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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! 建设工程规—划管:理,
》第四十条《 在城市、镇规划!区内进行《建筑物、《构筑物、道路、【管线和其《他工程?建,设的建设单位或者】个人应?当,向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或?。者,省,人民政?府确定的镇人—民政府申请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】许,可证
申》。请办理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!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、:。建设用地批准—手续和建设工程【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!建设单位编制—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!设项目还应当提交】修建性详细规划【。对符合控制性—详细规划和规划条】件的由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!民政府确定的镇人】民,政府核发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
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—或者省人民政—府确定的镇人民【政府应?当自受理之日起二】十日内?审查完毕对》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内容以及规—划条:件要求的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;对不符合的!出具建筑设计—方案修改通》。知书:或者管?网综合规划》。设计修改《通知书建《设单位或者个人修】改后重新《申报建?。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
》不需要使用专有土地!的道路、地》。下管线、架空线路和!其他构筑物经土【。地,使用:。权人同意可不提交】使,用土:地,的有关证明文件
!。第四十一条 —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自核】。。发之:日起两年内建—设项目未依法取【得施工许《可证的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自【行失效
》第,四十二条 对涉及】历史:。建筑、历史文化【街区、历史文化名】。。镇,(,村)及其《他,历史、自然、文化遗!产保护的《建设:。工程、?重,要地:块的建设工程以及】对周围环《境、景观《可,能,产生重大《。影响的建设》工程:等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在核】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?证前应当对建设项目!的修建性详》。细规划草《案、建设工程设计】方案的总平面图草】案、有特《殊规划要《求,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!和文字说明在现场】、政府网《站或者指定展示场】所依法予以公示【公,示时间不得》。少于七日必要—时可以?采取:论证会?、听证会等形式征】。求利害关系人和【公众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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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四十三条》 经审定的修建【性详细?规划、建设工程设】计方案应当作—为建设?工程规划许》。可证:的附件?
《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或:者省人民政》府确定的镇人民【政府应当将审定的】修建性详细规划【、建设工《程设计方案》的总平面图和—有特:殊规划要求的建【筑单体设计方案自】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!依,法在政府网站予【以公布涉《及保密?。。内容的除《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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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四条 【新建、扩建、—改建的?建筑物之间新建【。、扩建?、改:建的建筑物》与原有建筑物之间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】合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的规定和【国,家标:准、技?术规范
第四十】五条 沿用》地界线布置》的,建筑物、构筑—物,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!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和国家标【准、技术规范
】第四十六《条 新建、扩—建、改建建筑物、构!筑物毗邻各类规划】控制:。线,的应当按照法律、法!规,和国家标准、技术规!范的规定退》让,规划控制线
!建筑物、构筑物【需同时退《让各: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!以其中最大退让距】离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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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四十七条 毗邻【机场、雷达站、地震!台(站?、中心)、》气象台(站)、【广播电台、》电视台和通讯设施的!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建,设工程应当在净【空、视距、传输【、抗干扰等》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!要求
第四—十八条 新建—、改:建、扩建道路、【桥梁、隧道》和管线等市政公【用工程?应当统一规划同步】。实施:
第四十九条 】地下空间的开—发利用应当》符合城市地下空【间开发利用规—划
《 ,附,着地面建筑》进行地下工》程建设的应当随【地面建筑一并—向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申请办理—规划:许可手续地》上建筑物附》属的:。地下建筑物、构筑物!建,设范围不得超出【其用地界线并—。。依法退让各类规划】控制线但人防工程等!防灾:救灾:工程有特殊要—求的除外
】独立:开发的地下交通【、商业、仓储—、能源、《通讯、管线、人防工!程,等设施应当持有【关批:准文件、《。技术资料依法—向城:。乡,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!理规划许可手—续
第《。五十:条, 单独建设建筑【。。。。小品、城市》雕塑的建设单—位应当持土地使用】权证书、《现状地形图、施工】图以及有关部门的批!准文件等材料向城】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申请办理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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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?十一条 《分期建设的工程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!供分期建设计—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批准后可》以分期申请》办理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
