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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三!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!理 》 第二十《八条 《按照:国家:规定需要有》关部门批准》或者核准的建设【项,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!有土地使用权—的建设单位在—报送有关部》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!当向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申》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!理申:请之日起十日内审】查完:毕对符合城》乡规划的核》发建: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】;,。对不符合的不予核发!并,书面说明理》由 前款规定【。以外的建《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!址,意见书 第二十】九,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!发之:日,起一年内建设项【目未获?得有关?部门批?准或者核准的选【址,意见书自行失效【 第三十条 在城!市、镇规划区内以】划拨方式《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!的建设?。。项目经有关部门【批准、核准、备案后!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!规,划主管部《。门申请办《理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》 城—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—当,自受理之日起—二十日内审查完毕】依据控制性详细规】划核定?建设用地的位置、面!积、允许建设的【。。范围提出建设用地】规划:条,件、依法应》当配套的工程—和管线综《合,设,计条件等核发建【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确定《。建设项?目是:否,需要编制修建性详】。细规划 》 ,第三十一条 — 在:城市、镇规划区【内以出让方式提【。供,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!设,。。。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!权出让前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!确定规划条件作为】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让合同的组成部】分未确定规划—条件的地块不得【出让国有土》地使用?权 《 规划条件中应明】确出让地块的位置、!规划用地使用性质】、规划用地面—积、容积率、绿地】率、建?筑高度、建筑密【度以及需要配置的基!础设施?和公共?服务设施等》同时划?定建筑控制线等各】。类规划控制》。线容积率《按照规划用地面【积计:。。算地下建筑面—积不计入容积—率 已经投入使】。用的土地《及其地?上建筑物《。、构筑物《和其他设施发生转】让、出让且无—建设要?求的可将现状条【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!权转让、出让合【同的:规划条件《予,以转让、出让;【有建设?要,求的需另行申请【规划条件 —。 第三十二条—。 建设单位应当】按,照规划条件进行【建,。设;确?需变更?的必须?向城:乡规:。划主管部门提—出申请?。 : 以出让方式获】得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的建设项目》因公共安全、历史、!。自,然,文化遗产或者生【态环境保护、地质】灾害或者国家、省、!市重点工程》实施等原因》确需修改规划—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!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提出申请变更【内容不?符合控?制性详细规》划的:城乡规?划主:管部门不得批准涉】及变: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!积率的?建设单位应当向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提出书面申请并】说明变更的理由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应:当组织专家论证、征!求,。利害关系人》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!政府批准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!变更:后的规划《条件通报同级土【地主管部门并公【示 《 以划?拨方:式提:供国:。有土地使《。用权的建设》项目需要修改—规划条件的由建【设单位提出书—。面申请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依法:批准后重新》。出具规划条件 【 由于规划条件修】改对利害关》系人造成影响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!式听取利害关系【人的意见因修改给】利害关?系人合法权益造【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!予补偿 《 第三十三条 !以出让?方式取得国》有土: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!在签订?国有:。土地使用权出—让合同后建设单【位应:。当持建设项目的【批准:、核准?、备案文《件和国有土》地,使用权?出,让合同?向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!划,许可证 【城乡规划《主管:部门应当《自受理之《日起十日内审—查完毕对符合—规,。划条件的通知—建设单?。位领取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;对不符】。合的书面说明理由 ! 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。不得在建设》用地规划许》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!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让合同组》成部:分的:规划:条件 《第三十四条 建设】。用地规划许可证自】核发之日起两—年内建设项目—未,取,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!。的建设用地》规划:。许可证自行》失效 第三十五条! 本市土地储—备机构在实》施土地储备前应当向!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了—解相:关用:地,的规划条件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应当【提出规划条件—作为实?施土地储备》授权批准文件的组】成部分 【承担土地储备任【务的:单,位应当持《土地:储备授?权批准文件向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申请相】关规划许可 【 第三十《六条 依法拥【有土地使用权的【单,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!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!关权: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!条件现状用地—性质:与,土地使用权》证书或者相关权属证!明文件登记的—用途、规划用地性质!相,符的可以按照—自有:。用地申请建设 ! 依:法拥有土地》使用:权但:不符:合第一?款,规定情形申请—进行建?设的应当按照—城乡规划、土地【管理和建设主—体资:质管理等有关规定】办理 规划实施可!能对利害关》系,人,造成影响的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》在规划审批前—应当采?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!利害关系人的—意见;因修》改,规划给?利害关系《人合法权《。益造成损失的—应当依法给予补【偿 第三十七【条 在城市、镇【规划:区,内需要临《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!位或者个人经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审查?同意后到土地—。主管部门办》理临时用《地审批?。手续临时建设影【响近期建《。设规划或者》控制性?详细规划的》实施以?及交通、市容、安全!等的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不得—批准 第三—十,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不得在城—乡,规划确?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!外做出规划许可但国!家或者省有关部门批!准或者核《准的建设项目—以及进行基础设【。施,建设的城《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可以?依据国家、省的【城镇体系规划、城市!总,体,规划、镇总体规【划做出?规划许可并依法【。进行规划管理 第!三,十九条 《城乡:基础设施《和公共?安全设施因》节约土地、功能需】要等:原因确需结》合规划道路、—河道、绿《化,等公:。共用地进行》安排的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!市、县?(市)人民政府批准!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