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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七章 市政公用】事业:特许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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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条 市!政公用事业》。实行特许《经营制?度
【特许经营《。制,度是指人民政—府对市政公用领域】的公共?资源和直接关系公】共,利益的特定行业【通过市场《竞争机制许可—投资经营者在—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建!。设、经营《市政公用事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】务的制度
第四十!四条 ? ,特许经?营的范围《
: (一)城】。市供:水、供?。气、供热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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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?城,市,排水及污水处理;
!。
《 (:三)城市绿化的养】护;
【 (四)《城市公共客》运;
【。 (五?)城市生活垃—圾处置、清运项【目;
】(,六)利?用城市公《共区域或者空—间,。设,置户外?广告及实物造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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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】城市道?路、桥梁、》隧道、公共》管沟、广场、公共停!车场、洗车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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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:八,)州(市)》人民政府《。确定实行并报省建设!。行政:。主管:部门备案的其他特】许经营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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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—许经营期《限根据行业特点、】规,模、经?营方式等《因,素确定一般不—超过:10年最长不得超】过3:。。0年
》 , 法律、》行政法规对特许经】营的范?围和:期限另有规》定的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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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十五条 特许】经营:权,出让方?案由城建主管部门】组,织编制?报同:级人民政府批—准跨行政区域的特许!经,营权出让方》案由相关的城建【主管部门《。联合:编制:报,其共同的上一级人】民,政府: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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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批准的!出让方案《城建主?管部门应《当在批准之日起1】5日内向省》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备案【。
第?四十六条 特许】经营权出《让方案上报前—城建主管部门—应当公开听取公众意!。见
—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!案批准?。后,城建:主管部门应当向社】会公布具体》的特许经营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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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条— 特许经》营权出让通过—。。招标投标、公开【拍卖的方式》确定不具备招标投标!、公开拍《卖条件?的经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公!众媒体和《场所公?示15日后在指【定场所采用协商、】挂牌等方式确定
!第四十八条 县级!以上城建主管部门】应当将拟确定—的特许?经营者向社会公示】公示不?得少:于2:0日无异《议的应当在公示期】届满后20日内向】特许:经,营者颁发特许—经营许可证领—取特许经营许可证】的特许经营》者应:当自收到许可证之日!起20日内与—当地人民政府—授权的管理部门签定!特许经营协议—
? 未《取,得特许?经营许?。可证:的单位和个人—不得从事特》许,经营:活动
?。
特许经】营许可证由》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统一?印制;特许经营协】议的示范文》本由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制定并公【布
第四十—九条 ? 在特许经营—。。期限内协议双方认】为,特许经营协议需【要,变更或?者解除的应当协商确!定,未达:成一致的任何一方】不得变更或者解【。除原协议法律、法规!另,有规:定,的除:外,
特许经!营者:认为确需提》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!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!城建主管《部门自收到申请之】日起3?个月内提出意见【并报同?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后10日内作—出答复终止特许【经营协议的应当明】确终止协议的—时间:并签订解除特许经营!的协议?解除特许经》营的协议生效前【原特许经营协议继续!有效特许经营者应】当保证正《常的经营与服务
! 特》许经营协议终止【的终止前城建主管部!门,应当按照《本条例规定的程【序重新?选择特许经营者【
第五《十条 特》许经营?权出让收《入应当全额》上,缴财政
!获得特许经营—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!履行普遍服务义务】并享有通过》合法经营取得—合理回?报的权利
—。 特许经营者!承担政?府公益性指令任【务造:成经济损失的由该人!民政府给予》相应的补《偿,。
第五十一条 】 特许经营者—不得有下《列行:为
《 (一)将【特许经营权设定担】。。。保,或者:擅自转让《、,出租、处置、抵【押属国有资产的特】许经营设《施、生产设备;
! (二)未】按,特许:经营协议约定从【事特许经营》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!义务产品和服—。务质量不符合标【准不履行养护、【维修和更新》改造义?务,。危及公共《安全:、公共利益;—
(三】)擅自停业、—歇业;
— , :(四)法律、法规禁!止的其他行》为
第五十—二条 ?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应当建立】社会公众参》与机:。制保障?公众对特许》经营的实施情—况进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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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以】。。上城建主管》部门应当制定—特许经营《项目的临时接管预案!采,取有效措施》保证市政公用—产品供应与服务的】。连续性和稳定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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