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, 第三章 火灾预】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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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— 公共消》防,设施应当与城乡【其他基?础设施同《步规划?设,计、建设和管理【与相应的《城市、区域火灾【风险、危害评估【程度相适应公—。共消防设施在投【入使用前由建—设单位?组织公安《机关消防机构—、有:关部门和单位共同验!收供水、供电、供气!、,通信等单位应当加】强对有?关公共?消,防设施的维护、管】理保:障其正常使用—
—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,的建设工程应—。。当符合城《乡规划和《城,乡消防规划的消防要!。。求城:乡,规划和城乡》消防规?划确定?的公共消防设施【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:改变用途《;确需改变用途的规!划部门在审》批时应当征得—公安机关《消防机构同意—并由有?关部:门和公?。安机:关消防机《构按照规划要求另】行,确定用地
】。 县(市、—。。区)、乡(镇—),人民政府依法编制】、审批?乡(镇)、村—庄,建设规划时应当执】行国家和省有—。关建筑?。设计防火规范保证防!火间距和《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!。安,全要求
— : 消火栓》、,消防水池《及其他固定消防【设施:的,。拆除、移动应—当经当地公》安机:关,消防:机构同意 》
第十九条 【 建设?工程的消防设—计、:。施工必须符合—国家工程建设—消防技术标准;没】有国家标《准的应当符合—地方标准
! 国:家、地方工程建设】消防技?术,标准尚未规定或者】应用新技术》、新产品、新工【艺产生的不能适用国!家,、地方标准的由省】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】会同省住房城—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!专家评审评审意见】作为消防设计—、审核?、验收、备案的依据!专家评审具体—办法由省公》安机关会同》省住房城乡建设部】门制定
第二】十条: 建设工》程施工图设计文【件审查机构应—当在审查报告中专门!说明消防《。审查意?。见建设工程》消防设计《不符合消《防技术标《准强制性要求的不】得出具施工图审查】合格书;审查结果】应当提供给公安机关!消防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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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按照国—家、地方工程—建设消防技》。术标准?需要: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!建设:工程负责审批建设工!程施工许可的部【门,作出施工《许可决定《。。后被许可人应—。当将消防设计文件和!施工许可文件报【送公安机《关,消防机构备》。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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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一《条 下《列建设工程新建、】扩建、改《。建、装修的建设【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消!防设计?文件报送公安机【关,消防机构审》。核未经审核合格【不得:擅自施工;建设【工程竣工后》应当向公安机关【消防机?构申:请消防?。。验收未?经验收合格不得【投入:使用
【 (一)国家规定的!大型人员密集场所】和其他特殊建设【工程;
!(,二)1000—平,方米以上的地下建】筑;
】(三)建筑高度【。超过100米的居】住建筑建设工程;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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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【)1万平方米以上】的丙类火《灾危险性厂》房、仓?库;
— (五)国家级、!省级重点建设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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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跨行政区域的【建设工程由共同的上!一,级公安机《。关,消,防机构?负责消防审核和【验,收
第二—十二条 对依【。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!消防备案的建设工】程建设单位、个人在!报住房城《。乡建设部《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!前应当报《公安:机关:消防机构备案
! ?公安机关消》防机:构应当对竣工—验收消防《备案:的建设工程及时抽】查;抽查不合格【的应当在5个—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!设单位、个人改正并!告知:住房城乡建设—部门 ?
第二十三—条 设有建筑消防!设施的建设工—程竣工后建》设单位?、个人应当委托检测!机构对建《筑消防设施进行技术!检测未经检测合【格不予消防》验收、备案
【 《单位:和个人可以委托有资!质的技术《服务机构《对自动消防设施【、机械防烟》排烟系统和火—灾危:险,性较大的场》所的电气系统进行】维护保养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!测确保系《统正常?使用
第二十】四,。条 建设工程的消!防产品和具》有防:。火性能?要求的建筑》构件、?建筑材料、装修装饰!材料未经检验机构】检验:合格不得安》装、使?用;已进入施工【现场的建设、施【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核!查产品市场准入文件!。和产品质量检验、】检测合?格,文件:
第《二十五条 》 公众聚《集场:所,。在,投入使用、》营业前应当向县级以!上公安机关消—防机构申请》消防安全检查未经】消防安全检查或【者经检查不》符,合,消,防安全要求的—不得投入使用、营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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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众【聚集场所扩大—经营面积《、变更经营场所【或者经营性质的应】当重新办理消防安】。全检查手续》;变更名称、主要负!责人的?应当申请《变更消防安》全检查的有关事项 !
