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, 第:三章 火《灾预防
第】十,八,条 : 公共消《防设施应当与城乡】其他基础设施同步】规划设计、建—。设和管理与》相应:的城市、区域火【灾,风险、?危害评估程》。度相适?应公:共消:防设:施在投入使用前【由建设?单位组织公安机【关,消防机构、有关【部门和单位共—同验收供水、供电、!供气、通信等单位】应当加强对有关公】共消防设施的—维护、管理保障其】正常使用
— : 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的建设工—程应:当符合?城乡规划和》城乡消防规》划的消防要求城乡】规划和城《乡消防规划确定【的公共消防》设施用地《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!途;确需改》变用途的规划部【门在审批《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!消防机构《同意:并由有关部门和公】。安机关消防机构【按照规划《要求另?行确定用地
! 县(市》、区)、乡(镇)】人民政府依法编制、!。审批乡(镇)、村】庄建设规《划时应当执行国【家和省有关》建筑设计《防火:规范保证防火—间距:和消防车通道符【合消防安全要求【
【消火栓?、消防水池及其他】固定消防设施的拆除!、移动应当经当【地公安?机关消防机构同【意
第十九【条, , 建设?工程的消防设计、】施,工必须符合国—家工程建设消防【技术:标,准,;没有国家标准的】应当符?。合地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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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、地!方工程?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尚!未,规定或者应用新【技术、新产品、【新工艺产《生的:。不能:适用:国家、地方标—准的由省公》安机关消防》机,构会同省住房城乡】建设部门组织有【。关,专家评审评审意【见作为消防设计【、审核、验收、【备案的依据专—。家评审?具,体办法由省公安【机关:会,同省住房城》乡建设?部门制定《
第二十条【。 建设《工程施工《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!应当在审查报—告中专门说明—。消防审?查意见建设工程消】防,设,计不符合消防—技术标准《。强制:。性要求?的不得出《具施工图审查合格】书,;审:查结果应当提供给公!安,机关消防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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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国家!、地方工程建设消】防技术标准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!案的:建,设工程负责》审批建设工程施工】许可的部门作出施】工许可决定后被许可!人应当将《。消防设计文件和【施工许可文件报送】。公安机关《消,防机构备《案
第二十一】条 下列》建设工程新》建、扩?建、改建、装修的】。建设单位和》个,人应当将消防设【。计文件报送》公安:机关消防机》。构审:核未经审核合—。格不得擅自施工;】。。建,设工程竣工后应【当向公安机关—消防:机构申请消防验收】未经验收合》格不得投入使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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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《)国家规《定的大?。型人员密集场所【和,其他特殊建》设,工程;
》 (二)10!00平方米》以上的地《。下建筑?;
《 ?(三)建筑》高度超?过100《米的居住建筑建【。设工程;
【 : (四)《1,万平方?米,以上的丙类火灾危险!性厂房?、仓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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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?五):国家级、省级重点】建设项?目
— ,跨,行政区域的建设工】程由共同的上一级公!安机关消防机—构负责消防》审核和验收》
第二十二条】 对依《法应当进行》。竣工验?收,消防备案的建设工】程建:设单:位、:个人在报住》房城:乡建设部门工程【竣,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报!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!案
?。 公安—机关消防机构应当】。对竣工验收消—防,备案:的建:。设工程及时抽查;】抽查:不合格的《应当在5个》工作日内书》。面通知建设》单位:、个人?。改正并告知》住房城?乡建设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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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】设有建筑《消防:设,施,的建设工程竣工【后建设单位》、个人应当委—托检测机《构对:建筑:消防设施《进行技术检测未经】。检测合格不予—消防验收、》备案:
: ? 单位和个人可【以委托?有资质?的技术服务机—构对自动消防设施】、机械防烟排—烟系统和火灾—危险性较《大的场所的电—气系统进《行维护保养每年至】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!系统正?。常使:用
第二十【四条 《建设工程的消防【产品和具有》。防火性能《要求的建筑构件【、建筑材《料、装?。修,。装饰材料未经—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!得安装、使用;已进!入施工现场的建【设,、施工和监理单【位应:当核查产品市—场准入文《件和产品质》量检验、检测合格】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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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五条 《公众聚?集场所在投入使用】、,营业前应当向—县级: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!构申请?消防安全检查—未经消?防,安全检查或者经【检查不符合消—防安:全要求的不得投入】。使用、营业
】 公众聚集场所!扩大经营面》积、变更经营—场所或者经》。营性质的《应当重新办理消【防安全检查手—续;变更名称、【主,要,负责人的《应当申请变更消防】安全:检查的有关》事项: ,
