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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 第二?章 城《市建设专业》规划:管理 第【七条 ?。 城市人民政府城】建,及有关主《管,部门应当根据城市】总,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!道路、供水、供气】、,供热、供电、—节水、排水及污【水处理、公》共客运、《消防:、邮:政、通信《、园林?绿化、环境卫—生、垃?。圾,处理和关系公共【安全的各类》专业规划 》。     》编制城市建设—专业规划《。应当从城市风格【、,风貌道?路、建筑、》景观、公共设—。施建设等方面突【出当地传统文化【和民族特色体现人】与自:然,的和谐统一 【。    编》。。制城市建设专业规】划应当向社会和有】关部门征《。求意见经城建和有关!主,管部门组织》评审后由《城建和?有关主管部门报有】。审批权的人民—政府批准州(市)】所,在地:的城市建《设专业规划》自批准之日起1【5日内?由负责报《批的部?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及省有关主管】部门:备案 《第八条 城市【建设专业规》划经批准《后,应当:在,30:日内在本《行政区域内》公布:     经【批准:的城市建《设,专业规划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!的应:当依法按审批程【。序,报原审批机关批准】 第九条 【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!格执行经批准—的专:业规:划,按照城市建设—专业规划的要求【建设城市道路、桥】梁、广场、供水、供!气,、供电、供》热、:绿地、停车场—、,公共:。客运、应急场所【、节水、排水及【污,水处理?、环境卫生及垃圾处!理等市政公》用设:施,     —城建主管部门和【其他有关部门、建】设单位?应当加强社区的【教,育卫:生、文?化体育、商业金融】、市政公用、办公】场所等服《务设施的《。规划、建设和管理】 , 第十条 新建】、扩建、改建工【程需依?附或者穿越城市【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】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!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!业规划经《城建主管部门—或者: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!门批:。准后统一建》设 第十一条【 单?位和个人《自,行建设的专用—道路、?管线等与城市市【政公用?设,施连接时应当符合】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!经城:建主管?部门批准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