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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章 建】设,工程发包与承—包 》第,十一:条 建设工程依据】国家和?省有关规定实—行招标发包或者【。直接:发包     建!设工程发包应当【具备:以下:条,件    — (一)《发包单位必须是【。依法成立的能够承担!民事责任的法人或】者其他组织;  !   (二)已【经依法办理工程【立项:审批、核准或—者备:案手续; 》。。     (三)】已经办理建设用地】批准手续《;   》  (四)已经依】法,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!; : ,。    (五)有满!足工程发包所需的】技术:资料和?文件; 《  :   (六)工程】建设资金已经落实】; ?    (七—。)法律?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条件 ! ? 第十二【条 禁止发包单【位从事?。下,。列,行为    【。 (一)《将,应当:由一个承包单—位完成的《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!部分发包给几—个承:包单位; 》     (二)低!。于工程成本发包工程!;    — (三)《低于建?。设工程勘察、设计】、监理等《收,费标准?发包工程;   !  (四《)以降低建设工程不!可竞争费用》为条:。件发包工《程;   — ,。 (五)压缩合理建!设工期;  【。  : (六)明示或者暗!示勘察?、设计、施工等单位!违反:工程建?设强制性《。标准降低工程质【量和安全生产条件】;     (七!)明示或者暗示施工!单位使?用,不合格?。。的建:筑材料、建》。筑构配件《。和设备;    ! ,(八)法律、法【规禁止的《其他行?为 》。。 第十三条》 禁止从事下列承揽!业务:行为     】(一)?未取得资质》证书承揽业务或者超!。越资质等级许—可,范围承揽业务;【  ?  : (二)以转—。让、出租、》出借资质证书或者】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!允,许他人以本》单,位的名义承揽业【务; 《    (三)【采用贿赂、提—供回: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!业务:;,     (四】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!其他行为 】 第十四条 提倡对!建设工程实行总【承包:     实行工!程施工总承包—的工程总《承包单位对外专【业工程分包或者【。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!向分包工程项—目现场派《驻相应?的,管理人员并就分包】工程:。与,分包单位承》担连带责《任 《 第十《五条 两个以上的】承包单位联合承包】工程资质类》别不同的按》照各:方,资质证书许》可范围承揽工程【;资质类别相同的按!照较低资质等级许】可,范围承揽工程实行】联合承?包的应当《明确主承《包,单位由其负责整个工!程项目的《总,体协调? 《 第:。十六条 禁止承包单!位从事?下列转包行》为  《   (一)—勘察:、设计、施工承包单!位不:履行合同将》全部勘察《、设计、《施工交由其他人完】成; ?   ?。  :(二)施工承—包,单位将?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!程肢解后以分包的】名义分?别转包给其》他人;   【  (?三)施工承包单位】未在现场设立项目】管,理,机构或?。。者施工现场的—项目负责人及主要】工程管理人员—不属:于承包单位工作【人员;  —   (四)法律、!法规禁止《的其他行为 ! 第》十七条 禁》止承包单《位从事下列违法分】包行为 》 ,    (一)承】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和!劳,务作业分《包给:。不具:备,相应资质条件—的单位;   】  (二)合同【。中未约定又未经发】包单位?认可承包单位将【其,承包:的部分?工程交由《其他:单位施工《;    【 (三)承包单【位将工程主》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!其他:单位;     !。(四)?分包单位将其分【包,的建设工程再分包】;     【(五)法律、法【。规禁:止的其他行为 ! 第十八条 招】标代理机构、造价】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!受发包?单位和承包单位【在同一项目中的中介!服务委?托监理单位、招标代!理机构、造》。价,咨,询机构?不得转?。让工程?业务监?理单位与施工—。单,位有隶属关系—或者其他《利益关系的应当实行!回,避 : 第十九【条 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、公安机关【、司法机关应当密】切配合?加,强对:建设工程发》包、:承包以?及施工环《境的综合治》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!、强迫交易、欺【行霸市等违法犯【罪行为 《  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