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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】市政公用事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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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二条 市【政,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!设,。计由城?建主管部门》按照权限组》织有:关部门审批其中【使用国家级、—省级财政资金建【设的工程《项目的初步》设计由省建》设、水利等》行政主管《部门:会同有关部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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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《条, 城?建主管部门和公安】交通管理部》门应当加强对城市】道路的管理严格控】制城市道路的挖掘】和占用保证》城市道?路设施完《好和交通畅通—、,安全
》 : 新:建、扩建《、改建的城市—道路:交付使用后5—年内:、大修?的城市道《。路竣:工后3年《内不:。得挖:。掘;因特殊情况确】需挖掘的应当经上一!级城建主管部门和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】批准限期《。完工恢?复原:状
《 ?确,需临时占《。用,或者挖掘城市道【。路的应当经》城建:主,管部:。门和公安交通管理】部门:批准
— 因特殊情—。况需占用城市—道路时?间超过半年》。的由上一级》城建主管部门和【公安交通管》理部门批准》
《 经批《准占用或者挖掘城】市道:。路的:建设单位应当在占】用或:者,挖掘前10日向社】会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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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条【件的:地方应?当建设?地下:公共管沟等设施尚】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!当统筹规划、逐步实!施已建成公共管沟等!。设施的相应管线【应,当,进入公共《管沟
《。第十四条 城【市实行?统一供水计划用【水厉行节《约用水城建主管部门!应当会同有》关部门编制城市【用水:、节:水计:划,和相关行业综合用】水定额、《单项用水定额
】 城市—供水应当《安装:分户计量水表非居民!用水实行超计划【累进加?。价制度?居,民生活用《水实行阶梯水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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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—市规划区范》围内严格《控制取用地下水【城市公共供水—管,网覆盖区域内—因供水不能满足需】要确需取用地下水】补给的应当》听取城建主管部【。门的意见
第十五!条 在城市规划】区范围内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》。。下列工程项目—建设单位应当同期配!。套建设再《生,水利用?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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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建!筑面:积在2万平方—米,以上的宾馆、饭店、!商场、?综,合性服?务楼、高层》住宅:;
(二!)建筑?面积在3万》平方米以上》的,机关、科研》。单位、大专院—校和大?型综合性文化体育】设施;?
:。。 (三)【。建筑面?积在5万平》方米以上的》居住区和集中建【筑,区;
《。 《(四)可回收水【量在150立方米/!。日以上的建设项【目;
】(,五)其他应当—配套建设再生水【利用设施《的项目
— 再生水利【用设:施应当与《主体工程《同时设计、》同时施?。工、同时交付使用】所需资金应当纳入】主体工程《投资总概算;未纳入!同期建设的有—关,部门不得办》理相关审《批手续
!。符合本条第一—款第(一)至(【五)项规定条件已】。投入使用但》未建:设,再生水利用设施的】建,设工程城《建主:管部门应当督促【业主:单位:建设配套再》生水利用设施
】第十六条《 :业主或者《管理单位应》当加强再生水利用】。设,施的管理和维—护确保?水质达到再生—水回用规定》的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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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七条 市【政工程质《量的监?督由省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和州(市)、!。县(市、区》)城建主管》部门:。依法委?托的市政工程—质量监?督机构具体实施;】无市政工程质量监】。督机构的可以—委托:建设工程《质量监督机构具【体实施
— ?市政工程质量的检测!应当由?省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考核》审定:的市政工程质量【检测机构承担
第!十八条 向—城市排水管网—及其他设施排水【的应当?。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!城建主管部门领取】城,市排:水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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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九条 城市燃气】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!需改动?的建:设单:位应当报经县级【以上:城建主管部门批准】
:。第二十?。条 ?新,。建、扩?建、改建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】用国家推《广的节水、》节能等?工艺、设备、器具】
? 进《入市场营销的—城市燃气燃烧器具】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检!测机构检验合格并】加贴合格标志后方】可,销售
《 省建设行政!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其他有关《部门定期向社会公】布符合?国家标准的》燃,气、节水、节能设备!、产品的目录和本】省限:期淘汰的《耗气、耗《水、耗能高的设备、!产品:目录
第二—十一条? :城建主管部门应当配!套完善公共》客运设?施加:强对城市公共客运】的管理城市公共客运!。。的运营时间、—线路、站点的确定和!变更应当公》示征求?市民意见由州(【市)、县《(市、区)城建主管!。部门会同公》安交通管《理,部门确定
第二十!二条: 经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审核【批准的?单位方可承担市政公!用设施的检测—、养:护、维修
第二】十三条? 城市《规,。划区内禁止》下列危害市政—公用设施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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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擅【自,连,接、改装、拆除供水!、供气、《排水等公用管线【、公共管沟、亮【化照明电源;—
—(二)擅自》。在城市公共供水【管道上安《装抽水?水泵;?
(三】)擅自将自》建的供水《、供气、排水、再生!水利:用等设施与城市相】。应的设?施,连接;
【 , (四)擅自—停止:运行再生水利用设】施;
《 (五)向】。城市排水设》施排放或者倾—倒有:毒、易燃《、易:爆,和未达到《排放标准《。的,污水以及废弃—物;
《 (六—)擅自在《已实施雨《水、污水分流的区域!。将雨:水、污水系》。统混接;
【 (七)—损坏城市《道路、桥梁、供【水、供气、排水、】公共管沟、城市公共!客运:等市政?公,用设施、《设备;
【 , (八)损坏—、偷盗窨井盖;
! : (九)擅自【占,用城市道路、桥梁、!广场、绿地、—应急场?所和压占地下管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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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四条: 鼓励社会投【资市政公《用设施建设
! 社会投》资建:设的市政公用—设施可以实行—有,偿服务;收费—项目和标准由财政】、价格行政主管【部门审?批
第二十五条 ! 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加》强对:城市建设资金的监督!和,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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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市政工?程符合法《律、法规规定的【招标要求的应—当依:法实行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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