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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!既有建筑《节能
第二十!二条 ?市和区、县(市)】。人民政府应》。当组: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!改造规划和》年度:改造计划《。并组织实《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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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】实施:既有建筑节能改【造应当符合民—用建筑节能强—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保!暖,、改善通风等—低,成,本改造措施
【
— : 建?筑围护结构改造应】当与供热计量改【造和供热系》统改造同步进行【。
【 既有建!。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!房屋结?构和防火安》全不:降低建?筑的抗?震,和,使用功能 》
第二—十四条 既有—建筑节能改造应当】与,旧城区改造、建筑】物修缮、区》域性热源《改造等结合进—行列入拆迁范围内的!建筑不?得改造? ,
第二—十五条? 既有建筑节能改】造包括下列内容 】
!。 (一)建【筑围护结构改—造;
—。
— (《二)建筑物室内【供热:系统改造《。;
《
— (三)【热源及供热》。管网热平衡改—造,。;
《 ,。 ,
,
,。 《 (四)》其他符合国家既有建!筑节:能改造规定的内容 !
第二—十六条? 既有建《筑节:能改造?费用按照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】
》
鼓!励社会?资金多元《化、多渠道》投,资既有?建,筑节能?改造
》
第二十七条【 ,。建设:单位在既有建筑节】能改造工《程开工时应当向建】。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备案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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