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 第二章 ! 规?。划建设与设施管【理 ! 第一》节 一般—规定 ? 第五—条, 市、县(—市)市政公用事【业主管部门应—当根据本地社会【经,济发展和城市规划】组织:。。编制供?热、水、《气专项规划》经城市规划行政【。主管部门综合协调】按法定程序》报,批后组织实》施 】。 :第六条 编—制供热?、水、气专项—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!划坚持城乡统筹、合!理布局、保护环境、!。节约资源和能源的】原则 《 》 第七条 供热!、水、气公共—。管网:及其附属设施项目】的建:设必须?。符,合供:热、水、气》专项规划 【。 ,   ? 在供热、水—、气专项规划确定建!设的城市公共管网敷!设范围内《不得批准《重,复建设公《共管网;城》市公共管网建设实】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!守特许经《。营协议 】 : 第八条 城市新!区,开发:、旧区改造》工程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城市》道路、桥梁等市政工!程按照供热、水【、气专项规划敷设】。城市公?共管网的公共管网】应当与主《体工程同时设计【、同时施工、同【时竣工验收 【 第九!条 : 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工—程项:。目,连接城?。市公共管《网系统或《。者,增加:热、水、《气供:应量的建《设工程项目总投【资中:。应当包?括,与城市?公共管网连接—部分的?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!。施的建设费用 】 ,     —支线管网及其—附属设施的设计【、施工、材料采购】、,。设,备安装应当》符,。合供热、水、气经】。营者(以下简称经】营者)提出》的具:。体要求经营者的要】求不得违反》法律、法规》和国家、自治—区,的相关?技术标准 —   《  项目竣工—验收时?建设单位应当邀【请经营者参加;不符!合工程质量验收标】准的建?设单位?不得交付使用经营者!不得:将支:线管网及《其附属设施与城【市公共管网相—连接:。 : : 第十—条 ?新建住宅应当采【用分户?。循环、分《户闸门出户控—。制系统安装》智能控制《系统的除《外 》 : 第十一条 市!、县:(市)城市规划行政!主管:部,门应当会同市政【公用:事业:主管部门依据供【热、水、气专项规】划划定供热、—水、气公共管网及其!附属设施以及燃气】供应站点的》安,全保护范围》报市、?县(市)人民—政府批准《后公:布 ? 《 第十二条 !禁止在城市供热、水!、,气公共管网及—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!供,应站点的安全保护】范围内?实施下列行为 】    (一)!违反专项《规划修建建筑物、构!筑物:及,其他设施; 】    《(,二):。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!者倾倒、排放腐蚀性!液体、气体》。; 《 ,   (三)开沟】挖渠、挖《坑取土、钻》孔,或者种植深根植物】;    (!四):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!准、规范进》行勘:。察,、施工等建》设活动; 】。   (《五)其他《损坏供热、水、气公!共管网及其附属【设施影响其》安全、正常运转的行!为 :。 【第十三条 因建!设需要经批》准改:动城:市供热、《水、气公共》管网及其《附属设施或者在供】热、水、气公共【管网及其《。附属设施周边埋【设其:他,。。管,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!经营者商定保护【措施设计、施工方】案应当征得经营【者同意?造成损坏的》应当予以《赔偿 ! 第十四条》 供热、》水、气管网》及其:附属设施维修、养护!责,任由经营者》承担经营《者应当建立安全生】产,责任:制定期对供热—。、水、气管》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!巡查、检验、疏通】、,养护、?。维修及时消除事故】隐患保?障,市政: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! 【 第十?五条 供热、水、!气管网及其》附,属设施的更新、改造!、维修、养护—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!担  【  :(一)用户室内部】。分或者用户单独使】用的部分由房—屋所有权人承担;】 ?    《(二:)区分所《。有权建筑物以内【共用部?分,由该幢建《筑物区分所有权人】分担;   ! (三)用户—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!建筑物以外》与城市公共管—网连接部分由—该区域?内的:全体业主分担—;其中增加》转换、调控》设施:。、设:备的由该设施、设备!的所有权人》承担;?    (四!)公共管网及其【附属设施部分—由经营者承担; !。    》(五)供热》、水、气收费价【格中已?。经包括分户计量【表初:装,费、维修《费、:更新费的《该部分费用由—经,营者:承担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