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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》三章 市政公用事!业 第十【二条 市》政,工程建设项目的【初步:。设计由城建主—管部:门按:。照权:。限组织有《关部门审批其中使用!国家级、省级财政资!金建设的《工程:项目的初步设—。计由省建设、水【利等行政主管—部门会同有关部【门审批 第十三条! 城建《主管部门和公—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!加强:对,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!控制城市道路的【挖掘和占用保证【城市道路设施—完好和?交通畅通、安全 】     新建、】扩建、改《建的城市道路—交付使用《后,5年:内,、大修的《城市道?路竣工后3年—内不得挖掘;因特】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!当经上?一级城?建主管?部门和公安交通【管理: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!复原状  —   确需临时【占用或?。者挖掘城市》道路的应当经—城,建主管?部门和公安交通【管理部门批》准 ?    因》特殊情?况需占用城》市道路时间超过【半年的由上一—级,城建主管《部门和公安交通【管理部门批准 【    《 经批准占用或者】挖掘城市道路—的建:设单位?应当在?占用或者挖掘—前10日向社—会公告  —   有条件的地方!应当建设地下公共】管沟:等设施尚不》具备条件的地方【。应当统筹规》划、逐步实》施已建成公共管沟】等设施的相应管线应!当进入公共管沟 !第十四?条 城市实行统】一供水计《划用水厉行》节,约用水城建主管部】门应当?会同:有关:部门编制城市用【水、:节水计划和相关行】业综合用水定额、单!项用水定《额  《   城市供水【。。应当安装分户—计量:。水表非居《民用水实行超计【划累进加价制度居】民生活用水实行【。阶梯水价    ! 城市规划》区范围内严》格,。控制:取用地下《水城市公共供水管】网覆盖区《域内因供水不—能满足需《。要,确需取用地》下水补给的应当听取!城建主?管部门的《意见 第十五条】 在城市规—划区范围内新建、改!建、扩?。建下:列工:程项目建设》单位应当《同,期配套建设再—生水利用设施 】    (一)建】筑,面积在2万》平方米以上的宾馆】。、饭店、商场、综】合性服务楼、高【层住宅;  【 ,  (二)建—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!以上的?。。机关、科研单位、】大专院?。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!体,育设:施;    【。 (三)建筑面积】在,5万平方米以上【的居住区和集—中建筑区;   !  (?四)可?回收水量在》150立方米—/,日以上的建设项【目;     (!五)其他应》当配套建设》再生水利用设施的】项目:。     —再,生水利用设施—应当:与主:体工程同时设计【、同时施工》、同:。时交付?使用所需资金应当】纳入主体工》程投资总《。概算;未《纳,入同期建设的有关】部门:不得办?。理相关审《批手续     !符合本条《第一款?第(一)至》。(五)项规定条件】已投入使用》但,未建设再《生水利?用设施的建》设工程城建主管部】门应当督促业主单位!建设配套再》。。生水利用设施 【 第十六条 — 业主或《者管:理单位?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!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!保水质达《。到,。再生水?回用规定的标准【 第十七条 【 市:政工程质《量,的监督由省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和州(市)、县【(市:、区)城建主管【部,门依法委托的市政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!体,实施;无市》。政工:程质量监督机构【的可以委托》建设工程质》量监督?机,。构具体实施》     市政工!程质量的检测应当】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考核审定》的市政工程质量检】测机构承《担 第十八条 !向城市排水管网【及其:他设施?排水的应当按照【。有,关规定向县级—城建主?管部门领取城市排】水许可?证 第十九条【。 城市燃》气设施不得擅—自改:动确:需改动的《建设单位应当报经】县,级以上?城建主管部门—批准 第》。二十条 新—建、扩建、改建【的工程项目应当【采用国家推》广的节?水、节能等》工艺、设备、器【具 :   ?  :进入:市,场营销的城市燃【气燃烧器具应当【经具有资质的检测】。机,。构,检验合格并加—。贴合格?标志后方可销售 !。   ? 省建设行》政等主管部门应当】会同其他有》关部门定期向—社会公布符合—国,家标:准,的燃:气、节水、节能【设备、产品的目录和!本省限?期淘汰的耗气—、耗水?、耗能高的设备【。、,产品目?录 第二十一条】 :城建主管《部门应当配》套完善公《共客运设施》加强对城市公共客】。运的管?理城市公《共客运的运营时间】、线路、站点的确定!和变更?应当公示征求市民】意见由州(市—),、县(市、区)城】建主管部门会同【公,安交通管理部—门确定 第二【十,二条 经省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!的单位方可》。承担市政公用设施】的检测、养护—、维修 》第二十三条 【城市规划《区内禁止下列—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!行为     (!。一)擅自连接、【改装、拆除供水、】供气、排水等公用管!线、公?共管沟、亮化照明电!源;    【 (二)擅自—在城市公共供水【管道上安装抽水水】泵;: :   ? ,(三)擅自将自【建的供水《、供气、排》水、再生水利用等设!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!连接; 《     (—四)擅自停止—运行再?生水利用《。设施;?     (【五):向城市排水》设施排放或》。者倾:。倒有毒?、易燃、易爆和【未达到排放标准的】污水以?及废弃物;  】   (《六,)擅自在已实施雨水!。、污水?分,流的区域将雨水【、污:水系统混接;—     (【七)损坏城市道路、!。桥梁:、供水、《供气、排水、—公共管沟《、城:市公共客《运等市政《公用设?施、设备;   !  (八)损坏、偷!盗窨:井盖; 》。  :  (九)擅自【占用城市道路、桥梁!、,。广场、绿《地、应急场所和压】占,地下管线 —第二十四条》 鼓励社会投【资市政公用》设施建设 —   ? 社:会投资建设的市【政公用设施可以【实行有偿服务—。;收:费项目和《标准由?财政、价格行—政主管部门审—批 第二十—。五条 ? 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!对城市建设资金的监!督和管理《     市政】工程符合《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招!标,要求的?应当依法实行招【标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