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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章 城—乡规划?的制定与修改—
第十一条 !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!省域城镇《体系规划报国务【院审批
】 跨行?政区:域的: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!群规划?、城市密集区规【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!由共同上一级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负责组织编【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!批,武汉城市圈规划由】。。省有关?部门: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!人民:政府共同组织编【制按照有关》规定审批
— 《市(县)域城镇体】系规划?由,市(县?)人民政府组织【编制报?省人民政《府审批国家另有规】定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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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民政府及【有条:件,的市(县《。)根:据经济社《会发展?情况:适时组织编》制城乡总体规划【推,进城乡居民点和产】业结构?、基础设施以—及社会事业的—合理布?局、:科学协调发展实【。现,。城乡规?划全覆盖城乡总【体规划审查、报批】程序按照《城市总体规划—有关:程序执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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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 市》(县)人民政府在编!制市(县《)域城?镇体系规划时—应当提出市(县)】域村庄布局的—指导意?见编制镇总体规划、!乡规划应当》同步制定镇、乡的村!庄布局规《划
第十三!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!责组织?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!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!的城市的总》体规划由省人—民政府?。审查同意后报国【务院审批其他城【市的总?体规划由城市人【民政府报省人民政】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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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省人民政府》根据需要确定—的,镇以及神农架林区】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!体,规划:由所:在地县级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!。省人民政府审批【县人民政府所—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!县人民政府组织【编制报上一》级人:民政府审批其—他镇的总《体规划由县级人【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、镇人民—政府共同组织编【制报县级人民政【府审批
】第十四?条 城镇体系规【划,、,城市总体规划—在报送审批前应【当先经本《。级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:委员会?。审议;镇《总体规划、乡规划】在报送审批前应【当,先经镇、《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!常委会组《成人员、代表的审】议意见交由本级【人,民政府研究处理
! : , ,乡规划、《村庄规划由县级【人,。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、乡《。级,人民政府共同组【织编制报《。县级人?民政府?审批:村庄规?划报送审批》前,应当经村民》会议:或,者,村民代表会》议讨论同意
! 乡?。规划、村庄规划【应当:从实际出发体现农村!特,色和:新农村建设的要求】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!公共服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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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》条 :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组织编制城市—、县人?民政府所在地镇的】。控制性?详,细规划?。经,本级人民政府—批,准后报本《级,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和上《。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!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!划由镇人民政府组】织编制经上一级【人民政府批准
【。
: , ,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!划应当依据》城市总体规》。划、镇?总体规划具体规定】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!管理要求
— 控》制性详细规》划不:得改变?城,市、镇总体规划的】强制性内《容;确需改变—的应:当先按照程序修改】。。城市、镇《总体规划
!第十:六条 城《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。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组《织编制重要街区、重!点景:观区、广场、—。公园、重要交通【枢纽、城镇主要出】入口、?大型公共设》施以及其他重要【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!划报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审批对于涉及】公共:利益且投资规模较】大的特别重》要地块的《修建:性详细规划审批【前应当先经本级人】民,代表大?会,常务委员《会,审,议,
其【。他修:建,性,详细规?划由:建设单位组》织编制报当地—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审批
】
, 修》建性:详细规划《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!规划
第】十七条?。 市:(县)人民政府的】有关部门应》当会同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依:据城:市,总体规划《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】并依照相关规定审】批报本级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备案
—。 ? 国:家、省风景名—胜区和历史文化名】城(镇、村》)保护应当》单独编制规划—并,按照:有关规定审批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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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—级人民政府对—本行政区《域内:风,景,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!城(:镇,、村)规划研—究和编制工》作应当给予资金保】障
第十八!条, 编制城乡规划应】当包含“《绿线、紫线、蓝【线、黄线”》等规划?并建立?相应管理制度
!
