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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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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】 为:了,加,强城乡规《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!布局改善人居环境】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!面协调可《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!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。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条例
第二条! 本条例适—用,于本市行政》。。区域:内城乡规《划的制定和实—施以及?在规划区《内进:行,的建设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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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条例所称城!乡规划包《括城市规划》、镇:规划、?乡规划和村庄规【。划城市规划、镇【规划分为总》体规划和详细规划】详细规划分为控制】性详细?。规划和修《建性详细规划
! 本条例所称—规,。划区是指城市、镇】和村庄的《建成区以及因城乡】。建设和发展需—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!的,区域
第三【条 ?市、县(《市)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(以下】简称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)负责本行政】区域: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!。作
《 区人民政府应【当依据市《人民政?府的委托承担本【行政:区,域内城?乡规划管理工—作
乡【(镇)人民政府应当!依照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的规定》。负责:镇规划、《乡规划?、村庄规划的—组织编制、上报【、实施和监督管理】工作
有关行政】管理部门应当—按,照各自职责依—法做好城《乡规划管理的—相,关工作
第—四,条 市、县(【市)、区人》民政府应当将城乡】规划的编《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!级,财政预?算
第五条— 市、县》(市)和镇、乡【应当制定城市—规划和镇、乡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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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县(:市)、?区人民政府根据本】地农村经济》社会发展水平按照】因地制宜《、切实可行的—原则确?定应当制定村庄【规,划的区域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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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六条 城乡【规划和建设应—当保护历史建筑【、历史文化街区、历!。。史文化名镇》(,村)等历史文化遗产!保护:。城乡特?有风貌
》第七条 经依法】批准的城乡规划是】城乡建设和规划【管理的依据未经【法定程序不得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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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!遵守经依法》批准并?公布的城乡规划【服从规划管理
】第八条 城乡规划】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当自城乡规划—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!在政府网站或者指】定展示场所公布城乡!规划的?文本以?及主要?图纸法律、行政【法规规定《不得公开的内容【除外
第九条 】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有权就涉—及其利害关系—的建设活《动,是否符?。合规划的要求向【城乡:规划主?管部门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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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位和个人】可以通过书》面、电话或者其他形!式向:城乡规?划,主管部门或者—其他有关《部门举报、控告违】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!。乡规划?主管部?门或者其他》有关部?。门对举报、控告应】当及时受理并组【织核查、处理
第!十条 城乡规【划管理实《行,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!、,建设:用地规划《许可证、建》设工程?。规划许可证、—。乡村建设规》划许可证《。。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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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市、!县,(市)、区人民政府!应当:开,。展城乡规划科学研】究推广先进技术增】强城乡规划的—科学性?;应当?创新管理模式通过】调控引导、行政许】可、公?共服:。务、联?动监管等多》种,方式提高规划制【定、实施和》监督管理的效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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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当加强自然资!源和地理空间—数据库?的建设?促进: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!之间的信息》共享
第十二条】 :市、县(《市)人民政府设立城!。乡规划委员会研【究审议城乡规划【工作中的重要问【题城乡规划委—员会的组《成形:。式、议事《制度等由市、县(市!),人民政府制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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