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! 第四章 费用管】。。理
:
第五》十,七条 城市供热、水!、,气实行政府定价、政!府指导价
! 确定市—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】费依据、收费项【目、收费标》准应当遵守》价格法律、法—规的有关《规定
?
【。。经营者?不得超出《政府指导价允许【浮动的范围确—定和:调,整市政?公用产品价》格及服务收费—标准:
【 第:五十:八条 ?用水:应当:按照用水《性质和?用途实行定额管理】分类计价;用热【应当按?照,建筑:物的节能状况—减,少收取热费
】。
第五十九!条 管网供》水、供气实行一【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!应当按照《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!水、气价标准收费】
— 经营者未—履行维护《维修义务造成管网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!向用户收取
【 管【网供热?安装用?热计量?表的经?营者应当按照—国家规定的》方式:和标:准收费;《尚十安装分户用热计!。量表的应当按照房】屋用:热面积收费房—屋用:热面:。积计算规则》由自治?区,建设行政《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】部门制?定
:
:
? 第六十条— 热、水、气—收费计量表和管【道燃气报警装—置应当?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!行安装、检测、检验!、更换
【
第六十一】条 :用户应当按》照合同?约定缴纳供用热、】水、气费逾期不【。缴纳的经营者可以】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!理委员会催缴—并可以按照合—同,约定对用《户收取?滞纳金;《也可:以通过仲裁》、诉讼等方式—解决
?
?
《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!可,以委托?他,人代收热、》水、气费委》托他人代收热、【水、气?费的应当签订—委托协议并出具【委托书?
【 收费人《员收费?时应当佩带统一【。。标志:文明服务
—
第六十!。三条 用《户有权向经营—者查询热、水—、,气的:使用:和缴费?情况对?不符合收费和服【务标准?的可以向价》格、市政公》用事业?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!有,关,组,织投:诉,
? 《 经:营者擅自增加收费】项目或?者提高收《费标准的用户有权拒!。缴
—
: 第六十四》条 市?、县(市)人—民政府应《当建立?、健全社会》保障机制《对享受城市最低【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!制定:具体办?法减免其《。用热、水、气费用】或者给?予一定的补助
【
,。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