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,
,。 第?二章 ?城乡规划的制—定与修改《
第十—一条 省人民政府】组织编?制省域?。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!院审批
》 跨行政【区域的城《镇体系规划和城【市群:规划、城《市密集区《规划等其《他区域?性规划由共》同上一级人》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负—责组:织编制报本级人【民政府审批》武汉城?。市,圈规划由《省有关部门会同城】市圈:。有关:城市:人民政府《共,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!规定审?批
市】(,县)域城镇体系【规,。划由市(县)—人民:政府组织编制报省】人民:政府审?批国:家另有规定的除外
!
省人?民政府及有条件的】市(县)根》据经济社会》发展情况适时组【织编制城乡总体【规划推?进城乡居民点—和,产业结构《、基:础设:施以及社会事—。业的合?理布局、科学—协调:发展实现城》乡规划全覆盖城【乡总:体规划审查》。、报批程《序按照城《市总体规划有关【程序执行《
》第十二条 市—(县)人民》政府在编制市—(,县)域城镇体系【规划时应当提出市】(县)域《村庄布局的》指导意见《编制镇总体》规划、乡规划应【当同步制定》镇、乡的村庄布【局规划
】第十:三条: 城市人《民政府负责组织编】制城市总体》规划省会城》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!市的:总体规划由省—人民政府审查—同意后报国务院【审批其他城》。市的总体《规划:由城市?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】政府审?批,
—省,人民政府根》据需要?确定的镇以》及神农?架,林区人民政》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!。由所在地《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!制报省人《民政:府审批县人民政府】。所在地镇的总—体,规划由县人民政府】组织编制报》上一级人《民政府审批其他镇】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!民政府?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、】。镇人:。民政府共《同组织编制报县级】人民:政府审批
— ,。
第十四条 【。城镇:体系:规划、?城市总体《规划在?报送审批前》应,当先经本级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审议》;,镇总体规《划、乡?规划在报《送审批前应当—先经镇、《乡人民代表》大会:审议:常委会组成》。人员、代《表的审议意》见,交由:本级人民政府研究】处理
》 乡规划—、村庄规划由县级】人民政?府城乡?规,划,。主管部?门、乡级人民政府共!同组织编制》报,。县级:人民政府审批村【庄规划报送审—批前应当经》村民:会议或者村民代表】会议讨论同意
】 乡规—。划,、村庄规划应当【。从实际出发体现农村!特色和新农村建设】的,。要求优先安排基础】设施和公共服—务,设施:
》第十五条 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组】织编:制城:。市、县?人民政?。府所在地镇的控【制性详细规划经本】级人民政《府批: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和】上一级?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!的控:制性:详细规?划由:镇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《。经上一?级人民政《府批准?
编制控!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!据城市总体》规划:、镇总?体规划具体规定各】项控制指标》和规划?管,理要求
【 :。控制性详细规划【不得改变城》市、镇?。总体规划《的强制性内容;确需!改变的应当》先按照程序修—改城市、镇总体规】划
?
第十六—条 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组织编制重要街区、!重点:景观区、《广,场、公园、重要交】通枢纽、城镇主要出!入口、大型公共设】施以及其他重要【地块的?修建性?详细规划《报城市、《县人民政《府审批对于》涉及公共利益且【投资规模较大—的特别重要地—块的修建性》详细规划审批—前,应当先经本》级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审议
】
《。。 其他修建性详【细规划由建设单【位组织编制》报当地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门审批
—
修建性】详细规划《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!规划:
第十七】。条 市(县)人民政!府的有?关部:。门应: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依据城》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!专项规划《并依照相关规定审批!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!常,务委员会备案—
,
? :国家、?省,风景名胜《区和历史文化名城(!。镇、村)保护应【当单:。独编:制规划并按照有【。关规定审批
】 各级人—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!内风景名胜区—和历史文《化名城(镇、村)】规划研究和》编制工作应》当给:予资金保障
!
