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! 第四节 供气】。 , 第四十八条】 管:道燃气实行区域性】经营瓶装燃气按照燃!气专项规划》设,置供应站点经营 !。     经【营者必须具备—国家:规定的?条件依法取得—经营许可《后方可 】 第《四十九?。条 管?道燃气气《源提供方应》当按照国家规定【的燃气质量、—压力:。和计:量标准向经营—者和用?户提供?燃气 — :。 第五十条— 瓶装燃气经营【者应当遵守下列【规定 《 ,。  :  (一)不得使用!没有产品合》格证、报废、改装】的气瓶以及超期未】检验或者检验—。不合格的气瓶充【装燃气;《    (】二):。不得用?贮罐、槽车直接向】气瓶充装燃》气或者用气》瓶相互倒灌燃—气,;  —  (三)》充装瓶装燃气瓶内】残液存?量和充气《量应当符合国—家规定的标准充【。装后气?瓶角:阀应当进行塑—封.并标明充装单位!;   【 (四?)存放?气瓶:必须符合国家有【关安全?的规定;  !  (五)配—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!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!瓶装:燃气:;    】(六)法律、法规】。、规:章规:定的其?他要求 《。。 — 第五十一条 【燃气经营者》应,当保证不间断供气因!施工、检修》等原因确需停止供】气,的应当提前24【小时:予以公告;因突【。发事故停《。止供气的应当及时】通知用户 【 , ,  :  发布停》。气,公告应当明确—恢复供?气时间经营者—应当按照《规定时间恢复—供气;向居》民用户恢《复供气时间应当避】开夜间睡眠时间 ! 第【五十二条 经—营者应当编印并向用!户,免费发放燃》气安全使用手册【。对用户进行燃气【安全使用宣传教育】解,答用户咨《询,   —  非居《民用:户应当?制定燃气安全管【理制:度操作维护》人,员应:当依:法接受安《。全生产教《育,和培:训 》 《第五十三条 管道燃!气用:户安装家用燃气【锅炉、改动户内燃气!管道及?。其附属设《施或者改变》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经!营者:提出申请由经营者对!。安全使?用条件等《进行检查《;符合安全》。条件的方可安装、改!动     !从事前款《规,定的安装、改动活】动应当?遵守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 【 第五【十四条 《燃,气用户应当遵守下】列规定 —    《(一)按照》合同约定的》用途和?燃气安全使用规则】正确使用燃气; 】   — ,(二)?管道燃气《用户应当使用与【当地燃气相适配【的燃气器具不得【。安装、使用》。国家明令淘汰的燃】气器具; 】。   (《三)不?得,盗用:或,者转:。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!;    (!四):不得用燃气》管道作为负》重支架?或者接地引线;【 :    (五【)不得擅《自拆卸、《。改装燃气设》施改换气瓶》检验标识; 】    (六)不】得加热、倒灌—瓶装燃气或》者自行倾倒瓶—内残液 《。 ? : 第五十五—条 经营者应当在】燃气设施安》全,保护范围《内设置?明显的?安全:警示标识《。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损坏、覆盖、移!动、涂改和擅自【拆除安全警示标识 ! 【第五十六条 经营】者应当制《。定燃气事《故应:急,救援预案成立—事故抢险枪修队伍】配备专?业技术人《员、检测设备—、防护用品》、消防器材》、车辆、通讯设【备并向社《会公布抢险抢修电】。话实行每天2—4小时值班制—度 》     发生【。燃气:事故: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!抢险抢修《并按: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!。市、县(市)市【政公用事业》。主管部门和其他有】关部门对影响抢险】抢修作业的其—他设:施经营者《可以采取紧》。急,。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!成损:失的应当予以—赔偿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