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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二节 供【热 ? :第三十四条》 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应当》根据本?地气候情《况规定并公布公共】管网和?区域供热《。敷设范围供》热起止时间 】   ?  未经市、县(】市)人?民政:府批:准经: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!热,或者提前停止供热】 ? 第三十五条 采】用分:户控制供热系统【的,。用户有?权选用?其他取暖方式提【。出终止供用热合【同 《     未采用】分户控制供热系【统的用户终止—单用户供热可能影】响,其他用?户用热或《者,。。影响供热系统附属】设施安全运行的用】户不得提《。出终止供用热合【同 》 第三—。十六条 《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!项目电力监》管部门应《当按照热负荷的需要!制定热电厂电—力生产、供》应计划确保热电厂】对外:供热 《 》 第三十七条 供热!设施发生故障不【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!小时以上的经营【者应当及《时通知用《户,并立即组织抢修【恢复供热《。同时报告市政公用事!业主管部门》。   【  :。由于经?营者原?因,造成停?热24小时以上不】能恢复供热的应【当按日折算标—准热价并在供—热期结束后向用【户双倍退还热费;】给用户造《成损害的应当予以】赔偿 ! :第三十?。。八条 在供热—期,内居:住用房室内温度应】。。当达到国家》规定的标准》测试室内温度以各】房间:中心位置(对角线交!点)距离地》面14十《高度为测试》点;非居住用—房的室内温度—要求和检测》方法:由供用热《双,。方在合同中约—定 :。 :。    》 用户与经营者对温!度测:试结果有异议的【由市:政公用事业主管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】和供用热《双方当?事人进行检测—。 : ? ?第三十九条》 用户室内温度【。低于国家《规定的标准或者【合,同约定?的有权?要求经营者予以处】理,;经营?。者应当及时采取措】施改正或者提出处】理方案   !  因经营者原因未!改正的按温度差折算!标准:热价向用户》。退还热费《;属于热源》、设:。。计、:施工单位的原—因造成的经营者有权!向,。责任方追偿 — ? 第四十条 !用,户应当正确使—用供:热管网及其附—属设施禁止实施【下列行?为,   — (:一,),擅自连?接、:隔断、改动、增减】供热管线、供热设施!; 《    《(二)在非热—计量收费的供热【系统中擅自增—加散:热装置、安装热水循!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!; 《    (三)擅!自改变热《用途; 《   》 (四?)其:他损害供热管网【及其附属设》。。施、影响供热质【量的:行为 【 ?第四:十一条 用户违反】本办法第《四十条?规定:或者因?下,列原因导致室—内温度低于国家规】定的标?准或者合同约—定的经营《者不承担赔偿—责任 ?    (一】)未按照规定—缴纳热费经营—者减:少、停止供热—的;   】 (二)用户—或者:相邻用户擅自改变】房屋围护结构—、采暖?方式的;  !  (三《)未采取正》常保温?措,施,或者自行遮挡散【热装置影响供热【。效果的;《    (】四):室外气温连续24小!时低于建筑设—计保温标准》的 :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