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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 : 第四章 】 :转让管?理 第十四】条 依法【取得所有权》的房屋可以》依法转让 — ,    本条例所】称转:让包括买《卖、赠与《等 ? 第十五条》 房地—产转让?或者变更应当向【县或者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办理房产变!更登记并持变更后】。的房屋?所有权证《书办理土《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!同级土地行》政主:管部:门,核实由同级人民政】府更换土地使用权】证书 第十六】条 转—让以划拨方》。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!于经济?适用住房《建设的应《当经有批准权的人】。。民政:府,批,准, 第十七条 】 转让》房,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!和受让人应当在【土地使?用权:变更手?续办理完毕之日【起三十日内持转让合!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到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办理备【。案手续?  《。   房地产开发项!目受让?人从事房地产—开发应当先取得与】所开发项目相适【应的房地《产开发资质证书【 第十八条 ! 商?品房购?。销双方应当签订由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和,省工:商行:政管理部门监制的】商品房购销合同【自合同签订之—日,起,三,十日内销售》方应当到房屋—所在:地的县或者市建【。。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! 第十九—条 《 房地产开》发项目转让时—。已经:销售、预售商品【房但未交付》使用:。。的项目?转让人应当及时以书!面形式通《知购房人购房人自收!到,书面通知之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】提出解除原商品房】购销合同 — ,    购房人在三!十日内?未提出解除商—品房:购销合同的项目转】让人、受让人应当】与购房人签订变更】协议项目受让人应当!在变更协议签—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!项目转让《人、购房人原签【。订的商品房购—销合同、变更协议到!原商品房购》销,合同登记机关办理变!更手续   】  除项目》受让人与购房人【另有约定外》原购销合同中—的各项约定不—变 第二十【条, 房地产【转让转让方》应当自转让》合同签订之日起【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!地的:县或者?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和土地行政【主,管部门如实申报成】交价格? , 第二《十一条 预售!商品房实行》许可证制度房—。地产开发企业—预售商品房应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!二条的规定申请【。办理商品房》预售许?可证    】 预售商品房应当向!预,购人出?示商品?房预售许可证— 第二十二条 ! 在工》商行政管理部—门,登记:注册的房《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!。品,房预售?许可:证由同级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核发;但是】在国家工商行—政管理部门登记注】册的以及省外房【地产企?业进入本省》从事:房地产开发的由省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。。门核:发其中    ! (一)预》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!积在十?万,平方:米以:上的由省《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核发;预售开发】项目总建筑面积【在四万平方》米以上?十万平方米以—下,的由地、州、市【。建设行政《主管:部门核发;预售【开发项目总建筑面】积,在四万平方米以下的!由县或者《。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核》发, ?。    (二)预售!开发项目《单项工程《建筑:面积在五万平—方米以上《的由省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】;预售开发项目单】项,工程建筑面积在二】万平方米以》上五万?平方米以下的由【。地、:。州、市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:门核发;预》售开发项目》单项工程建筑面积】在二万平方》。米以下?。的由县或者市建设】。行政主管部门—核发 第二【十三:条 房地产中!介服务机《构代理销售、预售商!品房的?应,当,。取得委托书代—理,销,售、预售商》品,房时应当向购房人、!预购:房人出示营业执【照,、资质证《书和委托书等证明】文件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