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, 第二章 》。。城乡规?。划的制定与修—改
》第十一条 省人民】政府组?织编制省域》城镇体系规划—报国:务院:审批
【 跨行政《区,域的城镇《体系规划和城市【群规划、城市密【集区:规划等?其他区域性规划由】共,同上一级人民政府】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负责组织编制报】本级人?民政府审《批武:汉城市圈规》划由省有关部—门会:同城市圈有关城市】人民政府共同组织】。编制:按照有关规定审批
!
》市(县)域城—镇,体系规划由市(县)!。人民政府组》织编制报省人—民政:府审批国家另有规】。定的除外
省人民!政府及?有条件的市(县)根!据经济社会》发展情况适时—组织编制城乡总【体规划推进城—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!、,基,础设施以及》社会事业《的合理布局、—科学协调《发展实现城乡规划】全覆:。盖城乡总体》规划审查、报批程序!按照城市总体规划】有关程序执》。行
:
第十二【条, 市(县)人—民政:府在编制市(县)域!。城镇体?系规划时应》当提:出市:(县)域村庄布局】的指导意《见,编制:。。镇总体规《划,、乡规划应当同步制!定镇、乡的村庄布局!。规划
《 ,
第十三条 城市!人民政府负责—。组织编制城市总【体规划省《。会城: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!市的总体规》划由省人民政府审】。查同:意后报国《。务院审批其》他城市的总体—规划由城市人民政】府报省人民政府【审批
— :省,人民政府根据需要】。确定的镇以及神【。。农架林区人》民政府驻地》镇的总体规划—由所在地县》级,人,民政: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!政府审批县人民【政府所在地镇—的总体规划由县人】民政: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!人民政府审》。批其他?镇的总?体规划由县级—。。人民政府城》。乡规划主管部门、镇!人民政府共》同,组,织编制报《县级:。。人民政府审》批
?
第十四条【 城镇?体系规划《、城市总体规划【在报: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!级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】;镇总体规划、乡规!划在报送《审批:前应当先经镇、乡人!民代表大会审议常】委会组成人员—、代表的审议意见】。交由:本级人民政府研究】处理
》 ?乡规划、村庄规【。划由县级人》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,、乡级人《。民政府共同组织【。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!审批村庄规划—。报送审批前》应当经村民》会议或者村》。民代:。表会议?讨论同意
! ,乡,。规划、村庄规划【。应当从实际出—发体现农村》特色:和新农?。村,建设的要求》优,先安排基础》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
第】十五条 城市、县人!民,政,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组织—编,制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所在地《镇的控制性详—细规划经本级人民】政府:。批准后?。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和上一】级,人民政府《备案其他镇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!镇人民政《府组织编制经上一】级人民政府》批准
》 编制控制性详!细规划应当依据城】市总体?。规划、镇总体规【。划具体规定各项控】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!求
控】制性详细规划不【得,。改变城市、镇总体规!划的强制性内容;】确需改?变的应当先按照程序!修改:城市、镇总》。体,规划
《
第《十六条 城市、县】人民政?。府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门应当组织编【。制重要街区、重点】景观区?、,广场、公园、—重要交通枢》纽、城镇主》要出入口、大型【公共设施以及其【他重要地块的修【建性详细规划报【城市、县人》。民政:府审:批对于涉及公—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!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!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!前应:。当先经本级》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审议
】
其他【修建性详《。细规划由《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!。。当地城?乡规划主管》。部门审批
!。 修建?。性详细规《划应当?符合:控制性详细》规,划
《
第十七条 市】(县)人民》。政,府的:有关:部门应?当,会同城乡《规划:主管部门依据城【市总体规《划,组织编制专》项规划?并依:照相关规定》。审批报本级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备案
【 国?家、省风景名胜区和!。历史:文化:名城(?镇、村)保护应当单!独编制规《划并按照有》关规定审批
! 各级《人民政?府对: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!胜区:和历史?文化名城(镇、村】)规:划研究和编制—工作应当给予—资金保障
