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三】章 火灾预防 【。 : 第十八条》  公共消防设【施应当与《城乡:。其他基础设施同【步规划设计、建【设和:管理:与相应的城》市、区域火灾风险、!危害评估程度相适应!公共消防设施在投】入使用前由建设单位!组织公安机关—消防机构、有—。关部:门,和单:位共:同验收?供水、供《电、供?。气、通信等单—位应:当加强对有关—公共消防设》施的维护《、,管理保障其正常使】用 ?    新建—、改:建、扩建的建设工】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!和城乡消《防规:划的消防要求城乡规!划和城?乡消防规划确定的】。公共消?防设:施用地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!变用途;《确需改变用途的【规划部门在审—批时:应当征得公安—机关消防机》构同意并由有关【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!机,构按:照,规划:要求另?行确定用地》。     县【(市、区)、乡【(镇)人《民,政府依法编制—、审:批乡(镇)、村【庄建设规划时应当】执行国家和省—有关建筑设》计防火规范保证防火!间距: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!防安全要《求 ? , ,   消火栓—、消防水池及其【他固定消防设施的】拆除、移动应当经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!构同:意 《第十:九条  建》设工程的消防设【。计、施工必》须符合国家工程建】设消:防技术标准;没有】国家标?准的:应,当符:合地方标准  】 ,  国家、地方【工程建设消防技【术标准尚未规—定或者应用新技术、!。新产品、新工—艺产生的不能—适用国?家、地方标准的由】省公安机关》消防机构会同省住】。。房城乡建设》部门组织有关—专家评审评审意【见,作为消防设计、【审核、验收》、备案的依据专家评!审具体办法由省公】。安机关会《同省住房城乡—建设:部门制定 【第二十?条,  建设工程施工图!设计文件审查—机构:。应当在?审查报告中专门说明!消防审查意见建设工!程消防设计不符合消!防,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!的不得出具施工图】审查合格书》;审查结果应当提】供给公安机关消防机!构     【按照:国,家、地方工》程建设消防技术标】准需要进行消—防,设计备案的》。建设工?程负责审批建设【工程施工许可的部】门作:出施工许可决—定后:。被许可人应当将【消防:设计文?件和施工许》可文件?报送:公安:机关消防机构备【案 第二十【。一条  下列—建设工程新建—、扩建、改建—、装:修的建设单位和个】。人,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!报送公?安机:关消防机《构审核未经审核【合格不得擅自施工;!建设工程竣工—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!防机构?申请消防验》收未经验收合格不】得投入?使用 《    (一—)国:家规定的大型—。人员:密集场所和其—他特:殊建:设工程; 》     》(二)1000平方!米以上的《地下建筑; 【    (三)【建筑高度超过100!米的居住《建筑建设工程; !    (四)1】万平方米《以上的丙类火灾【危险性厂房、仓【库; ?  :。   (五》)国家级、省级重点!建设项?目    — 跨行政区》。域的建设工程—由共同的《上一级公《安机关?消防机?构负责消《。防审核和验》收 第二十二条!  :对依法应当进行【竣工验收消防备案】的建设?工程建设单位、个】人在报?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!程,竣工验收备案前【应当报公安》机关消?防机构备案 —   ?  公安机关—消防机构应当—对竣: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!设工程及时抽—查;抽查不》合格:的应:当在5个工》作日内书面通知【建设单位、》个人改正并告知住】房城乡建设》。部门 《 第二?十三条  》设有建筑《消防设施《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!设单:位、个人应当委托检!测机构对建筑消防】。设施进行《技术检测未经—检测合格《。不,予消防验收、备案 !。     单—。。位和个人可以委【托有资质的技—。术服务机《构对自?。动消防设施、—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和!火灾:危,险性较大的场所的】。电气系统进行维护】。保养每年至》少进行一次检测【确,。保系统正常使用 ! 第二十四条 【 ,建设工程的消防【产品和具有防火性】能要:求的建筑构》。。件、:建,筑材料、装》修装饰材料未经【检验机构检验合格】不得安装、使用【;已进入《施工:现场的建设、施【工和:。监,理单位应《当核:查产:品市场准入文—件和产品质量检【验、:检测合格《文件 第二十】五条  《公众聚集场》所在投?入使用、营业前【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!机关消防机构—申请消?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!。安全检查或者经检】查不符合消防安全】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!、营业?     公众聚!