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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章? 火:灾预防?
第十—。。八条 《。公共消防设施—应当与城乡其他基础!设施同步《规划设?计、建设和管理与相!应的城市、区域【火,灾风险、危害评估程!度相适应《公共消?防设施?在投入使用前由建设!。单位组织公》。安机关消防机—构,、有关部门和单【位共同验收》供,水、供电、》供气:、通:信等单位应当—加强对有关公共【消防设施《的维护、管理保【障其正?常使用
!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的建设工程应】当符合城乡规划和】。城乡消防规划的【消防要求城》。乡规划和城乡消防】。规划确?定的公共消防设施】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改?变用途;《确需改变用途的规划!。部,门在:审批时应当征得公】安,机关消防机构同【意并由有《关部:门和公安机》关消防?机构按照《规划要?求另行确定用地【
县(】市、区)、》乡(镇)《人民政府依法编制、!审批乡(镇)、村】。庄建设规划时应【当执行国家》和省有关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】保证防?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!。符合消防安全要求】,
《 消火栓、消【防,水,池及其他固定消【防设施?的拆除、移动—应当经当地公—安,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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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九:条 建设》工程的?消防设计、施工【必须:符合:国家: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!准;没有《国家标准的应当符】合地方标准
】 , 国?家、地方工程建【设消防技《术标准尚未》规定:或者应用新技术、新!产品、新工艺产生的!。不能适用国家、地】方标准?的由省公安机关消】防机构会同省住房】城,乡建:设部门组织》有关专家《评审:评审意见作为消防设!计、审?。核、验收、备—案的依据专家评审】具体办法由》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住!房,城,。乡建设部门制—定
第二十【条 建设工程施】工图设计文件—审查机构应当—在审查报告中专门】。说明消防审查意见】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】。不符合消《防技: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!不,得出具?施工图审查合格书;!审查结果应当提【供给公安《机关消防机》构
按照!国家、地方工—程建设消防技术标】准需要进行消防【设计备案的》建设工程负》责审批建设工程施】工许可的《部门作出《施工:许可决定《后被许可《。人应当将消防设计】文件:和施:工许可文件报送公安!机关消防机构—备,。。案
《第二十一条》 下列建》设工:程新建、《。。扩建、改建》、装修的《建设单位和个—人,应当将消防设—计文件报送公—。。安机关消防机构审】核,未,经,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!工;建设工程—竣工后?应当向公安机关消】防机构?申请消防验》收未经验《收合格?不得投入使用
【
(一)】国家规?定的:大型人员密》集场所和《其他特殊建》设工程;
》
, ? (二)1》。000平《方米以上的地下建】筑;
(!。三)建筑高》度超过?100米的居住建】筑建设工《程;
】(,四)1?万平方米以上的丙】类火灾危险》。。性厂房、《。仓库;
— , (五)国—。家级、省级重点【建设:项目
—。 跨?行政区域的》建,。设工程由共》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!消防机构负》责消防审核》。和验收
第【二,十二条 对—依法应?当进:。行竣工验收消防【。备案的建设》工程建设单》位、个人《在报住房城》乡建设部门工程【竣工验收备》案前应当《。报公安机关》消防机构《备,案
公安!。机关消防机构应【当对竣工验》收消: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及!时抽:查;抽查不合格【的应当在5个—工作日?内书面?通知:建设单位、个人改】正并:告知住房《城乡建?设部门
第二】十三条 设有【建筑消防设施—的建设?。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!。、个:人应当委托检测【机构:对建筑消防》设施进行技术—。检测未经检测合【。格不予消防验收、备!案
《 单《位和个人可以—。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!务机构对自动—消防设施《、机械防《。烟排烟?系,统和火灾危险—性较:大的:场所的电气系—统进:行维:护保:养每年至少》进行:一次检测确保系统】。。。正常使用
第二!十四条 》建设工程的消防【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!要求的?建筑构件、》建筑材料、装修【装饰材料未经检验】机构检?验合格?不得安装、使用;】已进入施《工现场的建设—、施工?和监理?单,位应当?核查:产品市?场准入文件和产【品质量检验、检【测合格?。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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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— 公?众聚集场《所在投入使用、【营业:前应当向县级以【。上公安?机关消?防机构申请消—防,安全检查《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!者经检查《。不符合消防》安全要求的》不得:投入使?用、营业
】 公众《聚,集场所扩大》经营面积、变更经】营场所或者经营性】质的应?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!检查手续;变—更名称、主要负【责人:的应:当申请变更》消防安全检》查的:有关事?。项,
第二十六条 ! 申请从事》消防设施检测—、维:护维修、《。消防安全监测、消防!技术:咨询等消防技术服】务的:机构应当具备下列】条,件并提交相应的证】明,材料经省公》。安,。机关消防《机构许可方可开【展消防技术》服务活动
】 (一)有独立法!人资格;
【
《 (二)有健—。全可行的《质量保障体》系;
(!三)有与消防—技,。术服务?项目相适应的—仪器设备与检—验检测能力并—通过计量认证—;
