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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第六章【 , ?。抵押管?理, 第二十【。九条: 依法取【得所:有权的房屋和—其他地上定着物【、预购的商品房【、在建房地产工程可!以抵押 》。     抵押【依法取得所》。有权的房屋其所【占用的土地使用【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!在建房?地产工程其所—占用的土地使用权】应当:同时抵押 —    《 抵押房地产抵【押人:、,抵,。押权人应当签订【。。书面合?同并按?照有关规《定办理抵押登记 】 第?三十条 》 抵押人》所担保的债》权不得?超出:其,抵押物的《价值设定抵押权【的房地?产价值大于所担保】债权的余额部—分可以?在不超出余》。额,部分价值的范围内再!次抵押?  《   同一房地产】。设定两个以上—抵押权的《抵押人应《。当将已经《设定过的抵押情【。况事先告知抵押权】人  》   以两宗—以上房地《产,设定:同一抵?押,权的视?为同一抵押房地产】但抵押?当事人另有约—。定,的除外 第【三十一条《 《取得房屋部》分所有权的房地产】抵押应当《经其他所有权人【书面同意 第三!。十二条 房地!产抵押应当经有相】应资质的房》地产中介机构评估】其价值但抵押人【与,抵,押权人另《有约定的除外 】    《 ,抵押已出租的—房,地产的原租赁—合同继?续有效抵押》人,应当:将租赁情况和抵押】情况告知抵押权人】。。和承租人 【第三十三条 】 以预购商品房或】者在建房地产工程抵!押的抵押人应当办理!权属预登记登记机关!应当在抵押》合同上作记载—在抵:押期限?内抵押人取得房屋】所有权证《书的抵押人应—当重新办理》房地产抵押》登记 ? 第三十四—条 抵押合同!变,更或者终《止抵押人《应,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!日起十五日》内到原登记》机关办理变更或者】。。终止手续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