!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!规划应?当包:含“绿线、》紫线、蓝线、黄线】”等规划并建立【相应管理制度—
,
第十九【条, 省会城市的城【市规划应《当统筹考虑省—级以上国家》机关用地布》。局和空间安排的需】要
第二十!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当—按照公开、公平、】公正:的原则?。择优确定承担城乡规!划编制任务》的,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!制任务的单位—应当具备相应的城】乡规:划,编制资质对规划编】制质量?负责
— 省外规划编【制单位进入本省【承接城?乡规划编制》任务:的应当?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向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备案
—
第二十一条 !编制城乡规》划应当执《行国家、省有关【技术:规范和规定组织科学!论证:
编【制,城乡规?。划,应当按照规定进行】环境影响《评价充分考虑防御灾!害的:需要合理《确定:探,测(观?测)设施、》防灾通?道和避难场所统筹】安,排相关基础设施
】
?。 编制地质—灾害易发《区的:城乡规?。划时应当组》织进行地质灾—害,危险性评《。估
《 各相关部【门和单位应当—根据编制规》划需要提供》统计、勘察、测绘、!地籍、气《象、地?震、地质、》水资源、水文、环】境以及?地下设施《等基:础资料
【。
第二十二条 【城乡规?划,报送审批前》组织编制机关—应当依?法将城乡规划草案】予以公告并采取论】证会、听证会或者】其他方式征求—专家: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!。。时间不得少》于3:0日法?律、行政法》规,。规定不得公》开的除外《
组织】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!虑专家?和公众?的意见并在报送【审批的?材料中附《具意见采纳情况【及,理,由
《
: 第?二,十三条 《城乡规划及》单独编制的各类【专项规划和重要【地段的建设工—程设计方案批准前】审批机关应当组【织专家和有关部门】进行:审查
!
《
?第二十四条 城镇体!系规划、城市—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!划,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当组织有关》部门:和专家按照》国,家,规定对?规划实施情》况进行评《估听取公《众,意见向本《级,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、【镇人民代表大—会和原审《批机关提出评估【报告并附具征求【意见的情况评估【内容包?括
《 (一)城【市发展方向和—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!一致;
【 (二《)规划阶段性目标】的落实情《况;
《 (三)各】项强制性内容的【执行:。情况;
— (四)规【。划委员会制度—、信:息公开?制度、公《众参:与,制度的?建立和运行情—况;
?
, 《(五)土地、交【通、产业、环—保、人口《、财政、投资等相】关政:策,对规划实施的影【响;
?
(六【)依据总体规—划的要求制》定各项专《业规划、近期建【设规划及《。。控制性详细规—划的情?况,。;
(】。七)其他相关—建议
第】二十五条《 城镇体《系规划?、,城市:总体规?。划、镇总体规—划的修改必须—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!的,情形
】城镇体系规划、城市!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!划修改前《组,织编制?机关应?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!;修改涉《及,强制性内容的报经】原审批机关》。同,意,后方可编制修改【方案:
:。
第二十—六条 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!机关方可按照—国家规定《的权限和程序修改】控制性详细规划【
》。 (一)《因总体规划》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!细规划进行修改【的;
】(二:)因:。实施重大基础设【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、!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!项目需要修改的【;
《 , , (三)经评估【确需修改的;—
(四】)法律?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!。形
》
控制性详细规【划修改?前组织编制》机关应?当对修改的》必要性组织论证征】求规:划地段内《利害关系人的—意见并向《社会公示提出报【告经原?审批机关《同意;修改涉及总】体,。规划强制性内容【的应当先修改总【体规划
!修,。建性详?细规:划的修?改,应当进行公》示并听取利害关【系人的意见
! 第二十七条 】。因上级人《民政府制定的—。城乡规划发生变更】或者审批机关经【组织论证、》听,取各方面《意见后认为确—需修改?的可以修改乡规【划、:村庄:规划
》 乡镇、村庄行!政,区划调整方案—应当与?城乡规划中》有关布局规》。划相衔接
》
第二十八条! 城乡规划修改后!应当依照原》审批程序《报,批
:
: 城市总体规划!。修改:后在报批前应—先经本级人民—。代,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》。审议;镇总体—规划、乡规划修改后!在报:。批前应先经镇—、乡人?民代表大会审议
】。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