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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】 第七?章, 市政公用事业】特许经营 》 第四十—三条 市政公【用事业实行特—许经营制《度     【特许经营制度—是指人民政府—。对市政公用领域的】公,共资源和直》接关:系公共利益的特【。定行业通过》市场:竞争机制许可投【资经:营者在一《定范围和期》限内建设、经—营市:政公用事业产品或】者提供服务的制度】 第四十四—条 特许》经营的范围 —    《。 (一?)城市供水、供【。气、供热;  】   ?(二:)城市排水》及污水处《理;  》   ?(三)城市绿化的养!护;     (!四)城?市公:共客运; 》     (五)城!市生活垃圾处置、】。。清,。。。运项目;  【  : (六)利用城市】公共区域《或者空间设置户外】广告及实物造型;】     (【七):城市道路、桥梁、隧!道、:。公共管沟《、广场?、公共停《车场、洗《车场;?     (【。八)州(市)人【民,政府确定实行并报】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备案—的其他?特许经营项目  !   ?特许经营期限根据】行业特点、规模【、经营方《式等因素确定—一般:不超过10年最长不!得超:过30年 —  :  法律、行—政法规对特》许经营的范围和【期限另有规定—的从其规定》 第四十五条【。 特许经营权出让!方案由城建主—管部:门组织编制报同【级,人民政府《批准跨行《政区域的特许—经营:。权出:让方案由相关的城建!主,管,部门联合编》制报其共《同的上一级》人民政府批》。准     经批!准的出让方案城【建主管?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!。起1:5日内向省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备案 】第四十六条 特】。许经营权《出,让方案?上报前城建主管部】门应当公开》听取公众意见  !。  : ,特许经?营权出?让方案批准后城【建主管?部门:应当向社会公—布具体?的特许经《营,。。项目:。 第四十》七条 特许经营】权出:让通过招标投—标、公开拍卖的【方式:确定不具备》招标投标《、公:开拍卖条件的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同:意通过公众媒—。体和场所公》示15?日后在指定》场所采用协》商、挂?牌等:方式确定《 第四十八条【 县级以上—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将!拟确定的特许经【营者向社《会公示公示不得少】于2:。0日无异议的应【当在公示期届满后】20日内向特许【经营者?颁发特许经营—许可证领取》特许经营许》可证的特许经营者应!当自:收到许可证之日起】20日内与当—地人民政府授权【。的管理部门签—定特许经营协议 ! ,   未取得—特许经营许》可证的单位和个人】。不得从事特》许经营活《动    — 特许经营许可证由!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统一印制;】特许:经营:协议的示范文本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制定并公布 【 第四十九条— , ,在特许经营期限内】。协议双方《认为:特许经营《协议需要变更或者解!除的应当协商确定】未达成一致的—任何一?方不得变更》或者解除原协—议法律、法规—另有规定的除—外     特许!。经营者认为确需提】。前终止特许经营协】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!请,城建主管部》门自:收,到申请之日起3【个月内提出意见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】批准后?10:日,内作:。出答复终止特许经营!协议的应当》明确终止协议的时】间并签订解除特【许经营的协议解除特!许经营的协议—生效前原《特,许经营协议继续有】效特:许经营者应当保证】正,常,的经营?与服务     !特,许经:营协:议终止的终止前城】建主管部门应当按】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!重新选择特许经【。营者 第五—十条 特许—经营权出让收入应】当全额上缴财政【   《  获得特》许经营权的经—营者应当依》法履行普《。遍服务义《务并享有通过—合,法经营取得合理【回,。报的:权利   —  特许经营—者,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!任务造成经济—损,。失的由该《人民政府给予相【应的补偿 —。。第五:十一条 《 ,特许:经营者不得》有下:列,行,为     (一!)将特许经营权设定!担保或者擅自—转,让、出租、处—置、抵?押,属国有资产的特【许经营设施、生【产设备;   】  (二《),未,按特许经营协—议约:定从事?特许经营活》动,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!产品和服《务质量不符合标【准不:履行养护、维—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!及公共安全、—公共利益;》 ,     》(三:)擅自?停业、歇业;—    》 (四)法律、法规!禁止的其他行为 !第五十?二条 县级以【。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!社会:公众: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!特许经?营的实施情况进【行监督     !县级: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应!当制定特许经营项】目的临时接管—预,案采取有效措施保】证市政公用产品【供应与服《务的:连续性和稳定性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