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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《章 规划—建设与设《施管:理,
! 第一《节 一般规定】
第—五条 市、县(市!)市政公用事业主】管部门应当根据【本地社会经济—发展和城市》。。规,划组织编制供热、】水,、气专项规划经城】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综合协调】按法定程序报—批后组织实施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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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六条 《 编制供热、水、气!专项规?划应:当符合城市规—划坚持城乡统筹、】合理:布局、保护环境、节!约资源和能源的【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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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七条》 供热、水、气公!共管网及其附属设】施项目的建设必须】符合供热、水、气专!项规:划
》 《在供热、水、—。气专项?规划确定建》。设的城?市公共?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!批准重复建》。设公共管网;城【。市公共管网建—设实行特许经营【。的应当遵守特许经】营协: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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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八条 城市】新区开发《、旧区改造工—程新:建、改建《、扩建城市道路、】桥梁等市政工—程按照供热》、水、气专项规划】敷设城市公共—。管网的公共管—网应当与主》体工程同时设—。计、同时施工—、同时竣《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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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九条: 新?建、改建《、扩:建工程项《目连接城市公—共管网系统或者增】加热、?水、气供《应量的建设工程项】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!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!部分的支线管—网及其?。附属设施的建设【。费用
! 支线管网及【其附属设施的设计、!施工、材料采—购、设?备安装应当符合供】热、水、气》经营者?(以下简《称经营者《)提:出的具?体要求经营者—。的要求不得违—反法:律、法?规和国家《、自治区的相关技术!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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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项目—竣工验收时》建设单位应》当,邀请经营者参加【;不符合工程质量验!收标准的建设—单位不得《交付使?用经营者《不得将支线管网及】。其附属设施与—城市公共管网—相连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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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新建住宅《应当采用分户循环、!分户闸门出户控制系!统安装智能控制系统!的,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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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! 市、县(市)城】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应?当会同市政公—用事:业主管部门依据供热!、,水、气?专项规划划定供热】、水、气公共管【。网及其附《属,设,。施以及燃气供—应站点的安全—。保,护范围报市、县【(市)人《民政府批准后—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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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二条 禁止—在城:市供热、《水、气公《共管网?及其:附属设?施以及燃《气供应站点的安全】保护范围内》实施下?列行为
! (一)违—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!物,、构筑?物及其?他设施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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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】)堆放易燃易—爆物:品或者倾倒、排放腐!蚀性液体、气体【;
? ? :(三)开沟挖渠、】。挖坑取土、钻孔或者!种植深根《植,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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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 (《四)违反国家—有关技术标准、规范!进行勘察、施—工等建设《活动;
》 》(五)其他损—坏供热、水、气【公,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!影响其安全、正【常运转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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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三条?。 因《建设需要经》批准:改动城市《供热:、水、气公共管【。。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!在供热、《水、气?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!。施,周边埋设其》他管: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!经,营者商定保护措施设!计、施工方案应【当征得经《营者同意造》成损坏的《。应当予以赔偿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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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! :供热、?水、气管网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、!养护责?任由经营者承—担经营者《应当建立安全生【产责任制定期对供】。热、水、气管—网及其附属设施【进行巡查、检验【、疏通、养护—、维修及时消除事故!隐患保障市政—。公,用设施安全运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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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五条 》 供热、水、气【管网及其附属设施】的更新、改造、【维修、养护费用按】照下列方式承—担
》 (一)用户!室,内部:分或者用户单独【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!有权人承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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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二)区分所有—权建筑物《以内共用《。部分:由该幢建筑物—区分所有《权人分担;
【 , : (?三):。用户室外或》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!以外与城《市公共管网连接部】。分由该区域内的【全体业主《分担;其中增—加转换、调》控设施、设备的【由该:设施、设备》。的所有权人承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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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四)公共管网及【其附属设施部分由】经营者承担;
】 (五)】。供热、水、气收费】价格:中已:经包括分户》计,量表初?装费、维修费、更新!费,的该部分费用由经】营者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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