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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五章》 建设工程—合同与造价 !第二十七条 建设】工程发包承包—实行合同《制推荐使用国家和】省制订的建设工程】合同示范文本—     建【立和推行建设工程】优质优?价激:。。励机制实行》质量创优的工—程项目发《包承包双方》应,当严:。格履行合同中—有关质量创优奖励的!约定 》 第二十八条 发!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!程合同签订后7【个工作日内将合【同文本?报工程所《在地建设行政主【管,。部门备案依法变更】合,同或:者签订补充协议【对,合同:造价、?工期:、质量标准、工程】。。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!。条款进行变更—的应当报《原备案机关备案【     —发包单位、承—包单位对合同—文本有异议》的以备案合同—为准 》 第二十九条 省!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及其工程造价—管理机构《应,当,根据:国家工?程,建设:规范:和,标准适时制定、发】布工:程造价计价依据 !   ? 依法?必须进行招标的【。建,设工程应当》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!建设工程造》价计价依据禁止建】设工程?参与各?方相互串通、高估冒!算牟取非法利—益 第【。三十条 建设—工程计?价方式?可,以采用?工程量清《单计价办《法或者定额计价【办法:。并在招标文》件和合同中明确【但两种计价办法不】得在同一工程项【目中混合使用 】 第《三十一条 》建设工程《竣工后承包单位【应当按?照合:同约定向发包单【位提交完整》的竣工?结算文?件;发包单位应当按!照国家规定时限【和合同约定及时完】成,审查 第】三,十二条 依法—必须进行招》。标的建设工程—竣工结算文件经承】包单位和发包单位】双方确认后10【日内由发包单位报工!程所在地工》程造价管理机构备】案 —第三十三条》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!合同约定支》付工程款不得拖延】付,款承包单位应当【。按照合同或者约定】及时足额支付劳【动者工资发》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!支付工?程款的承包单位可】以依法主张权利不】得以未取得工程款】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!     发【包单位、《承包单位履行—合同约定、支—付工程款和》劳动者?工资的情况作为建】筑市场信用评价的重!要,内容    【 ,。建立建设工程—领域劳动者工资支】付监控制度》和工:资保证金制》度具体办法由—省人:民政府制定》 第三十】四条 推行》建设工程担保制度】。实行建设工程承【包商履?。约担保的工程—发包单位、承—包,单位:应当同时提供等【。额支付担保、履约】担保 第三!十五条 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!以,接,受发:。包承包双方》委托进行建设—工程造?价纠纷的调》。解,  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