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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建!。筑工程中介》服务
第二】十三条 【 建【筑工程中介服务包括!勘察设?计咨询、造》价咨询、招》标代理、建》设监理、工程质【。量检测?、设备材料》检验等有偿服务行为!
】从事中介《服务活动的单位【必须依法取得相应从!业资格和营业执照后!,方可?开展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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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二十四条 【 !建筑工程《中介:服,务应当遵《守有关法律、法规,!坚持诚实、信用、公!正、科学的原则【,,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!定的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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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五条 】 下列—建筑工程项》目必须实行监理:】
】(一)国家、自治】区重点?建设工?程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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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大!中型公用事业工程;!
(!三,)规:定限额以上的—住,宅工程;
— 》。 (四)利用外【。国政府或者国际组】织贷款、《援,助资金的《工,程;
— (五)【国家:和自:治区规定必》。须实:行监理的其他—工,程
《。
《 第二十六条— , 】 ,中介服务机构不【得实施下列》行为::,
: (【一)超?越资质等级》和服务范围》承揽业?务;
】 (二)与建筑】工程的承包方或【者材料、设备生产】、,供应方有隶属关【系及其他《利害关系,而对【该工程进行监理【;
》 ? (三)与承包方、!发包方?中一方有资产利益关!系而接受另一方【委托进行中》介,服务: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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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采取串通、欺诈】、贿赂等手段承接】业务;
!。 (五)转让中介!业务,炒卖工程信息!,伪:造、涂改有关文件】、资料、图纸;
! ? (六)—法律、法规禁止【实施:的其:他行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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