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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三章! 市?政公用事业 【 第十二条 】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!初步设计《。由,城建主管部》。门按:照权:限组织有关部门审批!其,中使用国家级、省】级财政资金》建设的工程项—目的初步设计由【省建设、水利等行政!主管部?门会:同有关部《门审批 第十三】条 城建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!管,理部门应当加强对】城市道路的管理【严格控?制城:市道路的挖》掘,和占用保证城市【道路设施完好—和交通?畅通、安全》     新【建、扩建、改—。建的城市道路—。交付使?用后5?年内、大修的—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!内不得挖《掘;因?。特殊情况确需—挖掘的应当经上一】级城建主管部门和】公安交通管理部【门,。批准限期完工恢复】原状 《    确》需,临时占用或者挖掘】城市道路的应当【经城建主管》部门和?公安交通管理部门】批准:    》。 因特殊《情况:需占用城市道路【时间:超过半年的由上一】。级城建主管部—门和:公安交?通管理部门批准 ! ,  : 经批准占用—或者挖掘《城市道路的建设【单位应当在占用或】者,挖掘前1《0日向?社会公告  【。   有条件—的地方应当建设地】下公共管沟等设施】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!应当统筹规》划、逐步实施已【建成公?。共管沟等设施的【相应管线《。。应当进入公共管沟】。 , 第:十四条? 城市实行统一供!水计划用水厉行节】约,用水城建主管部门】应当会同有关部【门编制城市用水、节!水计划?和相:关行业综合》用水定额《。、单项用水定额【 ,   ?  城市供水应当】安装分户计量水【。表非居民用水实【行超计划《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!活用:水实:行阶:梯水价? :    城市—规划区范《。围,内严格控制取用地】下水城?市公共供水管—网覆盖区域内—因供水不能满足【需要确需取》用地下水补》给的应当听取—城,建主管部门的意见 ! 第十五条 在城!市规划区《范围内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下列工程项!目建设?单位:应当同?期配套建设》。再,生水利?用设施   【  :(一)建筑面—积在2?。万平方米以上—的宾馆、饭店—、商场、综合性服】务楼、高层住—宅,;  《   ?(,二)建筑面积在【。3万平?。方米以上《的机关、科研单位】、大专?院,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!体育设施;  】   (三》)建筑面《积在5万平》方米:以上的居住区和集中!。建筑区;   】。  (四《)可回收水量在1】50立方米/日以】。上,的建设项目;  !   ?(五)其他应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】利用设施的项目 !    再生水利】用设施应当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】计、同时《施,工、同时交付—使用:所需: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!程投:。资,总概算;未纳入同】期建:设的有关部门不得】办理相?关,审批手续    ! 符合本条》第一款?第(一)至(五【)项规定条件已【投入使用但未建【。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!建设工程城》建主管?部门应当督促—业主单位建设配套再!生水利用《设施 第十六【条 业主或者【。管理单位《应当加?强再生?。。水利: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!。确保水质达到—再,生水回用规定—的标准 第十七条! :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!由省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和州(市【)、县(市、区)】城建主管《部,门依法委《托的: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】机构具体实施;无】市政工程质》量监督机构的—可以委?托建设工程质—量监督?机构具体实》施   》  市?政,工程质量《的检测应当由省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考?。核审定的市政—工程质量检测—机构承?。担 第十八—条,。 向城市排水【管网及其他》设施排水的应当【按照有关《规,定向县级城》建主管?部门领取城市—排水许可证》 , 第:十九条 》城市:燃气设施不》得擅自改动确—需改动的建设—单位应当《报经县?级以上城建主—。管部门批准 —。 第二十条》 新建、扩—建、改建的工程【项目应当《采用国家推广的【节水、节能等工【艺、设备、》。器,具  《   进入市场【营销的城市燃气【燃烧器具应当经【。具有资质的》检,测,机构检验合格并加贴!合,格标志后方可销【售    — 省:建设行政等主—管部门应当会同其】他,有关部门定》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!家标准的燃气、节水!、节能设备、产品的!目录和本省限期【。。淘汰的?耗气、耗水、—。。耗能高的设备—、产品目录 【第二十一条 城】建主管部门》。应当配套《。完善公共客运设【施加强对城市公共】客运的管《理城市公共客运【的运营时间》。、线:路、:站点的确定和—变更应当公示征求市!民意见由州(市)、!县(市、《区):城建主管部门会同公!安交通管理部门确】定 : ,第二十二条 经】省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门审《核批准的《单位方可承担市【政公用?。。设施的检《测、养护、》维修 ?。 第二十三条— 城市规划—区,内禁: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!。设施的行为 —     (一【)擅自?连接、改装、拆除供!水、供气、排—水等公用管》线、公?。共管沟、《亮化:照明电源; 【 ,   (二)擅【自在城市《公共供水管道—上安装抽水水泵【;   》  :(三)擅自》将自建?的,。供水、供气、排【水、再生《水利用等设》施与城市相应的【设施连接;  】   (四》)擅:自停止?运行:。。再生水利用设施;】     —(五)向《城市排水《设施排放或》者倾倒有《毒、易燃、易爆和未!。达到排放标准—的污水以及废弃物;!     (六】)擅自?在已实?施雨水、污水分【流的区域将雨水、污!水系统混《接;     】。(七)损坏城市道】路、桥梁、供—水、供气、》排水、公共管沟、】城市公共客》。运等市政公用设施】、设备;《     (八)!损坏、偷盗窨—井盖;   【  (九)擅自【占,用城市道路、桥梁、!广场、绿地、应【急,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! 第二十四条 】 鼓:励社会?。投资市政公用设施】建设   —  :社会投资建》设,的市政公用设施可以!实,行,。有偿服务;收费项目!和,标准由财《政、:价格行政《主管部?门审批 《 第二十五条 建!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》加,强对城市建》设资:金的监?督和管理   】  市政工程符【合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招标要求》的应:当依法实行招标 】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