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, 第七章《 市政《公用事业特许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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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十:三,条 市政公用事】业实行特许经营制】度
《 特许经营制度!是指人?民政府对市政公用领!域的公?共资源和《直接关系《公共利?。益的特定行》业通过?市场竞争机制—许,可,。投资:经营者在一定范【围,和期限内建设、【经营市政公》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!服务的制度
第】。四十四条 —特许经营的范围【
《 (?一)城市供》水、:供气、供热;
】。 (》。二)城市排水及污】水处理;
】 (三)》城市绿化的养护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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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》)城市公共》客运;
】 (五)《城市生活垃圾处置、!清运项?目;:
? (六)利用城!市公:共区域或《者空间设置户外【广告及实物造型【。;
? : (七)城市道】路、桥梁、隧—道、公共管沟、广场!、公共停车场、【洗车:场;
(!八,)州(市)人民政】府,确定:实行并报《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的》其他特?许经营?项目
《 : 特许经》营期限根据行—业特:点、规模、经—营方式等《因素确定一般不超】过10年最长—不得超?过30年《
《。。 法律《、,。行政:法规对特许经营的】范围和期限另有规定!的,从其规定
—第,。四十五条 》 特许经《。营权出?让方案由城建—主管部门组织编制】报同级人《民政府批准跨行【政区域的特许—经营权出让方案由相!。关的城建《主,管部门联《合,编制报其共》同的上一《级人民政府批准【
: ? 经批准的出让【方案城建《。主管部门应当在【批准之日起1—5,日内向省《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备案
【第四十?六,条 特许经营【权,出让方案上》。报前城建主管部门】应当公开听取—公,众,意见
【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!案批准后城建主【管部门应当向社会】公,。。布具体的特许经营项!目
第四》。十七:条 特许》经营权?出让通?过招标投标、公【开拍:。卖的方?式确:定不具备招标投【标、公开拍》卖条件?的经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同意通过公众媒!体和:场所公示15日后】在指:定场所?采用协商、》挂牌等?方式:确定
第四十八】条 : 县级以上》城建主管《部门应当《。将拟确定的特—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!公示不得少于2【0日无异议》的,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!20日内向》特许经营《者颁发特许经营许】可证领取特许经【营许可证《的特许?经营者?应当自收到许可证之!日起20《日内与当《地人民?政府授权的管—理部门?。签定特许经营协【议
》 :未取得特许经营【许可证的单位和【个人不得《从,事特许经营活动【
《 :特许经营许可证由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统一?印,制;特许《经营协议《的示范文本》由,省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制定?并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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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。十九条 在特许】。经营:期限内协《议双方认为特许经】营协议需《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!当协商确定未达成一!致,的任何一《方不得?。变更或者解除—原协议法律、法规另!有规定的除外
】 特许—经营者认为确需【提前终止特许经【。营协议的应当—提出书面申请城建主!管部门自收》。到申:请之日起3》。个月内提出意见并】报同:级人:民政府批准后10日!内作出答复终—止特许?经,营协:议的应当明确终止】协议的时间并签【订解:除特许经营的协【议解除特许经营的协!。议生效?前原特许经营协议】继续有效特许经【营者应当保证正常】的经营与服务
】 ? 特许经营协议【终止的终止》前城:建主管部门应当【按照本条例规—定的程序重新—选择特许《经营者
第五【十,条 ?。。特许经营权出让收入!应当全额上缴财【政
》 获得特许—经营权的经营者【应当:依法履行普遍服【务义务并享有通过合!法经营取得合理回】报的权利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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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特许经营者承【。担政:。府公益性指令任务】造,成经济?损,失的由?该人民?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!
第五十》一条: 特许经营者不得!有下列行为
】 (《一,)将特许经》营权设定担保—或者:擅自转让、出租【、处:置、抵押《属国有资产的—特,许经营设施》。、生产设备;
】 《(二)?未按特许《。经营:协议约定从事—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!普遍服务《义务产品《。和服务质量》不符合标准不履行】养护、维修和—更新改造义务危及】公共安?全、:公共利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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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三)擅自!停业、歇业;
】 , (《四)法?律、法规禁》止的其他《行为:
:第五十二《条 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!与机:。制保障公众》对特许经营的—。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】
县级】以上:城建主管部门—。应当制定《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!。。接管预案采取有效】措施保证市》政公用产品供应与服!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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