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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第三章 城乡规划】的实施?与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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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市!(,县)、?。镇人民政府应当【根据城市总体规划】、镇总体规划、土】地利用?总体规划以及国民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】划制定近期建设规】划报总体规划—审批机关备案近期】。建设规划的规划【期限为?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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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:城市土地《储备、?土地供?。。应和相关《建设活动应当与【近期建设规划相协】调
第【三十条 城市新【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!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!。。分利用现《有,市政基础《设施:和,公共服?务设:施体现地方特色开】发区应当纳入—。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其!建设用地应当符合】土地:利,用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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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【旧区改建《。应当注重完》。善,功能、改善》环境提高综合承【载力重?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!、棚户?区,。及交通阻塞地—。区等地段有效利用既!有建筑
!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应当建立和【完善城乡结》合部建设管》理制度加强城乡结】合,。部的规划管理依法】引导、规范城乡结合!部的建设活》动
第【三十:。一,条, 严格“绿》线,、紫线、蓝线、黄线!”规划?管理切实保护自然山!体、水?体和生态林地以及历!史文化保护区
! 法律规定需要!保护的用《地,以及:城乡规划确定的【林,地、:湿地:、湖泊、山体—、,。风景:名胜区、重》要历史建筑》和,街区、文物古迹、】防震减?灾通道和避难场所、!危险废弃物处—理,场等用地禁》止擅自改变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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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十?二条 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应当会同—国土资源、公安、】消防、环保、—人防等有关部门【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!用规划统筹安—排交通设施、—人防设施、公用【设施及各类管—网,;地下空间开发【利用应当履行规划】审批、?竣工核实手续—
第三十—三条: ,在,。城市、镇规划区内以!出让方式提》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。出,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!。相关文件向项—目所在地市(县)】人民政?。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请规划条件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应《当依据控制》性详细规《划提出规划条—件规划条件作为国】有土:地使用?权出让合同的—组成部分
【 规划条件包】括出让地块的位置、!。用地面积、》用地范围、使—用性质、容积率、建!筑密度、《绿地:率、公共设施、【市政基?础设:施以及保障性住房】配建等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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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四条 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提出的容积率、用】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!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!变更因涉及公共【利益确?需变更的变更—内,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!细规划方《可按照下列程序办】理,规划:条件变更手续—
: (一)申】请人向市(县—)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。。。管部门提《出书面申《请材料并说明—变更理?由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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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)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》应当组织专家对【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!方案的合理》性,。进行论?证;
《 (三)经】论证确?需变:更的应当进行公示】。。征求利害关系人【的意见有听证申请】的,应当组织听证—;
》 (四《)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依法提—出变更建议并附论】证、听证等》相关材料报市(【县)人民《政府批?准;
《 : (?五):经批准后《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办《理变更规划手续并】。及时:通报同级国土—资源行政《主管:部门;
》 : (六《)根据变《更后的规划条件补】(退:)土地出让金和相关!规费并?签订国有土地—使用权出让补充协】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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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规划条件变更涉【及,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!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!控制性详细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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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五条 建设】项目依法需要办【理选址意见书—的按照项目批准、】核,准权限实《。行分级管理市(县】)人:民政府有关部—门批:准、核准的建设【项目由同级人—民政府城《乡,规划主?管部门核发省级以】上人民?政府:有关部?门批准、核准—的建设项目》由项目所《。在地的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城《乡,规划主管部门提【出初审意见报—省人民?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核发跨】行,政区域的建设项目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提出初审【。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!乡规划?。主管部门核发
! ?。选址意见书按照下】列,程序办理
【 ?(一)建《设单:位持申请文》件、地形图、重【大项目选址》环境影响评价—等材料?向项目?所在地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!请;
— :(二)?需,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!。的受理申《请的机关应当—及时征求意见有关】部门应当自收—到征求意《见书之日起5日【内,反馈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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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受理》。。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!理申:请之日起《20日内《作出:。。决,定符合条件》的,核发选址意》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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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【照规定核《发选址意见书—。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!。不得:批准、核准立—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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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 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不【得,在城:乡规划确《定的建设用》。地范围以外作出【规划:许可
》 在城市、镇规!划区内?提供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!位应当取得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
】。 ?。 以划拨方式—提,。供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建?设项目其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按—照下列程序办理
! (一—)申请人《持项目批准、核【准、备?案文件、国有土【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!程相关?材料向项《目所在地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!申请;
