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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。 : 第二章 城—乡规划的制定与修】改 《 第十一条 —省人民政府组—织,编,制省域城镇体—系,规划报国《务院审批 —    跨行政区域!的城镇体系规划和】城市群规划》、城市密集区规【。划等其他区域—性规划由共同上【一级人民政府城【乡,规划主管部门负责】组织编制报本级人】民政府审批武汉城】市圈规划由省有关】部,门会同城市圈有【关城市人民》政府共?同,组织:编制:按照有关《规定审批   】  :市(县)《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!(县)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报省人民政【府审批国家另有规】定的除?外 省人民政【府及有条《件的市(县)根据经!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!组织编制《。。城,乡总体规《划推进城乡》。居民点和产业结【构、基础设施—以及社会事业的合】理布局、《科学协调发展实现】。城乡规划全覆—盖城乡总体》规划审查、报批程序!按照城市总体—规划有关程序执行】 《 第十二条 市(县!)人:民政:府,在编制市(》。县)域城镇体系【。规划时应当提出市(!县)域村庄布局的】指导意见《编制镇总《体规划?、乡规划应当同步】制定镇、乡的村庄布!局规划?。 第—十三条 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】组织编制城市—总体:规划省会《城市及国务院确【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!由省人民政府审查】同意后报国务—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!体规划?由城: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!政府审批 —    省人民政】。。府根据需要确—定的:镇以及神农架林区人!民政府驻《。地镇的总体规—划由所在《。地县级人民政府组】织编:制报省人《。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!。府所在?地镇的总《体规:划由: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!报上一级人民政【府审批其他镇—的总体规划由县【级人民政《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、镇人民《政府共同组织编制】报县级人民政府【审批 — 第十四条 城镇】体系规划、城市【总体规划在报—送审批?前应当先经本级人】民代:。表,大,会常务?委员:会审:议,;镇总体规》划、乡规划》在报送审批》前应当先经镇、【乡人民代表大—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!。员、代表的审议意】见交由本级人民【政府研究《处理     】乡规:划、村庄《规划由县级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、乡级人民—政府共同组织编【制报县级人民—政府审批村庄规划】报送审批前应—当经村民《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!议讨论同意》     乡规】划、村庄规划应【当,从实际出发体现【农村:特色:。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!优先安排基础设【施和公共《服务设施《 : 第十五条 城!市、县人民政—。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所在【地镇的控制性详细】规,划经:本级人民政府批【。准后报本《级人民代《表,大会常务《委员会和《上一级人民政—府备案?其他镇的控》制性详细规划由【镇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!民政府批准 【    编制控制性!详细规划应》当,依据城市总体规【划、镇总体》规划具体规定—各项控制指》标,和规划管理要求【     控制性!详细规划不得—改变城市、镇总体规!。划的强制性内—容;确需改变的应】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!市、镇总体规划 ! 第十》六条 城市、县人】民政:。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组织—编制重?。要街区、重点景【观区、广场》、公:园、重?要交通枢纽、城镇主!要出入口、大—型公共设施以—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!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!。、县:人民政府审批对【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!资规:模较大的《特别重要地块—的修建性详细—规划:审批前应《当先经本级人民【代表:大会常务《委员会审议  】   其他修建性】详细规划《由建设单位组—织编:制报当地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审—批    — 修:建性详细规划应当】符合控制性详细规】划 —第十七条 市(县】。)人民?政府的有关部门【应当会同城乡规划】主管:。。。部门依据城》市总体规划组—织,编制专项规划并依照!相关规?定审批?报本级人民》代表大会《常务委员会》备,案   》  国家、省风景】名胜区?和历史文化名城【(镇、?村)保护应当单独编!制规划?并按照有《关规定审批  】  : 各级?人民政府对本行政】区域内?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!