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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— ,饮用水水源》保护:
第十—四条 实行饮用【。水水源保护区制【度饮用水水源保护】区分:为一:级保护区、二级【保护:区,和准保?护区饮用水水源保】护区和准保护区【的划定由市环—境保护主管部门【会同市?水利、规划和国土资!。源、建设、卫生【、城建等相》关主管部门》提出方案经》市人民?政府同意后依—。法报批
第十!五条 区、县(市】)人民政府应当在】饮用水水源保—。护区的边《界设立?明确的?地理界标和明显【的警示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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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任何—单,位和个人不得—损毁、涂《改或者擅自移动【饮,用水水源《保护区地《理界标和警示标【志
第十】六条 市和》区、县(《。市):人民政府应当—根据保?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!需要在与饮用—水,水源保?护区相?邻的公路和水域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!防止运输《危险化?。学物:品的车辆和船—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!水水源 《。
第十七【条 饮?用水:水源:受到污染可能威胁】供,水,安全的环境保护主】管部门?应当责令相关排污】单,位采:。取停:止或者减《少排放水污》染物等强制性应【急措施;可能威胁】。下游地区《。饮用水供水安全【的应当及时向下游地!区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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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饮,用水:。水源受到污染—的所在地人民政府】或者有关主管部门】应当依法及》时向:社会发布有关饮用】水水源污染状况、】。应急措施和恢复供】水等相关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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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【市,和区、县(市)环】境保护主管部门应】当加强对饮用水【水源保护区》范围:内污染物排》放情况的监督检查】发现: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!染源应当责》令排污单《位停止污染物排【放排污单位拒不停止!。排放污染物的市或者!区、县(市)环境保!护主管?部门可以报》请同级?人民政府批准—采取措施予以停产或!。者关:闭相关供《。水、供电、供—气等单位应当予以配!合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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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九条 对饮用水【水源保护区和准保】护,区内不能确定责任】人的污染源由—所在:地区、县(市)人民!政府组织《有关部门予》以清理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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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市!和,区,、县(市《。)人民政府》应当: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!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!案建立专业及—社会:化应急救援队—。伍配:备应急救援设施设】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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