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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】章, 建筑《工程承包 第!十八条 】。 , 从》事建筑工《程承包活《动的单位应》当持有依《法取得?的资质证书,并【在,。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!务范围内承》揽建筑工程 —     区】外,勘,察、:设计:、施工、监理单位在!自,治区境内从事建【筑,活动的?,,应当事先持资—质,证书到自治区建设行!政主:管部门登记,并依】法办理工商、—。税务登记等有—关手续后《,,方可在自治区境【内承:揽工程? 》 第《十九条 【 : 《。大型:建筑:。工程的?勘察、?设计、 《施工可以由两—个以上具备相应资】质,。的承包单位共同【承包共?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!合,同的:履行承担连带责【任区内?外勘察、设》。计、施工单位共同承!包建筑工程》。的,:。区外承包方》。应按本条例 ! 第十八条】 第二款规定—办理有关手续 【 , 第二十!条 : , , 总】承包单位依照—总承包合同的约定】或征得发包》方同意,可以按下】列,方式对承包工程【中的部分工程实施】分包: —     (一【)勘察、设计总【承包单位可以将总】包,。工程中的某一专业】。或非:主,体部分的勘》察、设计业》务发: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!级的承包单位; !     (二】)施工?总承包单位》可以将总包工程【中工:艺技术?性较强的专业部分】和规定限额以上【的,装饰装修工程发包】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!的承包单《。位,但建筑》。工程:主体结构的施工【必须自行完成 【 : 第—二十一?条 【 : 总承包单位【按照总承包合同的】约定对发包单位【负责;分包单位【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!对总承包单位负【责总承包单位和【分包单位就》分包的建筑工程对发!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! — 第二十二条 ! : ? 承《包方不得实》施下列行《为:  【   (一)超越资!质等级和业务—范围承揽工程,或者!使,用其他单位的—资质等级证书承【揽工程,《以,及允许他人以本单位!名义承揽工程;【    【 (二)违反法律、!法规规?定分包工程,—。。或者将承包的工【程全部转包他人; !  《   (三)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!。工程再?分包:。; 》    《(四)勘察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】和设备?的生:产厂、供应商; 】     (】五)串通《投,标,哄?抬或压低标价—,或:。者采:用贿赂、给回扣【和其他好处等可【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手!段承揽建筑工程【;     !(六)不按》。建筑工程质量、安全!标,准进行设计或—者不按工《程,设计图纸、施工【技术标准施工; 】     (】七):擅自修改、变—。更,原设计?,偷工减料, 或】者使用?。不符合质《量标准的建》筑,材料、建《筑,构配件和设备; 】     【。(八)擅自进行【涉及建筑《主体或?承,重结:构变动的《改建、扩《建,、装饰装修活动; ! ?    (九—) 法律、法—规禁:止实施的其他行为】。。。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