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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!经营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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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一节 一般规!定
》第二十八条 —从事供热《、水、气经营服务】应当:依,照新:疆维:吾尔自?治区市政公用—事业特许经营—条例取得《经营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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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九条 经营者】应当与用户分别订】立供用热、》水、: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!遵守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合同法【鼓励使用国家有关】部门公布的合同示】范文本?。签订:合,同
!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!当按照国家规定的】质,量标准、资费标准、!特许经?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!。及合同约《定向用户提供—安全、?。连续、稳定和—质价相?符的热?、,水、气?并履行普遍服务的】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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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第,三十一条 热—源、水源、》气源:的,提供方应当与—经营者签订热、【水,、气源供应合同【。。变更:供应合?同的应当《征得对方同》意并订立补充—。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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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二条《 热:源,、水:源、:气源:提供方?应当保证稳定、【连续的供应》不得随意《减少、停止热—。、水、气的供—应因特殊原因—减少、暂停供应的】应当将减少数—量和暂停时》间提前?2,0天通知经营者并】与经营者《协商确定有效—的替代措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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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。。十三条 经营者【应当向社会承诺服】务标:准和:产品质量公布—服务、维修、投【诉电话及时处理用】户反映的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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