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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 第【五,章 租赁【管理 《 第二十四条 】 依《法取得所有权的【房屋可以出租;委托!。代管的房屋经房屋所!有权人书面同意【可以依?法出租 —第二十五条》 房》屋租赁?。应当签订书面租赁】合,同     】房屋出租人》在租赁期限内转让房!。屋所有权的应当提】前二个月通知房屋】承租人?;租:赁期不满《二个:月的应当提前十日通!知,承租人房屋》受让人应当》继续履行原租赁合】同中约定的事—项 第二十六】条 房屋【。承租人在租赁期限】内经:房屋出租《人书面同意可—以将承租《房屋:的部分或者全—部转租给他人—并签订转租》合同 《     》转租期?。间原租赁合同变更或!者终止?的转:租合同随之》变更或者终止 】。 第二十七条 】 房屋租》赁(含转《租,)合:同自签订之日起【。三十日内房屋出租】人应:当持下列文件向【房屋所在地的县【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办理房屋租【赁登记备案手—。续     (!一)书面租赁合同】; 《    (二)房屋!所有权证《书;    】 (:三,)当事人的身份证】明文件;  】   (四)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规定的】其他证明文件及资】料, ,  ?   ?出租共有房屋的【还应当提交其他【共有人同意出租的】书面证明《;转租房《屋,的,还应当提交原租赁】合同;出《租代管?房屋的还《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!授权出租的书面【证明 《 第二十八条 】 承租人不得【。擅自拆改、扩建所承!租的房屋《及附属物确需拆【改、扩建的》应当经?出租:人同意签订书—面合同并《不得违反国》家和省?的有:关规定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