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! 火灾预防
】
第十八条 — 公共消防设施应】当与城乡其他基础设!施同步规《划设:计、建设和》管理与相应》的城市、区域—火灾风险、危—害,评估:程度相适应公共消防!设施在投入》使用前由建设单【。位组织公安机关消】防机构、有关部【门和单?位共同验收供水【。、供电、供气—、通信等单位应当加!强对有?关公共消防设—施,的维护?、管理保《。障,其正常使用
—
新建、】。改建、扩《建的建设工程应当】符合城乡规划和【。城乡:消防规划的》消防要求城》。乡规划和城乡消防】规划确?定的公共消防—设施用地任》何单位和个》人,不得改变用途;确需!改变用途的规—划部:门在审批《时应当征得公安机】关消防机构同—意并由有关》部门和公安机关消】防,机构按照规划—要求另行《确定:用地:
县(市!、,区)、乡(》镇)人民《。政府:依法:编制、审《批乡(镇)、村【庄建设规划时应当执!。行国家和省》有,关建筑设计防火【规范保证防火间【距和:消防车?通道符?合消防安全要求】。。
? 消火栓、【消防水池及其他固】定消防设施的拆【除、移动应当经【当地:公安机关消》防机构同意 —
第十九条— , 建设工程》的消防设计、施工必!须符:合国家工程建—设消防技术标准;没!有国:家标准的应当符合】地方标准
— : 国?家、地方工程—建设:消防技术标准—尚,未规定或者应用新】技术、新产品、【新工艺产生的不能】适用国家、地方标】准的由省公》安机关消防机构会】同省住?房城乡建设部—门,组织:有关专家评》审评审?意见作为消防—设计、审核、验【收、备?。案的依据专家—评审具体办法由省】。公安机关会同省住】房城乡建《设部门制定 —
第二十条 】。建设工程施工图【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!当在审查《报告中专门说—明消防审查意—见建设工程消防【设计不?符,合,消防技术标准—强制性要求的不得出!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!;审查?结果应当提供给【。公安机关消防机【构
【按照国家、地方工程!建设消防技术标【。准,需要进行消防—设计备案的建—设,工程:负,责审批建设工—程施工许可的部门】作,出施工许可决定后】被许可人应当—将,消防设计文件和施工!许可文件报送公【。安机关消防》机构备案《
第二十—一条 下列建设工!程新建、《扩建、改建、装修】的建设?单位:。和个人应当将消【防设计?文件报送公安机【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!审核合格不得擅自】施工;?建,设工程竣工》后应当向公安机关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】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!。得投入?使用:
? (一》。)国家规定》。的大: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!他特殊建设工程【。;
》 (二)1—000平《方米以?。上的地下建筑;
! ? ,(三)建筑高度超】过100《米的居住建》筑建设工《程;
(!四)1?万平方米以上的【。丙类火灾危险性厂】房、仓库;
【 , ?(,五)国家级、省级】。重点:建设:项目:
《 跨?行政区?域的:建设工程由共同的上!。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!构负责?消,防审核?和验收?
第二十二条 !。 对依法应当—进行竣工《验收消防备案—。的建设工程建—设单位、个人在【报住房城乡建设【部门工程《竣,工验:收备案前应》当报:公安机关消》防机构备案
】 公《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!对竣工验收消—防备案的建设—工程:及,时抽查;抽查不【合格的应《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!面通知建设单位、】个人改正并》告知住房《城乡建设《部门
《
第二十三条— , 设有建《筑消防设施的—建设工程竣工后建】设单位、个人—应当委托《检测机构对建筑消】防设施进《行技术检测未经检】测合格?不予消防《验收、备《案
单】位和个?。人可以委托有资质】。的技术服《务机:构对自动消》防设施?、机械防烟》排烟系统和火灾【危,险性较大的场所的】电气系?统,进行维护《保养每年至少进行】一次检测确》保,系统正?常使用?
第二十四条】 建设工程的消防!产品和具有防火性】能要求的建筑构件】、建筑?材料、装修装饰材】料未经?检验机构检》验合格不《得安装、使用;已】进入:施工现场的建设【、施工和监理单【位应当核查产品市场!。准入文件和产品质量!检验、检测合格文件!
第二》。十,五条 公众聚集场!所在:投入使用、营—业前应当向县级【以上公安《。机关消?防机:构申请消《防安全检查未—经消防?安全:检,。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!消防安全《要求:的不得投入使用、营!业
— 公众聚集》场所扩大经营面积、!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!营性质的应当重新】办理消防安全—检查手续《;变更?名,称、主要《负,责人的应当》申请变更消防安全】检查的有关事项
!。
,第二十?六条 申》请从:事,消防设?施检测?、维护维修》。、,消防安全监测、消】防技术咨询》。等消防技术服—务的机构应当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!相应的证明材—料经省公安机—。关消防机构许可方可!开展消防技》术服:务活动
!(一)?有独立法人资格;!
