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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】 , 抵押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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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十九条 — 依法取—得所:有权的房屋和其他】地上定着《物、预购的商品房、!在建房地产工—程可以?抵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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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抵押依法取】得所有权《。的房屋其《所占用的土》地使用?权应当同《时抵押抵押在建【房地产工程其所占】用的土地《使用权?应当同时抵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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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抵押房】地产抵?。押人:、抵押权人应当签订!书面合同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!抵押登记
— 第:三十:条 ? , 抵押人所担保【的债权不得超出【。其抵:押物的价值设定【抵押权的房地—产价值大《于所担保债权的【余额部?。分可以在《不,超出余额部分价值的!范,围内再?。次抵押?
: 同一房】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!押权的抵押人—。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!抵,押情况事先告知抵押!权人
《 《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!设定同?一,抵,押权的视为同一抵】。押房地?产但抵押当事—人另有约定的除【外
第三—十一条 》 取得房屋—部分所有权的房【地产:抵押:应当经其他所有权】人书面同意
】第三十二条 !房地产抵押应当经有!相应资?质的房地产中介【。机构评估其价值但抵!押人与?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!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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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抵押已》出租的房地产—的原租赁合同继续】有效抵押人应当将租!赁情况?和抵押?情,况告知抵押》权人和?承,租人
第三十】三条 —。以预购商品》房或者在《建房地产工程—抵押的?抵押人应当办理【权属预登记登—记,机关应当在抵押【合同上?作记:载,在抵:。。押期限内抵押—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!书的抵押《人应当重新办理房】地,产抵押登记》
第三十—四条 抵【押合同变更或者终止!抵押人应当自变更】或者终止之日起【十五:日内:到原登记机》关办理变更或—者终止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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