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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【四章 费用管理【 第》五十:七条 城市供热、水!、气实行政府—定价、政府指导【价 》    确定市【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!依据:、收费项目、收【费,标准应当《遵守:价格法?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!    【 经:营者不得《超,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!。动的范围《。确定和调整市—政公用?产品价格及服—务收费标准 【 》 第五十八条 用水!应当按照用》水性质和用途实【行定额管《理分类?计价;用热应当按照!建筑物的节能—状况减少《收,取热费 】 第五十九条 !管网供水、供—气实行一户一表计】量,。制经营者应当按照】。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!水、气价标准—收费   】  经营者未—。履行维护维修—。义务造成《管网漏损产生的【水费不得向用—。户收:取 : : ,    管网供【热,安装用热计量表的经!营者应当按照国【。家规定的方式和【标,准收:费;尚十安装—分户用热计》量表的应当按—照房屋用《热面积收《费房屋用《。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!治区建?设,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有《关部门制定 ! 第六十条 !热、水、气收费计量!表和管道燃气报警】装置应当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进行—安装、检测、检验、!更换 》 : 第六》十,一条 用户应当按】照合同约定》缴纳供用热、水、】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经!营者可以自行或【者,通过物?业管理委员会催缴】并可以?按照合同约定对【用户收?取,滞,纳金;?也可:以通过仲裁》、诉讼等方式解决 ! 【第六十二条 经【营者可以委托他【人,代收热、水、—气费委托他人代收】热,、水、气费的应当】签订:委,托协议并出具委托】书 ?     收【费人员收费时—。应,当佩带?统一标志文明服务】 】第六十三条 —用户有权《向经营?者查询热、水、【。气的:使,用和缴费情况—对不符合收费—和服务标准的可【以向价格、市政公】用事业等《有关主管部门—。。或者有关组织投诉】  》   经营者擅自】。增,加收费项目或者【提高收费标准—的,用户有权拒》。缴 《 《 第六十四条— ,市、县?(市)人民政府应当!建立、健全社会【保障机制对》享受城?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!的用户制《定具体?。办法减免其用—热、水、气费用或】者给予一定》的,补助 》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