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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二《章,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!修改
第十一!。条,。 省人民政府组【织编制?省域城镇体系规【划报:国务院?审批
【 跨行?政区域的城镇体【系规划和《城市群规划、—城市密集《区规划等其他区域】性规划由共》同上一级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负责组《织编制报本级—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!市圈规划由》省有关部门会同城】市圈有?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!组,织编制按照有关【规定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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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市(县)域城镇体系!规,划由市(县)人民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】人民政?府审批国家另有规】定的除?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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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?民政:府及有?条件的?市(县)《根据经?济社会发展情—。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!总体规划《推,。进城乡居民》。点和产业结构、【基础设施以及社【会事:。业的合理《布局、?科学协调发展—实现城乡规划全覆】盖,城乡总体规划审查、!报批程序按照城【市总体规划有关【程序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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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二条 市(县】)人民政府》在编制?市(县)域城—镇体系规划》时应:当提出市(》县)域村《庄,布局:的指导意《见,编,制镇总?体规划、乡规划应当!同步制定镇、乡【的村庄布局》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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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城!市人民?政,府负责组织》编制:城市总?体规划省会城市及国!务院确定的城—市的总体规》。划由省?人民政府审》查同意后报国—务院审批其他—城市的?总,体规划由《城,市人民政府》报省人民《政府审?批
《 : 省人民政府—。根据需要确定—的镇:以,及神农?架林区人民政府驻】地镇的总《体规划?由所:在地县级人民政【府组织编制报省【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!政府所在地镇的【。。总体:规划由县人民—政府组织编制—。报上一级《人民政府审批其【他镇的总体规划【由县级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、镇人民【政,府共同组织》编制报县级人—。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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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城【镇体系规《。划、城市总》体规划在报》送审批前应当—。先经本级人民代【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—审议;镇总》体规划、乡规划在报!送审:批前应当先经镇、乡!人民代表大会审议】常委会组《成人员、《代表的?。审议:意见交由本级人民】政府研究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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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乡规划、村庄规】划由县级人民政府】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、乡】级人民政府共—同组织编《制报:县级人?民政府审批村庄规】划报送?审批前?。应当经?村民会议或者村民】代表:会议讨论《同意
《 , 乡规划、村】庄规划?应当从实《际出发体现农村特】色和新农村建设【的要求优《先安排基础设施和】公共服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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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— ,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乡规划【。。。主管:部门组织编制—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所【在地镇?的控制?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!民政:府批准后报本级【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!人民政府备案其他】镇的控制性》详细规划由镇—人民:政府组织编制经上】一级人民政府—批,。准
? 编制控制性!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!市,总体规划、镇总体】。规划具体规定各项控!制,指标和规划管—理,要求:
—控制:。性详:细规划不得》改变城市、》镇总:体规划的强制—性内容;确需改【变的应当《先按照?程,。序,修改城市《、镇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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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六条 城—市、县?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组织编—。制重要街区、—重,点景观?区、广场、》公园、重《要交通枢纽、城【镇主要出《入口:、大型?。公共设施以》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!建性详细规划报【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审批对?于,涉及公共利益且【投资规模较大—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!建性详?细规划审批前—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审议
】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!由建设?单,位组织编制报当【地城乡规划》主管:部门审批
】 :。修,建性详细《规,划应:。当符合控制性详细】规划
第十!七条 ?市,(县)人民政府的有!。关部门应当》会,同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!组织编制《专项规划并依—照相关规定审—。批报:本级人?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?会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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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国家、省风景—名胜区和历史文【化名城(镇、村【),保,护应:当单独编制规划并按!照有关规定》审批
《 : 各级人民政府】对本行政区域—内风景名胜区和历】史文化名城(镇、村!)规划研究和编制工!作应当给《予资金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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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编【制城乡?规划应当包含“绿】线、紫线、蓝—。线、黄线”等规划】。并建立相应》管理:制度:
第十【九条 省会城市的】城市规划应当统【筹考虑省级以上【国家机关用地布【局和空间安》排的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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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条 各级—人民政府《及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按照公开、】公平:、,公,正的原则择优—确定承担城乡—规划编制任》务的单位承担城乡规!划编制任务的单位】。应当具?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!制资质对规划—编制质量负》责,
—省外规划《编制单位进入—本省承接城乡规划编!制任务的应当—按照国家有》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:门备案
【
第二十一条 【编制城乡《规,划,。应当执行国家—、省有?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组!织,科学论证
】。 编制城乡—规划应当《按照规?定,进行环境《影响评价充》分考虑防《御,灾害的需《要合理确定探测(】。观测:)设施、防灾—通道和避难场所统】筹安排?相关基础设施
【
编—制地质灾害易发【区的城?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!行,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!
