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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?三章 ?。城乡:规划的实施与—管理
—第二十九条 市(】县)、镇人民—政府应当根据城市】总体规划、镇—总体规?划、:土地利?用总体规划以及国】。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!划,制定近期建》设规划报总体规【划,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!设,规划的规《划期限为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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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【。。土地储备、土—地供应?和相关建《设活:动,应当与近期建设规】划相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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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条 城市新—区的:开发与建设应—当合:理确定建《设规:模充分利用现有市政!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!设施:体现地方特色开【发区应当《纳入城?乡规划统一管理其】建设用地应》当符合土《地利:用总体规划
! 城镇《旧区改建应当注重完!善功能、改善环境】提,高综合承载力重点】改造城?市的危房区》、棚户区及》交通阻塞地区—等地:段有:效利用既《有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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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应当:建立和完《善城乡结合部—建设管理《制度:加强:城乡结合部的规划】。管,理,依法引导、规范城乡!结合部?的建设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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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严格!“绿:线、:紫线、蓝线、—黄线”规划管理切】实保护自然山—体、水体《和生态林地以及【历史文化保护区
! , 法律规定【需要保护的用地以】。及城乡规划确定【的林地、湿》地、湖泊、山体【、风景名胜》。区、重要历》史建筑和街区—、,文物古迹、防震【减灾通道和避难【场所、危险废—弃,。物处理场等用地禁】。止擅自改变用途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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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 城】乡规划?主,管部:门应:当,会同国土资》源、公安《、,消防、环保、人【防等有关部门编【制地下空间开发【利用规?划统筹安排》交通设施《、人防设施、公用】设施:及各类管网》;地下?空间开发《利用:应,当履行规划审—批、竣工核实手续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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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十三条 在城—市、镇规划》区内以出让方式提】供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的出让人《。在出让前应》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!所在地市(县)人】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规划条《件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!规划提出规》划条件规《划条件作为国有土】地使用权《。出让合?。同的组成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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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规划》条件包括《出让地?块的位置、用地面积!、用地范围、使用】性质、容积率—、建筑密度、绿【地率、?公,共设施、市政基【础设施以及》。保障性住房配—建等: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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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四:条 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提【出的容积率、用地性!。质等规划条件在土】地出:让后不得擅自变【更因涉及《公共利益确需—变更的变更内容【必须符合控制性【详细规划《。。方可按照下》列程序办理规划【条件变更手续—
: (一)申请!人向市(县)—人民政府城》。乡规:划主管部门提出【书面申请材》料并:说明变更理》。由;
】(二)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应当组《织专家对变更的【必要性和规划方案】的合理性进行论证;!
? (三)经【论,证确需变更的—应当:进行公示征》求利害关《系人: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!应当组织听证;
! (四)城】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!并附:。。论证、听《。证等相关材料—报市(?县)人民《政府:批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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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五)经批准后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办理变更规—划手续并及时通【报同级国土资—源行政?主管部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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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:。(六)根《据变更后的》规划条件补(—退,。)土地出让金和相】关规费?并签订国有土地【使用权出让补—充协:议
规划!。条件变更涉》及控制性详细规划】。。强制性内容的应【当,先修改控制》性详细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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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十五条 建设项【。目依法需要办—理选址意见书的按】照项目批准、核准】权限实行《分级:管理市(县)—人,民政府有关部门【批准、核准》的建设项目由同【级人: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核发省级以上【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!准、核准的》建设项目由》项,目所在地《的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提出初审意—。见报省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!。设项目由项》目所在地《的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。门提:出初:审意见?。报,共同上一级》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核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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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选址意见书按—照下列?程序办理
】 (一)》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!、地形图、重—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!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!在地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提交申请;!
