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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第三》章 市政公用事】业 第—十二条 市—政工程?建设项目的》初步设计由城—建主管部门》按照权限组织有关部!门审批其中》。使用国?家级、省级财政资】金建设?的工程项目的初【步设:计由省?。。建设、水利》等行政主管部门会】同有关?部门审批《 第十三条 城!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!通管理部门》应当加强对城市道】路的管理严》格控制城市道—路的挖掘和占用保】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!和交通畅《通、安全 — ,   新建、扩建】。、改建的城市道【路交付使用后—5,。年内、大修的城【市道路竣工后3年】内,不得挖掘;因特殊情!况确:需挖掘的应当经上一!级城:建主管?。部门:和公安交通》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!工恢复原状   !  :确需:临时:占用或?者挖掘城市道—路的应当经城建【主管部门和公安交】通管理部门批准【。     因特】。殊情况需占》用城市道路时—间超过半年的由【上一级城建主管【部门和公《安交通管理部—门批准 《     经批【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!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!在占用或者挖掘【。前,10日向《社会公告  【   有条件的地方!应当:建设地下公》共管沟等《设施尚不《具备条?件的地方应当统筹规!划、逐步《实施已?建成公共管沟等设】施的相应管线—应当进入公共管【。沟 第十四条 】 城:市实行?统一供水计划—。用,水厉行?节约用水城》建主:管部门应当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】城市用?水、节水计划和相】关行业综合用水【。定额、单项用水定额!    》 ,。城市供水应当安装】分户计量水表非居】民用水实行超计【划累进加价》制度:居民生活用》水实行阶《梯水价  —   城市》规,划区范?围内严格控制取用】地下水城市公共【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!因供水不《能满足需要确需取】用地下水补给—的应当听取城—。。。建,主管:部门的意见 【第十五条 在【城市规划区范—围,内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下列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!当同期配套》建设再生水利用设】施    — (一)建》筑面积在2万平方】米,以,上的宾馆、饭店【、,。商场、综合》性服务楼、》高层住宅; 【   ? (二)建筑面积】在3万平方米—以,上的机?关、科研《单位、大专院校和】大型综合《性文化?体育设施《;,。     (【三)建筑面积—。在5万平方米以上】的居住区和》集中建筑《区;     】(四)可回收水量在!150立方米—/日以上的建—设项目; 》 ,  : , (:五)其他应当配【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!施的项目《。   《  再生水》利用设?施应当与主体工程】同时设计、同时施】。工、同时交》付使用所需资金【应,当纳入主体工程投】资总概算;》未,纳入同期《建设的有关》部门不得办》。理相关审批》手,续     符】合本条第一》款第(一)至—(五)项规定条【件已投入使》用,但未建设再生水【利用设?施的建设工》程城建主管部门应当!督促:业,。主单位建设》配套再生水利用设施! 第?十六条 业—主或者管理》单位应当《加强再生水利用设】施,的管理和维护确保】。水质达到再生水【回用规定的标—准, , 第十七《。条 市政》工程质量的监—。督由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和州—。(市)、县(市、】区)城建《主管部门依法—委托的市政工程质量!监,。督机构具体》实施;无市》政工程质量监—督机构的《。可以委托建设工【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!实施:。     市政工!程质量的检测应当由!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考核审—定的市政工程质量检!。测机构承担》 第十八条 向!城,市排水?。管网:及其:他设施排水的应当按!照有:关规:定向县级《城建主管《部门领取《。城市排水许可证 !第十九条 城市燃!气设施不得》擅自:改动确需改动的【建设单位应》当报:经县级以《上城:建主管部门》批准 《第,二十:。条 新建、—扩建、改建的工【程项目?。应当采用国家—。推广的?节水、节能》等工艺、设》备、器具 — ,   进入市场营】销的城?市燃气燃烧》器具应当《经,具有资质的》检测机?构检验合格》并加:。贴合格标志后方可销!售 ?    《省建设行政等主管部!门应当会《同其他有关部门【定,期向社会公布—符合国家标》准的燃气、节水、节!能设备、产品的目】。录和:本省:限期淘汰《的耗气、耗水、耗能!高的设?备、产品目录 【 第二十《一条 城建—主管部门《应当配套《完善公共客运设施加!。强对城市公共客运】的管:理城市公共客—运的运营时间、线路!。、站点的确定和变更!应,当公示征求市—民意见由州(市)、!县(市、区)城建主!管部门会同公安【交通管?理部门确定 第二!十,二条: :经省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核批准的单位方可!承担市政公用—设施:的检测、养护、维】修, 第?二十三条 城市规!划区:内禁:止下列危害》。市政公用设》施的行为 —    (》一)擅自《连接、?。改装:。、,拆除供水、》供气、排水》等公用管线、公共】管沟:。、亮化?照明电源;》。     (二)!擅自:在城市公共》供水:管道上安《装抽水水泵;—   《  :(三)擅自将自建】。。的供水?。、供气、排水、【再生水利用等设【施与城市相》应的设施连》接; 《   ? (:四)擅自停止运行再!生水利用设施—;,     (五)!向,城,市排:水设施排《放或者倾倒有毒、】。易燃、易爆和未【达到排放标准的【污水以及废弃物;】     (六】)擅自?。在已实施雨水、污水!分流的区域将雨水】、,污水系统混接; !。 ,   (七》)损坏城市道路、桥!梁,、供水、供气、【排,水、公共管沟、城】市公共客运等市政】公用:设施、设备;—     —。(八:),损坏、?偷,盗窨井盖; —。   ?  (?。九)擅?自占用城市道路【、桥梁?、广场?、绿地、《应,急场所和《压占地下管线 【 第二十四条— 鼓励社会—投资市?政公用?设,施建设   【 , ,社会投资建设的市】政公用?。设施可以《实行有偿服》务;收费项目—和标准?由,财政、价格行政【主管部门审》批 第二十五【。条 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?当加强对城市建【设资金的监督和【管理   —。  市政工程符【合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招标要求—的应当依法实行招】标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