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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第四章 《建设工?程规划管《理 《 第四十条 【 在:城市、镇规划—区内进行《建筑物、《。构筑物、《道路、管线和其他工!。程建:设的: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应当?向,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,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!定的镇人《民政府申请办理建】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 — 申请办理》。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应当提交【建,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、建设用《地批准手续和建【设,工程:。设,计方案等《。。材料需要建设单位】编,制修:建性详?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!应当提交修建性【详细规划对符合【控制性详细规—划和规划条件的由】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!民政府确定的镇【。人民政府核发—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 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,或,者省人民政府确【定的镇人民政—府应当自受理之【日起二十日内审【查完毕对符合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》内容以及《规划条?件,。要求的核发建设【工程:规划许可证;对【不,符合的出《具建:筑设计方案修改【通知:书或者管《网综合规《划设计修改通知书】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修改?后重新申报建设工】程规划许《可,证, 不?。需要使用专》有土地?的道路、地》下管线、架空线路和!其他构?筑物:经土地?。使用权人《同意可?不提交使用土地的】有关证明《文件 《第四十一条 —建设工程规》划,。许可:证自核发之》日起两年内建—设项目?未依法取得施工许】可证的建设工—。程规划许可证自【行失效?。 :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!历史:建筑、历史文化【街区、历《史,文化:名镇(村)》及其他历史、自【然,、文:化遗产?保护的建设工程、重!。要地:块的:建设工程以及对周围!环境、景观可—。能产生?。重大影响的建设工】程等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前》应当对建设项目【的修建性详细规【划草案、建设—工程设计方案—的总平面《图草:。案、:有,。特,殊规划要求》的建筑?单体设?计,方,案和文字说明在现】场、政府网站或者指!定展示场所依法予】以公示公示时间不】得少于七日必—要时可以采》取,论证会、听证—会等形式征求利【害关系人《和公众的意见 【 第四十三条 经审!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!、建设?工程设?计方案应当作为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的】附件 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或者省》人民政府确定的镇】。人民政府应当将【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!划、建?设工程设计方—案的总平面图和有】特,。殊规划?要求:的建筑单体设计【方,案自审定之日起二十!日内依法在政府网站!予以公布涉及—保密内容的》。除外 第四十四】条 :新建、扩建》。、改建的建筑物之间!。新建、扩建》。、改建?的建筑物与原有【建筑物之间的建【筑间:距应当符合有—关法律、《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!准、技术规范— :第四十五条 沿【用地:界线布置的建筑物】、构筑物《。退让地界的距离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、!法规的规定》和国家?标,。准、技术规范 【 第四十六条 新建!、扩建?、改建建筑物—、构筑物《毗邻各类规划控制】线,的,。应当按照法律、【法,规和国家标准—、技术规《范的规?定退:。让规划控《制线 建筑】物、构筑物需同【时退让各类规划控】制线的应当以其【中最大退让》距离为准 第【四十:七条 毗《邻机场、雷达—站、地震台》(站、中心)、【气象台(《站)、广播》电台、电视》台和通讯设》施的新建、扩建、】改建建设《工程:应当在净《空、视?距,、传输、抗干扰等】方面符合其专业控】制要:求 第四十八条】 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道《路、桥梁、隧—道和管线等》市政公用《工,程应当统一规划同】步实施 第—四十九条 》地下空间的开发【利用应当符合—城市:地下空?间开:发,利,用,规划 附着】地面:建筑进行《地下工程建设—的应当随《地面:建筑一并向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。。请办理规划许可【手续地上建筑—物附:属的地下建筑物、构!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!出其用地界》线并依法退让各类】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!程等:防灾救灾工》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! : 独立《开发的地下交通、】商业、仓储、能源】。、通讯、管线、【人防工程等设施应】当持有关批》准,。文件、?技术:资料依法向城乡规划!。主管部门申请—办理规划许可手续】 :第五:十,。条 单独建设建【筑小品?。。、城市雕塑的建设单!位应:当持土地使用权【证书、现状地形【图、施工图以及【有关部门《的批:准文件等材料向城】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申:请办理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【 第五十》一条 分期建设【的工程项《目建设单位》应当提供分期建【设计:划经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期!申请办理《建设工程《规划许?可证 分期建!设的:工程项目应当—同步配套建设—相应的基础设施【和,公共服务设》施, 第五十二条】 在?