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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第二章 【水污染?防治规划与》监督管?理, ? 第七条 市水利主!管部门应当会同【环保、建设、—城,建、卫生等部门根】据生态环境》功能:区规划、地》面水域状况和使用】功能对本《市水域进行》分类确定地表水体功!能区报市人民—政府批准后实—施 《  —   ?有关部门和单—位,在划:定的地?表水体?功能:区内应当采取有效】措施保证功》能区内的水质符合】规定用途的水—质标:准 第八【条 市?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】。应当:会同市发展和—。改革、经信、城建、!水利、?建设、?国,资、中小企业—、农业、畜牧兽医】、商业、卫生等部】门和区、县(—市)人民政府—依,据省水污染防—治规划和水污染物】排放总量的控制计划!。编制本市水污染防治!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!总,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!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!市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》员会备案 】  —   经批准的水污!染防治规划和水污】。染物排放总量控制】计划是防治》水污染的《基本依据应当将【其防治目标和治理】任务分?。解到相关《的区、县(市)【。人民:政府、市直有关部门!和单位实行目—标管理责《任制 》 第九条》 ,重点水污《染物:排放实施总量控制】制度: — ?。    市人—民,政府应?。当依法将重》点,水污染物排放总【量控制指《标分解?落实到区、县—。(市)?人民:政府和重点排污单】位 : :  【   市《人民政?府对重点水污染物排!放总量控制指—标,的完成?情况予以《。考核 !     —市人:民政府可以根—。据流域水环境质【量的:状,况依法?增,加实施总量控制【。的水污染物种类 ! 第十条 对超!过重点水污》染物:排放总量控制指【标或者未完成—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!的区、县《(市:)、流?域和单?位,。。市环境保护主管【部门:应当暂停《审批新增《重点水污《染物排放总量的建】设项目的环境影响】评价文件 !第十一条 市—人民政府《对完成重点》水污染物排放总量】控制: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指!标的市人民政府有】关,部门及区、县(市)!和单位应当给予【资金奖励 》 :  【   经市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】认定区、县(—市)人民政府未完成!水环境质量》考核指?。标中跨界断面水质】指标的责任》地区人?。民政府应当交—。纳生态补偿金 !。  【   奖励和补偿的!具体办法由市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!同,市财政、市发展和改!革等相?。关部门制定报市【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! 《。第十二条 向—水,体排放污《染物的企业》事业单位和个—体工商户应当按【照有:关规:定设置规《范排污口并在排【污口设立《显著标志 ! 《    禁止私设】暗,。管,或者采取《以下:规避:。监管的方式排放【水污染?物 !。     》(,一)将废水进行【稀释:后排放的; 【  】   (二)通过槽!车,、储水?罐等运?输工具或者容器【转,移、非法倾倒的【; 《   】  (三)在雨【水管道分离后—利用雨水管》。道排污水《的; 【 《  :  (四)利用渗】坑、:渗井排放的; ! ?     【(,。五)其他擅自改变】污水处理方式的【 《 第十三条》。 重点排污单—位应当安《。装水污染物排—放自动监测设备与】环境保护主》管部门的监控设【备,联网并保证》监测设备《正常运行各有关单位!应当对?。水环境监《测设施的《建设和?运,行提:供便利条件》禁止: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】破坏、损毁或者擅自!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! 】     》城镇:污水处理厂和排放工!业废:水的企业应》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!施运行管理制—度记:录设施?运,行和维?护情况对其所—排放的污水、废水进!行监: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!。录 ?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