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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—。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!。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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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》条 本市》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!民政府组织编制并】依,法,报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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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市总》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!政府组织《编制经市人民—政府审查同》。意后依法报批—
县人民》。政府所在地镇—的总体规划由县人】民政府组《织编:制报市人民》政府审批《
本市市区—内的镇总体规划、乡!。规划由乡(》镇)人民政府组【织编制经其所在【区人:。民政府审《查同:意后报市《人民政府审批
】县(市)所》辖的其他《镇总体规划》。、乡规划由》乡(镇)人民—政府组织编制报县(!市)人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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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—按照总体规划要【。求需:要,编制的专项规—划由行业主管部门】会同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。门组织编制》。报市、县(市—),人民政府批准法律、!。法规另有规定的从】其规定
第—十五条? 市、县(》市):人民政府组织编制】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!人民政?。府审:批,。前应当先《经本级人民》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审】议常务?委员会组成》人员的审议意见交】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!处理
镇人民!政府组织编制的镇】总体规?划,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!批前应当先经—镇人民代表大会【审议代表《的审议意见交由【本级人?民政:府研究处《理
》规划的组织》编制:机关报送审批城市】总体:规划、?镇总体规划应当【将本级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组成人员或者—镇,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!审议意见和》根据审议意见修【改,规划的情况一并报】送
第十六【条 本市市区【内的村庄规划由【。乡(镇?)人民政府组织编制!。报其所在区人民政府!审批并?报市: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备案;—总,体规划确定》的城市发展预—留地和重要生态【。区范围内的村庄【规划由市《人民政府审批
】 县?(市)范《围内的村庄》规划由乡(镇)人民!政府组织编制报县】。(,市):人民政府审批—
村?庄规划在报》送,审批前应《当经村民会议或者】村民代表会议—讨论同意
第十!七条 总》体,。规划确定的》建设用地《应当:根据建设时》。序分片区、分阶【段,编制完成控制—性详:。细规划控《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控!规单元规划和地【块规划?
? 市城乡《规划主?管,部门应当会同有【关部:门根:据市城市总体规划】的要求组织编制城】市的: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!人民政府批准—后报市?人,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和省人民政府—备,案
县级市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组织编制城市】的控制?。性详细规划经县级】市人民政府》批,准后报县级市人【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和】市人:民政:府备案
《
县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组织编】制,县所在地《镇的:控制性详细规划经】县人民政府批准【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和市【人民政府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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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市—区内的镇控制性详细!规划应当由》所在区?人民政府《组织镇人民政府编制!报市人?民政府?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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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县(市)《所辖的其他镇的控制!性详细规《划由镇人《民政府组织编—制报县(市)—人民政府批》准
乡范围】内建设用地的详细规!划参照镇控》。制性详细规》划的审批程序依法】报批
本》。市市区内根据需要】可以编制分区—规划用以指导控制】性详细?规划的编制
第!十八条 城乡规】划,主管部门和镇—人,民政府?应当:根据需要组织编【制下列重要地块【。的修建性详》细规划报市、县(】。市)人?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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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一,)公共建筑集中的广!场、街区;
【 :(,二)火车《站、飞机场、码头、!公路客货运站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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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风景名!。胜区、历《史文化街区、历史】文化名镇(村)、】自然文化遗》产;
(【四)用地面》积较大或者重要的】居,住区:、科:研文:教区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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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五)市、县(市】)人民政府确定【的其他地段和区域】
《其他需要编制—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!块其:修建:性,详细规划由建设单】位委托具有相应资】质的城乡规划编制】单位编制报》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!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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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建性详》细,规划应?当符合控制性详【细规划
第十】九条 城乡规划】组织编制机》关应当委托具备【相应资?质,等级:的单位?承,担城乡规划的具体】编制工作
— 编制城乡—规划应当遵守国家】有关:标准、规范和—。省、市?有关规定《遵守上位规划确定的!原则和布局加强【平行:规划之间的协调【。
城乡—规划的编制和管理】应当使用城市统一坐!标系统和高程系【统的基础测》绘资料?
