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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市!政公用事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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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《条 市政工—程建设?项目的初步》设计由城建主管部】门按照权限》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其!中使用国家级、【省,级财:政资: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!。初步设计由省—建设、水利等行【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!部门审批
第【十三条 》城建主管《部门和?公安交通管理部【门应当加强对—城市:道路的管《。理严格控制城市道】路的挖掘《和,占用保证城》市道路设《施完好和交通—畅通、安全
! 新建、》扩建、改建的城【市,道路:交付使?用后5年内、大修的!城市道路竣》工后3?年,内不得挖掘;—因特殊?情,况确需挖掘的应当】经上一级城建主【。管部门和公安交【通管理部《门批准限期完工恢】复原状?
确【需临时?占用或者挖》掘,城市道路的应当经】城建主管《部门和公安交通管】理部门批《准
因特!。殊情况需占用城市】道路:时间超过半年的【由上一级城建—主管部?门和公安《交通管?理部门批准》
《 经批准》占用或者挖掘城【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!当,在占:用,或者:挖,掘前10日向—社会公?告
【有条件的地方—应当建设地下公【共管沟等设施—。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!应当统筹规》划、逐步实施已建成!公共管沟等》设施:的相应管线应当【进入公共管》沟
第十》四条 城市—实行统?一供:水计划?用水厉行节》约用水城建》主管部门应》当会:同有关部门编制【城市:用水、节水计划和相!关行:业综合用水》定额、单项用水【定额:
:。 城市—供水应?当安:。装分:户计量?。水表非居民用—水实行超计划—累进加价制度—居民生活用水实【行阶梯水《价
【城市:规划区范围内严【。格控:制取用?地下水城市公共【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!因供水不能满足【需要确需取用—地下水补给》。。的应当听取城建主管!部门的意《见
第十五条【 在?城市规划区》范,围内新?建、改建、扩建【下列工程项》目建设单位应—当同期?配套:建设再生《水利用?。设施:
(【一)建筑面积在2万!平方米以上的宾馆】、饭店、商场、综】合性服务楼、高层】。。住,宅;:
? (《二)建筑面》积在:3万:平方米以上的机关、!科研单位、大专【院,。校和: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!设施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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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》三)建筑《面积在5万平方【米以:上的居住区》和集中?建筑区;
【 (四)可回】收水量在150立方!米/日以上的建【设项目;
【。 (五)其【他应当配套建设【再生:水利:用设施的项目
! 再《生水利用设施—应,当,与主体工程同时【设计、同时施工【、同时交《付使:用所需资金应—当纳入主体工—程,投资总?概,算,;未纳入同期建设的!有关部门不》得办理相关审批【手续:
? , 符合本条第【一款第(《一)至(五)项规】定条件已《投入使用但》未建设再《生水利用设施的建】设工程城建》主管:部门:。应当督促业主单位】建设配套再生水利】用设:施
第十》六条 业主—。。或者管理单位应当】加强再生水利—用设: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!水质达到再生水回】用规定的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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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— 市政工《程质量的监督由省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和州(市)、】县(市、区》。)城建主管》部门依法委托的市政!。工程: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!施;无市政工程【质量监督机构的【可以委托建设—工程: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!施
市】。政工程质《量的检测应当—由省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考核审定的市政!工程质量检测—机构:承担
第》十八条 向城【市排水?管网及其他设施【排水的应当按照有】关规定向县级城建】主管部门领》。取城市排水许可证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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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— ,城市燃气设施—不得擅自改动确【需,改动的建设》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!上城建主管部门【。批准
第》二十条 新建、】扩建:、改建?的工程项目》应当采用国家—推广的?节水、节能等工艺、!设备、器《具,
? 进入市场营】销的城市燃气燃烧】器具应当经具有资质!的检测机构》检验合格并加贴合格!标志后?方,可,销,售
? 《省建设行政等主【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!有关部门定》期向社会公布—符合国家标准的【燃气:、节水?、节:。能设备?、产品的目录和本】省限期淘汰的耗气、!。耗水、?耗能:高的设?备、产品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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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一条 城建主管部!门,应当配套完善公共客!运设施加强》对城:市公共客运的管【理城:。市公共客运的运【营时间、线路、站】点的确?定和变更应当公【示征求市民意—见由州(市)—、,县,(市、?区)城建主管部门】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!门确定
第二十二!条, 经省建》设,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!。准的单位方可承担市!政公用设施的检测、!养护:、维修
第二【十三条 城市规划!区内禁?止,下列危害市政—公用设施《的行为?
(一】)擅自连《接、:改装、拆除供水、】供气、排水》等,公用管线、》公共管沟《、亮化照明电—源;
— :(二:)擅自在城市公共供!水管:道上安装抽水水泵】;
《 (三)擅自】将,自建的?供水、?供气、排水、再生水!利用等设施与城市】相应的设施》连接:;
(】四)擅?自停止运行再生水】利用设施;
! (五)向城市】。排水设施排》放或者倾倒有毒、易!燃,、易爆和未达到排】放标准?的污水以及废弃物;!
—。(六)?。。擅自在已实施—雨水、?污水:分流的区域将雨【水、污水系统—混接;
!。(七)损坏城市道】路、桥梁、》供水、供《。气、排?水,、公共?管沟、城市公共客运!等市政公用设施、】设备;
!。(八:)损:坏、偷盗窨井—盖;
》 (九)—。擅自:占,用,城市道路、桥梁、广!场、绿地、应急场所!和压占地下管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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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【 鼓励社会投资【市政:公用设?施建设?
《 :社会投资《建设:的市政?公用设施可以实行】。有偿服?务;收费项目—和标准由财》政、价格行》政主管部门审批
!第二十五《条 ?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。。门应当加强对城市】建设资?金,的监督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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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市政》工程符合《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,招标要求的应当依法!实行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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