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?。 第三章 【火灾:预防 》 第十八条  公共!消防设?施应当与城乡其他基!础设施同步》规划设?计、建设和》管理与相应》的城市、区》域火灾风《险,、危害评估程度相适!应,公共消防设施在【。投入使用前由建设】。单位组织公安机【关,消防机构《、有:关部门和单位共同】验收供水、供电、】供气:、通信等单位应当】加强对有关》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!、管理保《障,其正常?使用 《    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的建【。设,工程应?当符:合,。。城乡规划《和城乡消防》规划:的消防要《。。求城乡规划》和城乡消防规划确定!的公共消防设施用】地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改变用途;确!需改变用途的—规划部门在审批时】应当:。征得公安机关—消,防,。。机构同意《并,由有关?部,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!构按照?规,划,要求另行确定—用地    【 县(市、区—)、乡(镇)人民政!府依法编制、—审,。批乡(镇)、—村庄建设规》划时应当《执,行国家和省有关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!证防火间距和消防车!通道符合消》防安全?要求?     消火】栓、消防水池及其】他固定消《。防设施的《拆除:、,移,。动应当经当地—公安:机,关,消防机构《同意 第—十九条  建设工程!的消防设《计、:施,。。。工必须符合国家【工程:建设消?。防技术标准;—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!符合地?。方标准 《     》国家、地方工程建设!消防技术标准尚【未,规定或者《应用新技术、新【。产品:、新工艺产》生的不能适》用国家、地方标准】的由省公安机—关消防机构》会同省住房城乡【建设部门组》织有关专《家评审评审意见作为!消防设计《、审核、验收、备】案的依据专》家评审具体办—法由省公《安机关?会同省?住房城乡建设部门】制,定, 第二十条【  建?设工程施工》图,设计文件审查机【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!专,门说明消防审查【意,见建设工《程消:防,设计:不符合?。消防技术标准—强制性要求》的不:得出具?施工:图审查合格》书;审查结果应当】提供给公安机—关消防机构 【    《按照国家、》地方工程建》设消防技术标准【需,要进行消防设—计备案的《建设工?程负责?审批建设工》程施工?许可的部门作出施】工许可决定后被许可!人应当?。将消防设计文件【和施工?。许可文?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!机构备案 【第二:十一条  下—列,建设工程新》建、扩建、改建、】装修的建设单位【。和个人应《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!送公安机关消—防机构审核未经审】核合格不得擅自【施工;建设工程【竣工后应当向—公安:机关消?防机构申《请消防验收》未经验收《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!     (一)国!家规定的大型人员】密集场所和其—。他特:殊建设工程;— ,  :   (二)—1000平方米以上!的地下建筑》;   》  (三)建—。筑,高度超过100米】的居住?建,筑建设?工程;     !(四)1《万平方米以上的丙】类火灾危《险性厂房、仓库; !    《 ,(,五)国家级、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】  ?   跨行政区域】的建设工《程由共同的上一级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!责消防审核和验【收 《第二十二条  对依!法,应当进?行,竣工验收消》防备案的建设工程】建设单位、个人【。。在报住?。房城乡建设部门【工程竣工验》收备案?。前应:当报:公安机关消》防机构备案》。   《  公安机关消【防机构应当》对,竣工验收《消防备案的》建设工程《及时抽?。查,;抽查不合格—的应当在5个—工作:日内书面通知建【设单位、个人改正并!告,知住房城乡建设部】门, ?第二十三条》 , 设有?建筑消防设施的建】设,。工程竣工《后,建设单位《、个人?应当委托检》测机:构对建?筑消防设《施进行技术检—。测,未经检测合格—不,予消防验收、备【。案 ?    《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!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!构对自动消防设【施、机?械防烟排烟》系统和火灾危险【性较大?的场所的电气系统】进行维护《。保,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!检测确保系统正常使!。用 第二十四】条  建《。。设工程?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!。火性能要《求的建筑构件、建】筑材:料、:装修装饰材》料未经检验机构【检验合格不得安【装、使用;》已进入施工现—场的建设《、施工?和监:理单位应当核查【产品市场《准入文件和产品质量!检验、检《测合格文件 【 第二十五条  】公众聚?。