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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四章 ! ?转让管理《 第》十四条 — 依法取得所—有权的房屋》可以:依法转让   ! , 本条例所称转让包!括买卖、《赠与等 第十五!条 《 ,房地产转让或—者变更?应当向县或》者市建?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!并持变更后》的,。房屋所有权证书办】理土:地,。使用权变更登—记经同级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核实由—同,级人民政府更换土】地使用权证书— 第十六条【 转让以划】拨方式取得》土地使?用权:用于经?济适用住《房建设的应》当经有批《准权:。的,人民政府批准 【。 第十《。七条 ? , :转让房地产开发项】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!当在土地使用权【变更:手续办理完》毕之日起三十日内】持转让合《同及有关《证明:文件:到建:设行政?主管:。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】  《   房地产开【发项目受让人从事】房地:。。产开发应当先取得】与所开?发,项目相适应的房地产!。开发资质证书 【 第十《。八条 》 商品房购销—双方应当签》订由省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!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!制的商品房购—。销合同自合同—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!销售方应《当到房屋所在地的】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登记? : 第十九条 !房地产开发项目【。转让时已经销售、预!售商品房但未—交付使用的项—目,转,。让,。人应当及时》以书面形式通—知购房?人购房人自》。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!三十日?内有权提出解—除原商品房》购销合同 —     购房人】在三十?日,内,未提出?解,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!项目转让人、受【让人:应,当与购房人签—。订变更协议项目受让!人应当在变更协议签!订之:日起三十日内持【项目转让《人、购?房人原签订的商品房!购销合同、》变更协议《到原商?品房购销合同登【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!。 ?  :  除项《目受让人《与购房人另有约定】外原购销合》同中的各项》约定不变 【第二十条 》。 房《地产转让转让方应】当自转让合同签订】之日起?三十日内《向房:屋所在?地的县或者市建设】。行政主管《部门和土《地行政主管部—门如实申《报成:交价格? 第二》。十一条 —。 预:售商品房实》行许可证制》度,。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!商品房应《当按:照本条?例第二十二条—。的规定?申请办?理商品房预售许可】证    【 预售商品房应当】向预购人出示—。商品房预《售许:可,证 《第二十二条 【 在工商》行政管理部门—登记注册的房地【产开发企业申办商】品房:预,售许可?证由同级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核】发;但是在国—家工商?行政管理部》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省!外房地产企业进【入本省从事房地【产开:发的由省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核】。发其中 》   ?  (?一,)预:售开发项目》总建筑面积》在十万平《方米以上的由省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!;预:售开发项目总建筑】。。面积在四万平方【米以上十万平—方米以下《的由:。地、:州,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,核发;预售开发【。项目总?建筑面积在四万平】方,米以下的由县或者】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核发   !  (二《。)预售开发项目单项!工程建?筑,面积在五万》平方米以《上的由?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核发;预【售开发项《目单项工程》建筑面积在二—万平方米以上五万】平方:米以下的《由,。地、州?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核发;《预售开发项》目单项工程建筑面积!在二万平方》米以:下的:由县或?者市: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核:发 第二十三条! , ?房地产?。中,介服务机《构代理销售》、预售商品房的应当!取得委托书代理销】售、预售商品房【时应当向购》房人、预《购房人出《示营业执照》、资质证《书和委托书等证明文!件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