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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 《 ,第三:。章 :饮用水水源保护 】 第十》四,条, 实:行饮用水水源保【护区制度《饮用水水《源保护区分为—。一,级保护区、二—级保护区和准—保护区饮用水—水源保?护区和准保护—。区的划?定由市环境》保护主管部门会【同市水利、规划和】国土资源、》建设、卫生》、城建等相关主【管部门提出方—案经市人民》政府:同意后依法报批【 第十五条】 区、县(市—)人:民政:府,应当在饮用水—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!立明确的地理界标】和,明显的警示标—志, —  ?。   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损毁、—涂改或者擅自移【动饮用水水》源保:护区地理《界标和警示标—志 第十六!条 市和《区、县(市)人【民政府应当根—据保护?饮用水水《源的:。实际需要《在与饮用水》水源保护区相邻【的公路和水》域采取必要的—防护措施防止—。运输危险化学物【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!事故污染《。饮用水水源 — 《第十七条 》饮用水水《源受:到污染可能威胁供】水安全?的环境保护主管【部门应当责》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!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!。污染:物等强制性应急【。措施;可能威胁下】游地:区饮用水供》水安全的应》当及时向下游地区】通,报 【     【饮用水水源受到【。污染的所《在,地人民政府或—者有关主《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!向社会发布有关饮】用水水源污染状况】、,应急:措施和恢复供水等】相关:信息 《 第十八条 市!和区、县《(市)环境保护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!饮用水水源保—护区范围内污染【物,排放情况《的监督检《查发现污《染饮用水水源的污】染源应当责令—排污单位停止污【染物排放排污单位】拒不:停止排?放污染物的》市或者区、县(市)!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!以报请同级人民【政府批准采取措【施予以?停产或者关闭相关】供水、供电、供【气等单位应当—予以配?合 —第,十,九条 对饮用水水源!。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!不能确定责任人的】污染源?由所:。在地区、县(市【)人民政府组织有】关部门予《。以清理 — ? 第二十条 —市和区、县(市)人!民政:。府应当组织编—制,饮用水水源》污染事故《处理应急预》案建:立专业及社会化应】急救援队伍》配备应急救援设【施设备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