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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?三章 建设工—程发包与《承包 第【十一条? ,建设工程依据国【家和省有关》规定实行招标发【包,或,。。。者直接发包》  ?   建设》工,程发:。包应当?具备以下《条件    【 (一?)发包单位必须【是依:法成立的能够—承担民事责任的【法人或者其他组【织,; ?    (二)已经!依法办?理工程立项审批【、核准或者》备案手续; 【 ,  : (三)已》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!。手续;?。   《。  (四)已经依法!取得建设规》划许可证; —   ?  (五)有满足】。工程发?包所:需的技术资料和文】件;  》   (六)工程建!设资金已经落实; !。     (七)法!。律、法规规》。定的其他条件 【 — 【第,十二条 禁止—发包:单位从事《下列行为  【  : (一?)将应当由》一个承?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!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!包给几个《承包:单位:;     (】二)低于工程成【本发包工程;  !   ?(三)低于建设工程!。。勘察、设计、监【理等收费标》准发:包工程; —    (四)以】。降低:建设工程不》可竞争费《。用为条件发包—工程; 《     (—五)压缩合理建设】工期:; ? ,   (六)—明示或者暗》示勘察、设计—、施工等单位违反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!降低工程质量和安】全生产条件;—   《  (七)明—示或者暗示施工单】位,使用:不合格的建》筑材料、建筑—构配件和设备;【    》 (八)法律、【法规禁止《的,其他行为 !第十三条 禁止从】事下列承揽业务行为! , ,    (一)未取!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!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!可范:。围承揽业务》; ?    (》二)以转《让、出租、出借【资质证书或者提【供图章?图签等?方式:允许他人以本单【位的名义承揽业【务;  》 , , (:三,)采:用贿赂、提供回扣】等不正?当手段承揽业务;】     (四】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!其他行?为, ? 第?十四条 提倡—对建设工《程实行总承》包     实】。行工程施工总承包】的工程?总承包单《。位对外专《业工程分包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】的应当向分包工【程项目现场派驻相】应的管理《人,员并就分包》工程与分包单位【承担连?带责任 《 第十—五条 两个以上【的承包单位联合承】包工程资质类别不同!的按照各方资质【。证书许可范围—承揽工程《;,资质类别相同—的按照较低资质等级!许可范围《。承揽工程《。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!明确主承包单位【由其负?责整个工程项目【的总体协调 】 :第十六条 禁止【。承包单位从事下列】转包行为 —   ? ,(一)勘《察、设计《、施工承包单—位不履行《合同将全部勘—察、设计、施工【交由其他人完成;】     (【二)施工承包单位将!其承包的全》部建设工程》肢,。解后: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!包给其?他人; 《    《。 (三)施工承【包单位?未在现场设立项目】管理机构《或者施工《现,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!要工程管《理人:员不属于承包单位工!作人员; —。   ? (四?)法律、法规禁止】的,其他行为 ! 第《十七:条 禁?止承包单位从—事,下列违法分包—行,为 ? ,  :  (一)承包【单位将专业工—程和:劳务作?业分包给不具—备相应资《质条件的单》位;   —  (二)合同中】未约定又未经—发包单位认可承包单!位将:其承:包的部分工程交【由其他?单位施工; —     (三】)承:包单位将工》程主:体结构的施工分【包,给,其他单位;   !  (四)分包单位!将,其,分包的建《设工程再分》包;   —  (五)法—。律、:法规禁止的其他行】为 : 第十八条】 招标代理机构、造!价咨询机构》。不得同时接受—发包单位和承包【单位在同一项目【。中的中介《服务委托监理单位、!招,标代理机构、造价咨!询机构不得转—让工程?业务监理单》位与施工单位有隶】属关系或者其他利】益关系的应当实行】回避 第十!九条 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、公安机》关、:司法机关《应当密切《配合:加,。强,对建设工程发包、承!包以及施工环境的综!。合治理依《法查处非《法经营、强》迫交易、欺行—霸市等?违法:犯罪行为  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