】 (二)—。。需要征求有关部【门,意见的受《理申请的机关应当】。及时征求意见有关】。。部门:应当:自收到?征求:意见书之日起5【日内反馈;
! (三)受】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!据控制性详细规划】核定建?设用地的位置、面】积、允许建》设的范围《自受:理申请之《日,起2:0日内作《出决定符《合条件的《核发建?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
: —。以出让方式》提供国有《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!目由:受让人持项》目批准、核准、备】案文件和土地出【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—申请:办理建设用》。地规划许可》证受:理申请的《机关自受理之—日起20日》。内作出决《定符合条件的核发】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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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十七条 —在城:市、镇规划》区内进行工》程建设?的应当按照下—列程序办理建设【工程规?。划许可证
— , , (一)》申请人持项目批准、!核准、备案文—件和土?地使用的有》。关证明文件、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。证、符合规划条件的!工,程项目设计方案【等相:。关材料向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】;
(】二)需要征求有【关部门意见的受理】申请的机关》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!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!求意:。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!馈;:
? : (三)受理申请的!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!起20日内》作出决?定符合?条,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
【 建设工程开】工之前由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!、放线;其基础【工程或者隐蔽工程】完成后由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组织验线合格【。后方可继续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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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八条 在乡、村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】镇企业、乡》村公: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】、村民住宅》建,设的应当按》照下列程序办—理乡村建设规—划许可?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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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申请?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!地,的乡镇?人民政府提交申【请;
《 ,。。 (二)乡镇人!。民政府自受理申请】之,日起10日内提【出,初审意见报》县级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审,查;
】。(三)受《。理申请?的机:关自收到初》审意见之日起1【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!条件的?。核发:乡村建设《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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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原有!宅基地进《行村民住宅建设的】可由:县级人?民政府?城乡规划《主管:部门:委托乡镇人民政【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!10日内作》出决定?符合条件的核发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】证
第三十!九条 在城市、镇!规,划区内进行临—时建:设的应?当经市(县)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不得批【。准临:时建设
— , (一)占—用道路、河道或者机!场、铁路、公路【建设控制范》围,内,土地: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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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二)占—用绿地、广场、【公共停车场(—库)、文物保护【范围或者其他公【。共活动场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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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占用高压走廊、【压占地下管线或者】。影响管线《敷设的;
! (四)市》(县:)人民?政府:规定的其他情—形
第四十!条 在规划》区内:。修建的临时建筑【。不得超过2》层使用期不得超【过2: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!申请:延期1年使》用期满后建设—单位和个人必—须在20日内自【行拆除清理现场;未!。自行拆除《的由审批部门组【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临!时,建设方承担因国家】建设需要拆除未超】过批:准期限的《临时建筑应当给【予,适当:。补偿:
? 禁止在临时】用地上建设永久性】建筑建设单位—或者个?人不得擅自改变【临时建筑和临时用】地的用途临时—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!权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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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 设!计单位应当按照城】乡规划的技术规范】和有关规定以—及,城乡:规划主?管部门提出的规【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!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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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条【 城乡规划主—管部:门在建设《工,程竣工验收前—。应当对建设》。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!件予以?核实对符合规划【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!核实证明;未—经核实或《者经核实不符合【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!不得组?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!。使用房产《主管部门《不,得办理房屋产权证】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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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!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!个月内向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《报送有关竣工验【收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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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【条 建设工》程,项目选址意》见书:、建:。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。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和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证有效期】为2:年确需延期的可依】法申:请,延期1年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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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四【条 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:应当在规《划许可后《5,日,内向社会公布—规划许可《结果:
》 ,建设单位在建设【工程放线前应—当在:。建设:施,工场地醒目位置【公,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内容:及附图?并在建设工》程竣工经《。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!予,以撤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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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十五条 建设工程】使用:人不得擅自改变【规划许可确定的使】用性:质确需改变的—应当向?市(县)人民—政,。。府城乡?规划、?国土资源、房产主】管部门申《请办理变更》手,续有关部门应—当征求规划》地段:利害关系人意见;未!办理变?更手续的《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!程的使用性质和【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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