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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三章 既有建筑!节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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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十二条 市和区、】县(:市)人民《政府应当组织编【制既有建《筑节:能改造?规,划,和年度改造计—划并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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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— 实施?既有建筑节》能改:。造应当符《合民用?。建筑节能强》制性标准优先—采用:保暖、改《善通风等低成—本改造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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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建筑围—护结构?改,。造应当与《供热计量《改造:和供热?系统改造同步—进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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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既有建筑节】能改造应当确保【房屋:结构和?防火安全不降低建】筑的:抗震和?使用:功能
第】二十四?条, 既有建《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!。城区改造、建筑物】修,缮、区域性热源改造!等结合进行列入拆迁!范,围内的建筑不得【改造
》。
第二《十五条 既有建【筑节能改造》包括下列内容—
】 :。 , (一)建—筑围护结构改造;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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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【二)建筑《物室内供热系统改造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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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?(三)热《源及供?热管:网热平衡改造—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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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《 (四)其—。他符合国家》既有:建筑节能改造规定】的内: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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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】既,有建筑节《。能改:造费用按照国—家有关规定执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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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鼓励社会】资,金多元化、多渠【。道投资既《有建筑节能改造【
《
第:二十七条 建—设,单位在既有》建筑节能改造工程】开工时应当向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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