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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章 ? 建:筑工程承包》
第十八条】 【 从《事建筑工程承包活】动的单位《应当持有依法取得】的,资质证书,并在【。其,资质等级《许可: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!筑工程
!。 :区外勘?察、设?计、施工、》监理单位在》自治区境内从事建】筑活动的,应当【。事先持资质证书到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登记,并依法办理工!商、:税务登?记等有关手》续后,方可在—。自治区境内承揽工程!
【 第十九条 】 大】型建筑工程的勘察、!设计、 施工可以】。由两个以上具—备相应?资质的承包单—位共同承包共同承】包的各方对》承包合?同的:履行承担连带责【任区内外勘》察、设计、》施工单位共同承包】建筑工程《。的,区外承包方【应按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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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十八条 第—二款规定办理—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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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条 ! 总承!包单位依《照总承包《合同的约定》或征得发《包方同?意,,,可,以按:下列方式对》承包: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实!施,分包::
】 (一)《勘察、设计》总承包单位可—以将总包工程—中的某?一专业或非主体【部分的勘《。察、设计业》务发:包给:。具有相应资质—等级:的承包?单位;
】 (二)施工总!承包单位可以—将总包工《程,中工艺?。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!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!装饰装修工》程发包?给具有?相应资质等级—的承包单位,但建筑!工程主体结构的施】工必须自行完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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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:一,条, ? 《 总承》包,。单位按照《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!发,。。包单位负《责;分包单位按照分!包合同的约定对总】承包单位负责—总承包?单位和?分包单位就分包【。的建筑工《程对发包《单位承担连》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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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二条 【 , 【 承包方《不得实施下列行【为:
— 《。(一:)超越资质》等级和业《务,范围:承,揽工程,或者使用其!。他单位的资质等【级证书承揽工程,】以及允许《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!揽工程?;
【 (?二)违反《法律、法《规规定分包工程【,或者?将承包的工程全【部转包他人;
【
》 (三)》分包单?位将其承包》的工程再分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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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: (四)勘察设【计单:位指定?。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!件和设备的生—。产厂、供应商;
】
: 《 (五)串通投标,!哄抬或压低》标价,?或者采用贿赂、给】回扣和其他好处等】可能影响公平—。竞争的手段承揽建筑!。工程;
】 : (六)不按建筑工!程质量、安全标准进!行设计?或者不按工程—设计:图纸、施工技—术标准施工;
!。 》(七)擅《自修改、变更原设计!,偷工减料,— 或者使用不符合】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!、建筑构配》。件和设备;
】 《。 (:八)擅自进行—涉及:建筑主?体或承?重结:构变动的《改建、扩建、—装饰装修活动;【
【 (九)《 法律、法规禁止】实施:的其他行《。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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