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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章 水污染防】治规划?与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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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市水】利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环保《、建:设、城建《、卫生等部》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!。区规划、地面水【域状况和使用—功能对本市水—域进行分《类确定?地表水?体功能区《报市人民政府—批准:后实:。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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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!部门和单位》在划定?。的地表水体》。功能区内应》当采:取有效措施保证功能!区内的水质符合规】定用途?的水质?标准
第【八条 市环境保护】主管部?门应当会同市发【。展和改革、经信、城!建、:。水利、建《设、国资、中小【企业、农业、畜牧兽!医、:商业:、卫:生,等部门和《区、县(市)人民政!。府依据省水污染防】。治规:划和水污染物排【放总量的控制计【划编制本市水污染】防治规划和水污染】物排放?。总量控制计划报市】人民政府批》准后执行《并报市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。备案
! —经批准的水》污染防?治规划和《水污:。。染物排?放总量控制计—划是:防治水污染的—基,本依据应当将其防】治目:标和治理任务分解到!。相关:的区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、市直有关部!门和:。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!。任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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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重点!水污染物排放—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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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市人民政府!。应,当,依法:将重点水污》染物排放总》量,控制指标分》解落实到区、县(】市)人民政府和【重点排污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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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市人民政《府对:重点水污染物排【放总量控制》指标的完成情况【予以考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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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市人民政【府可以根据流域水】环境质量的状况依】法增加实施总量控制!的水污染物种类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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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对超过】重点水污染》物排放总量》控,制指标或者未—完成水环境质量考】核指标的区、—县(:市)、流域》和单位市环境保护主!管部门应当》暂停审批新增—重点水污《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!项目的环境影响【。评,价文件? ,
第十一条】 市人民政》府对:完,成,重,点水污染物》。排放总量控制和【水环:境质:量考核?指标的?市人民政府有关部】。门及:区、县(市)和单位!应当:给予资金奖励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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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经市环境—保护主管部门认定】区、县(市)人民政!府,未完成?水环境质量》考核指标《中跨界断面水质【指标的责任地—区人民政府》应当交纳生态补【偿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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奖】励和补偿的》具体办法《由市环境《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!。财政、市发展和【改革等相关部门制】。定报:市人民政府批—准施:行
第【十二条 《向水体排放污—染物的企业事业单】位和个体工商户【应当按照有》关规定设置规范排污!口并在排污口设立显!著标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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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,。禁止:私设暗管或》者采取?以下规避《监管的方式》排放水污染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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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(—一)将废水》进行稀释后排放的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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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(二)通—过槽:车、储水《罐,等运输工具或者【容器转移《、非法倾倒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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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—。在,雨水管道分》离后利用雨水管道】排污水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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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。四)利?用渗坑、渗井排放的!;
】 : 《(五)其他》擅自改变污水—处理方式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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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条 重点排污—单位: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!放自:动监测设备与环境】保护主管部门的监】控设备联网并保【证监测设备》正常运行各有—关,单,位,应当对水《环境监测设施—的建:设和运行提供—便利条件禁止任【何单位或《者个人破《坏、损?毁或者擅自改动【水环境监测》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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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城镇《污水处理厂》和排放工业废水【的企业?应,当建:立水污染防治—设施运行管理制【度记录设《。施运行和维护情【况对其所排放—的污水、废水进行】监测并?保,存原始?监测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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