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 第二章】 水污染《。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! 《。第七条 市水利主】管部:。。门应当会同环—保、建?设、城?建、卫?生等:部门:根据:生态环境功能区规】划,、地面水域状—况和使用功能对本市!水域:进行分类确定地表】。水体功能区》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后实施 【   【 , 有关?。。部,。门和单位在划—定的地表水》体功:能区内应当采取【有,。效措:施保证功能区内【的水质符《。合规: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! : 第八?条, 市: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!当会同市发展和【改革、经信、城建】、水利、建设、【国资、中小企—业、农业、畜—牧兽医、商业、卫生!等部门?和区、县(市)【人民政?府,依,据省水污染防—。治规划和水污—染物:排放总?量的控制计划—编制本市水污染【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!排放总量《控制计划报市—。人民政?府批:准后执行并报市【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备案 【 》  《   ?经批准的水》污染防治规划和水】污染物?排,放总量?控制:计划:。是防治水污染的基】本依:据应当将《其防治目《标和治理任务分【解,到相关的区》、县(市)人民【。政府、市直有—关部门和单位实【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! 第九—条 重点《水污:染物排放实》施总量?控制制度 — 》    》 市人民政府应当】依法将重点水污染】物排:放总量控制指标【分解:落实到区、县(市)!人民政府和》重点:排污:单位 】 ?    市人民政府!。对重点水污》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!标的完成情况—。予,以考核? : —。     市人【民,政府可以根据流域】水环境质《量的状况依法增【加,实施总量控制—的水污染物种类 】 第十条 】对超过重点水—污染物排放总量【控制指标或者未【完成: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!。的区、县(市—),、流域和单位市【环境保护主管—部门应?当暂停审《批,新增:重点水污染物排【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!环,境影响评价》文件 — 第十一《条, 市:人民政?府对完成重点水污】染物排放总量控【制,。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指!标的市人民政府有】关部:门及区?、县(市)和—单位应当《。给予资金奖励— : ? ?     经市环境!保护主管部》门认定区《。、县(市)》人民政府未》完成水?环境质量考》核指标中跨》界断面水质指标的责!。任地区人民》政府应当交》纳生态补偿金—。 《   【  奖励《和补偿的《具体办法由市环境】保护主管《部门会同市财政【、市发展和改革等相!关部门制定报市【人民政?府批准施行》 : 第十二条【。 ,向水体排放》污染物的企》业事业单位和—个体工商户应当按】照有关规定》。。设,置规范排污口—并在排污口设立【显著标志 》 : 》 ,    禁止私设】暗管:或者采取以下—规避监管的方式【排放水污染》物 !   ?  :(一)将废水进行】稀释后排《放的; 】 ,    — (二)通过—槽车、储水罐—。等运输?工具或者容》器转移、非》法倾倒?的; ? 《     (!三)在雨水管道【。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!排污水的《; 》   【  (四)利—用渗坑?、渗:井,排放的; 】    】。 (五)其他擅自改!变污水处理》方,。式的 第】十三:条 重点排污单【位,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!放自动?监测设备《与环境?保护主管《部门的监控设—备联网?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!运行各有关单位【应,当对水环境监测设】施的建?设和运?行提供便利条件禁】止任何单位或—者个人破坏、—损毁或者擅》自改动水环境监【测设施 》 , ,  —   城镇污水处理!厂和排放工业废【水的企业应当建【立水污染防》治,设施运行管理制度】记录设施《运行和维《护情况对其》。所排放的污水、【废水进行监测并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】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