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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章 城乡规—划的制定与》修改
第【十一条 《省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省》域,城镇体系规划报【国务院审《批
跨行!政区:域的城镇体系规【划和:城市群规划、—城市密集《区规划等《其他区域性规—。划由共同上一级人】民政府城乡》规,划主管部门负—责组织编制报本【级人民政府审—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!省有关部门》会同城市圈》有关城市人民政【府共同组织》编制按照有关—规定审批
】 市(县)域城】镇体系规划由市【(县)人民政府【。组,织编制报省人民【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!。定的除?外
省《人,民,政府及有条》件的市(县)根据】经济社会发展情【况适时组织编制【城乡总体《规划推进城乡居民】点和产业结构、基础!设,施以及社会事—业的合?理布局、科学—协调发展实现城【。乡规划全覆盖城【乡,总体规划审》查、报批程序按照城!。市总体?规,划有关程序执行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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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市(!县)人民《政府在编制》市(县?)域城镇体系—规划时应当提—。出市(县)》域,。村庄布局《的指:导意见编制镇总体】规,划、乡规划应当同】。步制定镇、乡的村庄!布局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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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三条: 城市人民》政,。。府负责?组织编制城市—总体规划《。省会:。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!城市的?总体规划《由省人民《政府审查同意后报】国务院?审批其他城市的总】体规划由城》市人:民政府报省》人民政府审》批
省】人民政府根》据需要确定的—镇以及神农》架林区人民》政府驻?地镇的?总,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!人民政?府组织编制》报省:人民政府审批县人】民政府所在地镇的】总体规划由县人民】政府组织《编制报上一》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!。镇,。的总:。体,。规划由县级人民【政府城?乡规划?主管部门《、,镇人民?政府共?。同组织编制报—县级人民政府—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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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四条 《城镇体系规划、城】市总:体,规划在报送审批前】应当先?经本级人民代表【大会常?务,委员会审议;—镇总体规划、—。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!应当先?经镇、乡人民—代,表大会?审议常委会》组成人员、代—表的审议意》见交由本级》人民政府研》究处理
【 乡规划、村庄规!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、乡级人民政府【。共,同组:织,编,制报:县,级,。人民政府审批村【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!当,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!代表:会议讨论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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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规划、!村,庄规划应当从—实际出?发体现农村》特色和新农村建设】的要求优先安排【基,础设施和公共—服,。务设施
第!十五条 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。主管:部,门,组织编制城》市、县人民政—府所: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!规划经本级》人民政府批》准后报本级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,和上一级人》民政府?备案其?他镇的?控制性详细规划【由镇:人民政府组织编制】经上一级人民—政府批准
— : 编制控制—性,详细规划应当依据】城市:。总体规划、》镇总体规划具体规定!。各项控?制指标?和规:。划管理要求》
控制】。性详细?规划不得改变—城市、镇总》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!;确需改变的—应,当先按照程》序修改城市、镇【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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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城【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门应当组织编制【重要街区、重点景观!区、广?场、公园《、重要交通枢纽、城!镇主要出入》口、大型公共设施以!及其他重要地—块的修建《性详:细规划?报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《审批对于《涉及公共《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!的特别重要》地块的修建性详细】规划审批前》应当先?经本级?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?员会审议
— 其他修建性!详,细,规划由?建,设,单位:组织:编,制报当地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审—批
《 修建性详细规!划应当符合》控制性详细》规划:。
第—十,七条 ?市(县)人》。民政府的有关部【门,应当会?同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依据城市—总体规划组织编制】专项规划并依照【相关规定《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!。大会常务委员—会备案
— 国《家、省风景名胜区】和历史文《化名城(镇》、村)保护》应当单?独编制规划并按照有!关,规定审批《
—各级人民政府对本】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!。区和历史文化名城(!镇、村?)规:划研:究和编制工作应【当给予资《金保障
第!。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!划应当?包含“绿线、紫线、!。蓝线、?黄线”等《规划并?建立相应《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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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】省会城市的》城市规划应当统筹】考虑:省,级以上国家机—关用地布局和空间】安排的需《要,
第二十】条 各?级人民政《府及城乡规》划,主管:部门应?当按照公开、公【平、公正的原—则择优确《定承担城乡》规划:编制:任务的单位》承担城乡规划—编制任务的单—位应当具《备相应的城》乡规划编《制资质对规》划,编制质量负责
】 省外—规划编制单位进【入本省承接城乡规】划编制任务的应当】按照:国,家有关规定向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备】案
