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! , 第二章 水污【染防治规划》与监督管理 — : 第七条《 市水利主》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!、建:设、城建、卫生【等部门根《据生态环境功能区】规划、?地面水域状况—和使:用,功能对本市》水域进行分》类确:定地表水体功能区报!市人:民政:府批准后实施 】 》     有关部】门和单?。位在划?。定的地?。表水体功能》区内应?当采取?有效措?施保证?功能区内《的,水质:符合:规定用途《的水质标《准 : , 第八条 市环】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!会同:市发展和改革、经信!、城建?、水利、建》。设,、国资、中小—企业、农业、畜【牧兽医、商业、【卫生等部门和区、县!(市)人民政府依】据省水污染防治规划!和水污染物排放总】量的控制计划编制本!市水污染《防,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!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!人民政府批准后【执行并报市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备案 ! ?     经批准!的水污染防治—规划和水《污染物?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是!防治水污染》的基本依据应当将】其防治目标和治理任!务分解到相关的【区、县(市)人【民政府、市直有关】部,。门和单位实行目标管!理责任制《 ? 第九条 重点水!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!控制制度 — —   ?  市人《民政府应当》依法:将重:点水污染物排放总】量控:制指标分《解落实?到区、?县(市)人民政府和!重点排污《单位: 》 《    市人民政府!对重点水污》染物排放总量控【制指标的完成—情,况予以考核 !。 , :     市人民!政府可以根据流域】水环境?质,量的状况依》法增加实施》总量控制的水污【染物种类 !第十条 对超过重点!水污染?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!或者未完《成,水,。环,境质量?考核指?标的区、县》(市)?、流域和单位市【环境保护《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!批新增重点》水污染物排》放总量的《建设项目的环境【影,响评价?文件 《 第十一条【 市人?民政府?对完成?重点水?污染物排《放总量控《。制和水环境质量考核!指标的市人民政【府有关部门及—。区、县(市》)和单位应当给予】资金奖励 》  !   经市环境保】护主管部《门认定区、县(【市)人民《政府未完成水环境】质量考核指》标中跨界《断面水质指标的【责任地区《人民政府《应当交纳生态补偿】金 】     —。奖励和补偿的具体】办法由市环境—保护主管部》门会同市《财政、市发展—和改革等相关—。部门制定报市人民】政府批准施行 】 第十二—条 向水体排放【污染:物的企?业事业单位和个【体工商户应当按【照有关规定设置【规范排污口并在排污!。口设立显著标志 ! —     禁—止私:设暗管或《者采取以下规避监】管的方式排》放,水污染物 】 》    (一)将】废水进行稀释后排】放的; 》 —    《 (二)通过槽车、!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!者容器转移、非法倾!倒的; 《。 :   】  (三)在雨水】。管道分离后利—用,雨水管道排污水【的; 》 :    【。 (四)利用渗【坑、渗井《排放的; 】    】 (五)其他擅自改!变污水处《理方式的 》 : 第十三条— 重点排污单位应】当安装水污》染物排放自动监测】设备与环境》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!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!。设,备正常运行各有关】单位应?当对水环境监测设】施的建设和运行【提供:便利条件禁止任何单!位或者个人破坏、】。损毁或者擅自改【动水环境监测—设施 — : ,     城镇污!水处理厂和排放工】。业废水的企》业,应当建?立水污染防治设【施运行管理制度【记录设施《运行和维护》情况对?其所排放的污水【、废水进行监测【并,保存原始监测—。记录 ?。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