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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二章 】 ,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!理 : : 【 第:一节 一般规定! ? 第五条 — 市、县《(市)市政公用【事业主?管部门应《当根据本地社会经】济发展和城》市规划?组织编制供热、水、!气,专项规划经城—市,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综合】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!后组织实《。施 : 【 第:六条 编制—供热、水、》气专:。项规划?应当符合《。。。城市规划坚持—城乡统筹、》合理布局、保护环】境、节约《。资源:。和能源?的原则 ! 第七条— 供热、水、气】公共管?网,及其附属设施项目】。的建设必须符合供热!。、水、气专》项规划?     在!供热、水、气专【项规:划确定建设》的城市公《共管网敷设范围【内不得批准重—。复建:设公共管网;—城市公共管网建设实!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!守特许经营协议 】 》 :第八条? 城市新区—开发、旧区改造工】程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:城市道路、桥—梁等市政工程按照】供,。热、水、气专—项规划敷设城市公共!管网的公共管网应当!与主体工《程同时设计、同【时,施,工、同?时竣工验收 】 第【九,条 ?新建、?。改建、?扩建工程项目—连接城?市,公共管网系统或【者增加热、水—、气供应量的建设工!程项目总投资—中应当包括与城市公!共管网连接部分的】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!施的建设《费用 《 ,  ?   ?支线管网及其—。附属设施的设—计,、施工、材料采购】、设备安装》应当符合供热、【水、:气经营?者,(以下简称》经营者)提出—的,具,体要求经《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!。法律、法规和—国家、自《。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!  》 ,  项目《竣,。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!当,邀请经营《者参:加;不符合工—。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建!设单位不得》。。交付使用经营者【不,得,将支线管网及其【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!。管网相连接 【 —第,十条: 新建《住宅应当采用分户】循环、?。分户闸门《出户控制系统安装】智能控制系统—的除外? ? , 第十一条 ! ,。市、县(市)城市】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会同—市政公用事业主管】部,门依据供《热、水、《气专项规划划定【供热、水、》。气公共?管,网及其附属设施以】及燃气供《应站点的安全—保,护范围报市、县(】市)人民政府批【准后公布《 ? 第十】二条 禁》。止在城市供热、【水、气?公共管网及其附属】设施以及燃气供【应站点?的安全保护》范围:内实施下列行为 !。   》 ,(一)?违,反专:项规:划修建建筑物—、构:筑物及其他设—施; 》    (二)堆放!易燃易爆物品或者】倾倒、排放腐蚀性液!体、气体; 】    (三—)开沟?挖渠、挖坑取土、钻!孔或:者种植深《根植物;《  》  (四)违反国】家,有关:技术标准、规—范进行勘察、施工等!建设活动《; :    —。(,五)其?。他损坏?供热、水、》气公共管网及—其,附属设施影》响其安全、正常运】转的行为 —。 : 第十—三条 ? 因建设》需,要经批准改动城【市供热、水》、,气公共?管网及其《附属设?施或者在供热、【水、气公共》管网及其《附属设施周边埋【。。设其他管《线的建?设单位应当与经【营者商?定保护措施》设计、施工》方案应?当征得经营者—同意造成损坏的【应当予以赔偿— : 第十四!条 : 供热、《水、气?管网及其附属设施】维修、?养护责?任,由经营者承担经【营者应当建立安【全生产责《任,制定期对供热、水、!气,管网:及其附属设施—进行巡查、检验、】疏通、养护、—维修及时消》除事故隐患保障市】政公用设施安全运】行 》 ,。 第》十五条 供热、】水、气管网及—其附属设施的—。。更新、改造、维修、!养护费用《按,照下:列,方,式承担  !  (一)用户室内!部分或者用户单独】使,用,的部分由房屋—所有权?人承担?。;,    (】二):区分: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!用部分由该》。幢,建筑物区分所有【权人分担《; 《 ,   ?(三)用户室外或】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!以外与城市公共【管网连接部分—。由该区域内的—全体业主分担;【。。其中增加转换—、调控设施、设备的!由,该设施、设备—的所有权人承担;】    【(四)公《共管网及其附属【设,施,部分由经营者承【。担; ?。 ?   ?(,五)供热、》水、气收费价格中】已经:包括分?户计量表初装费【、维修费、更新【费的该部分费用由经!营者承担 —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