:第,十九条 省会—城,市的城市《规划应当统》筹考虑省级以上【国家:机关用地《。布,局和:。空间安排的》需要
【第二十条 各—级人民政府及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按《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!的原则?择优确定承担城乡】规划编制任务—的单位承担城乡【规划编制任务的单】位应当具备相应的】城乡规?划编制资质对规【划编:制质量?负责
【 省外?规划编制单位—进,入本省?承接城乡规》划编制任务的应当】按,照国家有关规—定向城乡规》划,。主管部门备案
【
第》二十一?条 编制城乡—规划应当执行国家】、省有关技术—。规范和规定组织科】学,论证
】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!照规定进《行环境影响评—价充分?考虑防御《灾害的需要合理确】定探:测(观测)设—施,、防灾通道和避难场!。。所统筹?安排相关基础设施】
》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!区,的,城乡规划时应当组】织进行地《。质灾害危险性评估】
各【相关部?。。门和单位《应当:根据编制规划需要提!供统计、勘察、【测绘、地籍、—气象、?地震:、地质、水资源、水!文、环境《以及:地下设施《。等,基础资料
!第二十二条 城乡】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!编制机关《应当:。依法将城乡规划【草案:予以公告并》。采取论证会、听证会!或者其他方》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!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!少于30日法律【、行政法规规定【。不得公开的除—外
? : 组?织编制机《。关应当充分考—虑专家和《公众的?意见并在报送—审批的材料中附具】意见采纳《情况及理《由
:
《。 第二十三条 城!乡规划及单独编制】的各类专项规—。划和重要《地段的建设》工程:设计方?案批准前审批机关】应当组织专家和有】关,。部门:进行审查
【 ?
《 ,
?第二十四条》 ,城镇体系规划、城】市总体规划、镇【总体规划组》织编制机关应当【组织有?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!家规定对规划实施】情况进行《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!本级人民代表大【会,常务委员会、镇【人民代表《大会和原《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!告,。并附具征求意—见的情况评估—内,。容包括
】 (一)城》市发展方向》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!划一致;
— : (二)规—划阶:段性目?标的:。落实情况;
【 : :(三:)各:项强制性内容的执】行情况;
【 (《四)规划委员—会制度、信息公开】制度、公《。众参与制度的—建立和?运行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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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)土地、交通、【产业:、环保?、人口、财》政、投资等相—关政策?对,规划实施的影响;
!
: (六)依据总!体规划的要求制定】各项专业规划、【近期建设规划—及控:制性:详细规划的》情况;
《。。
, : (七)其他【相关建议
】
第:二十五条 城镇体】系规:划、城市总》体,规划、镇《总体规划《的修改必须符合城乡!规划法规定》的情形
!城镇体系《规划、城市总体规】划、镇总体规划修改!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!向原审批机关报【告;修改《涉及强?制,性内:。容的报?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!。方可编制修改方【案
?
第二十—六条 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组织编—制机关方可按—照国:家规定的权》限和程序修》。改控制?性,详细规划
— 《(一)因总体规划】。修改需要对》控制性详细规划【。进行:修改的;
【 , (?二):因实施重大基—础设施和公共服【务设施、防灾—减灾等重点工程【。。项目需要修改的【;
》 :(三)经评估确【需修改的《;,
《 (四)法—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他情: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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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!前组织编制机关应】当对修改的必—要性组织论证征求】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!人的意见并》。向社会公示提出【报告:经原:审批机关同意;【修改涉?及总体规划》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!修改总体《规,划
修建!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!当进行公示》并听取利《害关系人的》意见:
第二【十七条 因上级】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!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审!批机关经组织—论证、听取》各方面意见后认为】确需修改的可以修改!乡规划、村庄规【划
乡镇!、村庄?行政:区划调整方》案应当与城》乡规划中有关布局】规划相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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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,八条 城乡规划修!改后:应当依照原》审批:程序报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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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!后,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!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!;镇总?体规划、乡规划【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!经镇、乡《人民代表大》会审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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