第二十六条 】 申请从事》。消防设施检测、维】护维修、消防安全】监测:、消防技《术,咨询等?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!应当具备下列—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!明材料经《。省,公安机关消防机构】许可方可开展消防】技术服务活动
】 : (?。一)有独《立法人资格;【,
(【二)有?健全可?行的质量保障体系;!
—(三)有与消—防技术服务》项,。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!与检验检测能力并】。通,过计:量认证?;
《 (《四)有规定数量的职!业资格?人员或者与消防【技术服务范围相【适应的专业技术【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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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公【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!消防技术服务机【。构的申请《后应:当,在20日内对申请】进行实?地审核、组织评【审符合条件的予以】许,可;不符《合条件的不予许可】并书面说《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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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【 禁止?以公安机《关消防机构的名义生!产、维修、》销,售,消防产品;禁—止伪造、变》造、倒卖、》租借消防产品的【有关证明文件
! , ,。 在本?省生产、销售消防产!。品的企业、》。代理商、经销商应】当向省公安》。机关消防机构备案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】。构应当在《3个:工作:日,内查验有关证明文】件并通过互》。联网向社《会公布其基》本信息?和查:验结果
第二】十八条 发生过】火灾的建(》构)筑物在继续【。使用前应当》进行消防安全状况、!消防设施、》电气:的评估、检测符【合消:防安全要求的方【可继续使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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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九条 ? 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—得向:公共场?所、下水道、—。地下工程《、公共水域、普【通废弃物处理场所】倾倒、处《置、遗弃《易燃易爆危险品【;不:得使用流动油罐车】、加气车在可—能威胁公共》安全的场所进—。。行加:油、加气作业;不得!在室:内燃放烟花爆竹
】。
, ? 生产、储》存、经?营、:输配燃油或》者燃气的必须—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!全措施防《止,发生泄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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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【建筑消?。防设施施工安—装单位应当按照【核准的?资质许可范围承接】建筑消防工程施工时!按照规定配》。备,建造师?和工程?。技术人员
【。第三十一《条, :历史文化《名,城、名镇、名村、】名街:和,用于:经营活动的》。民宅应当《符合:消防安全要求具【体管理办法》由省人?。民政:府规定
】 , 统一规划新—建的农?村住:宅区应当设置必要】。的防:火间:距及配备相应的消防!设施
第三十二条!。 , 公路?(铁路)隧》道应当按照》有关:规定和标准设置【消,防设施、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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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机动车、船舶等!交,通工具应当按照规】定配有灭《火、:逃生:器材 ?
第三十三条【 人员密集场所】应当设置明》显的消防安全标识】和疏:散,逃,生线路图并》向公众宣《。传防火、灭火、疏】散逃生?等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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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】娱乐场所应》当设:置声:音或:者视像?警报装置在火灾【发生初期及时播放火!灾警报引导安全【疏散
》 托儿所【、,幼儿园?、学校、养老院【、福利院、医院等】。单位应急疏散时应】当对婴幼儿、学生、!。老人、残疾》人和病人等采—取优先保护》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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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四,条 公安机关【。消,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!。查,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!通知有关单位或者】个人:立即采取措施—消除;对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】不及时消除可—能严:重威胁公共安全的】应当对危险》部位或?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!
: (一)】人员密集场所疏【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数!量不足?或者:严重堵塞不》具备安全疏散—。条件的;
】 (二)建筑】消防设施严重损【坏不:具,备防火灭火功能的】。;
《 ? (三)人员—。密集场所违反—消防安?全规定使用、储存】、经营?。易,燃易爆危《险,品,的;
【 :。(四:)公众聚集场—所,违反消防技》术标准采《用易燃、可燃材【料装修装饰可能【导致重大人员伤亡】的;
《 《。。 (五)其他可能严!重威胁公共》安全的火《灾隐:。患
第》三十五条 列【入国家发《布的消防行业特有】工种或?者国家?消防职业标准的从业!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!业职业技《能鉴定方可上岗;下!列,人员中未列入的【应当经过《专门培训《机构培?训并经考试合—格方可上岗
】 《(一)消防安—。全重:点单位的消防—安全管理人和—专、兼职消防—人员;
】 (二)—使,用、:生产、储存、经【营、运?输、销毁易》燃易爆危险品—单位:。的从业人员》;
(!三)人员密集场【所,涉及消防工作的从业!人员;?,
—。 (四)消防设施】施工安装、》。检测、维护、管理、!。操作人员和消防【控制室值《班,。人员
】 建:筑消防设施施工安】装单位的建造师和】工,程技术人员应当经】。公安机关消防—机,构、住房城乡—建设:。部门培?训合格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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