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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。 第三》章 建筑工程承包! 第十八【条 】 从事建筑【工程:承包活动的单位应】当持:有依:法取得的资质证书,!并在其?资,质等级许《可的业务范围—内承:揽建筑工程 】    《 区外勘察、设计】、施工、监理—单位在自治区—。境内从事建筑活动】的,,应当事《先持资质《证书到?自治区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登记,并】依法办理工》商,、税务登记》等有关?手续后,方可在【自治区境内承揽【工程 ? : 第十九】条 》 大型】建筑工程《的,勘察、设《计、 施《工可:以由两个以上具备相!应资质的承包单【位共同?承包: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!包合同的履》行,承担:。连带责任《区内外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单位共同承【包建筑工程的,【区外承?包方应?按本条?例 》 第十八条 !第二款规定办—理,有关手?。续 ? —第二:十条 !。 总承包单位依!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!或,征得发包《方同意,可》以按下?列方式对承包工程中!的部分工《程实施分包: 【     (一!)勘察、设》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!总包工程中的某一专!。业或:非主体?部分:的勘察、设计业务】发包给具有相—应资质等级》的承包单《位;: 《    (二)施工!总承:包单位可以将总包】工程中?工艺技术性较强的】专业部分和规定限额!以上的?装饰装修工程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!等级的承包单位,但!建筑工程主》体,结构的?施工必须自行完成】。 《 ? 第二十一条 】 】总承包单位》按照总承《。。包合同的约定对【发,。包单位负责;分【包,单位按照分包合同】的约定对总承—包单位负《责总承包单》位和分包单位就【分包的建《筑工:程对:发包单位承担连【。。带责任 》 《 第?二十二条 》 !承包方?不得实施下列行为】:     !(一)超《越资:质等级?和业:务范围承揽工—程,或者使用—其他单位的资—。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!,以:。及允:许他人以本单位名】义承:揽工:程;   】  (?二)违反法》。律、法规《规定分包工程,或】者将承包的》工程全部转包他【人; —   ? (三)分包单位】将其承?。。包的工程《。再分包;《 : ,  :   (四)勘察】设计单位《指定建?筑材料、建筑构【配件和设备的生产】。厂、供?应商;?     (!五)串通投标—,哄抬或压低标【价,:或者采?用贿:赂、给回《扣和:其他好?处等:可能影响《公,平竞争的手段承揽】建筑工程《;   【  (六)不按建筑!工程质量、安全标】准进:行设计或者不—按工程设计图纸、施!工技术标《准,施工; —。     (—七)擅自修改、变更!原设计?,偷工减《料, 或者使用不符!合质量标准的建【筑,材料、?建筑构配《件和:设备;  】   (八)擅自进!行涉及建筑》主体或承重结—。构变动的改建、扩】建、装饰装修—活动:;  — ,  (九) 法律】、法规禁止实施的其!他行为?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