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【 第六》。章 :建筑工程《。质量与安全 — 第三十四条 ! : 》 :建筑工程勘察、设计!、施:工、材料设备的【质量和施工安—全,应当符合法律、!法规和有关的—工,程技术标《准,、质量验评》标准,达到设计【文件和承《包合同对工程质量、!安全的要求 !    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、有关专业管!理部:门和工程质量安全】。监督管理机构,【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!质量:和施工?安全生产的》管理:,监督从事建筑【活动的单《位和个人《依法、规范经—营具体管理办法由】自治区人《民政:。府制定 【 《第,三十五条 】 建设单!位在工程开》工前,应当依法办理!施工图设计文件审】查、工程质量—监督等手续,组织】设计、施工》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!。图,纸会审?;对施工过》程,中的工程《质,量进:行检查,收到建设】工程竣?工报告后,及时【组织工程竣工验收】 , 《 , , 第三十六条— 】 建?筑,工程承包《单位应当《完善:内部质量保》证体系,严格按照】。工程:技术:。标准、规范和施工】组织设?计进行?施工,确保工程质】量和施工安》全, — , 第三十七条 ! 》 用?于建筑?工程的建筑材料、构!配件:和设备必《须符合产品质量【标准:和设计要求建—材产品的《生产、?供应单位应当提【供合:格产品,并对产品】的质量负《责 《     》建设单位按照—工程承包合同的约】定负责供应建筑【材料、构配件—。和,设备的,其质量应】当符: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!。准 ?。     —建筑企?业对用于建》筑工程的建筑材料、!构配件和设备必【须进:。行检验,未经检验】或检验不《合格:的不得使用 【     禁【止任何单位》和个人?利用职权强令承包】方使用指定厂家的】建筑材?料、构配件和—设备 《 第三十!八条 ?。 《 凡涉【及建筑?工程:主体和承《重,结构变动《的加层、改造和【装饰:装修工程《,建设单《位应:。当,在施工前委托原设】计单位或者具有相】应资质条《件的设计单》位提出设《计方案,没有—。设计方案《的,。不,得施工 【 ?。 第三十九条 】 ? 》交付使用《的建筑工程应—当符合工程》质量标准,达到设】计文件和建筑工【程合同规定》的质量要《求经验收不合格【的建筑工程不得交】付、使?用,承包单位—应当负责返修;对不!符合结?构安全?要求:的,:应予处理返修费【用和因此造成的经济!损失由责任》方,承担    ! 对交付《竣工验收的建筑【工程,承包方应当向!。建设单位提供—完整的?工,程技术档案、竣【工图和经签署的工】程保修书《,并提供有关工程】使用、保养、维护的!说明;建设单位应当!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!工备案手续,—移交工程《建设:档,案 :。 第】四十条 》 : 《 建筑《工程实行质量保修】制度保修期限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】管理条例《的规定执行 —。 ? ,   建筑工—程在规定保修期限内!的维修由建筑工程】承包方负责,—费用由责任方承担】。 : ?。。 第四十一条 ! 【。 建?筑工程?承包方应当采—取措施控制因施工】引起的噪声》及其他环境污染和】危害:,,。保护施工现场范围】内的公共设》施和毗邻建》筑物、构筑》物的安全,所需费】用由建设单位承【担 : :  :   ?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,建设单【位应当?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办理申请批准手续】;可能?。。影响到周围地—区的单位和居民【的,应当事》先告知?:  —   (《一)需要《临时:占用:规划批准范围—。以,外,。场地的; 》 , : ,  : (:二)可能《损,坏道路、管线、【电力、邮电通讯等】公共设施的》; : ?。   ? (三)需要临【时停水、停电、中断!道,路交通的; 【 :    《(四)?需要进?行爆:破作业的; 】 ,   ? (五)法》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!需要办理报批—手,续的: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