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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— 第《。三章 既有建—筑节能 第二!。十二条 《市和区、县(—。市):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】编制既有建》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!度改造计《划并组?织实施 第】二十三条 实施既】有建:筑节能改造应当【。符合:民用建筑节》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】采用:保暖、改善通风等】低成本改造》措,施 》  》   建筑围护【结构改造应当—与供热计量改造和】供热系统改》造同步进《行 ?。 》。。     既有建!筑节能改造应当【确保房?屋结构和防》火,安全不降低建—筑的抗?震和:。使用功能 】 第二十四条 既有!。建筑节?。能改造?应当与旧城区改造】、建筑物修缮、区域!性热源改造等结合】进行列入拆迁—范围:内的建筑不得改造】 《 第二十《五条 既有建—筑节:能改:造包括下列内容【 《。     !(一)建筑围护结】构改造?; : 【 ,    (》二):建筑物室内》供热系统改造;【 —   》  (?三,)热源及供热管【网热平衡改造—; — :     (【四,)其他符合》国家既?有建:筑节能改造规定的】内容 【第二:十六条 《既有:建筑节能改造—费用: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!行 】     鼓励】社会:。。资金多元化、—多渠道投资既有建】筑节能改造 — 第二十七条! 建设单位在既有】建筑节能改》造工程开《工,。时应当向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备:案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