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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章 规划【建设与?设施: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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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【 一般规定【
第—五条 《市、县(《市)市政《公用:事业:主管部门应当—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!展和城市规》划组织编制供热【、水、气专项规划】经城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综合】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!后组织?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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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第,六条 编制供【热、水?、气专项规》划应当符合》。城市规划坚》持城:乡统筹、合理布局】、保:护,。环境、节约资源【和能源的原则 【
】第七条 供热【、水、气公共管网及!其附属设《施项目的建设必【须符:合供热、《水、气专项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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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在供热、—水、:气专项规划确—定建设?的城市公共管网【敷,设范围内不得批准重!。复,建设公共管网;城】。市公共管《网,建设实行特许经营】的应当?遵守特许经营协议】
第!八条 《城市新区《开发、旧区改造【工程新建、》。。改建、扩建城—市,。道路、桥梁等市政】。。工程按照供热、【水、:气专项规划敷—设城市公共管网的】公共管网《应当与主体工程同】时设计、同时施【工、同时竣工验收】
!第,。九,条 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工程项目—连接城市公共管网】系统或者增加热、】水、气?供应量的建设工程】项目总投资中—应当包?括与城?市公共管《网连接部《分的支线管网—及其附属设施的【建设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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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!施的:设计、施工、—材料采?购、设备安装应当符!合供热、水、气经营!者(以?下简称经营》者)提?出的具体要求—经营者的要求不【得违反法律、法规和!国家、自治区—的相关技术标准
!。 ? 项《目竣工验收时—建设单位应》当邀请经《营者:参加;不符合工程】质量验收标准的【建设:单位:不得交付使用—经营者不得将支【线管:网及其附属设施与】。城,市公共管网相连【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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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 新建!住宅应当采用分【户循环、《分户闸门出户控【制,系统安装智能控制系!统的:除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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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【条, 市、县(市【)城市规划行—政主管?部门应当《。会,同,。市政: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!。据供热、《水、气?。专项规?划划:。定供热、水、气【公共:管网及其《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!应站点的安全—。。保护范?围报市、县(市)】人民政府批准后【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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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十二条 禁止在!城市供热《。、,水、气公共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!及燃气?供应站点的安全保】护范围内实施下【列行为
】。 (一)违【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!物、构筑物及—其他设施;
】 :。 (二)堆—放易燃易爆物品或】者倾倒、排放—腐,蚀性液体、》气体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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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(—三)开?。沟挖:渠、挖坑《取土、钻孔或—者种植深《。。根植物;
— ? :(四)违反》国家有?关技术标准、规范】进行:。勘察、?施工等建《设,活动;
— 《(,。五)其他损坏供热】。、水、气公》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!。影响其?安,全、正常运转的【行为
! 第十三《条 ?。 因建设需要经【批准改动城》市供热?、水、?气公共?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!者在供热、》水,、气公共管网及其】附属设施周边埋设】。其他管线《的建设单位应当与】经营者商定保护措施!设计、施《工方案应当征得经】营者同意造成损坏】。的应当?予,以,。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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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十《四条 供热、水、!气管网及其附—属设施维《修、养护责》任由:。。经营者承担经营者】应当建立《安全生产责》任制定期对供热、水!。、气管网及其附属】设施进行巡查、【检验、疏通、养护】、维修及时消除事故!隐,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!。安,全,运,行
! 第十?五条 供热、水、!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!的,更,新、改造、维修、养!护费用按照下列【方,式承担
! (?一)用户室内部分】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!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!承担;
— : (二)》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!内共用部《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!所有权人《分担;
! (三)用户室外】或者区分所有权【建,筑物以外与》城市:公,共管网连接部分由】该区域内《的全体业《主分担;其中增加转!换、调?控设施、设备的由】该设施、设备的【所,有权人承担;—
? (四)公共!管网及其附属设施】部分由经营者承担;!
— (五)《。供热、水、气收【。费价格中已经包【括分户计量表初装费!、维修?费、更新费的该部分!费用由经《。营者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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