第二十》六,条 申请从事消】防设:施检测、维护维【修、消防安全监【测、:消防技术咨询等【。消防技术服务—的机构应当具备【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!的证明材《料经省公安》机关消?防机构许可方—可开展消防》技术服务活》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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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有独立法人资格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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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有,健全可行《的质量保障体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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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三)有】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!相适应的仪器设【。备与检验检》测能力并通》过计量认证》;
【(四)有规定数【量,的职业资格》人员:或者与消防技术服】务范围相《适应的专业技术人】。员
省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!理消防技术服务【机构:的申请后应》当在20日内对【申请进行实地审核】、组:织评审符合条—件的:予以许可;》不符:合,条件的?不予许可并书面【说明理由
第】二十七条 禁【止以公安机》关消防机《构的名义生产、【维修:、销售消防产—品,;禁止伪《造、变造、倒卖、】租借消防产品的有】关证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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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在本省生产、销售!消防产?品的企业《、代:理商、经销商应当向!省公安?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省!公,安机关消防机构【应当在3个工—作日内查验有—。关,证明文件《并通过?互联:。网向:社会公布其基—本信息?和查验?结果
第二【十八条 《 发:。。生过火灾的建(构】),筑物在继续使用前】应当进?行消防安《全状况、消防设【施,、电气?的评估?、检测?符合消防安全要求】的方:可继续?使用
第二【十九条? 任何单位—和,个,人不得向公共场所、!下水道?、地下工程、—公共水域、普通【废弃:物处理场所倾倒、】处置、遗《弃易燃易爆》危险:品;:。不得:使用流动油罐车、加!气车:在可: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!所进行加油》、加气作业;不得】在室内?燃放烟花《爆,竹
生】产、储存、经营、】输配燃油或者燃【气,。的必须按《照规定采取消防【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泄!漏
第三十条】。 建筑消防设【施施工安装单—位应:当按:照核准的资质—许可范?。围承接建筑消防工】程施工时按照规定配!备建造师和工程技术!人员
第三十一!条 历《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、!名村:、,名街和?用于经营活》。动的民宅《应,当符合消防》安全要?求具体管理办法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
!。
《 统一规划新建的!农村住宅区应—当设:置必要的《防火间距及配—备相应的消》防设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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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二条 》 公路(铁路)【。隧道应当按》照有关规定》和标准设置》消防设施、设备
! 《 机动车《、船:舶等交通《工具应当按照规定配!有灭火、《。逃生器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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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 人!员密集场所应当【设置明显的》消防安全标识—和疏散逃生》线路图并《向公众宣传防火、灭!火、:疏,散逃:生等方法《
? 公共—娱乐场所《应当:设置声?。音或者视像警报【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!及时播放火》灾警报引导安—全疏散
》 《 托儿所、幼儿园】、学校、养老—院、福利院、—医院等单位应急疏】散时:应当对婴幼儿、【学生、老人、—残疾人和病》人等采取《优先保护措施—
第三十—四条 公》安机关消防机构在】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!火灾隐患应当—通知有关单位—或者个人立即采取】措施消除;对—具有下列《情形之一不及时消】除可能?。严,重威胁?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!险,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!时查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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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《。)人员?密集场?所疏散通道、—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!者严重堵塞》不具备安全疏—散条件的;》
《 (二)—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!坏不具备防火灭【火功能的;
! (三)人员密!集场所违《反消防?安全规?定,使,用、储存、经营易】燃,易爆危险品的—;,
(】四)公众聚》集场: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!。采用易燃、可燃【材料装?修装饰?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!亡,的;
— , (五)》其他可?能严重威胁公—共安全的火灾隐【患 :
第三十五条 !列入国家发布的消】防行业?特有工种或者—。国家消?防职业?标准的从业人员应当!通过消防行业职【业技能鉴定》方可上岗;下列人员!。中未列?入的应当经》过专门培训机构培】训并经考试合—格,方可上岗
】 (一》)消防安全重—点单位的消防—安全管理人和—专、兼职消防人【员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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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?)使用、生产、储】存、经营、运输、销!。毁易燃易爆危险【品单位的《从业人员;
! (三)人员】密集场?所涉及?消防工作的》从业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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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四)消!。防设施?施工:安装、?检测:、维护、管理—、操作人员》和消防控制室值班】人员
《 ? 建筑《消,。防设施施工安—装单位?的,建,造师和?。工程技术人员应当】。。经公安机关消防【机构、住房》城乡:建设部门培训—合格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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