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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第五:章, 建筑工程合【同与造价《 , 第《二,十七条 】 建筑工程!发包、承包、—中介服务应当使用】。或者参照使》用国家?制定的合同文本,签!订书面合同,并【报工商行政》管理部?门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或者其他有关部】。门,备案接受备案的部】。门对利用《。合同危害国家利益】、社会公共利—益的:违法行为,应当【依法予以查处 【 第二!。十八条 《 《 实行招标!发包的建《筑工程?。,承包?合同的主要内容应】当与招标《、中标文件相一致实!行分包的建筑—。工程,分《。包合同不得违反总】承包合同 【 第二十九!。条 — 《 因合同约定—的工:。作量发生变化,需】要调整工《程价款,或因合【同约定的《其他:事,项发生变化需要【变更合同内容的,合!。。同双方应《当按照有关规定及】时修改或《补签合同 】 ,。 第三十条【 】 建筑工程造价应!当以国家和》自,治区: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!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!,按照工程专业类别!,参照定额规定的消!耗量和相应的取费】标准计?算,由发包、—。承包双方在》合同中约《定 :  《。   工程造价管理!部门应当定期—发布人工、》。材料、机械台班【等价格信息,公【。布工程造价》。。调,整系数?和方法,指导发包、!承包双方确定工【。程概算、预算和决算!,并监督执》行 — 第三十—一条 】 建筑—工程施工《期限由承发包双【方参照工《期定额?在建:筑工程?合同:。中约定缩短》工期应当科学合理,!确保工程质量—。和施工安全,并【由,发包方向《承,包方支付提前工【期,所增加的费用 【 , 第【三十二条 ! 承发包双!方应当严格履行依】法签定的建筑—工程合同,违约应当!依法承担违》约责任 — ,    发包方未按!合同约定及时给【付工程进度》款的,承包方—有权中?止勘察、设》计、施工等建筑活】动,;发包方未按合【同约定支付》工程价款《的,承包方可以【催告其限期》支付;发包》。方逾期不支》付的,?除,按照建筑工程—性质不宜折》价、拍卖的以外【,承包方可以与发】包方协议将》建筑工程折价,也可!以申请人民法院【依法将建筑工程拍卖!,承包方《就该建筑工程折价】、拍卖款优选—受偿  【  : 承包单位未按合】同约定的质》量标准和工期完成】承包任务的》,发:。包方有权《扣减工程《款 》 第》。。三十三条 — ? ? :建筑工程《竣工结算应当在合同!约定:的期:限内完成;没有【约定期限的,应当在!。工程竣?工,验收:后3 个月内—结算完毕双方对工】程结算有《。。争议的,《。可以:委托双方共》同认:可的建筑工程—中介机构审核;对审!核结果仍有争议的】,应当以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!定的结算为准工【。程造价审核不得按审!定的结算差价收【取费用或者提取奖】励金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