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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三章 饮!用水水源保护 】 第十四条— 实行?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】制度:饮,用水水源保护—区分为一级保护区、!。二级:保护区和《。准保护?区饮用?。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!护区的?划定由市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!同,市水利、规划和【国土:资源、建设、卫生】、城建?等相关主管部—。门,提出方案《经市: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!报批 《 第十《五条 区、》县(市)人民政府】应当:在饮:用水水源保护区的】边,界设立明确的—地理界标和明显【。的警:示标:志 —     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损:毁、涂改或者擅自】移动饮用水水源保】护区地?理界:标,和警示标志 】 第十六条 市】和区:、县(市)人—民政府应当根据【。保,护饮:。用水:水源的实际需—。要在与饮用水水【。源保护区相》邻的公路《。和水域采取必要【。的,防护措施防止运输】危险:化,学物品的《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!污染:饮用水水源》 第十七】条 饮用水水源【受到:污染可能威》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!护主管部门应当【责令相?关排污单位采—取停止或者减少【排放水污染物—等强制性应》急措施;可》能威胁下游地区【。饮用水供《水安全的应当及【时向下游地区通报】 》 :     饮用】水水源受到污—染的:所在地人民政府或】者有关主管部门【。应当:。依法及?时向社会发》布有关饮用水水【源污染状况、应【急措施和恢复—供水等相关》信息 》 :第十八条《 市和区、县(【市)环境保护—主管部门应当加【强对饮?用水水源《保护区?范围内污染物排放】情况的监督检查发】现污染饮用》水水:源的:。污染源?应当责令排》污单位?停止污染物排放排污!单位拒不停止排【放污染?物的市或者区、县】(市)环境》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报!请同级人《民政府批《准采取措施予—以停产或者关—闭相关供水、供电、!。供气等单位应当予以!配合 第十!九条 对饮用水水源!。保护:区和准保护区内【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!染源由所在地区、县!(,市)人民政府组织】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! ? ?第二十条《 市和区、县(市)!人民:政府应当组织编制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!。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!。业及社?会化应急救援队伍】配备应急救援设施】设,备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