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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章 水污染防治规】划与监督管理—
第七条 市!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环:保、建设、城建、卫!生等部门根据—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】划、地面水域状况和!。。使用功?能对本市水》。域,。进行分类确》定地表水体》功,能,区报市人民政府批】准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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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有关部门!和单:位在划?定的地表水体功【能区内应当》采取有效措》施保:证功能区《内的:水质符?合规:定用途的水》质标准?
第八—条 :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!应当会同市发—展和改革、经信、】城建、水利、建【。。设、国资、》中小企业《、,农业、畜牧兽—医、商业《、卫:生等部?门和区、《县(市)人》民政府依据省水污染!防治规划和水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】控制计划编制本市】水污:染防治规划和水【污染物?排放:总量:控制计划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后执行并报》。市人: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备案 》
【 经批准】的水:污染:防治规划和》。水污:。。染物排?放总量控制计划是】防治:水,污,染的:基本依据应当将其】。防治目标和治理【任务分?解到相关的》区、县(市)人【民政府、市》直有关部《门和单位实》行目标管理责—任制 ?
第九—条 重?点水:污染物排放》实施总量《控,制制度? ,
【 《 ,市人:。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重!点水污染《物排放总量控制【指标分解落实到【区、县(市)人民】政府和重点排污单】。位,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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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市人民《政府对?重点水污染物排放】总量:控制指标的完成【情,况予以考《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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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市人民政《府可以根据流域水环!境质量的状况依【法增加实《施总量控制的水污染!物种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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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对超过!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!量控制?指标或者未完成【水环境质量考核【指标的区、县(市】)、流域和单位【市环境?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!停审批新增重点【水污染物排》放总量的建设—项目的环境》影,响评价文件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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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十一?条 市人民》。政府对?完成重点水污—染物排放总量控【制和水环境》质量考核指》标的市人民政府有关!部门:及区、县(市)和单!位应:当,给,予资金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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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经—市环境保护主—管部门认定》区,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未完《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!标,。。中跨界断面水质指标!的责任地区人民政】府应当交纳》生态补偿《金
】 ? 奖励和补偿】的具体办法由—市环境保护主管【部门会同市财政【、市发展《和,改革等相关部门制定!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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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向!水体排放《污染物的企》业事业单《位和个体《工商户应当按照有关!规定设置规范排【污口并在排》。污口设立《显著标?志
】 禁止】私设暗管或》者,。采,取以下规避监—管的方式排放水【污染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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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《一)将废水进行稀】。释后排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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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二)通过【槽车、储水罐等运】输工具或《者容器转移、非【法倾倒的; —
— (【三)在雨水管道分离!后利用?雨水管道排污水【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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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利用渗!坑、渗井《排放的; 》
! , (五)》其他擅自改变—污水:处理方式的》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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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【 重点排污》单位应当安》装水污染《物排放自《。动监测设《备与环境保护主【管部门的监控设备】联,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!常运行各有关—单,位,应当对水环境监【测设:施的建设和运行【提供便利《。条件禁止任何—单位或者《个人破坏《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!水环境监测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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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城?镇污水处《理厂和排《。放工业废水的—企业应当建立水污染!防治设施运》行管理制度》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!情况:对其所?排放的污水、废水进!行监:测并保存《原始监测记》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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