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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。 第三章 建筑!工,程,承包 第十八!条 ! 从事建筑工【程承:包活动的《单位应当持有依【法取得的资》质证书,并在其资】质等级?许可的业务范围【内承揽建筑工—程 《  : ,  区外勘察—。、设计、施工、监】。理单位在《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!活动的,应当事先持!资质证书到》自治区建设行政主】管部:门登记,并依法办】。理工商、税》务,登记等有关手续【后,方可在》自,治区境?内承:揽工程 【 《。。第,。十九条 【 : 大》型建筑工程》的勘察、设》计、 施工可以由两!个以上?具,。备相应资质的—承包单位共同承【包共同承《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!的履行承《担连:带责:任区内外《。勘察、设《计、施工《单位共同《承包:建筑工?程,的,区外承包方【应按本条例 — ? : 第十八》条 第二款规—定办理有关手—。续 【 第二十条 ! 【总承包单位依照【总承包合《同的约定或征得发包!方同:意,可?以按下列《方式对承包工程中】的部分工程》实施分包:》     (!一,),勘察、设计总承包】。单位可以《。将总包工程中的某一!专业或非主》体部分的勘察—、设计业务发—包给具有相》应资质等级的承包】单位; 《     (】二)施工总承包单】位可以将总》包,工程中工艺》技术性?。较强的专业部分【和规定限额以上【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!给具有相应资—质等级的承》包单位,但建筑工】程主体结构》的施工必须自行完】。成 !第二十一条》 — 总承包单】位,按照总承包合—同的约定对》发包单位《负责:;,分包单位按》照分包合同的—约定对总《。承包单?位,负责总承包单位和】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建!。筑工程对《发包单位承担连带】责任 ? : , 第》二十:二条 《 : , 》承包方不得》实施下列行》为,: 《     (一【。)超越资质等级和】。业务:范围:承揽工?程,,或者使用其他单位!的资质等《级证书承揽工程【,以及?允许:他人以本单位—名义承揽工程—; 》    (二—)违反法律、法规】规定分包《工程,?或者:将承包的工》程全部?转包他人;》 ?     (三)分!包单:位将:其承:包的工程再分包【; 》。    (》四)勘察设计单位指!定建:筑材:料、建?筑构配件和设备【的生产厂、供应【商;   】。  (五)串—通投标,《哄抬或压低标价【,或者采《用,贿赂、给回扣和其他!好处等可能影响【公平竞争的》手段承揽建筑—工程;  】   (六)不【按,建筑工程质量、【安,全标:准进行设计或者【不按工?程设计图纸、施【工技术?标准施工; !。    (七)擅自!修改:、变更原设计,偷工!减料, 或者使【用不符合质量标准】的建筑?材料、建《筑构配件《和,设备;   ! , (八)擅》自进:行涉及建筑主—。体或承重结》构,变,。动的改建《、扩建、装饰—装修活动;》     】(九) 法律、法】规禁止实施的其他】行为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