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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章 ? 规划建设与—设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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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一节 —。一般规定《 ,
第五条【 市、县》(,市)市?政公用?事业主?管部门应当根据【本地社会经》济发展?和城市规划组织编】制供热?、水、气专》项规划经《。城市: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!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!织实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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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!编制供热、水、气】专项规划《应,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!城乡统筹、合理布局!、保护环境、节【约资源?。和能源的原则—
!第七条 供—热、:水、气公共管网【及其附属设》施项目?的建设必《须符合?供热、水、气专【项规划?
《。 : 在供热、—水、:气专:项规划确定建设的城!市公共管网敷—设范围内不得—批准重?复,建设公共管网—;城市公共管—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!的应: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!。
第!八条 《城市新区《开发、旧区改—造工程新《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城市道路、【桥梁等市政工程按】照供热、水、—气专:项规划敷设城市【公共管网《的公共管网应当与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!同时施工、》同时:竣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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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】 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工程项目】连接城市公共管网】系统或者增加—。。热、水、气供—应量的建设工程【项目总投《资中: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!管网连?接部分的《支线管网及》其附:属设施的《建设费用
! ? 支线管网及—。其附属设施》的设计、《施工、材料采购【、设备安装》应当符合供热、水、!气,经营:者(以下简称经【营者)?提出的具体要—求经营者《的要求不得违反【法律、法规和国家】、自治?区的相?关技:。术标准
【 ? 项目竣工》验收时建设单位【应当邀请经营者【参加;?不符合工程质—量验收标准的建【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!经营:者不得将支线管网】及其附属设》施与城市公》共管网相连》接
!第十:。条 : ,。新建:住宅应当采用—分户循环、分户闸】门出户控制系统安】装智能控制系统的】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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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一条 市、县】(市:)城市规《划,行,。政主管?部,门应当会同市政公用!事,业主:管部门依据供热、】水,、,气专项规划划定供】。热、水、气公共管网!及其附?属设:施以及燃气供应站】。点的安全保》护范围报《市、县(市)人民】。政府:批,准后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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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二条 【 禁止在城市供热、!水、气?公共管网《及其附属设施以【及燃气供应》站点的安《全,保护范围内实施【下列行为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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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违反专项!规,划修建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及《。其他设施;
! (《二)堆放易燃—易爆物品或者倾倒、!排放腐蚀性》液体、气体;—
》 (三)开沟挖】渠、挖?坑取土、钻孔或【者种植深根植—。物;
!(四)违反国家有】关技术标准》。、规范进行》勘察、?施工等?建设活动《;
— (?五)其?他损坏供热、—水、气公共管网【及其附属设》施影响其安全—、正常运转的行【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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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三:。条 因》建设:需要:经批准?改动城市《供热、水《、,气公:共管网及其附属设】施或者在供热—、水、气《公共管网及其附【属设施周边埋设其】。他管线的建设单位】应当与经营者—商定保护措》施设计?、施工方《案应当征得经营【者同意造《。成损坏的《应当予以赔》偿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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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!条 供热、水、气!管网及其附属设【施维:修、养护责任由【经营者承担》经营者应当》建立安全《生产责任制定期【对供热、水、—气管:网及其附属设—。施进:。行巡查、检》验、疏通、养护、维!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!保障市政公》用设施安全运行【
【 第十五条 【。 ,供热:。、水、气《管网及其附》属设施的更》新、改造、维修【、养护费用按—照下:列方式承《担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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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?(一)用户室—内部:分或:者用户单独使—用,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!人承担?;
— (二《)区分所有》权建筑物《以内共用《部分由该《幢建筑物区分—所有权人分》担;:
》 :(三)用户室外或者!区分所有权建—筑物以外与城市公共!管网连接部分由【。。该区域内的全体业】主分担;其中增加转!。。换、:调控设施、设备【。的由该设施、设【备的所有权》人承担;
— : ?(四)公共》。管网及其附属—。设施部分由经营者】承担;
》 (—五)供热、水、气收!费,价,格中已?经包括分户计量表初!装费、维修费—、,更新费的该部分【费用由经营者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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