:
, (二)有】健全可行的质量保障!体,系;
】(三)有与消防【技术服?务,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!备与检验检测—能力并通《过,计,量认证;
》
: (四)有规定!数量的职业资格人员!或者与消防技术服】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!技,术人员
《
省—公安机关消》防机构受《理消防技《术服务机构的申请】后应当在20日【。内对申请进》行实地审核、组织】评审符合《条,件的予?以许可;不符合条】件的:不予许可并》书面说明理由—
第二十七条】 :禁,止以:公安机关消防机构】的名义生产、—维修、销售消防产品!;禁止伪《造、变造《、倒卖、租》借消防产品》的有关证明文—件
》 在?本,省生产、《销售消防产品的企】业、代理商、经销】商应当向《省公安?机关消防《机构备案省公安【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!3个工作日内查验有!关证:明文件并通过—互,联网:向社:会公布其基本信息】和查:验结:果
第二十【八条 ?。 发生过火》灾的建(构)筑物】在继续使用前应当进!行消防安全》状况、消防设施、电!气的评估、》检测符合消防安全要!求的方可继续使用 !
第?二十:九条 ?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向公共场》所、下?水道、地下工程【、公共水《。域、普通废弃物【处,理,场,所倾:倒,、处置、遗弃易燃易!爆危:险品;不得》使用流动油罐—车、:加气车在可能—威胁公?共安:全的场所进行加油、!加气:作业:;不得在室》内燃放烟花》爆竹
生!产、:储存、经营》、输配燃油或者【燃气的必《须按照规定采取【消防安全措施—防止发生泄漏 【
第三十条 】建筑消防设施施【工安装单位》应当按照核准的资质!许可范围《承接建?筑消:防工程施工》时按照规定》配,备建造师和工程技术!人员 ?
第三十一条【 历史文化名城、!名镇、?名村、名《街和用于经营活动的!民宅应当符合消【防安全?。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!省人民政《府规定
【 : 统一规划新建的】农村:住宅区应当》设置必要的防火间】距及:配备相应《的消防设施
【第三十?二条 公》路(铁?。路)隧道应》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!准设置消防设施【、设备
】 :。机动车、船舶等【交通工具《。应当:按,照规定配有灭火【、逃生器材
第!三十三条 人员】。密集场所应当设【置明显的消防安【全标识和《疏散逃生线路—图并向公众宣传【防火、灭《。火、疏?散,逃,生等方法
】 公《共娱:。乐场所应《当设置声音或—者视像警报装置【在火灾?发生初期及时播放火!灾警报引导安全疏】散
《 : 托儿所、幼儿】。园、学校、养老院、!福利:院、医院等单位应急!疏散时应当对—。婴幼儿、学生—、老人、《残疾人和病人—等采取优先保护措施! ,
第三十四—。条 公安机关消防!机构在消防监督检】查中发现火》灾隐患应当通—知有关单位》或者个人立即—采取措施消》除;对具有下列【情形之一《不及时消除可—能严重威《胁公共?安全的应当对—危险部位或者—场所予以《临时查?封
(!。一)人员密集—场所疏散通》道、安全出口数量】不足或?者严重堵塞不具【备安全疏《散条件的《;
? : (二》)建筑消防设—施,严重损坏《。不具备防《火灭火?功能的;
【 (三)人】员密集场所违反【消防安?全规:定使用、储存、经】营易燃易爆危—险,品的;
— : (四)公众聚】集场所违反消—。防技术?标准:。采用易燃、可—燃材料装修装饰可】能导致重大》。人,员伤亡的;》
,
, , , ?。。(五)?其,他可能?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!火灾:隐患
第三十】五条 列》入国家发布》的消防行业特—有工种或者国家【消防职业标准的从】业人员应当通过消防!行业职业技能鉴【定方可上岗;下【列人员中未》列入的应当经—过专门培训机构培】训并经?考试合格方可上岗
!
? (一)—消防安全《重点单位的消—防安全管理》人和专?、兼:职,消防人员;
【
—(,二,)使用、《生产、储存》、,经营、?。运输、销毁》易燃易爆危险品【单位的从业人员【;
《 (三—)人员密《集场所涉及消防工作!。的从业人员;【
,
《 (四)消防设】施施工安装》、检测、《维护、?管理、操作人员和】消防控制《室值班人员
【 《 建筑消防设施施】工安装单位》的建造师和工程技】术人员应当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!、住房城乡建—设部门培训合格 】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