第二十条 按】照国家有关规定【需,要进行环境影响评】价的城乡规划—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!规划编制过程中对】规划组?织进行环境影—响评价?
第二十一条 】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!。。责,城乡:规划编制单位的【资质管理工作从事城!乡规划编制的单位】应当将项目名称、资!。质,等,级等内容向》所在地城乡》规,划主管部门备案
】
第二十二条 】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!前组织?编制机关《应当将城乡规—划草案在政府网站或!者指:定,展示场所予》以公告并采取论证】会,、听证?会或者其他方式【征求专家和公—众的意见公告—的,时,间不得少于三十【日
?组织编制机关—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!公众的意《见并在报送审—批的:材料中附具意见采】纳情况及理由—
第二《十三条 市、县(】市)人民政》府在批准县(市)、!镇总:体,规划、乡规划前【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!征求相关《部门意见必要时【组织召开部门审查会!议
第《二十四?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城乡规划组织【编制机关可以按照】规定的权限和—程序修改《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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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。)上:级人民?。。政府制定的城乡【规划:发生变更《提出修改规划要求或!者导致?规划依?据,发生重大变化—的;
(二)!行政区划调》整确需修《改规划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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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因国家重》。大建设工程》确需修改规划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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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经评估!确,需修改规划的—;
《 (五?)城乡规划的审批机!关,认为应当修改规划】的,其他情形
【 修:改总体规划》强制:性内容的《组织编制机》关应当组织有关部】门和专家对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】总结评?。估,并向原?审批机关提出专题】报告经同意后方可】编制修改《方案并按《原审批?程序:。报批
修改】城市总体《。规划:。非强制?性内容的由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编?制修改方案报同级】人民政府审》批并报原审批机【关备案;修》改,镇总体规《划非强制《性内容?的由: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!。修改方案按原—。审,批程:序报批
第【。二十五条 —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城乡规】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!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!序修改控制》性详细规划
】 (一)因总体规】划修改?导致:控,制性:详细:。规划必须相应—修改的;
》
,。 (二)因有【关专:项、专业规划—、城:市设计的《编制需要《。对,控制性详《细,规划进?行相应修改的;
】
: (三)因实施国】家、省、市》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!改的;
【(四)规划》实施中经《组织编?制机关组织论证认】。为确需修改的
! 修改控制性详【细规划强制性内容】的,组织:。。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!的必要性《进,行论证征求规划地】段,内利害关《系人的意《见并向原《审批机?关提出专题报告经】原审批机《关同意后方可编制】修改方案修改后的】控,制性详细规划—应当依照《原审批程《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!划修:改涉及总体规划【的强:制性:。。内容的应当先修【改,总体规划
— 修?改控制性详细规划】非强制性《内容:的,。。由组织编《制机关对修改方【案,进行论证、审查征求!规,划地段?内,利害关系《人的意见《后报原审批机—。关审批
《。
修改乡规划、村庄!规划:的应:当依照?本,条例第十三条、第十!六条规?定的审批程序报【批
第二—十六条? , ,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。城乡规划组》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!规定的权限》和程序?修改修建性详细规】划
(一【)因控制性详—细规划的修改导致修!建性详?细规划必须》相应修改的;
】 (二)因历史】建筑、历史》文化街区、历史文】化名镇(村)、自】然文化遗《。产保:护,、地质灾害和其【他,涉及公共利益—原,因,导,致修建性详细规【划必须?相应修改的;
】 (三《)规划实施中经组织!编制机关组织论证】。认为确需修》改,的;
(四】)法律、《。法规规定的其—他情形
— 按:照前款?规定确?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将修【建性:。详细规划的修改【原因、修改方案予以!公示公示时间不得】少于七日并应当采取!听,证会等形式听取利】害关系人的意见因】修,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!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!依法给予补偿
】重要地块《的,修,建性详细《规划的修改应当【由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或者镇人民【政府报市、县(【市)人?民政府审《查同意
第二十!七条 ? 需要?进行环?境影响评价的—城乡规划经批准后】在实施?范围、适用期限【、规模、结构和【布局等?方面进行重大调整】。或者修订的组织编制!机关应?。当依照国家》有关规定重新或者】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!价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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