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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《二章 规划建设!与设施管理 ! 》 第一节 】一,。般规定 第!五条 市、县【(市)市《政公:用事业主《管,部门应当根据本【。地社会经《济发展和城》市规:划组:织编制供热、水、气!专项:规,划经城?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综合协调按法】定,程序报批《后组织实施 ! 第六条 !。 编制?供热、水、气专项】规划应当符合城【市规划坚持城乡统筹!、合理布局、保护环!境,、节约资源》和,能源的原则 】 》 第七条 供热】、水、气公》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!项目的建设》必须符合《供热、水《。、气专?项规划 【    在供热【、水、气专项规【划确定建设的—城市公共《管网敷设范围内【不得批准重复—建设:公共管网;城—市公:共管网建设实行【特许经营的应—当遵守特许经—。。营协议 — , 《第八条 城—市新:区开发、旧区改造】工程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城市道路、桥】梁等市政《工程按?照供热、水、—。气专项规划敷设【城,市公共管网的公【共管:网应当?与,。主,体,工程同?时设计、同时—施工、?同时竣工验收 ! : 第九—条 新建》、改建?、扩建工《程项:目连接城市公共管】网系统或者增加【热、水、《气供应?量的建设《。工程项目总投资【中应当包括与城市】公共管网连》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!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!用 : :     支线】管网及其附属—设施的设计、施工】、,材料采购、设备安】。装应当?符合供热、》水、气经营者—(以下简称经营者)!提出的具体要求经营!者的:要求不得《违,反法律、法规—和国家、自治区的相!关,技术标?准 》。 ,   项目竣工【验收时?建设:单位应当邀请经营】者参加?;不:符合工程质量—验收:标准的建设》单位:不得:。交付使?用经营者《不得:将支线?管网及其附》属设施与城市—公共:。管网相连接 — : 第十条】 新建住》。。宅应当采用分户循】环,、分户闸门出户控制!系统安?装智能控制》系统的?除外: ,。 ? 第十—一条: 市、县》(市)城市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:。市政公用事业主【管部门依据供热【、水:。、气专项规划—划定供热《、水、气公》共管网及其附—属设施以及燃—气供: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!围报市、《县(市)《人民政府《批准后公布 【 第】十二:条 ?禁止在城市》供热、?水、:气公共管网及—其附属设施以及燃】气供应站点的安【全保:护范围?内实施下列行为 】    【(一)?违,反专项规《划修建?建筑物?、构:筑,物及其他设施;【    (】。二,)堆放易燃易爆【物品或?者倾倒、排放—腐蚀性液体、气体;! , ?   (三)开【沟挖渠、挖坑—取土、钻孔或者种植!深根植物; 】    《(四)?违反国家《有关:技术标准、规范进行!勘察、施工等建【。设活动; 】   (《五)其他损坏供热】、水:、气公共管》网及其附属设施【影响其?安全、正《常运转的行为 【 》。 :第十三?条 因建设需要!经批准改动城市供热!、,水,、气公共管网及其】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!、水、气公》共管网及其附属【设施周边埋设其【他管线的《建设单位《应当与经营者商【定保护措施设计、施!工方案应当征得经营!者同意造成损坏的】应当予以赔偿 】。 , 《 第十四《。条 供热、水、气!管网及?其附:属设施维修、养护责!任,由经营者承担—经营者?应当建立《安全生?产责任制定期对供】热、水、气管网【及其附属《设施进行巡》查、检验、疏通、】养护、维《修,及时:消除事故《。隐,患保障?市,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! ? 》 第十五条》 供热、水、气】管网及其《附属设施的更—新、改造、维修【、养护?费用按照下列—方式承担 【 :。   (一)—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!户单:独使用的部分—由房屋?所,有权:人承担;《   — (二)区分所【有权建?筑物以?。内共用?部分由该幢建筑【物区分所有权人【分担; 【   ?(三:)用户室外或—者区分所有权建【筑物以?外与城市公共管网】连接部?分由该区域内—的全体业主分担【;其中增加转换、调!控设施、设备的【由该设施、》设备的所《。有权人承担;— ?    (四)公】共管网及其附属设】施部:。分由经营者承担【;   【。。 (五)供热、【水、气?收费价格中已—经包:括分:户计量表初装费、】。维修费、更新费的该!。部分费用由经—营者:承担 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