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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四章 建】设工程招标》投,标 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!招标投?标应当按照》招标投标《。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执行任【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—非法干涉招标投【标活动? ,     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!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】定具体负责对建设工!程招标投标》活动的监督管理【;招标投标》综,合监:管部门对招标投标】管理工?作进行指导、协调 ! 第》二十一条 下列建】设工:程项目的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、监理以【及,与工程建设》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!料,的采购必须进行【招标     】(一)大中》型基础设施、—公,用,事业:。等关系社会》公共利益《、,。公众安?全,的建:设工程;    !。 (:二)全部或者部【分使用国有资—金投资?或者国家融资—的建设工程》; :     》(三)使《用国际组织或—者外国政《府贷款?、援助资金的建设工!程;  》   (四)国家】和省:规定必须《招,标的:其他:建设工?程 《 第二十二—条 :依,法必须招标的—建设工?程,招标人应当将发布的!招标:文件同时报建—。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并在确定中标人【之日起15日内向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提:交招标投标情况【。的书:面报告?。 第—二十三条《 招标人有权自【主选择招标代—理机构委托其—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!具有编?制招标文件和组织】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!办理招标事宜 ! 第二十四条 招!标代理机构应—当依法经营平—等竞争在招标人【委,托的范?围内:。办理:。招标事宜不得—泄露: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!的情况?和资料?不得:损害国家利益—。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!他人合法权益 【。 第二十五条! 投标人不得以低】于成本?的报价竞标不得相】互,串通投标报》价  《。   禁《止实施下列围标、】。串标行?为     【。(一)?。。借用他人名义—编制投标文件谋取】工程中标《。。; :   ?  (?二)伙同《他人串通《投标谋?取工程中《标;: :    (三)允】许,他人以自己的名义】。参加投标为他人【谋取中?标提供条件;  !   (四)法律、!法规禁止的其他行】为 第二】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!按照合同的约定履】行义:务不得向他》人转让中标项目 ! 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