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第六章 — 市政公用设—施运营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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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【 新建、》扩建、?改建的市政公用、】园林绿化、市—容环境卫生》等,工程应当同时配备】符合国家有关标【。准的安全设施经建设!单位组织验收合格】后方可?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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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七?条 城市供水、供!气、排?。水及:污水:。处理等单位》的水质?、,燃气质量、管网压】力,等应当?符合有关《标准并由城》建主管部门核—准的具有资》质的检测单位定期检!。测确保安全
】 城《建主管部门应当对检!测结果进行审核后】予以公布
第三】十八条 市政公】用运营单位应—。当建立健《全安全生产责任【制度配备专职管理】人员:制定运营设施管理】和维护计划保证资金!投入及?时对运营设施、【设备进行安全维【护、检修
— 市》政公用运《营等城市建》设行业经营单位【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!。业务培训考核—合格由城建主管【部门颁?发合格证件持证【上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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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九条《 市?政公用运营单位应】当保证?生产设施的持—续、稳定、安全运】行因施工《、,设备维修《等确:需停止生产设—施,运行的应当》经城建主管部门同】意并于2《4小时前通知用户】。因不: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!不能提前通知—的应当在抢修的同】。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!建主管部门》
《 , 城市公《共客运、公园因市】政,工,程建设、《大型公益活动需要】临时变更客运—线路:、站:点、开放《时间的运《营单位应当》于1:0日前通过》媒体向?社会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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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四:十条 从事供【气、供水《的,经,营企业应当取—得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核发的经营【许,可证后方可开展【经营
第四十【一条 《在市政公《用设施安《全保:护范围内施工作业】的单位施工》前应当?制定安全防》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!同意报?县级城建主管部门】批准后方可施工【作业
《 ? 运营单位》对城市供水、供气、!垃圾处理《设施进行《扩建、改建和改造的!应当将安《全防护?方案:报县级城建主管部门!备案
第四—十二条 城建主】管部门应当编制市政!公用事业重大安全事!故应急?预案:报同:级人民政《府批:。准并送上一级城建主!管部门和安全生产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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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—政公用事业企业【应当:制定专项应急预【案报当地城建—主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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