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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《 第三章 》城乡规划的实施【与管理?。 , 第二十九条】 ,市(县)、》镇人:民政府应当根据城】市总体规划》、镇总体规划—。、土地利《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!经济和社会发展【规划制定近》期建设规划报—总体规划审批机【关备:案近期建设规划【的,规,划期限为5年—     城市土!地储备?、土地供应和相【关建设活动应当【与近期建设》规划相协调 【 第三十条 城!市新区的开发—与建设应当》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!分利用现有市政【基础设施和公共【。服务设施体现地方】特色:开发区应当纳入城】乡规划统一管理其建!设用地应当》。符合:土地:利用总体规划—     城镇旧!区改建应当注重完善!功能、改善环境提高!综合:承载力重点》改造城市的危房区】、棚户区《及,交通阻塞地区等【地段有?效利用既有》建筑   —。  县级以上人【民,政府应当《建立和完善城乡结合!部建设管《理制度加强城乡结】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!引,。导、规范城乡—结,合部的建设活—动 —第三十一《条 严格“绿线、】紫线:、蓝:。线、黄线”规划管理!切实保?护自:然山体、《水体和生态林地【以及历史文化保护】区 ?  :。 , 法律?规定:需要保护《的,用地以?及城乡规划确定的】林地、湿地》、湖泊、山体、【风景名胜区》、重要历史》建筑和街区》、文物?古迹、?防震减灾通》道和避难场所、危】险废:弃物处理场等用地】禁止擅自改》变用途 】第三十二《条 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国土资源、》公安:、消防、环》保、人?防等有关部门编制】地下空?间开发?利用规划统》筹安排交通设—施、:人防设施、公用【设施及各类管网【;地下空间开发利】用应当履行规划审】批、:竣工核实手续 !第三十?三条 在城市、镇】规划区内以出让方】式,提供国有土地—使用权的出让—人在出让《前应当持相关—。文件向项目所在【地市(县)》人民政府《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申请?规划条件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依《据控制性详细规【划,提出规划条》。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!土地:使用权?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!     规划条!件包括?出让地块的位—置、用地面》积、用地范围、【。。使用性质、容积率】、建:。筑密度、绿地—率、公共《设施:、市政基础设施以及!保障性住房配建【等要求 第!三十:四,条 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提出的容积率、!用地性质等》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!后不得擅自变更因】涉,及,公共利?益,。确需变更《的变:更内容必须符合控】制性详细规划—方可按照下列程【序办理规划条—件变更手续 — ,。    (》。一)申请《人向市(《县):人民政府城》乡规:。划,主,管部门提出书面申】请材料并《说明变更理由—;     【(二)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《当组织专《家对变更《。的必要性《和规划方案》的合理?性进行?论证;     !(三)经论证确需变!更的应?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!关,。系人的意见有听【证申请的应》当组:织听证; —    (四)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依【。法提出?变更建议并》附论证?、听证等《相关材料报》。。市,(县:)人民政府批—准;     】(五)经批》。准,后城:乡规:划主管部门办—理变更规划手—续并及时通》报,同级国土资源—行政主管部》门;  》   (六)根据】变更后的规》划,。条件补?(退)土地出—让金和相关》规费并签订国有【土地使用权出—。让补充协议 【。    规划条件变!更,涉及控制性》详细规划强制性内】容的应当《先修改?控,制性详细规划— : 第三》十五条 《建,设项目依法需要办】理选址意《见书的?按照项目批》准、核准权限实行分!级管理市《(县)人民政—府有关部《门批准、核准的建】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核发省级】以上人民《。政府有关部门—批准、核准》的建设项目由项【目所在地的县级以】上,人民政府《城乡规?划,主管部?门,。提出初审意见报【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》核发跨行政区域的】建设:项目:由,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!上,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。提出初审意见报共】同上:一级城乡《规划主?管部:门核发     !选址意见书》按照下列程序办【理  《   ?(一)建设单—位持申请文件—、地形图、重大项目!选址环?境影响评《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!地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提交申请; 【。 ,    《(二:)需要?征求有关部门意【见的受理申请的机】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!有关部门应当自【收到:征求意见书之—日起5日内》反馈;     !(三)受理申—请的:机关应当自受—。理申请之日起20日!。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!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!    《 未按照规》定核发?选址意?见书的建设项目【有,关部门不得批准、核!准立项 第!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不得在城】乡规:划,确定的建《设用地范围以外作】出,规划许可 》     》在城市、镇规划区】内提供国有土—地使用权《的建:设项:目建设?单,位应当取得建设用】地规划许《可证     以!划拨方?式提:供国:有土地使《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!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】     —(一)申请人—持,项目批准、核准、】备案文件、国—有土地划拨文—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!。料向项目所在地城】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提《交申请?; 《     (二)】。需,要征求有《关,部门意?见的受理申》请的机关应当—及时:征求:意见:有关部门《应当自?收,到征求意见》书之日起5日内【反馈; —   ?  (?三)受?理申请的机关—应当:依据控制性》详细规?划核定建设用地【的位:置、面积、允许建设!的范围自受》理,申请之?