: (二)需】要征求有关部—门意见的受理申【请的机?关,应当及时征求意【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!到征:求意见书之》日起5日内反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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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受!理申请的机关应【当自受理申请—之日起?20:日,内作出?决定: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!意见: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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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—按照规定核》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!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!准,、核准立项》
》第三十六条 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不得在城乡规【划确定的建设用【。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!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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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—城市:、镇规划区内提【供国有?土地使用权的建【设项目建《设,单位应当取得建【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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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以,划,拨方式提供国有【土地使用权》的建设项目》其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按照下【列程序办理
—。
,。 (一)申】请人持项《。目,批准、?核准、备案》文件、国有土地划拨!文,件和:建设工程相关—材料向项目所—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提交申请》;
】 (二)需要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!受理:申请的机关应当及】时,征求意见有关部门】应当:自收到?征求意?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!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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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:。受,。理申请?的机关应当依据控制!性详:细规划核定建—设用地的《位置:、面:积、允许建》设,的范围自受》理申请之日起20】日,内作出?决定符合条件的核】发建设用《地规:划许:可证
— 以出让方式!提供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建《设项目由受让人持】项目批准、核准、备!案文:件和土地出让合【同等材料向》城,。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办理建设》用地:规划许可证受理申】。请,的机关?自受理之日起2【0日内作出决定【符合条件的核发建】设用地规《划许可?证
—第三十七条 在【城市、镇规划—区内进行工》。程,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!程序办理《建设工程规》划,许可证
》 (一—。)申请?人持项目批准—、核准、《。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!的有关证明文件、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。、符:合规划条件的—工程项目设计—方案等?。。相关:材料向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提【交申请;《
? , (二)需—。要征求有关部门【意见:的受理?申请:的机关应当》及时征求意》见有关部门应当【自收到征求》意见书之日起5【日内反馈;
! (三)受—理申请的机关自【受理申请之日—起20日《内作出决定符合条】件的核发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
【。
》建设:工程开工《。。之前: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组织定位、放—线;其基础工程或】者隐蔽工程完成【后由城乡规划—主管:部门组织《验线合格《后方可?继续施工
!第三:十八条 在乡—、村庄规划区—内进:行乡镇?企业、?乡村公共设施—、公益事业、村民住!宅建设的应当—按照下列程序—办理:乡村建?设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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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。)申请人持有—关材料?向所在地的乡—镇人民?政府提交申请—;
— ,(,二)乡?镇人民政《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!10日内提出初审】意见报县级人民【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:审查;?
? (三》)受理申请》。的,机关自收到初审【意,见之日起10日内】作出决定符合条件】的,核发乡?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
【 使用原有宅基【地进行村民住宅建】设,的可由县级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委托乡镇人民政】府自受理申请之【。日起10日内—作出:。决定符合《条件的?核发乡村建设规【划许可证《
》第三十九条 在】城市、镇规划区【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!当经市?(县)人民政府城】。乡规:划,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》不得批准临》时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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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占用道路】、河道或《者机场、铁路、公】路建设控制》范围内土地》的;
【。 (二)占用绿【。地,、广场、公共停车】场(库)、》文物:保护范围或者其【他公:共活动场地》的;
》 (三)占用】高压走廊、压占地下!管线或者影响管【线敷设?的;
(!四)市(《县)人民《政府:规定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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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十条 在规划—。区内修建的临时建】筑不得超《过2:层使:用期不得超》过2年确需延期的】可依法申请延期1】年使: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!个人必须在20日】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!;未自?行拆除的由审批【部门组织拆除所需】费用由临时建—。设方承担因国家建】设需要拆除未—超过批?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!当给予适当》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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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【在临时用地上—建设永久性建筑【建,设单位或者个人不】。得擅自?改变临?时建筑和临时—。用地的?用途临时建筑—不,得办理房屋产权【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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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四十一条 设【计单位应当按照城】乡规划的《技术:规范和有关规—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!进行建设《工程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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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【二条 ?城乡规?划主:管部门?在建设工程竣工【验收前应《当对建设《工程是否符合规【划条件予以核—实对符合规》划条件的《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!明;未经核实或【者经核实不符合规】划条件的建设—单,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!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!管,部门不得办理—房屋产权证件
】 建》设单位应当在—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!向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报:送有关竣工验收【资料
【第四十三条 —建设:工程项目选》址意见书、建设用】地规:。划许可证、建设工程!规划许?可证和乡村建—设规划许可证—有效:期为2年确需延【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!1年
第】四十四条 城—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!划许可后5日—内向社会《公布规划许可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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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】。位在建设《工程放线《前应当在《建设施工场地醒目】位置公示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内容及【附图并?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!划条件?核,实合格后予以撤【。除
第四十!五条: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!得,擅自改变规》划许可确定的使用】性质确需改变的【应当向市(县)人】民政:府城乡?规划、国土资源、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!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!应当征求规划—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!;未办理变更—手续的不得》擅自改变建设工【程的使用性质和用】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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