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 《 第七章 —市政:公用事业特许经营】 第》四十三条 市政】公用事?业实:行特许经营制度 】。 ,    特许经营制!度是指人民政府【对市政?公用领?域的公共资源—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!的特定行业》通过市场竞》争,。机制许可投资经【营者在一定范—围,和期限内《建设、?经,营市政公用事业产】品或者?提供服务的制—度 ?第,四十四条 特【许经营的《范围    【。 (一)城市供水】、供气、《供热; 》    (》二)城市排水及污水!处理;     !(,。。三)城?市绿化的养护;【     (四】)城市公共客运; ! ,    (五)【城市生活垃圾处置、!清运项目;   ! , (六)利》用城市公共区域【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!。告及实物《造型:;     【(七)城市》道路、桥梁、隧道】、,公共管沟、广—。场、:公共:停车场、洗》车场:;     【(八)州(》。市)人民政府确定实!行,并,报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备—。。案的其他特》许经:营项目     !特许: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!点、规模《、,经营方式等因—素确定一般不超过1!。0,年最长不得超过3】0年     法!律、行?政法规对特许经营】的范围?。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!其规定 《。 ,第四十五《条 ?特许经营权出—让方案?由城: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!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!跨行政区《域,的特许?经营权出让方案由相!关的城建《主管部门联合—编制报其共》同的上一级人—民政府批准 —  : ,  经批准的出让】方案城建主管—部门应?当在批准之》。日起15日内向省建!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备案 —第,四十六条 特【。许经营权出》让,。方案上报前城建主】管,部门应当公开听取公!众意:见     特】许经营权出让方【案批准后《城,建主管部门应—当向社会《公布具体的特许经】营项目 第四十】七条 特许经营】权出让通过》招标投标、公—开拍:卖的方式确定不【具备招标《投标、公开拍卖【条件:的经:县级以上人》。民政府同意通过【公众媒体和》场所公示《15日后在指—定场:所采用协商、挂牌】等,方式确?定 第四十—八,条 县级以上城建!主管部门应》当将拟确定》的特许经营》者向社?会公示公示不得【少于20日》无异议的应当在【公示期届满后—20日内向特许经营!者颁发特许经营许】可证领取特许—经营:。许可证的特许经营者!。应当自收到许可证】。之日起20日—内与当地人民政府】授权的管理部门签】定特许经营协议 】   ?。 , 未取得特许—经营许可《。证,的单位?和个人不得》从,事特:许经营活动 —     特许经营!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统一印制【;特许?经营协议的示范【文本:由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制定并公布》 , ,第四:十九条? 在特许经—营期:。限,内协议双方认—为特许经营协议【需要变?更,或,者解除的应》当协商?确定未达成一致【的任:何一方不《得变更或者》解除原?协议法律《、法规另有规定【的除外?     —特,。许经营者认为确需提!前,终止特许经营—协议的应当提出书面!申请城建主》管部门?自收:到申请之日起3【个月内提出意见并】。报同级?人,民政府?批准后10日内作出!答复:终止特许《经营协议《的应当明《确终:止协议的时间并【签订解除特许经营】的协议解除》特许经?营的协议生效—前原特许《经营协议继续有效】特许经营者应当保证!正常:的,经营与服《务     【特许经营协》议,终止的终止前—城建主?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!例规定的《程序重新选择特【许经:。营者 第五十条】 特许《经营权出让收—入应当?全额上?。。缴财政  —。。  : 获得特许经营权的!经营者应《当依法?履,行普遍?服务义务并享有【。通过合法《经营取得合理回【报的权?。利    — 特许?经营:者承担政府公益【。性指令任务造成【经济损失的由—该人民?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! 第五十一条【 :特许: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!为 ?    (一)将】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!或者:擅自转让《、出租、处置、【抵押属?国,。有,资产的特许经营设】施,、生产设备; 【    《 (二)未按特许经!营,协议约定《从事特?许经营活动》不履行普遍服务【义务产品和服务质】量不符合标准不【履行:养,护、维修和》。更新改?。造义务危及公—。共安全、公》共利益;  【 ,  (三《)擅自停业、歇【业; 《    (四)法】律、法规禁止的【。其他行为 第五十!二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应当建立社】会公众参与机—制保:障公众对《特许经营的实—施情:况进:行监督  —  : 县级以《上城建?主管部门应当制【定特许经《。营项目的临时—接管预案采取—有效措施保证市政】公用产品供应与【服务的连《续性和?稳定性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