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】 第二节— 供热 《 第《三十四条 》市、县?(市)人《民政府应当根据本】地气候情况规定并】公布公共管网和【区域供热敷》设,范围供热起》止时:间 》   ? ,未经市、县(市【)人民政府批准经营!者不得擅自推迟【供,热或者提《前停止供热 !第三十五条 采用】分户控?制供热系《统,的用户有《权选用其他》取暖方式提出—终,止,供用热合同》 , :  :  : ,未采:用分户控《。制供热系统的—用户终止单用户供热!。可,能影响其他用—户用热或者影—响供热系统附—属设施?安全运行的用户不】得提:出终止供用热合【同 》 , 第三》十六条? 实行热电联—产的供热项目—电,。力,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热!负荷:的需:要制定热电》厂电力?生产、供应计—划确保热《。电厂对?。外供热 ! 第三《十七条 《供热设施发生—故障不能《正常供热需》停热8小时以上的】经营者应当及—时通知用户并—立即组织抢修恢复】供热同时《报,告市政公用事业【主管部?门 《     —由于经?营者原因造》成停热24小时以】上不能恢复》供热的应当按—。日,折算标?准,热价并在《供热期结束后向【用户双倍《退还热费;给用户】。造,成损害的应当—。予以赔偿 【 : : , 第三十八》条, 在供热期内居住】用房室内温度应当】。达到国家《规定:的标准测试室—内温度以各房间中】心位置(《对角线交点)距离】地,面14十高度为【测试:点;非居住用房的】室,内温度要求和检【测方法?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!中约定? ,  》   用户与经营者!对温度测试结果【有异议?的由市政公用事【业主管部门组—织有关专家和—供用热双方当事人】。进行检测 ! , , 第三十《九条 用户室内温】度低于国《。家规定的标准—或者合同约》定的有权要求—经营者予以处理;经!营者应当及时—采取:。措施改正或者提出】处理方?案,     】因经:营者原因未》改正:的按温度《差折算?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!。热费;属于热源、设!计,。、施工单《位的:原因造成的经营者】有权向责任》方追偿 】 第四十条【 用户应《当正确使用供热【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!止实:施下列?行为 《。。    (一)】擅自连?接、隔断《、改动、《增减:供热管线、供热设施!;    】。(二)在非热—计量收费的供热【系统中?擅自:增加散热装置、安】装热水循环》装置或者放水装置】; : 《   (三)擅自改!变热:用途;   ! (:四)其?他损害供热管网【及其附?属设施、影响供【热质量的行》为 》 , ?第四十一条 用户】违反本办《法第四十条规定【或者因下《列,原因导致室内—。温度低于国》家规定的标》准或者合同约—定的:经营:者不承担《赔偿责任 》。 ,    》(一)未按照规定缴!纳热费经营者减少、!停止供热的; !    (二)【用户或者相邻用户】擅自改变《房屋:。围护结构、采暖方】式的; 《   》。 (三)未采取【正常保温措施或【者自行遮《挡散热装置影—响供热效果的;【    (】四):室外气温连》续24小时低于建】筑设计保温标—准的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