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第五章 【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!。
?
第二十七条— 《 , 建—筑工程发《。。包、承包、中—介服务应当使用或者!参照使用国家制定】的合:同文本,签订—书面合?同,:并报工?商行政?管理部门、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!其他:有关:部门备案接》。受备案的部门—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!。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!的违法行为,应当依!法予以查《处
》
第二—十八条 【 《 实行招标发【包的建筑工程,承】包合同的主要—内容应当与招标【、中标文《件相:一致实行分包的建】筑工程,分包合同】不得违反总承包合】同
—
, :第二十九条》 ? 《 因合》同,约定的工作量发生变!化,:需要调整工程价【款,或因合同约【定的其他事项发【生变化需要变更【合同内容的》,合同双方应当【按照:有关规定及》时修改或补》签,合同
》。
?。 第三十条 】 】建筑工程造》价应当以国》家和自治区规—定的工程量计算规】则和计价《。方法为?依据,按《照工程专业类别,】参照定额规定的消】耗量和?相应的?取费标准计算,【由发包、承》包双方在《合同中?约定
— ?。 工程造价管理【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人!。工,、材料、机械台班等!价格:信息,公布工程【造价调?整系数和方法,【指导:发包、承包双—方确定工程概算、】预算:和决算,并监督【执行
《
第三十!一条 ! 建《。筑工程施工期限由】承发包双方参照【工期定?额在建?筑工程合同中约定缩!短工期应当科—学合理,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】工安全,并由发包】方向承包方支付提前!工期所增加的—费用:
《。。
,
第三十二条】 《 ? 承发包—双方应当严》格履行依法签—定的建筑工程—合同,违约应—当,依法:。承,担违约责任
—
: 》发包方未《按合同约定及时给】付工程进度》款的,承包》方有:权中止?勘察、设计、—施,工等建筑《活动;发包》方未按合《同约定支付工程价】款的,承《。包方可以催告其限期!支付:;发包方逾期不支】付,的,除按照建—筑工程性质不—宜折价、《拍卖的以外,—承包方可以与发包】方协议将《建,。筑工程折价,也【可以:申请人民法院—依法将建筑》工程:拍卖:,承包方就》该建筑?工程:折价、拍《卖款优选受偿
】 》 承包单位未按【合同约定的质量【标准:和工期?完成承包任务的,发!包,方,有权扣减工程款
】
:
》第,。三十:。三条 ! 建筑工—程,竣工结算应当在合】。同,约定的?期限:内完成;没》有约定?期限的,《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!后3: 个:月内结?。算完毕双方对工程】结算有争议》的,可?以委托?双方共?同认可的建筑工程】中介机?。构审核;对审—核结果仍有争—议的,?应当以?工程造价管理部【门审:。定的结算为准—工程造?价,审核:不得按审定的结算差!价收:取费用?或者提?取奖励金
【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