日起20日内作出】决定符合条件—的核发建设》用地规划许可证 ! ,   ?。  以出让方式【提供国?有土地使用》权的建?设,项目由受《让人持项《目批准、核准、备案!文件和土《地出:让合同等《材料向城《乡规划?主,。。。管部门申请办理建】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受理》申请的机关自受【理之日起20日【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!的核发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! 《第三十七条 在城】市、镇?规划区内进》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!照下列程《。序办:理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   】。  (一)申请人】持项目批准、核准、!备案文件《和土地使用的有【关,证明文件《、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证、符!合规划条《件,的工程项目设计方】案等:相关材料向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门提交申《。请;  》   (二)需【要征求?。有关部门《意,见的受?理申请的机关—应当及时征求—。意见有?关部门应《当自收到征求意见】书之日起《5,日内反馈; 【  :。  :。(三)?受理申请的机关【自受理申《请之:日起20《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!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   】  建设工程—开工之前由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组织定位、放线!;其基础《工程或?者隐蔽工《程完成后《由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组】织验线合格》后方可继续施工【 第—三十八条 在乡、】村,。庄,规划区内进行乡镇】企,。业、乡村公共设施、!公,益事业、村民住宅建!设的应当按照—下列:程序办?理乡村建设规—划许可证   】  :。(一)申请》人持有关《材,料向所在《。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!交申请;《  ?。   (《。二)乡镇人民—政府自受《理申请之《日起10日》内提出初审》意见报县《级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审查《;,    》 (三)受理申请】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!见之日起10日内作!出决定符合》条件的核发乡村【建设规划许可证 】     使—。用原有宅基地进【行村民住宅建—设的:可由:县级:。人民政府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门委托乡】镇,人民政府自》受理申请之日起【10日内作出决定】符合条件的核—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 : 第三—十九条 《 ,在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!应,当经:市(县)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不得批准临—时建:设   》  (一)》占用:道路、河道》或者机场、铁路【、公路建设控制范围!内土地的; 【    《(二)占《用绿:地,、广场、《。公,共停车场(库)【、文物保《护范围或者其他公】共活动场《地的;   【 , (三)占用高压走!廊、压占地下—管线或者影响管线】敷设:的;    【 (四)市(县)人!民,政府规定的其—他情形? ? 第?四十:条 在?规划:区内修建的临—时建: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!。。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!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!期1年使《用期满后建设单【位和个人《必须在?20日内自行—拆除清理现场—;未自行拆除的【由审批?部门组织拆除所需】。费用由临《时建:设方承担因》国家建?设需要拆除未超过】批准期限的临时【。建筑应当给予适当】补偿    【 禁止在临时用【地,。上,建设永久性建筑建】设单位或者个人不】。得擅自改变临时建】筑和临时《用地的用《途临时建《筑不得办理房屋【产权登记《 第四十】一,条 设计单》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!的技术?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!。城乡:规划主?管部:门提出的规》划条:件进行建设工程设】。计 第四】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在建设工程】竣工验收前》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!符,合规:划,条件予以核实对符】合规划?条件的核发》规划条件核》实证明;《未经核实或》者经核实不符合规】划条: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!织竣工?验收: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!管部门不《得办理?房屋产权证件 】    建设单位应!当在竣?工,验收后6个月内【向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报送有关竣工验收】资料 《 第四十三条 !。建设工程项目选址】意见:书、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、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和】乡村建设规》划许可证有》效期:为2年确需延—期的可?依,法申请?延期1年 【 第四《十四条 《城乡规?。划主管?部门: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!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!许可结果 》     》建,设单位在建设工程】放线:前应当在建设施工】场地醒目《位置公示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内—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!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!实合格后予以—撤除 》 第四十五—条 建?。设工程使用人—。不得擅自改变规【划许可确定的使【用性质确需改变【的应当向市(县【。)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、国》土资源、房》产主管部门申—请办理?变,更手续有《关部门应当》征求: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!。意见:;未办理变更手【续的不得擅自改【变建设工程的使【用性质和用途—  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