化名:城(镇、《村)规划《研究和?编制工作应当给予】资金保?障 : 第十八【条 :编制城乡《规划:应当:包含:“绿线、紫线—、蓝线、黄线”等】规划并建《。立,相应管理制度 【 第十—九条: 省会城市的城市】规划应当《统筹考?虑省级以上国家机关!用地布局和空间安】排的需要 》 第二十条】 ,各级人民政府及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按照公开【、公:平、:公正的原则择优【确定承担城乡规划】编制任务的单位承担!城乡:规划编制任务—的,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!城乡规划编制资质】对规划编制质—量负责    】 省外规划》编,制单位进入本—省承接城乡规—划编制任务》的应当按《照,国,。家有关规定向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备?案 第二十!。一条 ?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】执行国?家、省有关》技术规范《和规定组织科学【论证 《。    编制城乡规!划应当按照规定进行!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!虑防御灾害》的需要合理确定探】测(观测)》设施、防灾通—道和避难场所统【筹安排?相关:基础设施 》     编制【地质灾害易发区的】城,乡规划时应当组织】进行:地质灾害危险性【评估   —  各相关》部门和单位应—当根据编制》规划需要提供—统计、?勘察、测绘、地籍、!气象、地震、地质】、水资源、水文、】环境以及地下—设施等?基础资料 》 ? ,第,。二,十二条 城乡规【划报送审批前组【织编制机关应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!案予:以公告并采》取论证会《、听证会或者其他方!式征:求,专家和?公众:的意见公《告的时间不得少于】30日法律、行政法!规,规定不得公开的【除外    【 ,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当充分考《虑专家?和公众的意见—。并在报送审批—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!纳情况及理由 ! : ,。。 第二十《三条 城乡规划【及单独编制的各【类专项规《划,和重要地段的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】批准前?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!家和:有关部门进》行审查? , 》 》 第《二十四条 城镇【体系规?划、城市《总体规划、》镇总体规《。划组:织编制机关应—当组织有《。关部门和专》家按:照国家?规定对规划实—施情:况进行评估听取公】众意:。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》会、镇人民代—表大会和《原审批机关提出评】估报告并附》具征求意见的情况评!估内容包《括,    》 (一)城市发展】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!与规划一《致; 《 ,   (二》)规:划阶段性目标的落】实情况;  【   (《三)各项强制—性内容的《执行情况《;,。。。    》。 (四?)规划委员会制度、!信息公开制度、【公,众,参与制度的建—。立和运行情况;【 :    (》五)土地、交通、】产业、环保、—人口、财政、投资等!相关政策对规划实】施的影响; —     (六【)依据总《体规划的要求—制,定,各项专业规划、【近期建设《规划及?控,制性详细规划的情】况; ?     》。(七)其他》相关建议《 第二【十五条 《城镇体?系规划?、城市总体规划、】镇总体规划》的,修改必须符合城乡】规划法?规定的情形 【 ,   城镇体系规】划、城市总体规划、!镇总:体规划修改前组织】编制机关应当向【原审批机关报—告;修改涉》及强制性内容的【报经原?审批机关同》意后方可《编制修改方案 ! 第二《十六: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组织编制机—关方可按照》国家规?定的权限和程序【修,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! ,    (一)因】总体规划修改需要】对控制?性详细?规划进行修改—的;     (!。二)因实施》重大基础设施—和公共?服务设?。施、防灾减灾等重点!工程项目《。需要:。修改的; —    (三)经评!估确:需修:改的;    】 (四?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】 , 控制性详细!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!机关应当对修—改的必要性》组织论证征》求规划地段内—利,害关系人的意—。见并向社《会公示提《出报告经《。原审批机关》同意;修改涉及【总体规划强制性【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!体,规划  》   ?修建:性详细规《划的修改应当—进行:公示:并,听,取利害关系人—的意见 第!。二十七条《 因上级人民政】府制定的《城乡规划发》。生,变更或者审批机关经!组,织论证、听取各【方面意见后认—为确需修改的可以】修改乡?规划、村《庄规划 》    乡镇、村】庄行政区划》调整方案应当—与城乡?规划中有关》布局规划《相衔接 】第二:十八条 城乡规划!修改后应《当依照原审批程序】报批 《   ? 城市?总体:规划修改《后在报批前》应先经本级》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审议;镇总!体规划、乡规划修改!后在报批前应—先经镇、乡人民代表!大会审议 》  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