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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— ,饮用水水源保—护
第十四条!。 实行饮用水水【源保护区制》度饮用水水》源保护区分为一【。级保护区、》。二级保护区和准【保护区饮《用,水水源保护区和【准保护区的划—定,由市环境保》。护,主管部门会同—。市,水利:。、规:划和国土资》源、建设、卫生、城!建等相关主管部门提!出方案经市》人民政?府同意后依》法报:批
》第十五条 区—、,县(市)人》民政府应当在饮【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!界设立?明确的地理》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!志
【 , 任何单位!和,个人不?得损毁、涂改或者擅!。自移动饮用水—水源保护区地理【界,标和警示标》志
—第十六条 市和区、!。县(市)《人民政府应当根【。据保护饮用》。水水源的实》际需要在与饮用【水水源保《护区:相邻的公《路和水域采》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!止运输危《险化学物品》的,车辆和船《舶发生事故污—染饮用水水源—
第—十七条 饮用—水水:。源受: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!安全的环境保护主】管部门应当责—令相关排污单位采】取停:止或者减少排放水】污染:。物等强制性》应急措施;》可能威胁下》游地区饮用水供【水安全的应当及时】向下游地区通报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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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饮用水!水,源受:到污染的所在地人】民政府或者》有关主管部》门应当依《法及时向《社会发布有》关饮用水水》源污:染状况、《应急措施和恢复供】。水等相?关信息
】第十八条《 市和区《、,县(市)环境—保护主管《部门应当加强对【饮用水水源》保护区范围内—。污染物?。排放情?况的监督检查发现】污染饮用水水源的】污染源?应当责令排污单【位,停止污?染物排放排污—单位拒不《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市!或,者区、县(市)【环境保?护主管部《门,可以:报请同级人民政【府批准采取》措施予以停产或【者关:闭相关供《水、:供电、供气等单【位应:当予以?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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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对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!准,保护区内不能—确定责任人的—污染源由所在地区】、县:(市)人民》。政府组织有》关部门予以清理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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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条 市《和区、?县(市)人民政府】应当组织编制饮用】水水源?污染事故处理—应急预案建立专【业及:社会:化应急救《援队伍配备应急救】援,设施:。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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