城市、镇规划区【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!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申请办理临时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 城乡【规划主管《部门应当自受—理之日起十日—内审查完《毕临时建设影响近】期建设?规划或者《控制性详细规划【的实施以及交—通、:市容、安全》等的城乡规》划,主管部门不得—批准临时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自核发之日起满六】个月未开《。工的自行失效 【 临时》建(构)筑物批【。准,使用期限不得超【过两年?确需延期的应当【在有效期限届满三】十日前向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提出申请》;经审?查,同,。意后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重新核发—临时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证延?期限:于一次延长期限不超!过两年临时》建(构?)筑物批准的—使用:期满:或,者因实施《城乡规划需要拆除】的,使用人应当自行【拆除 经城乡规】。划主:管部门批准建设【的临时建筑》物、构筑物》不得转让、出—租、抵押或》者擅自改变》使用性质 》 ,。 第五十三条 【 ,在城市、《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!物、构筑物》、道路、管线—和其:他工程?。建设的应当按—照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及—其附:件、附图的内容【进行建设《确需变更《的,建设单位应当—向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提出申】请变更?内容不符合规划条】件的城乡规》。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! ? 变:更,内容涉及建设工程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!改的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将建—设工程设计方案【的总平面《图的修改方》案及原因《在现场予以公示并】应当:采取听证会》等形式听取利害【关系人的意见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】七日 因修改【给,利害关系人》合法权益造》成损失的《应当依法给予补偿】 , 第:五十四?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!位,进行建?设工程设计时—应当按照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提出—的规划?。条件:进行设?计, 第五《十,五条 建设单位在】建设项目的工程放】线前应当在施工现】场醒目位置设置【建,。设工程规划公—示牌公示牌须载明以!。下内容 — (:一)建设工》。程规划?许可证编号》及其发?证机关名称; 】 (二《。)建设项目名—称、建设规》模以及主要指标;】 《(三)建《设单位及其负责【人; (【四)建设工程设计】方案的总平》面,图和:立面效果《图; 《 (?五)投诉、举—报受理?途径和单位; 【 (六)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要求的其他内容【 , 在建设—工程竣工《规划核实前建设单】位应当保持》公,示,牌及其内容的完整】 : 第五十六条 【 建设工程开工【前建设单《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!具,有相应资质的测绘】单位进行定》位、放线测绘单位应!当按照?建设工?。程规划许《可,。证的要求实地放【线、出具真实的【竣,工规划测量报告【以,及附图 《。 定位、放线后建】设单位或者个—人,应当持书面申请【、定位、放线测量报!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!。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!线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!之日起五日》内现场核验放线【情况 《 第五十七条 】建设工程竣》工验收?前建设单位》。或者个?人应当?向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提【交书:面申请、建设工程竣!工测绘图等》相关材料办理规【划,核实手?续在建?工程发生转让的建设!单位或?者,个人还需提供国有土!地,使用权?转让:合,同、土地主管部门】核发的变《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!书和建设《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!办理规?划核实手续》原有建设用》地规划?许可: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继续有效— ? 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《当自受理规划核【实申请之《日起:十日内?根据规划《条件、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的《要求和?监督检查情况进行】核实对符合》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!竣工规划核实—通知书;对》不符合要《求的出具整改通【知书建?设单位或《者个人?按,照整改通知书—的要求整改》完毕后重《新申请办理规划核实!手续 ? 建设?工程未经核实或【者未通?过,规划核实的》建,设单位不得组—。织竣工?验收产权登记机关】不予办理《产权登记《手续 第五十】八条 建设单位应!当在建设工程竣【工验:收后六个《月,。内向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报送有关竣【工验收资料 需报!送,的竣工资料包—括建设工程的批准】文件、建《设工程?竣,。工总平面图、单位工!程各:层平面图、》立面图、剖面图、】。设备管线图、—基础图和依法—应当:提供的其他图纸 】 第五十九条 【有关机构在依法处】置未附有规划条件】的国有?土地使用权或—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!设项:目前应当向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了解》有关规划情况城乡规!划,主管部?门应当?。予以配?合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