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, 第六章《 抵押—管理
第二十!九,条 : 依法取得所】有权的房屋和其他】地上定着《物、预购的商—品房、在建房地产】工程可?以抵押
】 抵?押依法?取得所?有权的房屋其所占】用的土地使用—权应当?同时抵押抵》押在:建房地产工程其所占!用的土地《使,用,权应当同时抵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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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抵押:房地产抵押》人、抵押权》。人应当签订书面合】同并按照有关—规定办理抵押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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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十条 !抵押人所担保的【债权不得超》出其抵押物》的价值设定抵—押权的房地产—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!的余额部《分可以在不超—出余额部分价值的】范围内再次抵—押,。
: ? 同?一房地产设定—两个以上抵押—权,。的抵押人应》当将已经设定过【的抵:押情:况事先告知抵押【权,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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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。 以两宗以上房【地产设?定同: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!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!事人另有约定的除】。外
第》三十:一条 《 取得房屋部【分所有权《。的房地产《抵押应当经其他所有!权人书面同意—
第三十二条 ! : ,房地产?抵,押应当经《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!中介机构评》估,其价值但《抵押:人与抵押权人另【有约定的除》外
《 抵押已出租!。的房地?产的原租赁合同【继续有效抵押人应当!将租赁情况和抵【押情况告知抵押权】人和承?租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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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十三条 —。 以预购商品房或者!在建房地产工—程抵押的抵押人应】当办理?权属:预登记登记机关应】当在抵押合同上作】记载在抵押》期限:内抵押人取得房屋】所有:权证书的抵押人应当!重新办理房地产抵】押登:记
? 第三十四条— 抵押合【同变更或《者终止抵押人—应当自?。变更或者终止之日】起十五日《内到原登记机—关,办理:变更或者终》止,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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