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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》五,章 : 建筑工程合同与】造价: 第二十【。七条 】 , : ,建筑工?程发包、承包—、中介服务应当使】用或者参《照使用国家》制定的合同文本【。,签订?。书面合同,并—报,。工商行政管》理部门?、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或者其他有关部【门备案?接受备案的部门【对,利用合同《危害:国家利益、》社会: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!,应当依法予以查处! 《 第》二十八条 【 ? 实行招标】发,包的建筑工程—,承包合同的主要】内容:应当与招标、—中标文件相一—致实行分《包,的建筑工程,分【包合同不得违反【总承包合同 【 第二】十,九条 ?。 【 因合同》约定的工作量发生变!化,,需:要调整工程》价款,?。或因合同约定—。。的其他事项》发生变化《需要变更合同—内容:的,合同《双方应当按照—有关规定及时修【改或补签合同 【。 ? 第三—。十条 — 建筑工!程造价?应当:。以国家和《自治区规定的工【程量计?算规则和《计价方法为依据,】按照工程专业类别】,参:照定额规定的消耗】量和相应的取—费标准计算,—。由发包?、承包双方在合【同中约定 — : ,   工程造—。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!发布人工、》材料、机《械台:班,等,价格信?息,公?布工程造价调整【。系数和方《法,指?导,发包、承包双方确】定工:程概算?、预算和决算—,并监督执行 ! 第—三十一条 — — 建筑工程—施工期限《由承发?包双方参照工期定】额在建筑工程合同中!约定缩短工期—应当科?学合:理,确保工程质【量和施工《安全,并由发包方向!承包方支付提前工期!所增加的费用 】 《 第三十二—条 》 : 承发—包双:。方应当严《。格,履行依?法签定?的建筑工程》合同:。,违约?。应当:依法承担违》。约责任? : , ,   ? ,发包方未《。。。按合同约定》及时给付工》程进度?款的:,承包?方有权中止勘—察、设计、施工【等建筑?活动:;发包方《未按合同约》定,支付工程价》款的:,承包方可以催告其!限期支付;》发包方逾《期不支?付的:,除按照建筑工程】性质不宜折价—、,拍卖的以《外,承包方可以与发!包方协议《将,建筑工程折》价,也可《以申请人民法院依】法将建筑工》程拍卖,承包方【。就该建?。筑工程折价、—拍卖款优选受偿 】     承包!单位:未按合同约定的质】量标准和《工期完成承包—任务的,发包—。方,有权扣减《工程:款 【 第三十三条 】 : 【建筑工程竣工—。结算应当在合同【约定:的期限?内完成?;,没有约?定期限的,应当【在,。工程竣?工验收后3》 个月内结算完【毕双方对工程—结算有争议》的,可以委托双方】共同认可的》建筑工程中》介,机构审核;》对,审核结果仍》有争议的,应当以】工程:。造,价管理?部门审定的》结算:为准工程《造价审核不得—按审:。定的结算差价收取】费用或者提取奖【励金: ,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