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标库

第四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

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执行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。
   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;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、协调。


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的采购,必须进行招标:
    (一)大中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;
    (二)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;
    (三)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、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;
    (四)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。


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,招标人应当将发布的招标文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,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,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。


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,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。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,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。


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,平等竞争,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,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。


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,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。
    禁止实施下列围标、串标行为:
    (一)借用他人名义编制投标文件,谋取工程中标;
    (二)伙同他人,串通投标谋取工程中标;
    (三)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,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条件;
    (四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
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,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