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】 第六》章 建?。筑工程质量》与安全 第】三十四条 】。 : 《建筑工程勘察、【设计、施《。工、:材料设备《的质量?和施工安全,应【当符:合法律?、法规和《有关的?工程技术《标准、质量》验评标准,》达到设计《文件:和承包合《同对工程质》量、安?全的要求 》 ?   ? 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、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!工程:质量安全监督管【。理机构,应》当,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!和施:工,安全:生产的管理,—监督从事《。建筑活动的》单位和个人依法【、规范经《营具体管理办—法由:自治区人民》政府制?定 : ?。 第三十五】条 》 : 《建设单?位在工程开工—前,应当依法办【。理施工图《设计文件审查、【工程质量监督—等手:续,:组织设计、》施工单位进行—设计交底和图—纸会:审;对施《工,过程中?的工:程质量进行检查,收!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!后,,及时组织工程竣工!验收 【 第三十六条】 !。 建筑工程承包【单位:应当:完善内部质量—保证:体系,严格按照工程!技术标准《、规:范和施工组织—设计进行施工—,确保工程》质量和施《工安:全 : — 第三十《七条: 》 用于建】筑工程的建筑材料、!构配件和设备—必须: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!设,。计要求建材产品【的生产、供应单位应!当提供合格产—品,,并对产品》的质量负责》    【 建设单位按照【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!负责供应建筑—材料、构《配件和设《备的,其质量—。应当符合国家—规,定的质量《标准 —    建筑企【业对用于建》筑工程的建筑材料、!。构配件和设备—必须:进行检验,未经【检验或检验不—合格:的不得使用 !    禁止任何单!位和个人《利用职权强》令承包?方,使用指定厂》家的建筑《材料、构配件和设备! 】第,。三,十八条 【 —凡涉:及建筑工程》主体:。和承重结构变—动的加层《、改:造和装饰装修工【程,,建设单位应—当,在施工前委》托,原设计单位或者【具有:相应资?质条件的《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!案,没?有设计方案的不得】施工 】 第三《十,九,条 ?。 》 交付使用【的建筑?工程:应当符合工》程质量标准》,达到设计文件【和建筑?工程合同规定的【质,。量要求经验收—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!得交付、使用,【承包单位应当负【责返:修;对?不符合结构安全要】求,的,应予处》理返修费《用和因此造成—的经济损失由责【任方承担 》     【对,交付竣工验收的建】筑工程,承包方应当!向建设单位提供完】整的工程技术档案】、竣工图《。和经签署的工程【保修书,并提—供有关工程使用、保!养、维护《的说明;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】办,理建设工程竣—工备案手续,移【交工程建设档案 】。 , : 第四十【条 ! 建筑工》。程实行质量》保,修制:度保修期限按照建设!工程质量管理条【例的规定执》行     !。建筑工程在规定【保修期限内》的维修?由建筑工程承包【方负责,费用由责】任方承担《 】第四十一条 — !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!采取措?施控制因施工引起】的噪声?及其他环境污染【和危害,《保护施工现场范【围内的公共》设施和毗邻建筑【物、构筑物的—安全,所需费—用由建设单》位承:担     !有下:列情:形之一的,建设单位!应当: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:。办理申请批准手续;!。。可能影响《到周围地区的—单位和?居民的,应当事先】告知:  】   (一)需要临!时占用?规,划批准范《围以:外场地的; 【    》 (二)可能损【坏道路、管线、【电力、邮电通讯等】公共设施的; 【  《   (《三)需要临时停水、!停电、中断道路交通!的;: 《    (》四)需要进》。行爆破作业》的;   】  :(五:)法律、《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!办理报批手续的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