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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二章 】规划建设与》设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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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一节》 一般规—。定
第五】条 市、》县(市)《市政公用事》业主管部门应—当根据?本地社会经》济发展和城市规划组!织编制供热、水、气!专项规划经城市规】划行政主管》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!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!
!第六条 编制供】热、水、气专项【规划应?当符合城市》规划坚持城》乡统筹、合理布局】、保护环《。境、节?约资源和能源的【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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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七条 供热!、水、?气公共?。管网及?其附属设《施项目的建设必须】符合:供,热、水、《。气专项规划》
】在,供热、水《、气专?项规划确定建设【的城市公共管网敷】设范:围内不?。得批准重复建设公】共管网;城市—公共管网建设实行】特,许经营的应当遵【守特许经营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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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八条 城市—新区开发、旧区【改,造工程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城市道【路、桥梁《等市政?工,程按照供热、—水、气专项规划敷设!城市公共《。管,网的公共管网应【当与主体工程同【时设计、《同时施工、同—时竣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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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九条? 新建《。、改建?、扩建工程》项目连接《城市公共管》。。网系统或者增—加热、水《、气供应量的建设】工程项目总投—资中应当包》。括与城市公》共管网?连接部?分的:支线管网及其附属】设施的?建设费用
】 : 支线管网【及其附属设施的【设计、施《工,、材:料采购?、,设备:安,装应当?。符合供热、》水、气?经营者(以》下简称经《营者)提出》的具体?要,求经营者《的要求?不得违反法》律,。、法规和国家、【自治区的相》。关技:术标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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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项目竣工》验,收时建?设单位应当》邀,请经:营者参?加;不符合工程【质量验收标准的建设!单位不?得交:付使用经营》者不得将支》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!与城市公共管网【。相连接
! 第十条 【新建住宅应当采用分!户循环、分户—闸门出户控制系统安!装智能控《制系统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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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一条 【 市、县(市—)城市规划》行政:。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,市政公用事业主【管部门?依据供热、水、【气专项规划划定供热!、,水、:气公共管网及其附】属设施以《。及燃气供应站点的】安全保护范围报【市、县?(,市)人民政府批准后!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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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二条: , 禁止在《城市供?热、水、《气公共?管网及?其,附属设施《以及燃气供应站【点的安全保护范围】内实施下《列行为
— , (一—)违:反专:项规划修建》建,筑物、构筑物及【。其他设施;》
【。(二:)堆放易燃易爆物品!或者倾倒、排放腐】蚀性:液,体、气体;》
— ,(三)开《沟挖渠、挖坑取土、!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!物;
!(四:)违反国家有关【技术标?准、规范进行勘察、!施工等建《设活动;
】 (五)其【他损坏供《。。热、水?、气公共管网及【。其,附属设施影响其安】全、正?常运转?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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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三条 — 因?建设需?。要经批准《改动城市供》热,。、水、气公共管网】。及其附属设施—或者在供热、水、气!公共管网及其附【属,设施周边埋设其【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!当与经营《者,商定:保护措?施,设计、施工方案应】当征:。得经:营者同意造成—。损,坏的应当予以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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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?四条 供热、【水、气管网及其附属!设施维?修、:养护责任由》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应!当建立安全生产【责任制定期对供热】、水、气《管网:及其附属设施进行】巡查、检验、疏通】、养护、《维修及?。时消除事故》隐患保障市》政公用?设施:安全运行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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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五条 】供,热、:水、气管网及其【附属设施的更新、】改造、维《。。修,、养护费用按照【下列方式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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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!用户室?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!使用: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!人承担;
【 ? (二)区分所有】。权建筑?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!幢建筑物区分所有】权人分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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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》三)用户室外或【者区分所有权建【筑物:以,外与城市公共—管网连接部分由该】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分!担;其?中增加转《换、调控设施—、设备的由该设施、!。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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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四)公共管网—及其附属设施—部分由经营》。者承:担;
— , :(五)供热、—水、气收费价格中】已经包?。括,分户计量表初装费】、维:修费、更新费—的该部分费》用由经营者承担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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