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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第二》章 水污染防治【。规划与监督管理 ! 第七《条 市水利主管部】门应当会同环保、建!。。设、:城建、?卫生等部门》根据生态《环境功能区》规划、地面水—域状况和使用—功,能对本?市水域进行分类确定!地表水体功能—。区报市人民政府【。批准后实施 【    ! 有关部门和单位在!划定的地《表水体功能区—内应当采取》。有效措施保》证功能区内的水质】符合规定用途的【水质标准 — 第八条 市环】境保护主《管部门应当会同【。市,发展和改革、经信】、城:建、水?利、建设、国资【、中小企《业、农业、畜牧兽医!、,商业、?卫生等部门和区、县!(,市)人民政府依据】省水:。污,染防治规划和水污】染物排?放总量的控制计【划编制本市水污【染防治?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!总量控制计》划报市人《民政:府批准后执》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—备案 》   】  经批准的水【污染防治规划和【水污:染物排放总量控制】计,划是:。防治水污《染的基本依据—。应当将其防治—目标和治理任务分】解到相关的区、【县(市)人》民政府、《市直有关部》门和单位实行—目标管理责任制【 》第九条 重点水【污染物排放实施总】量控:制,制度 【 《。    市人—民政府应《。当依法将重点水污】染物排放总量控【制指标分解落实【到区、?县(市?)人民政府和—重点:排污单位 !     市!人,民政府对重点水【。污染物排《放总量控制指—标的完成情况予【。以考核 《 ,   !  市人民政府可以!根据流域水环境【质量的状况依法增】加实:施,总量控制的水污染】物种类 第!十条 对《超过重点水》污染物排《放总量?。控制指标或》者未完成水环—境质量考《核指标的区、县(】市):、流域和单位市环境!保护主管《部门应当《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!污染:物排放总量》的建设项目的环【境影响评价文—件 第【十一条 市人—民政府对《完成重点水》污染物排《放总量控制和水【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!市人民政府有关部】门及区、县(—市)和单《位应:。当给予资金》奖励 》 》   ? , 经市环境保—护主管部门》认定区、县》。(市:)人民?政府未完成水环境质!量考核指标中跨界】断面水质《指,。标的责任地区人【。民政府应当交—纳,生,态补偿金 — ? ,   》  奖励和补偿的】具,体办法由市环境【保护主?管,部门会同市财政、市!发,展,和改革等相关部【门制定报市人民【政府批?准施行 】。第十二条 向水【体排放污染》。物,的企业事业》单位和个体》工商:户应当按《照有关规定设置【。规范排污口》并在排污口设立显著!标,志 —    【。 禁止私设暗管或】者采取以下规避监管!的,方式排?放水污染物 【 : 《     (一【),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!放的;? :  】。   (二)—通过槽车、储水【罐,等运输工具或—者容:。器,转移、非法倾倒的;!。 】     (三)】在,雨,水,管,道分离后《。利用雨?水管道?。排污水的; !    】 ,(四)利《用渗坑?、渗井排放》的,; :  !   (五)—其他:。擅自改变污水—处理方式的 — ? 第十三条 重【点排污单位应当【安装水污《染物排?放自动监测设—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!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!保证监测设备正常】运行各?有关单位应》当对水环境》。监测:设施的建设》和运行提供便利【条件禁止任何单位】。或者个人破坏、损】毁或者擅自改动【水,环境监测设施 】 —     城—镇污水?处理厂和排放工【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建!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!。行管理制《度记录设施运—行和维护情况对其】所排放的污》水、废水进》行监测并保存原始】监测记录《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