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? 第四节 供—气
第四【十八条 管道—燃气实行区》。域性:经营瓶装燃气按【照燃气专项规划【设置供?应站点经营
【 《 经营者必须具备!国家规?定的:条,。件依法取得经营【。许可后方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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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【九条 管《道燃气气《源提供方《应当按?。照国家规定的燃【气质量、压》力和计量标》准向经?营者和用户》提供燃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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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条【 瓶装燃《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!列规定
! (一)不得使【用没有产《品合格证《。、,报废、改装的气【瓶以及超期》未检:。验或者检验》不合格的气瓶充【装燃气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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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不》得用贮罐、槽车直接!向,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!。气瓶相互倒灌燃气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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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三)充》装瓶:装燃气瓶内残液【存量:和充气?量应当符合国家规】定的标准充装后气】瓶角阀应当进行【塑封.并《标明充装《单位;?
《 (四》)存:。放气瓶必须符合【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!;
(!五,)配备?或者委托符合安全】运输:要求的?车辆运?。输瓶装燃气;
】 》(六)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规定的【其他要求《。
【 第五?十一: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!保证不间断供气因】施工、检《修等原因确》需,停止供气《的应:当提前24小时【予以公?。告;因突发事故停】。止供气的应当及时通!知用户
【 , , , 发布停气公告应!。当明确恢复供气时间!经营者应《当按: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!;向居?民,用户恢复供》气时:。。。间应当?避开夜间睡》。眠时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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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五十二条 经营【者应当编印并—向,。用户免费发放燃气安!全使:用手册对《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!用宣传教育解答用】户咨询
】 非居民—用户应当制》定燃:。气安全管理制—度操作?维护人员应当依【法接受安全生产【教育和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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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十三条 管—道燃:气,用户安装家用燃【气锅:炉、改动户内—燃气管?。道及其附属设—施或者改《变燃气用途的应当】向经营者提出申请】由经营者对安全使】用条:件等进行《检查;符合安全条】件的方?可安:装、改动
— 从事】前款:规定的安装、改【动活动?应当遵?守有关法《律、法规的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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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四!条 燃气用户—应当遵守下列—规定
》 ? ,(一)按照合同约定!的,用途和?燃气安全使用规则正!确使:用燃气;
【 (—二,)管道燃气用户应当!使用:与当地燃《气相适配的燃气【器具不得安装、【使用国家《明令淘汰的燃气【器,具;
》 ? (三)《不得盗?用或:者,转供燃气损坏燃气】设施;
】 (四)不得【用燃气?管道作为《负重:支架或者《接地引?线;
!(五)不得擅自拆】卸、改装燃》气设施改换气—瓶检验标识;
】 ,。 (六)不得!加,热、倒灌瓶》装燃气或者自行倾倒!瓶内残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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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五十五条 经营者应!当在燃气设施—安全保护范围内【设置明?显的安全警》示标识任何单位【和,个人:不,。得损坏、覆盖、移动!、涂改和擅自拆【除安:全警示标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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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十六:条 经?营者应当制定燃【气事故应急》救援:预案成立事故—抢险:。枪修队伍配》备专业技术人—。员、检测设》备、:防护用品、消防器材!、车辆?、通讯设备》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!修电话?实行每天24小时值!班,制度
》 , 发生【燃气事故经营—者应:当立即组织抢险【抢修并按照国家【有关规定报》告市、县(市)【市,政公用事业主管部】门和其他有》关部门对影响抢【险,抢修作?业的其他设》施经营者可以采取紧!急处置措施对产【权人:造成损?失的应?当予以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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