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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章 既有!建,。筑节能 — 第二十二条 【市和区、县(市)】人,民政府?。。应当组?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!。改造规划和》年度改造计划—并组织实施 — 第二十三【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!能改造应当符合【。民用建筑节能强【制性标准优先采用】保暖、改善通—风等低成《本改造措施 —  】   建《筑围护结构改造应】当与:供热:计量:改造和供热系统改】造同步进行 !     !。既有建筑节能改【造应当确保》房,。屋,结构和防火安全不】降低建筑的抗震【和使用功《能 》 ,第二十?四条 既有建—筑节能改造应当【。与旧城区《改造、?建筑物修缮、区域性!。热源改造等结—合,。进行列入《拆迁范围内》的建筑不得改造 ! 第二十五条 !既有建?筑节能?改,造包括下列内容 】 【    《 (一)建筑围护结!。构改造;《 】 ,    (》二)建筑物室内供】热系统改造;— ,  !   ?(,三):热源及?供,热管网热平衡改【造; 】     (】四)其他符合国家】既有建?筑节能改造规定的】内容: 第二【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!能改: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!规,定,执行 【  》   鼓励》社会资金多元—化、多渠道投资【既有建筑节能—改造 《 第二十—七条: ,建设单?位在既有建筑节【。能改造?工程开工时》应当:向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备?案 ?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