(四!),有规定数量的—职业资格人员—。。。或者与消《防技术服务范围相】。适应的专业技术【人员
》 ?省,公安机关消防机构】受理:消防技术服务—。机构的申请后—应当在20日内对】申请进行实地审【核、组织评审符合】。条件的予以》许可;不符合条【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!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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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【 ,禁止以公《安机关消防》机构的名义生产、】维修、?销售消防产》品,;禁止?伪,造、变造、倒卖、租!借消防产品的有关】证明文件
】 在本省生产【。、销售消防产品【的企业、代理商、经!销商应当向省公【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!省公安机关消—防机构应《当在:3个工作日内查验】有关证明文件并【通过互联网》向社会公布其基本信!息和查验结果
】
第二十八条 】。。。发生过火灾的建(】构,)筑物在《继续:使用:前应当进《行消防安全》状况、消防设施、】电气:的评估、检测符合】。消防安全要》。求的方可继续—使用:
第二十九条】 ,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,不,得向公共场所、下】水道、地下工程、】公共水?域,、普通废弃》物处理?场所倾倒、处—。置、遗弃易燃易爆】危险品;不》得使用流动油罐【车,、加:。。气车在可能威胁【公共安全《的场所进《行加油、加气作【业;:不得在室《内燃放烟花爆竹
】
生产【、储存、经营、【输配燃油《或者燃气的必—须按照规定采取【。消防:安,全措施防止发—。生泄漏
第三十!条 建筑消防设施!施工:。安装单位应当按照】核准:的资质许可范围【承接建筑消防工程施!工时按照规定配【备建造师《。和工程技术人—员,
第三十一条】 :历史文化名城、名镇!、名村、名》街和用于经》营活动?的民宅应当符合【。消防安全要求具体】管理办法由省—人民政府规定
!。 统》一规划新建的农【村住宅区应当设置】必要的防火间—距及配备相》应的消防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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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— 公路(铁路)】隧道应当按照—有,关规定?和标准设置消防设】。施、设备
! :机动车、船舶—等交通工具应当【按照规定配》有灭火、逃生器材 !
第三十三条 】。 人员密集场—所应当设置》明显的消《防安全标识和疏【散逃生线路》图并向公众宣传【防火、灭火、疏【散逃生等方法
】。 , : :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!置声:音或者视像》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!初期及?时,播放火灾警报—引导安?全疏散
】 托儿所》、幼儿园、学校【、养老院、福利院、!医,院等单位应》急疏散时应当—对,婴,幼儿:、学:生、老人、残疾【人,和病人等采取优先保!护措施
第三】十,四条 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】。。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!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!有关单位或》。。者个人立即》。采取措施消除—;对具有下列情【形之一不及时—消除可能《严重威?胁公共?安全的应当》对危:险,部位或者场所予以】临时查封《
》 (一)人员密集!场,所疏散通道》、安全出口数量【不足或者严重堵【塞不具备安全疏散】条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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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二)建!筑消防?设施严?重损坏不具》备防火灭《。火功能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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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三)人员】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!全规定使用、储【存、经营易燃易爆危!险品的;
》
《 (四)公众聚集!场所违反《消防技术《标准采用易燃、可】燃材料装修装饰可】能导致重《大人员伤亡的—;
【 (五)其他可【能严重?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!隐患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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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 】列入国?家发:布的消防行业特有】工,种或者国家》消防职业《。标准:的从业?人,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!职业技?能鉴定方可上—岗,;下列?人员:中,未列入的应》。当经过专门》培,训,机构: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!可上岗
! ,(一)消防》安全:重点单位的消—。防安全管理》人,和专、兼职消防人员!;
【。 (二)使—用,、生产、储》存、经营《。、运输?、销毁易燃易爆【。危险品?单位的从业人员;】
》 (三)人员【密集场所《涉及消?防工作的从》业人: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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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》四)消防设施施【工安:装、检测、维护、管!理、操作人员和消】防,控制室?值班人员
! 建筑消防设施】施工安装单》位的建?造师和工程》技术人员应当经公】安机关?消防机构、住房城乡!建,设部门培训合格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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