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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【二节:。 供热? 《第三十?四条: 市、县(市)人民!政,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!情况规定并》公布:公,共管:网和区域供热敷【设范围供《热起止时《间,   —  未经市》。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,。批准经营者》不得擅自推》迟供热?。或者提前停止供【热 第三十五!条 采用分户控制供!热系统?的,。。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!暖方式?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!   —  未采用》分户控制供热—系统的用户终止单】用户:。。供热可能《影响其?他用户?用热或者影响供热系!统附属设《施安全运行的用户不!得提出终《止供用热《合同 【 第《三十六条 实行热电!。。联产的供热项目电】力监管部门应当按】照热负荷的需要制定!热电:厂电:力,。生产:、,。供应:计划确保热电厂对】。外供热 》 《。 第三十七条 】供,热设施发生》故,。。障不:。。能正常?。供热需停热》8小时以上的经营】者应当?及时通知用户—。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!供热同?。时报告市政公用【事业主管部》门 《     —由,于经营者原因造成停!热24小时以上【不能恢?复供:。。热的应?当按日?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!热期结束《后向用户双倍退还热!费;:给用户造《成损害的应当予以】赔偿 ! 第三十八条 】在供热期内居—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!达,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测!试,室内温度以》各房间中《心位置(对角线【交点)距《离地:面14十高度为测试!点;非居住用房【的室内温度》要求和检测方法【由供用热双》方在合?同中约定 》 ? ,  :  用户与经—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!。有异议的由市政公用!事业主管部门组织有!关专家和供用—热双方当事》人进行检《测 《 ? 第三十九—。条 用?户,室,内温度低于国—家规定?的标准或者合同【。约定的有《权要求?经营者予以》处理;经营者应当】及时采取措施改正】或,者提出处理方—案    】 因:经营者原因未改正】的按温度差》折算标准热价向【。用户退还热费;【属于热源、设—计,、施工单位的—原因造成的经营者有!权,向责任方追偿 ! 《 第四十条 用户应!。当正确?使,用供热管网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】实施下?列行为 《    —(一)擅自连接、隔!。断、改动、增减【供热管?线、供热设施—;    (!。二,)在:非热计量收费的供】热系:统中擅自增加散热】装置、?安装热水循》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!; 》    (》三)擅?自改变热用途;【    (四!)其他损《害供热管网及其【附,属设施、影响供【热质量的行》为 《 ? :第四十一条 —用户:违反:本办:法第四?十条规定或》者因下列原因导致室!内温度低《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!者合同约定的—。经营者不承担赔【。偿责任 》    (一【)未按?照规定缴纳热费【经营者减少、—停止供热的;— 《   (《二)用户或》者相邻用户擅自改变!房屋围护结》构、采暖方式—的; 《 , ,   (三)未采】。取正常保温措施或】者自:行遮挡散热装—置影响供热效果的】; 《    (四)室外!气温连续2》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!保温标准《的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