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三章 火灾》预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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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【公共消?防设施应当与城乡】其他基?础设施同步规划设】计、建设和管—理与:相应的?城市:。、区域火灾风险、】危害评估程度—相适应公《共消防设施在—投入使用《前由建?设单:位组:织公安机关消防机】构、有?关部门和单位共【同验收供水、供电】、供气、通信等【单位应当加强—对有关公《共,消防设?施的维护、管理【保,障其正常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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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【、改建、扩建的【建设工?程应当符合城乡【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!的消防要求城乡规】划和城乡消》防规划?确定的公共消防设】施用地任何单位和】。个人不得改变用【途;确需改变—用途的规划》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!得公安机关》消防机构同意—并,由有关部门和公【安机关消防机构按】照规划要求另—行确定用《地
—。 县(市《、区)、乡(镇)人!民政府依法编—制、:审批乡(镇)、村】庄建设规划时—应当执?行国家和省》有关:建筑设计防》火规范?保,证防火?间距和消防车通【道符合消防安全【要求
— 消火栓、【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!消防设?。施的:。拆,除、:移动应当经当—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!同意
》第,十九条 建设工程!的消防?。设计:。、施:工必:。须符:合国家?工程建设《消防:技术标准《;没有国家》标准的应《当,符,合地方标准
】 : 国家、地方工程建!设消防?技,。术标准尚未规定【或,者应用新技术—、新产品、新工【艺产生的《不能适用国家、【地方标?准的由省公》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!省,住,房城乡建设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】评审评审《意,。。见作为消防》设计、审核、验【收、备?案的依据《专家评审《具,体办法由省》公安机关会同省【住房城乡建》。。设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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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— 建设工程施—工图设计文件审【查机构应当在审【查报告?中专门?说,明消防审《查意见建设》工程消防设计不【符合:消防技术标准强制】性要求的不得出【具施工图《。审查:合格书;审查结果应!当提供给公》安机关消防机—。构
按】照,国家、?地方工程建设—消防技术标准需【要进行消防》设计:备案的建设工程负责!。。审批建设工程施工】许可的部门作出【施工许?可决定后被许可人】应当将?消防设计文》件和施?工许可文件报送【公安机关消》。防机构备案
第!二十一条 》 下列建设》工程新建、扩建【、改建、装》修的建设单》位和个人应当将【。消,防设计?文件报送公安机【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!审核合?格不得擅自施工;建!设工程竣工后应当】向公安机关》消防:机,。构申请消防验收【未,经,验收合?格不得投《入使用
!(一)国《家规定的《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!其,他特殊建《设工程;
】 :。(二)10》。00:平方米以上》的地下建筑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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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三)建【筑高:度超过100米的】居住建筑建设工【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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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1!万平方米《以上的?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!、仓库;
【 ?(五:)国家级、省级【重点建设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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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行政区!域的建设工程由共】同的:上,一级公安机关消防】机,。构负责消防审核和】验收
第二十】二条 对依—法应当进《行竣工验收》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!建设单位、个人【在报住房城乡建设】部门工程竣工—验收备案前应当报公!安机关消防》。机构备案
【。 公安机关消】防机构?应当对竣工》验,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!程及时抽查;抽查不!。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!作日内?。书面通知建设—单位、个《人改:正并告知住房—城乡:。建设部门《
第二十三条】。 ,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!的建设?工,程竣工?后建设单位、个人】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!建筑消防设施进【行技术检测》未经检?测合格不予消防验】收、备案
】 :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!有资质的技术服【。务机构对自》动消防设施、—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和!火灾危险性较大的】场,所的电气系统进行维!护保养每年至少进】行一次检测》确保系统正》常使用
第二】。十四条 建设【工,程的消防产品—和具有防火》性能要求的》建筑构件、建筑【。材料、装修装—。饰材料未经》检,验机:构检验?。合,格不得安装》、使用;已进—入施工现场》的建:设、施?工和监理单》位应当核《查产品市场》准入文件和产品【质量检?验、检测《合格文件
