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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】 第四章 】 转让管理— 第》。十四条 《 依法取—得所有?权的房屋可以依法】转让 《     本条例】所称转让包括—买卖、赠《与等: 第十五条【 房地产转】让或者变更》应当向县或》者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办理房产变更】登记:并持变更后的房屋所!有权证书《办理土?。地使用权变更登【记经同级土地行政主!。管部门核实由同级】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!用,权证书 —第十六条 】转让以划拨方式【取得土地《使用:权用于经济适用住】。房建设?的应当?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!。府批准 第十】七条 —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!转让人和受让—人,应当在土《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办!理,完,毕之日起三十日内】持转让合同及—有关证明文件到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办理备案手续 !    《房地:产开发项《目受:让人从事《房地产开发》应当先取得》与所开发项目相适应!的房地?产开:发资质证书 【 第十八条 【 商品房购销【双方应当签》。订由省建《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监:制,的商品房购销合【同自合同《签订之日《起三十日内销—售方应当到》房,屋所在地的县—或者市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登记 第十!九条 房地产!开发项目转让时已经!销售、预售》商品房但未交付【使用的项目》转让人应当及—。时以书面形式通知】购房人购《房人自收到》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!日内有?权提出解除原—商品房购销合同 】  ?   购房人—在三十日《内,未提出解除商品【房购销合同的—项,目转让人、受让人应!当与购房人》签订变更协议项【目受让人应当在【变更协议签订之日】。起三十日内持—项目转让人、购房人!原签订?的商品房购销合同】、变:。更协议?到原商品房购销合】同登记机关办理变】更手:续    【 除项目《受让人与购房人另】有,约定外原购销合【同中的各《项约定不变 — , 第二十《条 房地【产转让转让方—应当: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!起三十日内向房【屋所在地《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和土—地行政主管部门如】。实申报?成交价格 【。第二十一条 【 预售商品—房实行许《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!。企业预售商品—房应当按照本条【例第:二十二?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商!品房预售许》可证 《     预—售商品房应当向【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!售许可证 》 第二《十二条 《 在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登记—注册:。的房地?产开发企《。业申办商品房—预售许?可证:由同级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核发;但是【在国家工《商行政管理》部门登记注册的【以及省外房地—产,企业进入本省从【事房地产开发的【由省建设《。行政主管《部,门核发其《中   —  (一)预售【开发项目《。总建筑面积在十【。。万平方?米以上的由》省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核发;【预售开发项目总【建筑: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!上十万平方米以下的!由地、州《、市建?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核发;预售】开发项目总建筑面】积在:。四万平方米以下的】由县或者市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核发 【     (二】)预售开发项—。目单项工程建筑面】积,在,五万平方米》以上的由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核发;预售》开发项目单项—工程建筑面积—在二:万平方?米,以,。上五万?平方米以下的由地、!州、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核发;预售开!发项目单项工程【建筑面积在二万平】。方米以下的由—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核发 第—二十三条《 房地产【中介服务机》构,代理销售、预—售商:品房:的应当取得委托【书代理销售》、预售商品》房时应当向购房人、!预购房人出示—营,业执照、资》质证书?和委托书《等证明文件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