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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?章, 经:营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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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》节 一般《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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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八条 从事【供热、水、气经【。营服:务应当依照新—。疆维吾尔自治—区市政公用事业【特许经营条例取得】经营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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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二十《九条 经营》者应:当与用?户分别订立供用热】、水、?。气合同?订立合?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!共和国?合同法?鼓励:使用国家有关部【门公布的合》同示范文本签—订,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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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。十条: 经:营,者应当按照国—家规:定,的,质量标准、》资费标准、特许【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!以及合同约》定,向用:户提:供安全、连续、【稳定和质价相—符的热、《水,、气并履行普遍【服,务的:。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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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一条 热源【、水源、气源的提】供方应当《与经营?者,。签订热、水、—气源供应合同变更】供应合同的》应当征得《对方同意并订立补】充,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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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三十二条— ,热源、水源》、气源提供方—应当保证《稳定、?连,续,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!、停止热、水、气的!供应因特殊原因减】少、:。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!少数量和《暂停时间提前20】天,通知经营者并与经】营者协?商确定有效的替代】措施 ?
【 第三十三条 经】营者应?当向社会承诺服【务标:准和产品质量公【布服务、维》修、投诉电话及【时处理用《户反映的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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