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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节 供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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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四条 市、》县(市)人民—政府应当根据本地】气候情况规定—。并公布公共管网和区!域供热?敷设范?围供:热起止时间
【 》 未经市《、县(市)》人民政府批准经【营者不得擅自推【迟供:热或:者提前停止》供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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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五条 采用分户控制!供热:系统的用户》有权选用其他取【暖方式提出终—止供用热合同
】。 未采用!分户控?制供热系统的用户】终止单用户供热可能!影响其他用户用【热或者影响供—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!运,。行的用户不得提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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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六》条 实?行热电联产》的供热?项目:电力监管部门—应当按照热负荷【的需要制定热电【厂,。。。电力生产、》供应计?划确保热电》厂对外?。。供热
! ,第三十七条 供热】设施发生《。故障不能《正常供热需停热【8小时以上的经营】者应当及时通知【用户并立即》组织抢修恢复—供热同时报告市【政公用事业》主管部?。。。门
— 由于—经营:者原因造《。。成停热?24小时以上不能】恢复:供热的应当按日【折算标准热价并在】供,热期结?束后向用《户双倍退还热费【;给用户造成损害的!应当予以赔偿—
!第三:十八条? ,在供热?期,内居住用房》室内温度《应当达到国家规定】的标:准,测试室内《温度以各房》间中心位置(对【。角线交点)》距离:地面14十高度为测!试点;非居住用【房的室内温度要求】和检测方法》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!中,约定
》 —用户与经营者对【温度测试结果—有异议的由市政公用!事业主管部门组【织有关专《家,和供用热双方当事】人进行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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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九条? 用户室内温度【低于国家规定—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!的有权?要求经营者》予以处理;经营【。者,应当及时采取措施】改,正或者?提出处理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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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】经营者原因未—改,正的按温度》。差,折,。算,标准热价向用户退】还热费;属》于热源、设》计、施工《单位的原因造—成的经营者有—权向责任《。方追偿?
— 第四十条— 用户应《当正:确使用供热管网及】其附属?设施禁止实施—下,列,行为
》 (一)【擅自连?接、隔?断、:改动、增减供热管线!、供热设施》。;,
: (—二)在非热计量【收费的供热系—统中擅自增加散【热装:置、安装热》水循环装置或者放】水装置?;
【。。 (?三)擅自改变热【用途;
【 (四)其他】损害供热管网及【其,附属设施、影—响供热质量》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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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【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!法第四十条规定或】者因下列原因导致室!内温度低于》国家规?定的标准或者合同】约定的经《营者不?承担赔偿责任—
(】一)未按照》规定缴纳热》费,经营者减《少、停止供》。热的;
! ,(二)用户或—者相邻用户擅自改变!房屋围护结构、采暖!方式的;
】 ,。 , (三)未采取正常!保温措施或》者自行遮《挡散热装置》影响供热效果的;】
(四!)室外气《温连续?24小时低》于建筑设计保温【标准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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