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第二章 城市!建设专业规划管【理
第—七条:。 城市人民政府】城,建及有关主》管部门应当根—据城市?总体规?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!、供水、供》气,。、供:热、供电、节—水、排水《及污水?处理、公共》客运、消防、—邮政、通信、园林绿!化、环境卫生、垃圾!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!的各类专业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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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编制城—市建设专业规划【。应当从城市风格、风!貌,道路、建筑》、景观、公共设施建!设等方?面突出?当地传统文》化和民族《特色体现人》与自然的和》谐,统,一
《。 编制城市建】设,专业规划应》当向社会和有关部】门征求意见经城建和!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!审后由城建》和有关主管》部门报?有审批权的人民【政,府批:。准州(市)所在【地的城市建设—专业规划《自批准之日起1【5,日内由?负责报批《的部门报省建—设行:政主管部门及省有】关主管部门备案
!第,八条 城市建设】专业规划《经批准后应当在【。30日内在本行政区!域内:公布
《 : 经批准的城市建!。设专业规划任何【单位和?个人不得《擅自变更确需变【更的应当依法按审】批程序报原》审批机关《批准
第九条 】 城市人民政府【应当严格执行经批】。准的:专业规划按照城市】建设专业规划的【要,求建设城市道路【、桥梁、广场、供水!、供气、供电、【供热、绿地、停车场!、公共客《运、应急场所—、节水?、排水及污水—处理、环境卫—生,及垃圾处《理等市政公用设【施
《 城《建主管部《门和其他有关—。部,门、建设单位应【当加强社区的教育】。卫生、?文化体?育、商业金》融、市政公用、办公!场,所等服务《。。设,施的规划、》建设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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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新建、!扩,建、改?建工程需依附—或者:穿越城市道》路等市政《公用设施《的建设单位应当【根据批准的城市【建设专业规划—经城建?主管部门或者其【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后统《一建设?
:。第,。十一条 单位和】。个人自行《建设的专用》道路:、管线等与城市市政!公用:设施:连接时?应当符合城》市建设专业》规划并经城》建主管部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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