第十八《条 编制城》乡规划应当包含“绿!线、紫线、蓝线、黄!。线”等规划并—建立相应管理制【度
第【十九条? 省会城市的城市规!划,应当统?筹考虑省级以—上,国家机关用地布局】和空间安排的需要】
第二十】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!城,乡,规,划主管部门应当按】照公开、《公平、公正的原则择!优确定承担城—乡规划?编制任务《的单位?承担城乡《规划:编,制任务的单》。位应:当具备相应的城乡规!划编制资质》对规划编制》。质量负责
! ,省外规划《编制单?位进入本省承接城】乡规划编制任务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向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备案
!
第二十一】条 编制城乡规划】应当执行国家—、省有关技术规范和!规定组织科》学论证
《
, 编制城【乡规划应当按—。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!评价:充分考虑防御灾【害,的需要?合理:。确定探测(观测)】设施、防灾》通道:和避难场《所,统筹:安排:相关基础设施
】 编制地质灾!。害易发区的城—乡规划时应当组织】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!评估
【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!应,当根据编《制规划需要》提供统计《、勘察、测绘、地】籍、气?象、地震、》地,质、水资源、水文】、环境以《及地:下设施等《基础资料
》
第二十【二条: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!前,组,织编制机关应当【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!予以公?告并:采取论证会》、听证会或者—其他方式征》求专家?和,公众的意见公—告的时间《不得少于3》0日法律、行政法规!规定不得公开的【除外
?
组织编制!机,关应当?充分考虑专家—和公众的意见并在】报送审批《的材料中附具意【见采纳?情况及理《由
《
第二十三条! 城乡规划及单独编!制的各类专项规划】和重要地段的建【。设工程设计方案【。批准前审《批机关应当组—织,专家和有关部门进】行审查
—
】
第二十四条 !城镇体系规划、城】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!规划组织《编,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!部门和专家按照【国家:规定对规《划实施情况》进,行评估听取》公众意见向本—级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?会、:镇人民代表大—。会和原审批机—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!具征求意见的情况】评估内容包》括
【(一)城市发展【方向和空间布—。局是否与规划一致】;
?。 : (二)》规划阶段性》目标的?落实:情况;
《
(三【)各项强制性内容的!执行情况;
! (四)》规划委员《会制度、信息—公,开制度、《公众参?与制度的建立和【运行:情况;
《
(五)】土地、交通、—产业:。。、,环保、人口、—财政、投资等相关政!策对规?划,实,施的影响;
】 ,。 (?六):依据: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!各项专业规》划,、近期?建设规划《及控制性详细—规划:的情况;
【 (《七,)其:他相关建议
【 ,
第?。二十五?条 城镇体系—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!、镇总体规划—的修改必须符合【城乡:规划法规《定的情?形
— 城镇?。体系规划、城—市总体规划、镇【总,体规划修《改前组?织编制?机关应当向原审批】机关:报告;?修,。。改涉及强《。制性内容的报经原审!批机:关同意后方可—。编制修?改方:案
:
第二十【六,条 有下《列情形之一》。的组织编制机—关方可按《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!程序修改控》制性:详细规划《。
? (一)因总体!规划修改需》要对控制性详—。细规划进行修改的】;
(二!)因实施重大基础】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。施、防灾减灾等重点!工程项?目需要修改》的;
》 (三)—经评估确需修改的】。;
(】四)法?律、:。法规规定的其他情】形
控制性!详细规划修改—前组织编制机—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!性组织?论证征求规划—地段内利《害关系?人的意见并向社会】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!批机关同意》。。。;修改涉《及总体规划强—制性内容的》应当:先修改总《体规划
《
《 修建性详细规【划的:修,改应当进行公示并听!取利害关系》。人的意见
—
第二十七条】 因上级人—民政府制定的城乡】规划:发生变更或者审批机!关经组织论》。证、听取各方面意】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!可,以修改乡规》划、村?庄规划
《
》乡,镇、村庄行政区划调!整方案应当与城乡】规划中有关》布局规划相》衔接
》
第?二十八?条 : ,城乡规划修改后应】当依照原审批—程序报批《
: 《城市总体规》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!先经本级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》员会审议;镇总【体规划、《乡,。规划修?。改后在报《。批前应先经镇—、乡人民代表—大会审议《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