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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【 建筑工程质量【与安全
第】三,十四条 》 , 【。建筑工程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、材料设备】的质量和施工—安全,应当符合法】律、法规《和,有关:的工:程技术标准、质【量验:。评标准,达到—设,计文:件和承包合同对工程!质量、安全的要【求
!建,设行:政,主管部门、有关【专,业,管理部门《和工程质量安全【监督管理机构,【。应当加强对》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!安全生产的管理【,监督从事建筑【活动的单位》和个人依法、规【范经营具体管—理办法由自治—区人民政府制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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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三十五条 》 》 建》。设单:位在工程《开,工前,应《当依法办理施工【。图,设计文件《审查、工程质量监】督等手续,》组织:设计、施工单位【进行设计交底和【图,纸,会审;对施工—过,程中的工程质—量进:行检查,收到建设工!程竣工报告》后,及时《组织工程竣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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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六条 ? 》 建筑工程】承包单位《。应当完善内部—质量:保证体系,严—格,按,照工:程技术标准》、规范和施》工组织设计进行【施工,确保工程质】量和施工安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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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,十七条 《 】 用于建筑工程的建!筑,材料、构配件和设备!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!准,和设计要求建材产】品的:生产、供应》单位应当《提供合格产品,并】对产品的《质量负责
【 建设单】位按照工《程承包合同》的约:定负责供应建筑材料!、构配件和设备的】,其质量应当符合国!。家,规定的质量》标准
! 建筑企业对用于】建,筑工程的建筑—材料、构配件和设】备必须?进行检?验,未?经检验或检验不【合格的不得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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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禁止任何《单位和?个人利用职权强令承!包方使用《指定厂家的建筑材】料、构配件和设备】
第!。三十八条 【 ? 凡涉及【建筑工程主体和承】重结构变动的—加层、?改造:和装饰?装修:工程,建设单位应】当,在施工前《委托原设计单位【或者具?有,。相应资质条件的设】计单位提出》设计方案,没有设计!方案的不得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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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九条 —。。 : ? 交付使》用的建筑工程应当符!合,。工,程质量标准,达到】设计文件和建—筑,工程: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!经验收不合》。。。格的建筑工程不得】交付、使用,—承包单位应当—。。负责:返修;对不符合结】构安全要求》的,应?予处理返修费用和】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!由责任方承担
】 —对,。交,付竣工验收的—建筑工?。程,承包方应当向建!设单位提供完整【的工程技术档案、】。竣工图?和经签署的》工程保修《书,并提《供有关工程使用、保!养、维护的》说明;建设》单位应当《依法办理建设工程】竣,。工备:。。案手续,移交工程建!设档案
! 第四十条 ! 》 建筑工程实行质!量保修制度》保修:。期限:按照:建设工程《。质,量管:理,条例的规定执行
! , ?。 建筑工程—在规:定保修期《限内的维修》由建筑工程承包方】负责,费用由责任】。方承担
】
?第,四十一条 【 》 建筑工程承包方!。应,当采取措施控—制因施?工,引起的噪《声及其他环境污染】和危:害,保护施工现【场范:围内:的公:共设施和毗邻建筑物!、构筑物的安全,所!需费用由《建设单?位承:担
!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!建设单位应当—按照:国家有?关规定办理申请【批准手续《;可能?影,响到周围地区—的单位和居民的,应!当事先告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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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需要临时占用规划!批准范围以》外场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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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可能损坏!。道路、管线》、电力、邮电通讯】等公共设施的;
】
【(三)需要》临时停水、停电【、中断道路交通的】。;,
? (四)】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!;
》 《(,五):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需要办理报】批手续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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