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
?
第《三章 经营服务
】
: :
》第一节 一般规定】
:。
,
第二十八》条 从?事供:热、水?、气经营服务应【当依照?新疆维吾《尔自治区市》政公用?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!得经营权
【
:
第二》十九条? 经营?者应:当,与用户分别订立【供用热、水、—气合同订立合同应】当遵守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!用国家有关部门【公布的?合同示范《文,。本签订合同
—
第三!十条: 经营者应》当按照国家规定【的质量?标准、资费标准、特!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!件以及合同约定【向用户提供安全【、连续、《稳定和质价》相符的热、水—、气:并履行普遍服务【的义务
《
第三!十一条 热源、水】。源、气源的提供方应!当与经营《者签订热、水、气】。源供应?。合同变更供应—合,同的应?当征得对方同—意并订立补》充协议
! 第三十二条 】热源、水源、—气源提?供方应当保证稳【定、连续的供—应,不得随意《减少、停止热、水、!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!减少、暂停》供应的应《当将减少数》量和暂停时》间提前20天通【知经: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!确定有效的》。替代措施 》
】第三十三条》 经营者《应当:向社会承诺》服务标准和产品质】量公布服务、维修、!投诉电话及时处理】用户反映《的,问,
题
—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