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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, 第七章 市!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! 第四十【三条: 市政公用—事业实行特》。许经营制度  】   ?特许经营制度是【指人民?政府对市政公用【领域的公共资源【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!的特定行业通过市】场竞争机制许—可投资经营者在一定!范围和期限内建设、!经营市政公》用事业产品或—者提供服务》的制度? 第四十四—条 特许经营的范!围,     (一)!城市供水、供—气、供热;   ! , (二)城》市排水及污》水处理;  【   ?(三)城市》绿化的养护; 】    (四)城】市公共客《运;:   《  (?五)城市生》活垃圾处置、清运】项目;    】 (六)利》用,城市公?共区域或者空间设】置户外广告及—实物造型;   !。  (七)城市道路!、桥梁、隧》道、公共管沟、广场!、公共停车》场、洗车场;—    》 (八?)州(市)人民政】府,确定实行并报省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,的其他特许经营【项目     】特许:经营期限根据—行业特点《、,规,。模、:经营方式等因—素确定一般》不超:。过10年最长—不得超过3》。0年     】法律、行政法规【。。。。对特许经营》。的范围和期限另【有规定的从其规【定 第四十五条 ! 特:许经营权《出让方案由城—建,主管部门组织编【制报同级《人民政府《。批准跨行政区域的特!许经:营权出让方》案由相关的城建主】管部门联合编—制报其共同》的上一级人民政府】批准     】经批准?的出让方案城建主管!部门应当在批—准之日起1》5日内向省建设行政!。主管:部门备案 第四十!六条 《特许经营权出—让方案上报前城建】主,管部门应当公开【听取公?众意:见     特】许经营权出让方【案批:准后城建主管部门】应当向社会》公布具体的》特许经营项》目 第四十七条】 特许经营权出】让通过招标投—标、公开拍》卖的方式确》定不具备招标投【标、公?开拍卖条件的经县】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同意》通,过,公众:。。媒体:和场所公示15日后!在,指,定场所采用协—商、挂牌等方—。式确定 》第四:十八条? 县级以》。上城建主管部—门,应当将拟《确定的特许经—营者:向社:会公示公示不得【少,于20日无异议的】应当在公示期届满】后20日《内向特许《经营者颁发》特许经营许可—证领取特许》经营:许可证?。的特许经营》者,应当:自收到许可证之【日起20日》内与:当地人民政府—授权的管《理部门签定特许经营!协议     】未取得特许经营【许可证?的单位和《个人:。不得从事特许经【营活动  —   特许经营【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统一印制】;特许经营协议的】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制定并公布 】第四:十九条 《 在特许经》营期限内协议—双方认为特许—经营协议需要变更或!者,解除的应当协商【确,定未:达成一致的任何【一方不?得变更或者解除【原协议法律、法规另!有规定的除外— :    特许经营者!认为确需提前终止】特许经?营协议的应当提出】书面申请《城建主管部》门自收?到,申请之日《起3个月内提出【。意见并报同级人民】政府批?准后10日》内,作出答复终止—特许经营协议—的应当明《确终止协《议,的时间并签订—解除特许经营的协议!解除特许经营的【。协议生效前原特【。许,经,营协议继续》有效特许经营—者应当保证正常的经!营与服务  【 ,  特许经营协【议终止的终止前城】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!本条例规定》的程序重新选—择特许经《营者 第五十【。条 特《许经:营权出让收入应当】全额上缴财政  !  : 获得特《许经营权的经—。。营者应当依法履【行普遍?服务义务《并享有通《过合法经营》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! ,  : ,  特?许经营?者承:担政府公益性—指令任务造成经【济损失的由该人【民政:府给予相应的补【偿 第五》十一条 特—许,。。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!为     【(,一):将特许经营权设【定担保或者擅自转】让,、出租、《处置、抵押属—国有资产的》。特许经营《设施、生产设备; !     (—二)未?按特许经营协—议约:定从事特许经营活】动不履行普遍服务】义务:产品和服务》。质量不?符合标准不履行【养护、维修和更【新改造义《务,危及公共安全—、公共利益》;     (】三)擅自停业、歇业!;     (】四)法律、法规禁止!的其他行为 — 第五?十二条 县—级以上?人民:政府:应当:建,立社会公众参—与机制保障公众【对特许经营的实【施,情况:进行监督   】 , 县级以上城建主管!部,门应当?制定特许经营项【目的临?时接管预案采取有】效措施保证》市政公用产品供应与!服务的?连续性?和稳定性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