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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】建筑工程承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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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【 》 ? 从事《建筑工程承包活动】的单位应《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!质,证书,并在》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!务范围内《承揽建筑工程
】 《 区?外勘察、设》计,。、施工、监》理单位?在自治区境》内从事建筑活动【的,应当《。事先持资质证书到自!治区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登【。记,并依法办理【工商、税《务登记等有关手续】后,,方可在《自治区境内》承揽工程《
第!十九条? — 《大型建筑工》程,的勘察、设计、 】施工可以由两个以】上具备相应》资质的承包单位【。。共同:承包共同承包—的各方对承包合【同的履行承担—连带责任区内外勘】察、设计、》施工单位《共同:。承包建?筑工程的《,区外承《。。包方应?按本: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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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八条 第二款规【。定办:理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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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第二十条 》 —。 , 总承包单位【依照总承包合同的约!定或征得发包方同】意,:可以按下列方式对承!包工程?中的部分工》程实施分《。包:
【。 (一》)勘察、设计总承包!单位:可以将总《包工程中的某—一专业或非主体部】分的:勘察、设《计业务发《包给具有相应资质】等级的承包单—位,;
】 (二)施工总承包!单位可以将总包工程!中工艺技术性较强】的专:业部:分和规定限》额,以上:的装饰装修》工程发?包给具有相》。应资质等《级的:承包单位,》但建筑工程主—体结构的施》工必须自行完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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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! — :。 总承包单位按照!总承包合同》的约定对发包—单位:负责;?分,包单位按照》分包合?。同的约定对总承【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!位和: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建!筑工程对发》包单:位,承担连带《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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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。二条 — 承【包方不?得,实施下列行为—:
— (一)超越】资质等级和业务范】围承揽工程,或者】使用其他《单位:的资:质等级证书承揽【工程,以及允许他人!以本单位名义承揽】工程;
— (—二):违反法律、法规规】。定分包工程,或者将!。承包的工《程全:部转包他人》。;
》。 ? (三)分包单【位将其承包的工【程再:分包;
】 : (四?)勘:察设:计单位指《定建筑材料、—建筑构配件和—设备的?生产厂、供应商【;
《 (—五)串通投》标,哄抬或压低【标价,或《者采用贿赂、给回扣!和其他好处等可【能影响公平》竞争的手段》承,揽建筑工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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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(六)不按建—筑工:。程质量、安全—标准进行设计—或,者不按工程设计【图纸、施工》技,术标准施工;—
(!七)擅?自修改、变》更原设计,》偷工减料,》 或者使《用,不符合质量标—准的:建筑材料、建筑【构配:件和设备;》
【 (八)擅自进【行涉及建筑主体【或承重结构》变动的改建》、扩建?、装饰装修活动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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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九)》 ,法,律、法规禁止实【。施,的其他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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