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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章 :经营服?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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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!一般规定
】第二十?八条 从事供热【、水、气经》营服务应当》依照新疆维吾—尔自治区市政公用】事业特许《经营条例取得—经营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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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九条 经营者应当与!用户分别订立—供用:热、水、气合同订】立合同应当遵—守中:华,。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!励,使用国家有关部门】公布:的合同示范文—本签订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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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条 经营者!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!。质量标准、资—费标准、特许—经营协议规定—的条件以及合同【约定向?用,户提供安《全、连续、》稳定和质价相—符的热、水、气并履!行普遍服务》的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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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一条 热源、水【源、气源的提供方】应当与经营者—签订热、水、气源】供应合同《变,更供应?。合同的?应当征得对方—同意并订立补充协】议
!第,。三十二条 热源【、,水源、气源提供【方应当保证稳定、】连续的?。供应不得随意减少】、停止?热,、水:、,气的供应《。因特殊原因》减,少、暂停供》应的应当将》。减少数量《和暂停时间》提前20天通知经】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!确定有效的替代【。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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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三条? 经营者应当—向社:会,承诺服务标》准,和产:品质量公布》服务、维修、投诉电!话及时处理用户【反映的问
】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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