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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, 第三章 既有建筑!节能 ? , 第二《十二条 市和区、】县(:市)人民《政府应当组织编【制既有建《筑节:能改造?规,划,和年度改造计—划并组织实施 【 : 第二十三条— 实施?既有建筑节》能改:。造应当符《合民用?。建筑节能强》制性标准优先—采用:保暖、改《善通风等低成—本改造措施 — —  :   建筑围—护结构?改,。造应当与《供热计量《改造:和供热?系统改造同步—进,行 ?  】   既有建筑节】能改造应当确保【房屋:结构和?防火安全不降低建】筑的:抗震和?使用:功能 第】二十四?条, 既有建《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!。城区改造、建筑物】修,缮、区域性热源改造!等结合进行列入拆迁!范,围内的建筑不得【改造 》。 第二《十五条 既有建【筑节能改造》包括下列内容— 】  :。 ,  (一)建—筑围护结构改造;】 , 《 :     (【二)建筑《物室内供热系统改造!; 》 ?  ?   ?(三)热《源及供?热管:网热平衡改造—。; ? 》。   《  (四)其—。他符合国家》既有:建筑节能改造规定】的内:容 《 第二十六条 】既,有建筑节《。能改:造费用按照国—家有关规定执行【 : ? 《    鼓励社会】资,金多元化、多渠【。道投资既《有建筑节能改造【 《 第:二十七条 建—设,单位在既有》建筑节能改造工程】开工时应当向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 【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