第【二十一?条 编制城乡规划】应当执行国家—、省有关技术—规范和规定组—织科学论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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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编制城乡规划应【当按照规定进行【环境影响评》价充分考虑防御灾】害的需要合理确定】探测(观测)设施】、防灾通《道和避难场所—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!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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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—制地质灾害易—。发区的城《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!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!。估
【各相关部门和—单位应当根据编【制规:划需要提供统计、勘!察,。、测绘、地籍、【气象、地震、—地,质、水?资源、水文》、环境以及地下设施!等基础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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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城乡!规,划报:送审批前组织—编制机关应当依【法将城乡规划—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!论证会、听证会【或者其他方式征求】专家和?公众:的意: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!于,30:日法律、行政—法规规定不得公开】的除外
!组织编制机关—应当充分考》虑专家和公众的意】。见并在报送》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!见采纳情况及理【由
— 第二十》三,条, 城乡规划及—。。。单独:编制的各类专—项规划和《重要地段的建设工】程设计方案批准【前审:批机关?应,。当组织专家和有【关部门?。进行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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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四《。条 城?镇体系规《划、城市总体规划】、镇总?。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!应当组织有》关部门?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!。。对规划实施情况进】行评估听取》公,众意见?向,本级: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《会、镇人民代表【大会和原审批机关】。提出评估报告并【附具征?求意见的《情况评估内容包括】
: , (一)城市发!。展方向和《空间布局是否—与规划一致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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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规—划,阶段性目标的—落,实情况;
— (三)各项!强制性内《容的执行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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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:(四)规划》委员会制度》。、信息公开制度、】公众参与《制度的建立》和运行情《况;
【 ,(五:)土地、交通、【产业、环保》、人口、财政、投资!等相:关政策对规划实【施的影?响;
《 (六)依据!总体规划的要—求制定各《项,专业规?划、近期建设规划】及控制性详细—。规划的情况》;
》 (七)其他【相关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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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五:条 城镇体》系,规,划、城?市总体规划、—镇,。总体规划的》修改必须符合城乡】规划:法规定的情形
!。 , 城镇体系规划、!城市总体规划—、镇总体规划修【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!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!;修改涉及》。强制性内容的报经】原审批机《关同意后方可编制】。修,改方案
【 第二十《六条 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组织编制机】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!的权限和程序—修改控制性详细规】划
【(一)因总体规划修!改,需要对控《制性详细规划进【行修改的;
】。 : (二?)因实施《重大基础设施和【公共:服务:设施:、防灾减灾等—重点工程项目需【要修改?的;
】(三)经评》估确需修改的;
】
? :(四)法《律,、法:。规,规定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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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制—性,详细规划修改—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!对修改的必》。要性:组织:论证征求规划地【段内: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!。向社会公示提出报】告经:原审批机关同—意;修改《涉及总体规划—强制性内容的—应当先修改总体规】划
修】建,性详细规划的—修改应当《。进行公?示并听取利害关系】人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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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七条》。 , 因上级人民政【府制定的城乡—规划:发生变更或》者,审批机关经组织【论证、听取各方面】意见后认为确—需修:。改的可以《修改乡规划、村庄规!划,
乡镇、!村庄行政区》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!。乡规划中有关—布局规划相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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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八条 —城乡:规划修?改后应当依照原【。审批程序报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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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—市总体规划》修改后在报批—前应先经本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审议—;镇总体规划、【。乡规:划修改后《在报批前应先—经镇、乡人民—代表大会《审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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