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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章 】 规划?建设与?设施管?。理 【 》第一节 一般规!定 ? 第五》条 ?。市、县(市)市政】。公用事业《。。主管部门《应当根据本地社会】经济发展《和,城市规划组织—。编制供热《。、水、气专项规划】经城市规划行—政主:管部:门综合协调按法定】程序报批《后组织实施 【 , ? , 第六条》 编制供热、【水、气专项规划应当!符合城?市,规划坚?持城乡统筹、合理布!局、保护环境、节约!资源和能源的—原,则 — 第七条 !供,。热、水、气》公共管?网及其附属设施项目!的建:设必须符《合供热、水、—气,专项:规划    ! 在:供,。热、水?、气专项规划确【定建设的城》。市公共管网敷—设范围内不得批准重!复建设公《共管网;城市公共管!网建设实行特许经】营的:应,当,遵守特许经营—。协议: 【 第八条《 :城市新区《开发、旧区改造工程!新建、改建》、,扩建城市道路—、桥梁等《市政工程按》照供热、《水、气专项规—划敷设城市公共【管网的公共管网应当!与主:体工程同时设计、】同时施工、同—时,竣,。工验:收 《 》 第九条《 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《工程:项目:连接城?市公:共管网系统或者增】加热、水、》气供应量《的建设工《程项目总《投资中应当包括与】城市公共管网—连接部分的支线管】网及:其附属设施》的,。。建设费用 》 : :    支线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!设计、施工》、材料采《购、设备《安装应当符合供热、!水、气经营》者(以下简称经营者!)提出的具体要求经!营者: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!、法规和国家、【自治区的相关技【术标准 《 :     项目竣工!验收时?建设:单位应当邀请经【营者参加;不符合工!程质:量验收?标准的建《设单位?不,得交付使用经营者】不得将支线管网及其!附属设施与》城市公共管网相连接! , ? 第十条 !新建:住宅应?当采用分户循环、】分户闸?门出户控制系—统安装智能控制系统!的除外 【 第十一条】 市、县(市)城!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应:当会同市政公用事业!主管部门依据供热、!水,、气专项规划划定】供热、?水、:气公共管网及其【附属设施以及燃【气供应站点的安全】保护:。范围报?市、县(《市):人民:政府批准后》。公布 !。 第十二条 】禁止在城市供热、水!、气公共管网及其附!属设施以《及燃气?供应站点的安—全保护范围内实施】下列:行为 《  《  (一)违反专】项规划修建建筑物、!构筑物及其他设【施;    !(二:)堆放易《燃易:爆物品或者倾—倒,、排:放腐蚀性液体、【气体;?  》 ,。 (三?)开沟挖渠》、挖坑取土、钻孔或!者种植深《根植物; — :   (四)违反】。国家有关《技术标准、》规范:。进行勘察《、施工等建设活【动,; 《    (五)其他!损坏供?热、:。水、气?公共:管网及?其,附属设施影响其【。安全、正常运转的行!为 !第十三条 【因建:设需要经《批准改?动城市供热、水、】气公共管《。网,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!供热、水、气公共】管网及其附属设【施周:边埋设其他管线的建!设单位应当与经营】者商:定保护?措施设计、施工方案!应当征得《经营者同意造成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! 第!十四条 供热、】水、气管网及其附】。属设施?维,修、养护责任—。由,经营者承担经营【者应当建立安—全生产责任制—定期:对供热、水、气管网!及其:附,属,设施进行巡查、检验!、,。疏通、养护、维【。修及时消《。除事故隐患》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!。全运行 《。 第!十,五条 ? 供:热、水、气管网及其!附属设施的更新、改!造、维修、养护费用!按照下列《方式承?。担  【  (一)用户室】。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!使用:的,部,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!担;    !(二)区分所—有,权建:。筑物:以内共用部分由【该,幢建筑物区分所有】权人分?担;  【  (三)》用户室?。外,。或,者区分所有》权建筑?物以外?与城市?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由!该区域?内的全体业主—分担;其中增加【转换、调控设施、设!备的由该《设,施、设备的所有【。权,人承担; 】   (《四)公共管网及其附!。属设施部分由经营】者承担; 】   (五)供【热,。、水、气收》费价格中已经包【。括分户计量》表初装费、维修【费、更新费的该部】分费用由经营—者承担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