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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!量与安全《
第三十四】条 【 : 建?筑工程勘察、—设计、施工、材料】设备的质量和施工】安全:。,应当符合法律、法!规和有关的工程技】术标准、质量验【评标准,达》到设计文件和承包】合同:对工程?质量:、安全的要求
! :。。。。 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、有关专业管】理部门和工程—质量安全《监督管理机构—,应当加强对建【筑工程质《量和施工安全生【产的管理《,监督从事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】个人依法、规范经】营具体管理办法由】。自治区人民政府【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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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五条 ! 【建设单位在工程开】工前,应当依法办理!施,工图设计文件审【查、工程《质量监督等手续,】组织设计、施工单】位进行?。设计交?底和图?纸会审;对施工过】程中的工《程质量进行检查,】收到建设工程—竣工:报告后,及》。时组织?工程:竣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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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三十六《条 : —。 ?建筑工?程承包单位》应,。。当完:善,内,部质量保证体系,】。严,格按照工程》技术标准、规范和】施工组?织设计?进行施工《,,确保工程质量—和施工安《全
!第三:十七条 【 , 用于【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!、构配件和设备【必须:符合:产品质量标准和【设计要求建材产【品的生产《、供应单位应当【提供合格产品,并】对产品的质》。量负责
》 , : 建设单位按】照,工程承包合同的【约定负责《供应建筑《材料、构《配件和设备的,其】质量应当符合国【家规定?的质:量标准?
【 建:筑企业对用》于建:筑,。工程的建筑》材料、?构配件和《设,备必:。须进行检验,未经检!验或检?验,不合格的不得—使用
《 禁【止任:何单:位和个人利用职权】强令承?包方使用指定厂家】的建筑材料、构配】件和:设备:
【 第三?十八条 【 凡涉及!建,筑工程?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!的加层、改造和装饰!。装修工程《,建设单位应当在施!工前委托原》设计单位或者具【有相应资《质条件的设》计,单位提出设计方【案,,没有设计》方,案的不得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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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】 《。。 交付使!用的建筑《工程应当《符合工程《质量标准,达到【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!合同规定的质量要】求经验?收不:合格的建筑工—程不得交《付、使用,承包单位!应当负责返修;对不!。。符合结?构安全要求的—,应予处理返—修费用和因此造成】。的经济损失由责任】方承担
【 对交—付竣工验收》的建筑工程,承【包方应?当,向建设单《位提供完整的—。工程技术档案、竣】工图和经签》署,的工:。程保修书《,并提供有》。关,工程使用、》保养、维护的说明】。;建:设单位应当》依法:办,理建设工程竣—。工备案手续,移【交工程建设档案【
— , 第四十条》。 : : 建筑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】制度保修期限按【照建设工《程质量管理条例的】规定执行《
— :建筑工程在规定【保修期限内的维修由!建筑工程承包方负】责,费用由责—。任方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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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十一条 — 》 : ,建筑工程承包方【应当采取《。措施控?制因施工引》起的噪声及其—。他环境污染和—危害,保护施工现场!范围内?的公共设施和毗【。。。邻建筑物、构筑【物的安全,》所需费用由建设【单位承?担
【 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?,建设单《。位应当按照国家有】关规:定办:。。理,申请批准手续;可能!。影响到周围地—区的:单位和居民的,应】当事先告《知:
】 (一)需要【临时占用规》划,批准范围以外场【地的;
【 (二)【可能损坏道路、【管线、电力、邮电】通讯等公共设施的;!
(!三)需要临时停【水、停电、》中断:。。道路:交通的;
【 《 (四)需要进行】爆破作?业的;?
:。 : (五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其他需要办》理报批手续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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