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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 【第三章 饮用水【水源保?护 》第十四条 实行饮用!水水源保护区制度】饮用水水源保—护区分?。为一级保护区—、二级保护》区和准保《护区饮用水水源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】的划定由市环境【保,护主管部门会同市】水利、规划》和国土资源、建【设,、卫生?、,城建:。等相关主管》部门提出方案经【市人民政府同—意,。后依法报《批 第十五】条 区、《县(:市)人民政府应当在!饮用水水源保—护区的边《界设立明确》的地理界标和明【显的警示标志 】    ! 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损《毁、涂改或者擅自移!动饮用?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!标和警示标志 】 : 第十六条 市和区!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!水水源的实际需要】在与饮用水》水源保?护区相邻的公路和水!域,采取必要的》防护措施《防止: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!车,辆和:船舶发生《事故污?染饮用水水》源 第【十,七,条 饮用水水源【受,到污:染可能威胁供—水,安全的环境保—护主管部门应当【责令相?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!或者: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!。强制性应急措施【;可能威《胁下游地区饮—用水供?。水安全的应》当及时?。向下游?地区通报 】 ,。 :     饮用】水水源受到污—染的所在地人—民政府?或,者有关?主管部门应》当依法及时向社会】发布有关饮用—水水源污染》状况、应急措施和】恢复供水等》相关信?息 第【十八条 市和区、】县(市)环》境保护主管》部门:应当加?强对饮用水》水源:保护:区范围内污染物【排放情况的》监,督检:查发现污染饮用水水!源的污?。染源应当责令排【污单位停止污染物排!。放排:污单位?拒不:。停,。止排放污染物的市】或者区、县(市)】环境保?护主:管,部门可以报请同级人!民政府批准采取措】施予以停产或者【关闭相关供水、【供电、供气等单位】应当予以配》合 》 第十九条 对饮】用水水源保护—区和准保护区内【不能确定《。责任人的污》染源由所在地区、县!。(,市)人民政府组织】有关部?门予:以清理 【 第二十条 】市和区、县》(市)人民政府应】当组织?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!事故处理《应急预案建立专【业及社会《化应急救《援队伍?配备应急《救,。。援设施设备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