或者指定展】示场所依法予以【。公,示公示时间不得【少于:七日必要时可以采】取论证会、听—证会等?形式征求利害关系】人和公众的意—见, 第四十三条 】经审定的修建性【详细规划、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!当作为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》证的附件 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或者省人《民政府确定的镇【人民政府应当—将审定的修建性详】细规划、建设—工程设计方案的【总平面图《和有特殊《规划:要求的建《筑单体设计方—案自审?定之日起《二十日内依法在政】府,网站予以公》布涉及保《密内:容的除外 第四十!四条: 新建、扩建、改】建的建?筑物之间新建、扩建!、改建的建筑物【与原有建筑》物之:间的建筑间距应【当符合有关》。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和国—家标:准、:技术规范《 第四十》五,。条 :沿用地界《线布置的建筑物、构!筑物退让地界的距】离应当?符合有?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和国:家标准?、技术规范 —。 第四十六》条 新建、扩建、改!建建筑物《、构筑?物毗邻各类》规划控制线》。的,应当按照法律、法】规和国家标准、技术!规范:的规定退《。让规划控制线 ! 建筑物《、构筑物需同时退】让各类规划控制【线的应?当,。以其:。中最大退《让距:离为准 第四十】。七条 ?毗邻机场、》。雷达站、地震台(站!、中心)《、,气象台(站)—、广播电台、—电视台和通讯设施的!。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建!设工程?应当在净空、视【距、传输、抗—干扰等?方面符合《其专:业,控制要求 第四十!。八条 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道路、桥梁、!隧道和管线等市政公!用工程应《当统:一规划同步实施 】 ,第四十九条》 地下空间的开【发利用应当》符合城市《地下:空间开发利》用规划 》 :附着地面建》筑,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!应当随地《面,建筑一并向城乡【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!可手续?地上建筑物附属的】地下建筑《物、构筑物建—设范围不得》超出其用地界—线并依法退让各【类规划控制线但人】防工程?等防:灾救灾工程有特【殊,要求的?除外 》 独立开发》的地下交通、—商业、仓储、—。。能源、通讯、管线】、人防?工程等设施》应当持有关批准【文件、技术资料【依,法向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办理?规划:许可手续 第【五十条 单独建设】建筑:小品、城《市雕塑的建设单位应!当持土地使》用权证书、现—状地形图、施工图】以及:有关部门的批—准文件等材料向城】。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申,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 第五十】一条 分《期建设的工程项目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分!期建设计划》经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批准】后,可以分期申请办【理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 — 分期建设【的,工程项目应当—同步配套建》设,相应的基础设施和】公共服?务设施 》 第五十二条— 在城《市、镇规《划区内进行临—时建设的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申请办理临时【建设工?程规划?许,可证 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自受《理之日起十日内【审查完毕临时建设影!响近期建设规划【或者控制性》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!交通、市容、安【全等的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不得批准临时】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自核发》之日起满六个月未开!工的自?行失效 临】时建(构《)筑:物批准使用期限【不得超过两》。年确需延期的—应,当在有效期》限届满三十》日前向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提出?申请;经审查同意后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重新核》发临时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延期限于》一次延长期限—不超过两年临时建(!构)筑?物批准的《使用期满或者因【实施城乡规划需【要拆除的使》用人应当自行拆除 ! 经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批—准建设的临时建【筑物、构筑物不【得转让、出租、抵押!或者擅自改变使【。用,性质 《 第五十三》条 在城市—、镇规划区内进行】建,筑,物、构筑《物、道路、管线和其!他,工程建设的应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!许,可及其附件、附图的!内,容进行?建设确需《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!。向城:乡规划?主管部门提》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!合规划条《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,。不得批准 》 变更内容【涉及建设工程设【计方案总《。平面:图修改的城乡规划】主,。管部门应当将建设】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!面图的修《改方案及《原因在现《场予以?公示:并,应当采取听证会等】形式听?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!公示时间《不得:少于七?日 因修改给【利害关系人合法权】益造成损《失的应当依法给【予补偿 第—五十四条 》。建设工程设计—单位进行建设工【程设计时应当按照城!乡,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!规,划条件进《行,设计 第五十五条! 建设单位在建设】项,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!在施:工现场醒目位—。置设置建设》工程规划公示牌【公示牌须载明以下】内,容 (一【)建设?工,程规划许可证—编号:及其发证机关—名称:; 《。 (二)建》设项目名称、—建设规模以》及主:要指标; — (三)建设单位!及,其,负责人;《 ? (四)建》设工:程设计方案的总平】面图和立面效果图;! (五)投】诉、举报《受理途径和单位【; 《。 (六)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要求【的其他?内容 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核实前《建设单位应当保【持公示牌及其内【容的完整 》 , 第五十六条 【 建设工《程开工前建设—单位或者个人—应当委托《具有相应资质—的测绘?单位进?行定位、放线测绘单!位应当?按照: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的要求】。实地放?线、出?具真实的竣工规划】测量报告以及附图】 定?位、:放,线后建设《单,位或:者个人应当持书【面申:请、:定位、放线测量报告!等相关材料向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申请验线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门应当自》。接到书面申请之【日起五日内现场核验!放线情况 第】五十七条 —建设工程《竣工:验收前建设》单,位或者个人应当向】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提交:书面申请、建设工】程竣:工测:绘图等相《关材料办理》规划核实手续在建工!程发生?转让的?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!需提供?国有:土地使用《权转让合同、土地】主,管部门核《发的变?更后的土地》使,用权证书《。和建设开发主管部门!的意见办理规划核】实手续?原有建设《用地规划《许可:证和建?设,工程规划许可—。证继续有效 —。 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?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!之日起十日内根【据规:划条:件、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的要求和监督!检查:。情况进行《核实对符合要—求的出具《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核实?通知书;对不符合】要求:的出具整改》通知书建设单—位或者个人按—照整改通知书—的要:。求整改完毕后重新】申请办理规划核【。实手续? 建设工》程未:经核实或者未—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!单位不得组织竣【工,验收产权登记机关】不予办?理产权登记手续 】 第五《十八条 建—设单位?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!验收后六个》月,内向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报送有【关竣工验收资料 !需报送的竣工资料】。包括建设《。工程:的批准文《件、建设《工程竣工总平面图、!单位工程《各层平面图、立面】图、:剖面:图,、设备管线图、基础!图和:依法应当提供的其】他图纸? 第五十九—条 有关机》构,在依法处置未—附有规划《条件的国有》土地使用《权或者未《经规划?核实的建设》项目:前应当向城乡—。规划主管部》门了解有关》规划:情况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!。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