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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!章 市政公用【事业特许经》营
第四十】三条: 市政公用事业实!行特:许经营?制度
特!许经营?。制度是指人》民政府对市政—公用领域的公—共资源和直接关系】。公共利益的特定【行业:通过市场《竞争:机,制许可投资经营者在!一定范围和》期,限内建?设、经?营市:政公用事《业产品或者》提供服务的制度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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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。十四条 》特许经营的范—围
》 (?。一)城市供水、供】气、供热;
【 (二)城】市,排水及?污水处理;》
? (《三)城市绿化的养护!;
— (四)城市公【共,客运;
】 (五)《城市:生活垃圾处》置、清?。运项:目;
《 (》六)利用城市公共区!域或者空间设置【户外广告及实物造】型;
【 (:七,)城市道路、—桥梁、隧《。。道、公?共管沟、广场、【公共停车场、洗【车场;?
—(八)州《(市)人民政府确定!实行并报省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的其他特许经【营项目
】 特许?经营期限根据—行业特点、规模【、经营方《式等因素确定一般不!超过10年最—。长不得超《过3:0年
— 法?律、行政法规对特许!经营的范围》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!。其规定
第四十五!条 特《许,经营权?出让方案由城—。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!报同级人民政—府批准?跨行政?。区,域的特许经营—权,出让方?案由相关《的城:建主管部门联—合编制报其共—同的上一级》人,民,政府批?准
? 经》批准的出让方—案城建主管部门应当!在批准之日起1【5日内向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
第四十六】条 : 特许?经营权出让方—案上报前《城建主管部》门应当?公开听取公众—。意见
】特许经营《权出让方案批准后城!建主管?。部门应当向社会公】布具体的《特许经营《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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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条 】特,许,经营:权出让通过招标投】标、公?开拍卖的方式确定不!具备招标投标、公】。开拍卖条件的经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【。。同,意,通过公众《媒体和场所》公示15日后在指】定场所采用协商【、挂牌等方式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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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八条— 县级以上城建】主,管部门应当将—拟确定的特许—经营者向社会公示】公,示,不得少于20日【无异:议的应当《。在,公示期届满后—20日内向特许经营!者颁发?特许经营许可证领】取特许经营许—可证的特《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!许可证之日起2【0日内与当》地人民政《府授权的《管理部门签定特许】经营协议
! 未取得特许经【营许:可证的单位和个【人不得从事特许经】营活动
》。 特许—经营许可《证由省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;!特许经营协》议的示范文》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制定并公布
【第,四十九条 在特】许经营期《限内协议双方认【为特许经营协议需】要变更或《者解:除的应当协商确定】未达成一致的—任何一方不得变更】或者解除《原协议法律、法【规另:。有规定?的除外
— 特许经营【者认为确需提前【终,止特许经营协议的】应当提?出书面申请城建主】管部门自收到—申请之日《起3个?月内提出意见并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】准后10日内作出答!复终止?特许:。经营协议《的应当明确终止【协议的时间并签订解!除特许经《营的协议解除—。特,。许经营?。的协议生效前原特许!经营:协议继续有效特【许经营者应当—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!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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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—许经营协议终—止的终?止前城建主管部【门应当按照本条例】规定的程序重新选】择特许?经营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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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,十条 特许经营权!出让收?入,应当全额上》缴财政?
》 获得?特许经营权的经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普!。遍服:务义务并享有—通过合法经营取【得合理回报》的权利
— 特许经—营者承担政府公【益性指令任务造成】经济损失《的由该人民政—府给予相应的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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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一条 】特许经营《者不得有下》列行: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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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将!特许经营权》设定:担保或者擅自—转让、出《租、处置、》抵押:属国有资《。产的特许经营设【施、生产设备;
! (二)【未按特许经营协【议约定?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!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产!品和服务质量—不符合标准不履行养!护、维修和更新改造!义务危及公共安全、!公共利益;
】 (三)擅【。自停:。业、歇业《。;
》 :(,四)法律、法规禁】止的其他行为—
第?。五十二条 —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建立》社会:公众参与机》制保障公众对特【许经营的《实施情?况进行监《督
县级!以上城建主管部【门应当制定特许经营!项,。目的临时接管预【。案,采取有效措》施保证市政》公用:产品供应《与,服务的连续》。性和稳定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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