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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【供热:
第三十【。四条 市、县(【市)人民政》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!情况规定并》公布公共管网和区】域供热敷设范围供热!起止时间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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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未经市、!县(市)人民政【府批准经营者不得擅!自,推迟供热或》者提前停止供—热
第三十】。五条: 采:用分户控制供热系】统的用户有权选用】其他取暖《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!合同
】 未采用分户控制!供热系统的用户终止!单用:户供热可能影—响其他?用户用热或》者影:响供热系统附—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用!户不得提出终止供】用热合同
】
第三十【六条 实《行,热电联产的供—热项目电《力监管?。部门应当按照热负】荷的需要《制定热电厂电力【生产、供应》计划确保热电—厂对外供热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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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十七—条 供热设》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!供热需停热8小时】以上:的经:营者应当及时—通,知用户并立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】热同时报告市政【公用事业主管部门】
【 由于经营者【原因造成停热2【4,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!热的:应当按日折算—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!结束后?向用户双倍退还热】费;给用户》造成损害的应当予】以赔偿
》
【第三十八条》 在供热《。期内居?住用:房室内温度应—。当,达到国家规定的标】准测试室内温—度以各房间中—心,位置(对角线—交点)距离》。地面1?4十高度为》测试点;非居住用】房的室内温度要【求和检测方》法由:。供用热双方在合【同中约定 》
》 用《户与经营者对温度】测试结果有异—议的由市政公用事】业主管部门组织【。有,关专家?和供用热《双方当事人进行【检测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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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三十九条 【用户室内温度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】准,或者合同《约定的有权要求经】营者予以处理—。;经营者应当及时】。采取:措施改正或者—。提出处理方案
! 《 因经营者》原因未改正的按【温度差折《算标准热价向用【户退还热费;属于】热源、设计、施【工单位?的原因?造,成的经营者》有权向责任》方追偿
】
, 第四十条 用】户应当正确使用供】热管:网及其?附属:设施禁止实施—下列行为
】 (一)—擅,自连接、隔断—。、改动、增减供【热管线、供热设施】;
】(二)在非热计量】收费的供热系统【中擅自增《加散热?。装置、?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!者,放水装置《;
— (《三)擅自改变热【用途;?
? : (四)其他【损害供热管》网及其附属设施、】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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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 !用户违反本办法【第四十条规定或者】因下列?原因导致《室,内温度低于国家规】定的标?。准或者?。。合同约定的经营者不!承担赔偿《责任
》 (一—),未按照规定》缴纳热费《经,营者减少、停止【供热的?;
— (二)用户或者!相邻用户擅》自改变?房屋围护《结构、?采暖方式《。的;:
【(三)?未采取正常保—温措施或者自行遮挡!。散热装置影》响供热效果的;
! (—四):室,外气温连续24小】时低于建《筑设:计保温?标准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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