集场所扩《大经营面积、变更】经营场所或者—经营性质《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!安全:检查手?续;变更名称、主】要负责人的应当【申请变更《。消防安全检查的有】关事项 》 第二十六》条  申请从事消防!。设,。。施,检测、维护维—修、消防安全—监测、消防技术【咨询等消防技术【服务的机构应当【具,备下列条《件并提交《相应:的证明材料经省公安!机关消防《机,构许可方可开展消】防技术服《务活动   【  (?。一)有?独立:法人:资格;《    — (二)有健全【可行的质量保障体】系;    【 ,(,三)有与消防技术】。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仪!器设备与检验检【测能力并通过计量】认证;    】 ,(四)?有规定数量的职【业,资格人员或者与消】防技术服务范—围相适应的专业【技术人员  【   省公安机关消!防机构受理》消防技术服务机【。构的申请后应当在2!。0,日内对申请进行【实地审核、》。组织评审符合条【件的予以许可;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】许可并书面说—。明理由 第二十!七条  禁止以公】。安机关消防机—。构的名义生产—、维修、《销售消?防产:品;禁止伪造—、变:造、倒卖、租—借,消防产品的有关证明!文,件 :     在—本省生产《、销售消《防产品的企》。。业、代理商、经销】商应当向省公安【。。。机关消防《机构备案省公安机关!消防机构应当在3个!。。工作日内查》验有关?证明文件并通过互】联网向?社会公布其基本【。信息和查验结果【。 第二》十八:条  发《生过火灾《的建(构)筑—物在继续《使用前应当进行消防!安全状况、消防【设施、电《气的评估、检测【符,合消防?安全要求《。的方可继续使用 ! 第二十九条  任!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!公共场?所、下水道》。、地下工程、—公共水域、普通废弃!物处理?场所倾?倒、处置、》遗弃:易,燃易爆危险品;不】得,使用流动油罐车、】加气车在《可能威胁公》共安全的场所进【行加油?。、加气作业;不【得在室内燃》放烟花爆《竹,     —。生产:。、,储存、经营、输配】燃油或者燃气的【必须按照规定—采取消防《安全措?施防止发生泄漏 ! 第三?十条  《建筑消防设》施施工安装单—位应当按《照核准的资》质许可范围承接建筑!消,防工程施工时按照】规定配?备建造?师,和工程技术人—员 第》三十一?条  历史》文化名城、》。。名,镇、名?村、名街和》用,于经营活动的民宅应!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!具体管?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!规定:    》  统一规划新建】的农村住宅区—应当设置必要—的防火间《距,及配备相应》。。。的消防设施 第三!十二条  》公路(铁路)隧道】应当按?照有关规定》和标准设置消防【设施、?设备     】 机动车、船—舶等交通《工具应当按照规定】配有:灭,火、逃生器》材 《第三:十三条  》人员密集场所应【当设:置明显的消防—安全标识和疏—散,逃生线路图并—向公众宣传防—火、灭火、》疏散逃生等方法 !     公共【娱乐场所应当—设置声音或者视【像警报装《。置在:火灾发生初》期及时播《。放火灾警报》引导:。。安全疏散《    》 , 托儿所、幼—儿园、学《校、养?老院:、福利院、医—。院等:单,位应急疏散时—应当对婴幼儿、【学生、老人、残【疾人和病《人等采?取优先保护措施 】 第三十四条 】 公:安机关消防机构【在消防监督》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!应当通知有关—单,位或:者个人立《即采取措施》消除;对具有下【列情形之一不—及时消除《可能严重威胁公共】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!位或者场所》予以临时查封 【      (一】。)人员密集》场所疏散《通道:、安全?出口数?量不:足或者严重堵—塞不具备《安全疏散条》件的;   【   ?(二)建筑》。消,防设:施严重损坏不—。具备:防火灭火《功能的;《      (三!)人员密集场所违反!消防安全《规定使用、储存、经!营易燃易爆危险品】的;  》    (四)公众!聚集场所违》反消防?技术:标,准采用易燃、可燃材!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!重大人?员伤亡的; 【   ?  (五)其—他可能严重威胁公】共安全的《火灾:隐患 ? :第三十五条 — 列入国《家,。发布的消防行—业特有工种》或,者国:家消防职业标准的从!业人员?应当通?过消防?行,业职业技能鉴—定方可上岗;下列人!员中:未列入的《应当经过专门培【训机构?。。培训并?经考试合格方—可上岗?    》  (一)消防【安全重?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!。理,人和专、兼职消【防,人,员;  —   ?。 (二)使用、生】产、储存、经营、】运输、销毁易燃易爆!危险品单《位的从?业,人员;?      【(三)人员密—集场所涉及消—防工:作,的从业人《员;?   《   (四)消【防设施施工安装、检!测、:维,护、管?理、操作人员和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】员  《    建筑消防设!施施:工安:装,单位的建造师和【工程技术人》员,应当:经公安机关》消防:机构、住房城乡建设!部门培训《合格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