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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六章 建《筑,工程质量与》安,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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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— 【。 建筑工程勘】察,、,设计、施工、材料】设备的质《量和施工安》全,应当符合—法律、?法规和?有关的?工程技术标准、质量!验,评标准,达到设计】。文件和承包合同【对工:程质量、安全的要求!
《 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、有关【专业:管理部门《和,工程质量《安全监督管理—机构,应《当加:强对建筑工》程质量和施》工安全生产的管理】,监督从事》建筑活动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、!。规范经?营具体管理办法由】自治:区人民政府》制,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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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】 , 》。 建设单位在!工程开?工前,?应当依?法办:。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!查、工程质》量监督?等手续,组织—设计、施工单—。位进行设《计交底和图纸会审】。;对施?工过程中的工程【质量进行检查,【收到建设工》程竣工?报告后,及时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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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六条— 】 建筑工》程承包单位应当【完善内部质量—保证体?系,严?格按照工程》技术标准《、规范和施工组【。织设计进行施工,确!保工:程质量?和施工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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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七条 ! 用—于建筑工《程的建筑材料—、构配件和设备必】须符合产品质量【标准和设计要求【。建材:产品的?。生产、供应》单,位应当?。提供合?格产品,并对产品的!质量负责
! 建设单—位,按照工?程承包合同的约【定负责供应建筑【材料:、构:配件和设《。。备的,其质量应当符!合国家规《定的质量标》准
《 建—筑企业对用于建【筑工程的建筑—材料:、构配件和》设备必须进行检【验,未经检》验或检验不合格的】不,得使用
》 《 :禁止任?何单位和个人利【用职权强《。令承包方使用指【定厂家的建筑材【。料、:构配件和设备—
【 第:三,十八条 】 , ? 凡涉?及建筑工程主体【和承重结构变—。动的加层、改造【和装饰装修工程【,建设单位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!设计单位《或者具有相应资【质条件的设计单【位提出设计方案【,,没有设计《方案的不得施工【
第!三十九条 】 : 《交付使用的建筑工】程应当符合》。。工程质?量标:准,达到《设计:文件和建筑工程【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!经验收不《合格的建《筑工程?不得交?付、使?用,,,承包单位《应当负责《返修;对不符合【结构安全《要求的,应予处【理返修费用和因此】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!任方承?担
!。对交付竣工验收的】建筑工程,承包方】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!完整的工程技术【档案、?竣工图和经签署的】工程保修《书,并?提供有关工程使用】、保养?、维护的说明;【建设单?位应当依法办理建】设工程?竣工备案手》续,移交工程建设】档案
!。 第:四十条? ? 【建筑:工程实行质量—保修制度保》修期限?按照建设工》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!定,执行
—。 建筑—工程在?规定:保修期限内》的维修由《建筑工程承包方负】责,:。费用由责任方—承担
!。 第四十《一条 】 《建,筑工程承包方—应当采?取措施控制因施工引!起的噪声及其他环境!污染和危害,保护施!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!设,施和毗邻建》筑物、构筑物—。的安全,所》需费用?由,。建设单?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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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:。。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,建【设,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!关规定办理申请【批准手续;可能影响!到周围地区的—单位和居《民的:,应:当事先?告知::
《 (—一,。),需要临时占用规【划,批准范围以》外场地的;
【 》 (二)《可能损坏道路、管】线、电力、》。。邮电:通讯等公《共设施的;
! : (三)需—要临时?。。停水、停电、—中断道路交通的;】
(!四):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!;
《 , ? (五)法律、法】规规:。定的其他需要办【理报批?手,续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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