? 各相关部门和!单位:应当根据《编制规划需要提供】统计、勘察、测【绘、地籍《、气象、地震、地质!、水资源、水文、环!境以及地下》设施等基础资料【。
第二十二!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!批前:组织编制机关应当】依法: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!公告并采《取论证会、听证会或!者其他方式征求专】家和公众的意见公】告的时间不得—少于:30日法《律、行?政法规规定不得【公开的除外
】 组织编—制,机关应当充分考虑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】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!中附具意见采纳【。情况及?理由
】 第二十三条 城乡!规划及单独编制【的各类专项规划【和重要地段的建【设工程设《计方案批准前审批机!关应当组《织专家和《有关部门进行—审查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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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四条 城镇】体系规划、》城市总?体规划、《镇总:。体规划组织》编制机?。。关应当组《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!照国家规定》对规:划实施情况进行【评估听取公众意【见向本级人民代表】大,会常:务委员会、镇人民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!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!具征:求,意见的情况评估【内,容包括?
(一)!城市:发展方向和空间【布局是否与规划一】致;
《 ? (二)《规划阶段性目标【的落实情况;—
《 (三《)各项强制性—内容的执行情—况;
》。 (四)规【划委员会制度、信息!公开制?度、公众参与制【度,的,建,立和运行情况;【
—(五)土《地、交通、》产业、环保》、人口、财》政、投资等相关政策!对规划?实,施的影响;
【。 (六)【依据总体规》划,的要求?制,定各项专业规划、近!期建设规划》及,控制性详《细,规划的?情况;
《
》(七)其他》相关:建议
第二!十五:条 :城镇体系规划、城】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!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!城乡:规划法规定的情【形
《。 ?城镇体系规划、城】市总体规划、镇【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!编制机关应当向原】审批:机关:报告;修改涉—及强制性内》容的报经原审批机关!。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!方案
《
第二十六条】 有下?列情:。形之一的组织编【。制机关方《可,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!。和程序?修改控制性》详细规划
【 , (?一)因总体规划【修,改需要对《控制性详细规划【进行修改的;—
: (二)因】实,施重大基础设施【和公:共服务设施》、防灾减灾等重点】。工程项目需要修【改的;
!(三)经评估—确,。需修改的;
】 ?(四)法律》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情形
控!制性详细规》划修改前组织编【。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!必要性?组织论证征求规划】地段内利《害关系?人,。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!提出报告经原审批】机关同意《;修改涉《及总体?规划:强,。制性:内容的应《当先修改总体规划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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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修建性《。详细规?划,的修改应当》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!关系人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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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。七,条 因上级人民政!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!生变更或者》审批机?关经组织《论证:、听取?各方面意见后认为】确需修改《的可以修改乡规【。划、村庄规划
】 乡》镇,、村庄行政区划调】整方案应当与城【乡规划中有关—布局规?划相衔?接
?。
第《二十八条 —城乡规划修改后【应当依照《原审批?程序报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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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城市总体规【划修:改后在?报批:前应先经本级人民】代表:大会常务《委员会?审议;镇总体规【划、乡规划修改【后在报批前》应先经镇、乡人民代!。表大会审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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