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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章! 市政公用事业 ! 第十二条 !市政工程建设项目】。的初:。步设:计由城建《主管部门按》。照权限组织有关【部门:审批:其中使?用国:家级、?省级财政资金建设的!工程项?目的初?步设计由《省建设、水》利等行政主管部【门,会同:有关部门审》批 第十》。三条 城建—主管部门和公安交】通管理部门应当【加强对城市》道路的管理》严,格,控制城市《道路的挖《掘和占用保证—城,市道:。路,设施完好和交—通畅:通、:安全     】新建、扩建》。、改建的城》市道路交付使用【后5年内、大—修的:城市:。。道路竣?工后:3年内不得挖掘;】因特殊情况》确需挖掘《的应当经上一—。级城建主管》部门和公安》交通管理部门批准】限期完工恢》复原:状, ,     确需临时!占用或者挖掘城市】道路的应当经城【建主管部门和公【安,交通:管理部?门批准     !因特殊情《况需占用城市道路】时间超过《半年的由上一级城建!主管部门和》公安交通管》理部门批准   !  :经批准占《用或者?挖掘城市道》。路的建设单位应【当,在占用或者挖—。掘前10日向社【会公告 》。    有》。条件的?地方应当建设地【下公共管沟等—设施尚不《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!统筹规划、》逐步实施已建成公共!管沟等设施的相应管!线应当进《入,公共管沟 第【十四条 城市【实行统一《供水计划用水厉【行节约用水城建主管!部,门应当会同》有,关部门编《制城市用水》、节水?计划和相《关行:业综合用水定—额,、单项?用水定额   】  :城市供水应当—。安装分户计》量水:表非居民用水实【行超计划累进加价】制,。度居民生活用水【实行阶梯水》价   》  城市规划区范围!。内严: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城!市公:共供水管网覆盖区】域内:因供:水不能?满足需要确需—取用地下水补给的】应,当听取城《建主管部门》。的意见 第—十五条 在城市】规划区范围》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下列:工程项目建》设单位应当同期【配套建设再生—水利:用设施?    》 (一)《。建筑面积在》2万平方米以—上的宾馆、饭店、】商场、综《。合性服务楼》、高层住《宅;  》 ,  (二)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!米以上的机关、科】研单位、大专院校】和,大型综合《性文化体育》设施;   【  (三)建筑面积!在,5万平方米以—上的居住区和集【中,建筑:区;  》   (四)可【回收:水量在150立方米!/日:以上的?建设项目;   !  (五)》其他应当配套—建设再生《水,利用设施的项—目     【再生水利用设施应】当与主体《。工程同时设计、同】。时施工、《同时交付使》用所需?资金应当纳》入,主体工程《投资总概《算;:未,纳入同期《建设的有《关部门?不得办理相关审【批手续?   《  符?合本条?第一款第(一—)至(五)项规定】条件已投入使—用但:未,建,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!建设工?程城建?主管部门应当—督促业主《单位建设配套再【生水利用设施— 第?十六条 业主或】者管理?单位应当加》强再:生水利用设施—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!质达到再生水回用规!定的标准 —第十七条 市【政工程质量》。的,监督由省《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和—州(市)、县(市】、区:)城建?主管部门依》法委托的市政工程】质量:监,督机构具体实施;】无市:政工程质《量监督?机构:的可以委托建设【工程质量监督机【。构具体实《施   》 , 市政工程》质量的检测应当由省!建设:行,政主管部门考核【审定的市《政工程?。。质,量检:。测机构承担 — 第十八条 向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!设施排水的应当【按照有关规定向县】级,城建主管《。部门领取《城市排水许可—证, 第十九条 【 城市燃气设施不得!擅自:改动确需改》动的建设单位—应当报经县级以上】。城建主管《部门批准 》 第二十条 — 新建?、扩建、改》建的工?程项目应《当采用国家推广【的节水、《节能等工艺、设备】、,器具     】进,。入市场营销的—城市:燃气燃烧器具应【当经具有《资质的?。检测机构检验合格】并加贴合格标志后】。方可销售《     —省建设行政等主管部!门应当会同其他有】关部门定《期,向社会公布》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!、节水、节能设【备,。、产品的目录—和本省限期淘—汰的耗?气、耗?水、耗?能高的设备、—产品目?录, 第二十一—条 城建》主管部门应当配套完!善公共客运设—施加强对《。。城市公共客运—的管理城《。市公共?客运的运营时间、】线,路、站点的》确定和变更》应当:公示征求市民—意见由州(》市)、县(》市、区)城建主管部!门会同公安》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! 第二十二条 经!省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审,核批准的《单位方可承担市政公!用设施的检测、养】护、维修《 , 第二十三条— 城市规划—区内禁止下列危【害,市政公用设》施的行为 》。    《 (一)擅自连【接、改?装、拆除《供,水、供气、排水等公!用管线、《公共管?沟、亮化照明电源】。;, ,     (二【)擅自在城市公共】。供水管道《上安装抽水》水泵;   【  (三)擅—自将自建的》。供水、?供气、排水、—再,生水利用等设施与】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!;     (四!)擅自停止运—行,再生水利《用设施;《     (五)!向城市排水设施【排放或者倾倒—。有毒、易燃、易爆】和未达到排》。放标准的污水以【。及废弃物;   !  :(六)?擅自在已《实施雨水、污水【分流的区域将雨【水、污水系统混【接;:    》 (:七,)损坏城《市道路、桥梁、供】水、供气、排水、公!共管沟、城市公共客!运,。等市:政公用设施、—设,备;     (!八)损坏、偷盗窨】井盖:;  《   (九)—擅,自占用城《。市道路、桥梁、【广场:、绿地、应急场所】和压占地下》。管线 第》二十四条 —鼓励社会投资市【政公用设施建设 ! ,   ?社,会投:资建设的市政—。公用设施可以实行有!偿服:。。务;收费项目和【标准由财政、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批 第二十【五条 ? 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。。。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!资金的监督和管理】     —市政:工程符合法律—、法规规定》的招:标要求?的应当依法实—行招标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