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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】章 市政公用【事业特许经营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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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》三条 市政公【用事业?实,行特:许经营制度
【 《。。特许经营制度是【指人民政《府,对市政公用领域的公!共资源和直接关【系公:。共利益的特定行【业通过市场竞争【机制许可投资经营】者在一定范围和期】限内建设、经营市政!公用:。事业产品或者提【供服务的制度—
第四十四条【 特许《经营:的范围
!(,。一,),城市供水、供气、供!热;
【 (二)城市排水及!污水处理;
】 : (三)城》市绿化的养护—;
— ,(四)城市公—共客运;
! (五)城市—生活垃圾处置—、清运项目》;
? (》。六)利用城市公【。共区域或者空间设】置户外广告及实物】造型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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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七)城市道》路、桥梁《、隧道、公》共管沟?、广:。场、公共停车场、】洗车场;
— ? (八)州(市)人!。民政府确定实行并报!省建: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备,案的:其,他特许经营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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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。特,。许经营期限根据【行业特点、规模、】经营方式《。等因:素确定?一般不超过1—0年最长《不得超?过3:0年
】法律、行政法规对特!许经:营的范围《。和期限另有规定【的从其?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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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条— 特许经》营权出?让方案?由城建主管部门组】织,编制报同级人民政】府批准跨行》政区域的特许经【营权出让《方案由相关的—城建主管部门—联合编制报》其共同的《上一级人《民政: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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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经《批准的出让方—。案城建主管部—门应当?在批准之日》起15日内向省建设!。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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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六条 特!许经营权出让—方案上报前城建【主管部门应当公开】听取公众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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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许【经营权?出让方案批准—后城建主管部—门应当向《。社会:公,布具体的特许—经营项目
—第四:十七条 特许【经营权出让通过【招标投标、公开【拍卖的方《式确定不具》。备招标投标、公开拍!卖条件的经县级以】上人民?政府同意通过公【众媒:。体和:场所公示15日后】在指定场《所采用协商、挂牌】等方式确《定
第四十—八条 县级—。以上城建主管部【门应当将拟确定的】特许经营者向社会】公示公示不得少【。于20日无异议【的应当在公》。示期:届,满后20《日内向特《。许,经营者颁发特许【经,营许可?证领取?特许经营许可—证的特许经营者应当!自收到许可证—之日起20日内与当!地人民政《。府授权的管》理部门?签定特许《经营协议
】。 :未取得特许经营许】可证的单位》。和个人不得》从事特许《经营活动
】 特许经营许可】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统?一印制;特许经【营协议的《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制—定并:公布:
第四十九条 】。。。 在:特许经营期》限,内协议双方认为特许!经营协议需要—变更或?者解除的应当协商】确定未达《成一致的任何一方】不得:变更或者解除原【协议法?律、法规另有规【。。定的:除外
特!许经营?者认为确《需提前终止特—许经营协议的应当】提出书?面申请?城建主管部门自收到!申请之日起3个月】内提出意《见并报同级人民【政府:批,准后10日内作【出答复终止特许【经营:协议的?应当明确终止协【议的时间并签订解】除特许经营的—协议解除特许经【营的协议生》效前原?特,许经营协议继—续有效特《。许经营者应当保【证正常的经》营与服务《
特【许经营协议终止的终!止前城建主管—。部门:应当按照《本条例规定》的程序重《新选:择特许经营者
】第,五,。十条: 特许经营—权出让收入》应当:。全额上缴《财政
《。。 , ?获得特许《经营权的《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!普遍:服务义务并享有通过!合法经?营取得?合理回报的》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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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特许经营者承【担政府公益性指【令任务造成经—济,损失的由《该人:民政府给予相应【的补偿
第五十一!条 特许》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!为
》 (一)》将特许经《营,权设定担保》或,者擅:自转让、出租、处置!、抵:押,属国有?资产的特许经营【设施、生产设备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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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未按特许经】营协议约《定从事?特许经营《活动不履行普遍服】务义务产品》和服务质量》不符合标准不履【行养护、维》修和更新改》造义务危及公共安】全、公共利益;
】。
》(三:)擅自停业、歇【业,;
《 : (四)法律、法】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】
第五十二条 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应当建立社会公【众参与机制保障【公,众对特?许经营?的实:。施情况进行监督
!。 《县级以上城建—主管部门应当—制定特许经营项【目的临?时接管预《案采取有效措施【保证市政《公用产品供应与服务!的连续性和稳定性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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