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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— 第三章— 市政公》用事业 【第十二条 》 市政工程建设【项目:。。的初步设计由—城建主?管,部门按照《权限组织有关部【门审批其中使用国家!级、省级财政—资金建设《的工程项《目的初步设计—由省建设、水利【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有关部门《审批 第十三条】 城建主管部【门和公?安,交通管?。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!市道路的《。。管理严格控制城【。市道路的挖》掘和占用保证—城市道路《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!、安全?     —新建:。、扩建?、改建的城市道路】交付使用后》。5年内、大修的城市!道路竣?工后3年内不得挖】掘;因特殊情况确】需挖掘的应当经上】一级:城,建主:管部:门和:公安交通管理部【门批准限期完工【恢复原?状 ?    《确,需,临时占用或者—挖掘城市道路—的应:当经城建《主管部门《和,公安交?通,管理部门《批,准     因特!殊情况需占》用城市道路时间超过!。。半,年的由?上一:。级城:。建主管部门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】门批准     !经批准占用》或者挖掘城市道【路的建?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或!者挖掘前10—日向社会公告—。 : ,   有条件的地方!应当建设地下公【共管:沟等:设施尚不具》备条件的地》方,应当统筹规》划、逐步实施—已建成?。公,共管沟等设施的【相应管?线应:当进入公共管沟【 第十四条—。 , 城市实《行统一供水计划用】。。水厉行节约用水【城建主?管部门应当会同有】关部门编制城—市用水、节水计【划和相?关行业综合》用水定额、单项用】水,定额    【 城市?。供水:应当安装分户计【量水表非居民用水】实行超计划累进【加价制度居民—生活用水实行阶梯】水价    【 城市?规划:区范围内严格控【制取用地下水城【市公共供水管网【覆盖区域《内,因供:。水不能满足需—要确需取用地下水】补给的应当听取【城建:主管部门的意见 】 第十五条 【在城市规划》区范围内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下列工程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!期配套?建,设,再生水利《用设施     !(一)建《筑面积?在2万?平方米以上的宾馆、!饭店、商场、综合性!服务楼、高层住【宅;:   《  (二)》建,筑面积在3万平【方米以上的机关、】。科研单位、》。大,专院校和大型—综,合性文化体》育设:施;:     (三)!建,筑,面积在5《万平: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和!。集中建筑区; 【    《 (四)可回—收水:量在150立方【米/日以上的建【设项目?;  《 , , (:五)其?他应当?配套建设《再生:。水,利用设施的项目 !    《再生水?利用设施应当—与主体工程同时【设计、同时施工【。、同时交付使—用所:需资金应当纳入【主体工程《投资:总,概算;未《纳入同期建设的【有关部门不得办【理相:关审批手续 【 ,   符合》本条第一《。款第:(一:)至(五)项—。规定条件已》投入使用但未建设】再生: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工!程城建主管部门应】当督促业主单位【。。建设配套再》生水利用设施 【 第十六条 — 业主或《。者管理单位应当【加强再生水利—用设施的管理—和维护确保》。水质达到再生水回用!规定:的标准 第十七条! 市政工程—质量的监督》由省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门和州(【。市)、县(》市、区)城建—主管部门依法委托】的市: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具体实施;无—市,政,工程质量《监督机?构的可以委托建设】工程质量监督—机,构,具体实施    !。。 市政工程质量【的检测应当由—省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考核审】定的市政工程质量】检测机构承》担, 第?十八条 《。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!其他设?施排水的应当—按照有关规定向【县,级城建主管部门【领取城市《排水许?可证 第十九【条 城《市燃气设施》不得擅自《改动确?需改动的建》设单位应《当,报经:县,级以:。上城建主管部门批】准 第二十条【 新建、》扩建、改建》的工程?。项目应当采》用国家推广的—节水、节能等工【艺、:设,备、器具  【   进《入市场营销》的城:市燃气燃烧器具应】当经具有资质的【检测机构检》验合格并加贴合【格标志后方可销售 !     省—建设行政等主管【部,门应当会同》其他有关《部门定?期向: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!准的燃气《、节水、节能设【备、产?品的目录和本省限期!。淘汰的?耗气:、耗:水、耗能高的设备】。、产品?。目,录 第二十一【条 城建主—管部门应当》配套完?善公共客运设施加】强对城市公共客运的!管理城市公共客运】的运:营时间、线路—、站点?的确定和变更—应当公示《征求:市民意?见,由州(市)》、县(市、区)城建!。。主管部门会同公【安交通管理部—门确:。定 第二十二条 ! ,经省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?。审核批准的单位方可!承担市政公用—设施:的检测、养护—、维修 第二十】三条 城市规划区!内,禁止下列危》害市:政公用设施的—行为 ?    《 (一)擅自—连接、改装、拆【除供水?、供气、排水—等公用管线》、公共管沟、亮化】。照,明电源; —    (二)擅】。自在:城市公?共供水管道》上安装抽《水水泵; 》     (—三,),擅自将自建的供水】、供气、排》水、:再生水利用等—设施与城市相应【的设施连《接;    【 (四)《擅自停止《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!。;     【(五)?向城市排水设施【排放:或者倾倒有毒、易燃!、易爆和未》达到排放标准的【污水:以及废弃物;—     (六】。),擅自在已《实,施雨水、污水—分流的区域将雨水、!污水系?统混:接; 《    (》七)损坏城市道路、!桥,梁、供水、》供气、排《水、公共管沟、城市!公共客运《。等市政公用设—施、:设备;    】 (八?)损坏、偷》盗,窨井盖; — ,   (九)擅【自占用城市》道,路、桥梁、》广场、绿地、应急场!所和压占地下管线】 第?二十四条《 :鼓励社会投资市【政公用?设施建设   】  社会投》。资建设的《市政公用《设,。施可以实《。行有偿服务》;收费项目和标【准由:财政:、价格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审,批 第二十五条 !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加《强对城市建》。设资金的监督和管】理     市政!工程符合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招《标要:求的应当依法实【行招标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