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第?二章 》规,划建设与《设施管?理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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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一节 一般】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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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五:条 市《、县(市)》市政:公用事业《主管部门应当—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!展和城市规》划,。组织编?制供热、水、气【专,项规划?经城市?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!合,协调:按法定程序报—批后: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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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六条 编制—供热、水、气专【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!规划坚持城乡统【筹、合理布局、【。保护环境、节约【资源和能源的原则】 ,
— 第七条 【。供热、?水、气公共管网及其!附属设?施项目?的建设?必须符合供热—、水、气专项规【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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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在供?。热、水、气专项规划!确定建?设的城市《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!不得:批准:重复建设公》共,管网;城市公共管】网建设实行》特许经营的应—当遵守特许经营【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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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八条 城市】新,区开发?、旧区改《造工程新建、—改建、扩《建城市道路、—桥梁:等市政工程》按照:供热、水、气专项】规划:敷设城市公共管网】的,公共管?网应当?与主体工程同时【设,计、同?时施工、同时竣工验!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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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九条 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【工程项目连接—城市公共管网系统】。或者增加热》、水:、气供应量的建设】工程项?目总投资中应—当包括与城市—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】的支线管网及—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!用
【 支线管网及】其附属设施的设计】、施工?、材料采购、设【备安装应当符合【供热:、,。水、气经《营者(以《下简称经营者)【提出的具《体要求经营者的【要求不得《违反法?律、法规和国家【、自治区的》相关技术《标准
》 》项目竣工验收时建】设单位应当邀请【经营者?。。参加;不符合工【程质量验收标准的】建,设单位不得》交付使用经营者【不得:将支线管网及其【附属设施《与城市公共管网相连!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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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》。 新建住宅—应当采?用分户循环、—分户闸门出》户控制系《统安装智能控—制系统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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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十一条 市、县】(市)?城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会》同市政公《用,事业主?管部门依据供热、水!、,气专项规《划划定?供热、水、气—。公共管?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!燃气供应站》点的安全保护—范,。。围报市、县(市【。)人民政府批准后公!布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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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【条 : 禁止在城市供热、!水、:气公共?管网及其附属设【施,以及燃?气供应站点的—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!下列行为
】 (一—)违:反专项规划修建建】筑物、构筑》。。物及:其他设施;
! , (?二)堆放易燃—易爆物品或者倾倒、!排放腐蚀性液—。体、气体;
】 (》三)开沟挖渠、挖】坑取土、钻孔—或者种?植深根植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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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违—。反国家有关技—术标准、规范进行勘!察、施?工等建设活动—;
【 (五)其他损【坏,供热、?水、气?公共管?。网及其附属设施影】响其安?全、正?常运转的《。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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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】 因建设需要经!。批,准,改动:城市:供热:、水、气公》共管:网及:其附属设施或—者在:供热:、水、气《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!施,周,边埋设其他管—线的建设单位—应当与?经营者商《定保:护措施设计、施工方!。案应:当征得经营者—同意造成损》坏,的应当予《以,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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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四条 —供热、水、气管网及!其附属设《施维修、养》护责任由经营者承担!经营者应当》建立安全生产责【。任制定期《对供:热、水、气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!行巡查、检验—。、,疏通、养护、—维修及时消除事故】隐,患,保障市政公用设施】安全运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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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【。。 供热、水、气】管网及其附属—设施的更新、改【造,。。、维修、养护费用】。按照下列方式—承担:
(!一)用户《室内:部分或者用户—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!屋所有权人》承担;
! ,(二)区分所—。有权建?筑物:以内共用《部分由该幢建筑物】区分:所有:权人分担;
! (三)—用户室?外或者?区分所有《权建筑物以外与【城市公共《管网连接部分由该】区域内的全体—。业主分?担;其?中增:加转换、《。调控设施、设—备的由该《设施、设备的所有】权人承担;
【 《 (四)公共管网及!其附属设施》部分由经营者承担;!
【(五)?供热:。、水、气收费价格中!已经包括分户计【量表初装费、—维,修费、更新费的该】部分费用由经营者】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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