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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既有!建,。筑节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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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【市和区、县(市)】人,民政府?。。应当组?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!。改造规划和》年度改造计划—并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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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【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!能改造应当符合【。民用建筑节能强【制性标准优先采用】保暖、改善通—风等低成《本改造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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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建《筑围护结构改造应】当与:供热:计量:改造和供热系统改】造同步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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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既有建筑节能改【造应当确保》房,。屋,结构和防火安全不】降低建筑的抗震【和使用功《能
》
,第二十?四条 既有建—筑节能改造应当【。与旧城区《改造、?建筑物修缮、区域性!。热源改造等结—合,。进行列入《拆迁范围内》的建筑不得改造
!
第二十五条 !既有建?筑节能?改,造包括下列内容 】
【 《 (一)建筑围护结!。构改造;《
】 , (》二)建筑物室内供】热系统改造;— ,
! ?(,三):热源及?供,热管网热平衡改【造;
】
(】四)其他符合国家】既有建?筑节能改造规定的】内容:
第二【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!能改: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!规,定,执行
【
》 鼓励》社会资金多元—化、多渠道投资【既有建筑节能—改造
《
第二十—七条: ,建设单?位在既有建筑节【。能改造?工程开工时》应当:向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备?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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