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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】 建设工程发包【与承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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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,一条 ?建设工?程,依据国家《和省有关《规定实行招标发【包,或,者直接?发包
【 建设工程发包应】当具备以下条件
! ? (一)发包单位必!须是依法成》立的能够承担民事】责任的法人或—者,其他组织;
】 : ,(,二)已经依》法办理工程立项审批!、核准或者备案手】续;:
? ?(三:)已经办理建设用地!批,准手续;
》
: (四)已经依!法,取,。得建设规划许可【证;
》 (《五)有满足工程发包!所需的技《术资料和文》件;
— (?六):工程建设资金—。。。。已经落实;》
,。。
, (七)法】律,、法规规定》的其:他条件
《
【
第十】二条 ?禁止发包单位—从事下?列行为
— (《一)将应当由一个】承包单位《完成的建设工程肢】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!几个承包单位—;
? : (二)低—于工程成本》发包工程;
! (三)低—于建设工程勘—察、设计、监—理等收?费标准?发包:工程;
!(四)以降低—建设工?程不:可竞争费用为条件】。发包工?程;
(!五,)压缩?。合理:建设工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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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六)明示或!。者暗示勘察》、,设,计、施工等单—位,违,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!准降低工程质量和】安全生产条件;
】
? (七)明—示或者暗示施工单】位使用不合》格的建筑材料、建筑!构配件和设》。备;
《 (》八)法律《。。、法规禁《止的其他行》为
第【。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!列承揽业务行为
】
: : (一)未取得资质!证书承揽业务或者超!越资质?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!务;
》。 (《二,)以转让、出—租,、出借资质证书【或者提供图章图【签等方式允》许他人?以本单位的》名义承揽《业务;
《
? , (三)采用贿【赂、提供回扣等不正!当手段承揽业务;】
,
(四【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!。。其他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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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四条 提》倡对:建设:工程实行总承—包
》 实行工程施工】总承包?的工:程总承包单位对外】专业工程分包或者劳!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向!分,包工程项目现场派驻!相应的管理人员【并就分包《工程与分包单—位承担?连带责任《
,。
? 第十五条 —两个以上的》承包单位联合承【包工程资质》类别不?同,的按照各方资质证】书许可范围承—。揽工程;资》质类别相同的按照较!低资质等级许可范】围承揽工程实行【联,合承包的应当明确】主承包单位》由,。其负责整个》工,程,项目的总体》协调
《
:
第十六条 —禁止承包单位从事下!。列转包行为
—。
(—一)勘察、》设计、施工承包单位!不履行合同》。将全部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交由其他人【完成;
》。 : (二)施—工承包单《位将其承包的—全部建设工程肢解】后以分?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!其他:人;:
—(三)施工承—包,单位:未在现场《设立项目管》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!的项:。目,负责人及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不!属于承?包,单位:工作人员;》
《。。 :(四)法律、—法规:。。。禁止的其他行为 】
第十!七条 禁止承—包单位从事》下列违法分包行【。为
? ? (一)承包【单位将?。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!分包给?。不具备相《应资质条件的—单位;
【 (二)合同中】未约定又未经—。发,包单位认可承包单】位将其承《包的:部,分工程?交由:其他单位施工;
!
(三)承!包单位将工》程主体结《构的施工分》包,给,其他单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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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四):分包单位将其分【包的建?。设,工程再分包》;
》 (五)法律【、法:规禁止的其他—。。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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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—招标代理机构、造价!咨询机?构不得同《时接受发包单位和承!包单位在同一项目】中的中介服务委托监!理单位、《招标代?理机构?、造价?咨询机构不得转【让工程?业务监?理,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!属关系或《者其他利益关系【的应:当实行?回避
【第十九?。条 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、公安机关、司】法机关应当密—切配:合加强对建设—。工程发包、》承包以?及施:工环境?的综合?治理依法查处—。非,法,经营:、强迫交易、欺【行,霸市等违法犯罪行】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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