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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】 第:二章 ? 规划建设—与设施管理》 ? — 第一节 一!般规定 — 第五条 — 市、?县(市)市》政公用事业》主管:部门:应当根据本地社【会经济发展》和城市规划组—织编制供热、水【、气:专项规划经城—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综合【协调按法定》程序报批后组织【实施 》。 ? : 第六条 —。编,制供热、水、气专项!规,。划应当符合城市规】划坚持?城乡统筹、合—理布局?、保护?环境、节约资—源和能源的原则 】 《 : 第?七条 供》热、水、气公—共管网及其附属【。设施项目的建设必】须,符合供热、水—、气专项规划 !     在供热】、水、气《专项规划《确定建设的》城市公共管网敷设】范围内不得批准重】复建设公共管网;城!市公共?管网:建设实行特许经【营的应当遵守特许经!营协议 》 , 》第八条 《 ,城市新?区开发、《旧区改造工程新建】、改:建、扩?建城市道路、—桥梁等市政工程按】照供热、水、气专项!规划敷设《城,市,公共管网的公共管】网应:当与:主体工?程同时设计》、同时?施工:、,同时竣工验收— — ?第九条 》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工程项?。目连接?。城市公共管》网系统或者增—加热:、水、气供应量的建!设工:程项目总投》资中应当包括—与城市?公共:管网连?接部分的支》线管:网及其附属设—施的建设《。费用 —     支—线,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!设计、?施工、材《料采:购、设备安装应当符!合供热、《水、气经营者(【以下简称经》。营者)提出的具体要!。求经营者的要求不得!违反法?律、:法规和国家、自【治区的相《关技术标准 【     项目竣!工验:收时建设单》位应当邀请经营【者参加;不符—。合工程?质量验收标准的建设!单位不得交付—使用经营者不得将支!。线,管网及?其附属设施与城市】公,共管:网相连接 ! ?第十条 新建【。住宅应当《采用:分户循环、》分户闸门出》户控制系统安装智能!控制系统的除—外 《 , 《第十:一条 市、县(市!)城市规划行政主】。管部:门应当会同市政【公用事业《主管部门依》据供热?、水、?气专项?规,划划:定供:热、水、《气公共管网及—其附属设《施以及燃气供应【。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!报市、县(市—)人民?政府批准后公布 】。 ? ? 第十二条— 禁止在城—。市供热、水、气【。公共管网及》其,附属设施以》及燃气供《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!围,。。内,实施下列行为—  —  (一)违—。反专项?规划修建建筑物、构!筑物:。。及其他设施; 】    》(二)堆放易燃易爆!物品或者《倾,倒、排放腐蚀性【液体、气体; !。    (三)开】沟挖渠、挖坑取【土、钻孔或者种植深!。根植物; 【    《(四)违反国—家有关?技术标准、规范进】行勘察、施工等建设!活动; 【   (五)其他】损坏供热《、水、气公》共管网?及其附属设施—影响其安全、正常运!转的行?为 !第十三条 【因建设需要经批准】改动城市供热—、水、?。气公共管网》及其附属设施—或者:在,。供,热、水、气公共管网!及其附属设施周【边埋设其他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!与经营?者商定?保,。护措施设计、施工】方案:。应当征得经营—者同意造成》。损坏的应当》予以:赔偿 》 : , :第十四条《 供热、水、气】管网及其附属设【施,维修:、,养护责?任由经营者承担经】营者应当建》立,安全:生产责任《制定:期对供热、水—、气管网及其附属设!。施进:行巡查、检》验,、疏通、养护、维修!及时消除事》故隐患保障市政公】用设施安《全运行 【 第十【五,条, 供?热、水、气》管网及?其,附属设施的更新、改!。造、维修、养护费】用按照下列方—。式承担  !  (?一)用户室内部【分,。或者:用户单独使》用的部分由房屋【。所有权人承》担; ?    (二】。)区分所《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!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!。分,所有权人分担;【   — (三)《。用户室外《。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!物以外与城市公共管!网连:接,。部分:由该区域《内的全体《。业主分担;其中增】。加转换、调控设施、!设备的由该设施、】。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!; : :    (四)【公共管网及其附【属,设施部分由经营者】承担:; ?。  ? , (五)供热、水】、气收费价格中已】经,包括分户计量表初装!费、维修费、—更新费的该部分费用!由经营者承担 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