第二!十五条 公众聚】集,。场所在投入使用、】营业前应当》向县级以《上公安机关消防机】构申:请消防安全检—查未经消防安全检】查或者经检查不【符合消?。防安:全要求?的不得投入使—用、营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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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公众《聚集场所扩大—经营面积、变更经】营场所或者经营性质!的应当重《新办: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!;变:更名称、《主要负责《人的:应当申请变》更消防安全检查的】有,。关事项
第【二,十六条 《。 申请从事消防【设施检测、维—护维修、消防安【全监测、消》防技术咨询等消【防技术服务》的机构应当具—备下列条件并提交】相应:的证:明,材料:经省公安机关消防】机构许可方可开展消!防技术服《务活动
!(一)有独立法【人,资格;
】 (二)有【健全可行的质量【保障体系;
】 :。 (三?)有与消防技术服务!。。项目相适应的—仪器:设备与?。检验检测能力并通】过计量认证;—
(四】)有规定数量—的职业资格人员【或,。者与消防《技术服务范围相【适应的专《业技术人员
【。 : :省公安机《关消防机构受—理消防技《术服:务机构?的申请后应》当在:20日内对申请【进行:实地审核、组织评】审符合?条件的予以许—可,;不符合条件的不】予许可并《书面说明理由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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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禁!止以公安机关消防】机,构的名义《生,产,、维修、销售消【防,产品;禁止》伪,造、变造《、倒卖、租借消防产!品的有?。关证:明文件
【。 在本省》生产、销《售消防产品》的企业?、代理商、经销商应!当向省公安机关消】防机构备案省公【。安机关?消防机构应当在3个!工作日?。内查验有关证明文件!并,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!布,其,基本信息和查验结】果, ,
第二十八条 】 发:生过火灾的》建(构)筑物在【。继续使用前应当【进行消?防安全状况、消防】设施、电气的评估】、检测符合消防安】全要求的方可继续】使,用
第二十九】。条 :。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。。不得向?公共场?所、下水道、地下】工,程、公?共,水域、普通废—弃物处理场所倾倒、!处置、遗弃》易燃易爆危险品;】不得:使用:。流动油罐车、—加气:车在:可能威胁公共安全】的场所进行加油、】加气:作,业;不得《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!
: 生》。产、:储,存、经营、输配燃】油或者燃气的必须按!照规定采取消防安】。全措:施防止发生泄漏【 ,
第三十条 【 建筑消《防设施施《工安装?单位应?当按照核准的资质许!可,范围承?接建:。筑消防工程施—工时按照规定—配,备建:造师和工程技术人】员
第三十一条! , ,历史文化名城—、名镇、名村、名】街和用于经营—活动的?民,宅应当?。符,合消防安全要求具体!管理办法由省人【。民政府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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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【一规划新建的农村住!宅区应当《设置必要的防火间】距及配备相应的消】防设施
第三【十二条 公路(】铁路)隧道》应当按照有》关规:。。定和标准设置消【防设:施、设备
】 机《。动车、船舶等交通工!。具应当按照规定配有!灭火、逃生器—材
第三十三条! 人员密集—场所应当设置明显】的消防安全》标识和疏《散逃生?。线路:图,。并向公?众宣传?防火、灭火、—疏散:逃生等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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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?。公,共娱乐场所应—当设置声音或—者视像?警报装置在火灾【发生初期及》时播放火灾警—报引导安全疏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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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托儿所、—。幼儿园、学校、养老!院、福利院、医【院,。等单位应急疏散【时应:当对婴幼儿》、学生?、老人、《残疾人?和病人等采取优【先保护?措施 ?
:第三十四条 【公安机关消防机【。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!发,现火:灾隐患应当通知有】关单位或者个—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!;对具有下列情【。形之一?不及:。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!公共安全的应当【对危险部《位或者场所予—以临时查封》。。
— ,(一)人员密—集场所疏《散通道、《安全出口数》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!不具备安全疏散条】件的;
— ? (二?)建:筑,。消防设施严重损坏】不具备防火》灭火功能的;
! : (?三):人员密?集场所违反消防【安全规?。定使用、《。储存、经营》易燃易?爆危险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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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!公,众聚集场所违反【消防技?术,。标准采用易》燃、可燃《材料装修《装饰可能导致重【大人员伤亡的;【
(五!)其他可能严重【威胁:公共安全《的火灾隐患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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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第,三,十五条 》列入国?家发:布的消防行业特有】工种或者国家消【防职业标准的从业】人员应当通过消防】行业职业技能—。鉴定方可《。上岗;下列》人,员中未列入的应【当,经过专门培训—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!。格方可上岗
! :。 (一)《消防安全重》点单位的消防—安全管?理人和专、兼—职消防人《员;
】 (?二)使?用、生产、储存、】经营、运输》、销:毁易燃易爆》危险品?单位的从业人员;】
《 (《三)人员《密集:场所涉及消防工【作的从业人员;】
《 ?(四)消防设—施施工?安装、检测、—维护、管《理、操?。作,人,。员和消防控制室值】班,。人员
【 建筑消》防设施施《。工安装单《位的建造师和工程技!术人:员应当经公安—机关消防机》构、住房城》乡建:设部门培训合—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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