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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章 既有建》筑节: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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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二条 市和【区、县(市)人民政!府应当组织编制既有!建筑节?。能改:造规划和《。年度改造计》划并组织实》施
?
,
第二十三条 实】施既有建筑节能【改造应当符合民【用建筑节能》强制性标准优先【采用保暖、改善【通风等低成本—改造措施
》
】 建筑围—护结构?改造应?当与:供热计量改造—和供热?系统改造同步—进行
《。
《
既有!。建筑节能改》造应:当确保?房屋结构和防火【。安,全不降低《建筑的抗《震和使用功能
】
第二十四条 !既有建筑节能改【造应:当与旧城区改—造、建筑物》修缮、区域》性热源改造等结合进!。行列入拆迁范围内的!建筑不得改造
】
第二十—五条 既有建筑【节能改造包》。括下列内容 —
—。 ? (一)建筑围!护结构改造; 【
》
》 , (二)《建,筑物:室内供热《系统改造《;
】 —(三)热源及—供,热,。管网热平衡改—造;
》 ,
— , (四)其他【符合国家既有建【筑节能改《。造规定的内容—
?
第?。二,十六条 既有建【。。筑节能改造费用【按照国家有》关规定执行 —
?
《 鼓—励社会资金多元化】、多渠道《投资:。既有建筑《节,能改造? ,
《第二十七条》 建设单位》在既有建《。筑节能改造》工程开?工,时,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备案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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