集场所在《投,入使:用、:营业前应《当向县级以上公【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!消防安?全,。检查未经消防—安全检查或者—经检查不《符合消?防安全要求》。的不得投《。入使用、营业  !。   公众聚—集场:所扩大经营面积、】变更经营场》所或者经营性质【的应当重新办理【消,防安全检查手—续;变更名称、主要!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变!更消防?安,。全检查的有关事项】 第二》十六条?  申请从事—。消防设施检测、维】护维修、消防安【全监测、消防技【术咨询等《消防技?术服务的机》构应当具备下列【条件并提交相—应的证明材料经【省公安?机关消防机构许可】方可开展消防技术服!务活动     !(一)有独立—法人资格; !  :  (二《)有:健全:可行的质量保—障体系;《     —(三)有与消—防技:术服务项《目相:适应的仪器设—备与检验检》测能力并通过—计量认证;》     (四】),有规定数《量的职业《资格:人,员或:者,与消防技术服务范】围相:适应的专业技术【。。人员    【 省公安机关消【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!。服务机构的申请【后应:当在20日内对【申请进行《实地:。审核、组织评审符合!条件的予以》许可:;,不符合条《。件,的不予许可并书面】说明:。理由: 第二》十七条  禁止【以公安机《关消防机《构的名义《生产、维修、销【。售消防?产品;禁《。止伪造、变造、倒卖!、租借?消防产品的有—关证明文件  】   在本》省生产、《销,售消防产品的企业、!代理商?、经销商应当向省公!安,机关消防机》。构备案省公》安机关消防机构应】当在3个工作日内查!。验有关证明文件并】。通过互联网向—社会公?布其基本信》。息和查验结果 【 :。第二十八条》  发生过火—灾的建?(构)筑《物在继续使用前【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】。状况、消防设施、电!气的:评估、检测符—合消: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继!续使用 —。第二十九条  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!共,。场所、下水道、地下!工程、公共水—域、普通废弃物处理!场所倾倒、》处置、遗《弃易燃易爆危—险品:;不:得使用流动油罐【车、加气车在可【能威胁公《共安:全的场所进行加油】、加气作业;—不得在室《内燃放烟花爆竹 】     》生产、储存》、经营、输配燃油】或,。者燃气的必须按【。照规定采取》消防安全措施—防止发?生泄漏 第三】十条  建筑消防】设施施工《安装单位应》当按照?核准的资质》许可范围承接建筑消!防工程施工时按【照规:定配备建《造师和工程》。技术人员 第三!十一条  历史文】化名城、名》镇、名村、名街和】。用于经?营活动的民》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!要求具体管理办【法由省人民政—府规定 》     统一【规划新建的》农村住宅《。区应当设置必要的防!火间距及配备相应的!消防:设施 第》三十二条《  公路(铁路)】。隧道应当按照有关】规定和?标准设置消防设施】、,设备 ?      机动】车、船?。舶等交?。通工具?应当按照《规定配有灭火—。、逃生器材 — :第三十三条 — 人员密集场所【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!安全标识和疏散【逃生线路图》并向:公众宣?传防火、灭火—。、疏散逃生等方法 !    《  公共娱乐场所应!当设置声音或者【视像警报装置在火灾!发生初期及时播放】火,灾,警报引导安全疏散】      托儿!所,。、幼儿园、学校、】养老院、福利院、医!院等单位应急疏【散时应当对》婴幼儿、学生、【老人:、残疾人《和病人等《。采取优先保护措【。施 : 第三十四条【  公安机关—消防机构在消防监】督检查中发》现,火灾隐患应》当通知有关单—。位,或,者个人?立即采?取措施?消除;?对具有下《列,情,形之:一不及时消除可能】。严重威胁公》共,安全的应当对危【险部位或者场所【予以:临,时查封    】。  (一)人员密】集,场所疏散通道、安全!出,口数量不《足或者严重堵塞【。不具备?安全疏散条件的; !      —(二)建筑消防设施!严重损?坏不具?。备防火灭火功能的】;     【 (三)人》员密集?场,所违反消《防安全规定使用【、储存?、经:营易燃易爆危险品】的;      !(四)公众聚集场所!违反消防技术标【准采用易燃》、可燃材料装修装】饰,可能:。导致重大人员—伤亡的; —  :   (五)其他可!能严:重威: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!患 第三—十五:条,  :列入国家发》布的:消防行业特》有工种或者国家【消防职业《标准的?。从,业人员应当通过消】。防行业职《业技:能鉴定方可》上岗;下列人员中】未,列入:的应当经《过专门培训机构培训!并经考试《合格方可《上岗     】 (一?)消防安全重点单位!的消防安全管—理人和专、兼职【消防人员; 】     (二)】使用、生《产、储?存、经?营、运输、》销,毁易燃易爆危—。险品单位的从业【人员; 》    《 (:三)人?员密:集场所涉及消防工】作的从业人员; !    《。  :(四)?消防设施施工安【。。装、检测、维护、管!理、操作人》员和消防控制—室值班人员  】    建筑—消防设?施施:工安装?单位的建造师和工】。程技术人员应—当经公安《机关消防机》构、住房城乡建【设部门培《训合格 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