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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六章 建筑工】程质量?与安全
第三!十四条 《。 》 建筑—工程勘察、》。设计、施工、—材料设备的质量和】施工安?。全,应当符合法律】、法规和有关的工】程技术标准、—质量验评标准,达】到设计文件》和承包合同对工【程质量、安全的要求!
【 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、有关专业管理部门!和工程质量》安,全监督管理机—构,,应当加强对建【筑工程质《量和施工安全生产的!。管理,?监督从事《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!人依法、《规范经营具体—管理办法由》自治:区人民政府制定【
】第三十五条 — !建设单位《在,工程开工《前,应当《依法办理施工图【设计文件审查、工】程质量监督》等手续,组织—设计、施工单位进】行设计?交底和图纸会审【;对施?工过程中的工程【质量进行检》查,收到建设工程竣!工报告后,及时组织!工程竣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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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六条 》 】建筑工程承包—单位应当完善内【部质量保证体系【。,严格按照工—程技术标准、规范】和施工组《织设计进行施工,确!保工:程质:量和施工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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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七条 】。 【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!材料:、,构配件和设备必须】符,合产品质量标准【和设计要求建—。材产:品的生产、供应单位!应当提供合格产【品,并对产品—的质量负《责
!建设:单位按照工程承包】合同的?约定负责供应建【筑材料?、构配件《和设备的,其质量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!质量标准《
— 建筑《企业对用于》建筑工程《的建筑材料》、构配?件和设备必须—进,行,检验,未经检验或】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!用
? 禁【止任何单位和个【人利用职权》。强令承?包方使用指》定厂家的建筑—材料、构《配件:和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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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八条 ! 凡涉及建筑工!程,主体和承重结构【变动的加层、—改造和装《饰装修工程,—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!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!者具有相应资质条】件的设计《单位提出《设计方案,》没有:设,计方案的不得施【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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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【条 》 交【付使用?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!工程质量标准,达到!设,计文件和建》筑,工程:合,同规:定的质?量要求经验收不合格!的建筑工《程不得交付、使【用,承包单位—应当负责《返修;对不符—合,结构安全要求的,】应予处理《返修费用和因此【造成:的,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!担
《 : ?。对交付竣工验收的】建筑:工程,承包方应【。当向建设单位提【供完整的工程—技术档案、竣工图】和经签署的》工程保修书,并提供!有关工程使用、保养!。、,维护的说明》;,建设单位应》当依法办理建—设工程竣工备—案手续,移交工程】。建设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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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条 】 《建筑工程实》行质量保修制度【保修期?限按照建设工程质】量管理条《例,。的规定执《行
】 建:。筑工程在《规定保修期限内的】维修由建《筑工:程承:包方负责,费用由】责任方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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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十一条 — , — 建筑工程承包】方应当采取》措施控制因施工【引起的噪声》及其:他环境污染》和危:害,保护施工现【场,。范围内的公共设【施和:毗邻:建筑物、《构筑物的安全,所】需费用由《建设单?位承担
! 有下《列,情形之一的,建设单!位应当按《照国家有关规—定办理申请批—准,手续;?可能影响到周—围地:区的单位和居民【的,应当事先告【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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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需《。要临时占《用规:划批准范围以外【场地的;
— (【二)可能损坏道路】、管线、电力—、邮电通《讯等公共设施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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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:。(三)需要临时停】。水、停电《、中断道路交通【的;
《 , (四)需!要进行爆破作业【的;
《 (五】),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其他需】要办理报批手续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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