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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】 城乡规划》的制定与修》改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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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,条 省?人民政?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!体系规划报国—务院审批
】 跨行政》区域的城镇体系【。。规划和城市群规【划、城市密集区【规划等其他区—域性规划由》共同上?一级:人民政府《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负责组织—编制报本级》人民政?府审:批武汉城市圈规【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!城市圈有《关,城市人民《政府共同组》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!审批
】市(县)域城—镇,体系规划由市(县)!人民政?府组织?编制报?省人民政府审批国】家另:有规定的除外
省!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!市(县)根据经济社!会发展情况适时【组织编?制城乡总体规—划推进城《乡居民点和产—。业结构、基》础设:。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!理布局、科》学协调发展》。实现城乡规划全覆】。盖城乡总体》。规,划审查、报批—。程,。序,按,照城市总体规—划有关程序执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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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!市(县)人民—政府在编制市(县)!域城镇体系》规划时应当提—出市(县)》域村庄布局的—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!规,划、乡规划》应当同步制定镇、】乡,的村庄布局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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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三条 城市人】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!城,市总体规划》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!定的城市的》总体规?划由省人民政府【审查同意后报国【。务院:审批其他城市的总】体规划由城市人【民政府报省人—民政:府审批
》 省人民【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!镇以及神农架林区】人民政府《驻地镇?的总体规《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!。政府组织编制报省】人民政府《审,批,县人民政《府所在地《镇的总?体规划由县》人,民政府组织编制报】上一:级人: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!。总体规划由县级【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、镇【人民:政府共同组织编制】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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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】城镇体系规划、城】。市总体规划在—报送审批前应—当先经本级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审:议;镇总《体规划、乡规划在报!送审批?前应当先经镇、乡人!。民代表大会审—议常委会组》成人员?、代:表的:审议:意见交由本级人【民政府研究处—理
— 乡规划、村庄规】划由县?。级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、:乡,级人民政府共同【组,织编制报县》。级人民政府审批【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!应当经村民》会,议或者村《民代表会议讨论同】意
【乡规划、《村庄规?划应当从实际出【发体现农村特色和】新农村建设的要求】优先: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!服务设?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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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》条 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》主,管部门组织》编制:城市、县人民政府所!在地镇的控制—性详细规划经—本,。级人民政府批—准,后报本级人民—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和上一级人民【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!制性详?细规划由镇人民【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!级,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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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编制控制》性详:细规划?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!划、镇总体规划具体!规定各项控》制指标和规划管理】要求
》 ?。控制性详细规划【不得:改,。变城市、镇总体规】划,的强制性内容;【确需改变的应—当先按照程》序修改城市、镇总】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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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—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:。。。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应当组织编制—重要:街区:、重点景观区、【广场、公园》。、重要交通枢纽、城!镇主:要出:入口、大型公共设施!。以及其他重要地块】的修建性详》细规划报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审—批对于?涉及公共《利益且投资规模【较大的特别重要【地,块,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!批前:应当先经本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审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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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修】建性详细《。规划由建设单位组】织编制报当地城乡规!划主管部《门审批
》。 修建—性详细规划应当符】合控制性详》细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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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七条 市(县)人民!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!会同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依据《城市总体规划组【织编制专《项规划并依照相关规!定审: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!会,常务委员会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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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—家、:省风:景,名胜区和《历史文化名城(【镇、村)保护应当单!独编制规划并—按照有关规定审批】
各级】人,民政府对《本,行政区域《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!文化名城(镇—、村:)规划研《。究和编制工作应当】给予资金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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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编!。制城乡规划应当【包含:“绿:线、紫线《、蓝线、黄》。线”等规划并建立相!应管理制《度
第十】九条: 省:会城:市的城市规划应【当,统筹考虑《省级以上国》家机关用地布局和】空间安排的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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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】 各级人民政—府及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按照公【开、公平《、公正的原则择【。优确定承担城乡【规划编制任务的单】位承担城乡规—划编制任务的单【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城!乡规划?。编制资质对规—划编:制质量负《责
省外!规,划编制?单位进?入本省承接》城乡规划编制任务】的应当按《照国家?有,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: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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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】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!执,行国家、省有关技术!。规范:和规:定组织科学论证
! 编制城【乡规划应当》按照规?定进行环境影响评】价充:分考虑?防御灾害的需—要合理确定探测(观!测)设施、防灾通道!和避:难场所统筹》安排相关《基础设施
— 《编制地质《灾害易发区》的城乡规划》时应:当组织进行地质灾】害危险性《评估
《 : 各相关部门【和单位应当根据编】制规划需要》提供统计《、勘察、测绘、【地籍、气象、地震】、地质、水资源【、水文?、环境以及地下设施!等基础资《。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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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—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!前组织编制》机关应?当依法将城》乡规划草案予以【公告并?采取:论证会、听证会【或者其他方式—征求专家和公众【的意见公告的时【间不得少《于30日法》律、行政法规—规定不?得公开的除外
【
? 组织编制机关】应当充分考》虑专家和公》众的意见并在报【送审批的《材料中?附具意见采纳情况】及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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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三条: 城乡规划》及单:独,编制的各《类专:项规划?和重要地段的建【设工程设计方—。案批准前审批机关应!当组织?专家和有关部—。。。门进:行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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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,。四条:。 城:镇体系规划、城市总!体规划、镇总—体规划组织编制机】关应当组《织,有关部门和》。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!规,划实施情况进—行评估听《取公众意见》向本级?人民代表大》。会常务委员会、【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!审批机?关提出评估报告并】。附,具征求意《见的情况评》估内容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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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—城,市,发展方向《。和空间布局》是否与规划一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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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(二)规划阶【段性目标的落实情】况,;
(】三)各?项强制?性内容的执行—情况;
!(四)?规划委员会》制度、信息公开【制度、?公,众参与?制度的建立》和,运行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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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 (五)》。土地:、交:通、产业、》环保、?人口、财政、投资】等相关政《。。策对规划《实施的影《响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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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六)依据总】体规划的要求制定】各项专业规》划、近期《建设规划及控制【性详细规划》的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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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七《)其:。他相关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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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城!镇体系规划、城市总!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!的修改必须符—。合城:乡规划法规定的【情形
— 城镇体系—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!、镇:。总体规划《修改:前组织编制机关应】当向:。原审:批机:关报告;修改涉及】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原!审批机关同意—后方:可,编制修改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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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六条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组织编制机关方可】。按照国家规定的【权限和?程序:。修改控制性》详,细,规划
】(一)因《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!控制性详细》规划进行修改—的;:
(二)!因实:施重大基《础设:施和:公共服务设施、【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!。项,目需要修改的;
! : (三)经评估】确需:修改的;
— (四)【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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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制性—详细规划修改前【组织编制机关应当】对修改的必》要,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!地段内利害关系【人的意见《并向社会公示—提出报告经原—。审批:机关同意;修改涉】及总体?规划:强制:性内容的《应当先?修改总体规划
】 《。修建:性详:细规划的修改应当】。进行公示并》听取利?。害,关系人?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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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二十七条— :因上级人民政府制】定的城乡规划发生】变更或者审批—机关经组织论证【、听取?各方面意见后—认为确需修改的可】以修改乡规划—。、村庄规划
】 乡镇、村庄】行政区?划调整方案应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!布局规划相衔—接
第【二十八?条 城乡规划修】改后应?当依照原审批—程序报批《
《 城市总体规划修!改后在报批》前应先经本级—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审【议;:镇总体?规划:、乡规划修改—后,在,报,批前应先《经镇、?乡人民代表大会审】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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