】。 分期建设的工程!项目:应当同步配套建【设,相应的基《础设施和公共服【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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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二条【 在城市》、镇规?划区内进行临时建】设的建设单》位,或者个人《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申请办理临—时建设工《程规划?许可证
— 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自受《理,之日起十日内—审查完毕《临时:。建,设影响近《期建设规划》或者控制《性详细规划的—实施以及交通—、市容、安全等的城!乡规:划,主管部门不得批【准临时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自,。核发之日起》满六个月未开工【的自行失《效
临时建】(构)筑物批—准使用期《限不得超过两年【确需延期的应当在】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!。前向: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提【出,申请;经审查同【意后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重》新核发临时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《证延期?限于一次延长—。期限不超过两年临】时建(?构)筑物批准的使用!期满或者《因实施城乡》规划需要拆除的【。使用人应当自行拆】。除
经《城乡规划主》管,部门:批准建设的临—时建筑物、构—筑物不得转让、【出租、抵押或者擅】自改变使用性质【
?第五十?三条 在》城市、镇《规划:区内进?行建筑物、构筑物、!道路、管线和其【他工程建《设的应当《按,照建设工《程规划许《可及其附件、附【图的内容《进行建设确》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!。当向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!。符合规划条件的【。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不得批准
【 变更内》容涉及建设工程设计!。方案总平面图修改的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应当将建设工程【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!的修改?方案及原《因在现?场,予以公示并》应当采取听》证会等形式听取【利害关?系人的意见》公示时间不得少【于七日
因—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!法权益造成损失【的应当依法给予【补偿
第五—十四条 建设工【程设计单位》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!应当按照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提】出的规?划条件进行》设计
第》五十五条《 建设单位》在建设项目的—工程放?线前应当在施工现】场醒目?位置设置建》设工程规《划公:示牌公示牌须载【明以下内容
】 ,。(一)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!其发证?机关名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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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建设—项目:名称、?建设规模《以及主要指标;【
(三)建设!单位及其负责人;】
: (?四)建设《工程设计方案的总】平面图和立》面效果图;
!(五)投诉、—举报受理途径和单】位;
(六)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!求的其他内容—
在建设工】程竣:工规划核实前建设】。单位应当保持公示牌!及其:内容的完《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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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六条 !建设工程开工—前建设单位或—。者个人应当》委托具有相应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!定位、放线》测绘单位应当—按照: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!求实地放线、出【具真实的竣工—规划测量《报告以及附图—
定位、放线后建!设,单位或者个》人应当持书面—申请、定位、放线】测,量报告?等,相关材料向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申《请验线城《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—自接:。。到书面申请》。之日:起五日内现》场核验?放线情况
第】五十:七条 建设—工程竣?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应当》向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!、建设工程竣工测】绘图:等相关材料办理【规划:。核实手续在建工程】发生转让的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还【需提供?国有土地使用权【转让合?同、土地主》管部门?核发:的变:更后的土《地,使用权证书和建设开!发主管部门的意见办!理规:划核实手续原有建设!用,地规划许可证—和建:。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:继续有?效
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应》当,自受理规划核实【申请之日《起十日内根据规划】条件、建《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的【要,求和监督检查—情况进行《核实对?符合:要,求的: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!。划核实通知书;对不!符合要求的》。出具:整,。改通知书建设—单位或者《。个人按照整改通【知书的要求》整改完毕后》重,新申请办《理规划核实》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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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未经核】实或者未通过规划】核实的建设》单位不得组》。织竣工验收》产权登记机关不予】办理产权登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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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八条【。 建?设单位应当》在建设工程竣工验】收后六个月内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报送有?关竣:工验收资料
需报!送的竣工资料—包括建设工程的【批准文?件、建设工程竣【工总平?面,。。图、单位工程各【层平面图、立面【图、剖面图、—设,备管线图、基础图和!依,法应当提供的其他】图纸
第五十九条! 有关机《构在依?法处置未附有—规划条?。件的国有《土地使用权或者【。未经规划《核,实的建设项目—前,应当向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门了解有关规【划,情况: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予以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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