】
: 第四?章 费用管》理
第五十七!条 城市供热、【水、气?实行政府《定价、政府指导【价
:
, 《 确定市政公【用产品?服务收费依据—、收费项目》、收费?标准应当遵守—。。价格法律、法规【的有关规定
【 ?。 ?经营者不《。得超出?政府指导价允许浮】动的:范围确定《和调整市政公—用产品价格》及服务收费》标准
】 第五《十八条 用水应【当按照用水性—质和用途实行—定额管理分类计【价,;用热应当按照【建筑物的节能状况】减少:收取热费
—
?
第五十九条 !管网供水、供气实】行一户?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!当按照用户计—量表的计量和—水、气价标准收费】
: ,。 经营者未!履行维?护,维修义务《造成管网漏损—。产生的水费》不得向用《户收取
】 管《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!表,的经营者应》当,按照国家规定的【方式和标准收—费;尚十安装分户用!热计量?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!。热面积收费房屋用】。热面积计《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会:。同有关部门制定
】
》 第六十条 热】、水、气收费计量】表和管?道燃气?报警装置应当按【照国家有关》规定进行《安装、检测》、,。。检,验、更?换
《 ,
《第六十一条 用户】应当按?照,合,。同约定缴纳供—用热、水《、气费?逾,期,不缴纳的经营者可以!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!理,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!照合同约《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!;也可以通过—仲裁、诉讼等方式解!决
!第六十二条 —经营者可以委—托他人代收热、【水、气费委托他【人代收热、水—、气费?的,应当签订委托协议】并出:具委托书
】 收费人员收!费时应当佩》带统一标志文—明服:务
》
第六十【三条 用户有权向】经营者查询热、水】、气的使用和缴【费情况对不》符合:收费和?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!格、:市政公用事》业等有关主管—部门或者《有关组?织,投诉
— , 经《营者擅?自增加收《费项目或《者提高收费标准的】。用户有权拒》缴
》
第六十四】条 市、县(市)】人民政府应当建立】、健:全社会保障》机制:对享受城市最—低生:活保障待遇的—用户制定具体—办法:减免其用热》、,水、气费用或者给予!一定的补《助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