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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第二章? 城市《建,设专:业规划管理 【 第七条 【。城,市人民政《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!。门应当根据城市总】体规划组织编—制城市道路、供【水、供气、》供热、供电、节水、!排水及污水处理【、公:共客运、消防、邮】政、:通,信、园林绿化—、环境卫《生、垃圾处理和关系!公共安?全的:各类专业《规划:     编【。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!应当从城市风格、】。风貌道路、建筑、】景,观、公共设施建设等!方面突出当地传【统文化和《民族特色体现人【与,自然的和谐统一【     编【。制城市建设专—业规划应当向—。社会:和有关部《门征求意见经城建和!有关主管部门—组织评?审后由城建》和,有关主管《部门报?有审批权的人—民政府批准州(市)!所在:地的城市建设专业】规划自批《准之日?起15日内由负责】报批的部《门报省建《。设行:政主管部门及省有】关主管部门备案【 第八条》 城市建》设,专业:规划经批《准后应当在3—0日内在本》行政区域《内公布 》    经批准【的城:市建设?。。专业规?。划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?擅自变更确需—变更的应当依—法按审批《程序报原《审批机关批准 第!九条 城》市人民政府应—当严格?执行经批准的专业】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!业规划?的要求建设城—市道路、桥梁—、广场、《供,水、供气《、供电、供热、绿】地、停?车场、公共》。客,运、应急《场所、节水、排水】及污水处理、环境卫!生,及垃:。圾处理等《市政公?用设施?    》 城建?主管部门和其—他有关部门、—建设单位应》当加:强社:区,的教育卫生、—文化体育、商—业金融、市政—。公用、办公场所等】服务设施的》。规划、建设和管理】 , 第十条 新【建,、扩建、改建—工,。程需依附或》者穿越城市道—路等:市,政公用设施的建【设单位应当》根据:批准的城市建设【专业规划《经,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!他有关行《政主管部《。门批准后统一建设 !。 第十一条 单】位和个人自行建设】的,专用道路、管—线等与城市市—政公用设施连接时】应当符合《。城市建设专业—规划并?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