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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三章 建】筑工程承包 — 第《十,八,条, 《 《。 从事建筑工程承!包活动?的单位应当持有【依法取得的资质证】书,:并在:其资:质,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!内承揽建筑》工程 》  :   区外勘察、】设计、施工、—监理单位在》自治区境内从事【建筑:活动的,《应当事?先持资质证书到自治!区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,登,记,并依法办—理工商、税务登记】等有关?手续后,方可在自治!区境内承揽》。工,程 【 第?十九条? — : 大型建筑工程的!勘察、设计、 施】工,可,。以由两个以上具备相!应资质的《承包单位共同承【包,共同承包的各—。。方对承包合同的履】行承担连《带责任区内外勘察】、设计、施工—单,位共同承包》建,筑工程的,区外承包!方应:按本条例 — : 《第十八条 第二款】规定:办理有关手续— 】第二十条《 【 总承包单位依!照总承包《合同的约定或征得发!包方同?意,可以按下列方】式对承包《工程:中,的部分工程实施分】包:    ! (一)勘》察、设?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!总包工程中的某一专!业或非主体部分【的勘察?、,。设计:业务发包《给具有相应资—质等级的承包单【位,;   【  (二)施工总承!包单位?可以将总包工—程中工艺技术性【较强的?专业部分和规定【限额:以上的装饰》装修工?程发包?给具有相应资质【等级的承包单—。位,但建《筑工程主体结—构的施工《必须自行《完成 ! 第二十一条— : ? 总承包单!位按照总承包—合同:的约定对发包—单位负责《。;分包单位》按照分包合同—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!负,责,总承包?单位:和分包?单位就分包》的建筑工程对发包】单位承担《连带责任 】。 第二—。。十二条 》 , , : 承包方【不得实施《下列行为: 【。     —。(一)超越资质等】级和业?。务范围承揽工—程,或?者,使用其他单位的资】质等级证书承揽【工程,以及允许【他人以本单位名义】承揽工程《; :    — (二?)违反法律、法规】。规,定分包工程,—或者将承包的工程全!。部转包他人》; 》   ? (三)分包单位将!。。其承包的《工程:再分包?。;     !(四)勘察设计单】位指定建《。筑材料、《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!生产厂?、供应商; 】     》(五:。)串通?投标,哄抬或压低标!价,,或者采用》贿赂:、给回扣和》其他好处等可能影】响公平竞《争的手段承揽—建筑工?程,。;  —   (六》)不按?建筑工程质量、安全!。标准进行设》计或:者不按工程设—计图纸、施工—技术标?准施工; —     (七)!擅自修改、》变更原设计,偷工】减料, 或》者使用不符合质量】标准的建筑材料、建!筑构配件和设备【; : ,     —。(,八)擅自进行—涉,及建筑?主体或承重结构【变动的改建》、扩建、装饰—装修活动; 【     (【九) 法律、—法规禁止实施的【其他行为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