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第四章 【 转让《管理
第十】。四,条 :。 依《法取得?所有权的房屋可【。以,依法转让
【 本条例所】称转:让包括买卖、赠【与等:
?第十五条 》。 房地产转让】或者变更应当向县或!。者市建?设,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!产,变更登记并持—变更:后的房屋所有权证】。。书办理土地》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!级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核实由同】级人民政府更换土】。地使用权《证书
》第十六条 转!让以划拨方式—取得土地《使,用权用于经》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应!当,经有批准权的人【民政府批准
【 第十七条 — 转《让房地产开发项【目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】。当在土地使用权【变更手续《办理完毕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转!让,。合同及?有关:证明文件《到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办理备案—手续
】 房:地产开?发项目受让人从事】房地:产开发应当先取得】与所开发项目相适应!。的,房地产开发》资质证书
第】十八条 【商,品房购销双方应【当签订由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和省工商》行政管理《部门: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!同自合同签订—之日起三十日内销】售方应当到房屋所】在地的县《或者市建《。设行政?主管部门登》记
第十—九条 《 房地产开发项目!转让时?已经销售、》预售商?品房但?未交付使《用的项目《转让人应当及时以】书面:形式通知购房人购房!人自:收到书面通知之【日起三十日内有权】提出:解除原商品》房购销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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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】人在三?十日内未提出—解除商品《房购销合同的—。项目转让《人,、受让人应当与购房!人签订变更协议项目!受让人应《当在变更协议签订】之日起三《十,日内持项目》转让人?、购房人《原签订的商品—房购销合同》、变更协《议到:原商品房购销合【同登记机《。关办理变《更手续
【 , 除?项目受让人与购【房人另有约定外原购!。销合同中的各—项约定不变
第!二十条 【房地:产转让转让方应当自!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!三,十日内向房屋所在】地的县或者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!行政主管《部门如实《申报成?交价格
第二十!一条 》 预售?。商品房?实行许可证制度房】地产开?发,企业预售商品—。房应当按《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!的规定申请》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!证
预!售商品房应当向预】购,人出示商《。品房预售许可证
! 第二十二条 】 在工商行政管理!部门登记注册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!办商品房预售—许可证由《同级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核发;但是在—国家工商行》政管理部门登记【注册的?。。以及省外房地产企】业进入?本,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!由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核发其》中
】(一)预售开发项目!总建筑面积在十万】平方米?以,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核,发;预售开发项目】。总建筑面积在四【。万平方?米以上十《。万平方米以》下的由地、州、【市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核发?。;预售?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!在四万平《方米以下的由—县或者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核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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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(二)预售开—发项目单项工程【建,筑面积在五》万平方米《以,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:核发;预售开发【项目单项工程—。。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!米以上五万平—方米以下的由地、】州、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核发;预售!开发项目单项—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!平方:米以下的由》。县或:者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核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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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! 房地《产中介服务机构【代理销售《。、预售商品房的应】。当取:得委:托书代理销售—、预售商品》房时应当向购房人】、预购?房,人出示营《业执照、《资质证?。书和:。委托书?等证明?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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