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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节 供!热 第三十四!条 市、县》(市)人民政府【应当:根据本地气候情况】规定并公布公共管网!和,区域供热敷设—范,围供热起止时间 !     未经】市、县(市》),人民政府批准经营】者不得擅自推—迟供热?或者:提前停止供热— 第》三十五条 采用【分户控制供热系【统的用户有权选【用其他取暖》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!合同 — ,   未采》用分户控制供—热系:。统的用户终止单用】户供热可《能,影响其他《用户用热或》。者,影响供热系统—附,属设施安全运行的】用户不得提出终止】供用热合同》 : 第【三十六条 实行热】电联产的供热项目电!力监管部《。门应当按照热—负荷的?需要制定热电厂电力!生产、供应》计划确保热》电厂对外供热 ! : ,。 第三十七条【 供热设施》发生故障不能正【常供热?需停热8小》时以上的《经,。营者应?当及时通《知用户并立即—组织:抢修恢复供热—同,时报告市政》公用事业主》管部门 【     由于经营!者原:因造成停热》24小时以上不能】恢,复供热的应当按【日折算标准热—价并在供热》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!退还热费;给用户造!。成损害?的应当予以赔偿 】 , : 《。 第三?十,八条 ?在供热期《内居:住,。用房室内温度—应当达到国》家规定的《标准测试室内温【度以各房间中心【。位,置(对角《。线交点)距离地面】。14十高度为测试点!;非居住用房—的,室内温度要求—和检测方法由供【。用热双方在合同中】约定 —     》。用户与经营者对【温度测试《结果:有异议的《由市政公用事业主】管部门组织》有关专家和供用热】双方当?事人:进行检?测 — , 第三十》九,条 用户室内—温度: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!或者合同约定的【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!处理;经营者应【当及时采取措—施改:。正,或者:提出处理方案 】     因经】营者原因未改—正的按?温度:差折算标准热—价向用户退还—热费;属于》热源、设计、施工单!位的原因造成的经】。营者:有权向?责任方追偿 ! 《第四十?。条 用户应当正确】使用供热管》网及其附《属设施禁止实施下】。。。列行为 》 ,。    (一—)擅自连接、隔【断、改?动、增减《供热管线《、,供,。热设施; 【 ,。   (二)在非热!计量收费的供—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!热装置、安》装热水循环》装置或?者放水装置》。; —   (三)擅自】改变热用途》; 《    (四—)其他损《害供热管网》及其附属设施—、影响供《热质量的行为 【 第】四十一条 用—户违反本办法第四】十,条规定或者》因下列原因导致室内!温度低于国家规定】的标准或者》合同约?定的经营者不—。承,担赔偿责任 】    (一—),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!经营者减少、停止】供热的; 】   (《二)用?户或者相邻》用户擅自改变房【屋围护结《构、采暖《方式的; 》 : ,  : (三)未采取【。正常保温措施或者】自行遮挡《散热装置影响供【热效果?的;    !(四)室外》气温:连续24小时低于】建,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