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,
—
第《。三章 既有建—筑节能
第二!。十二条 《市和区、县(—。市):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】编制既有建》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!度改造计《划并组?织实施
第】二十三条 实施既】有建:筑节能改造应当【。符合:民用建筑节》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】采用:保暖、改善通风等】低成本改造》措,施
》
》 建筑围护【结构改造应当—与供热计量改造和】供热系统改》造同步进《行
?。
》。。 既有建!筑节能改造应当【确保房?屋结构和防》火,安全不降低建—筑的抗?震和:。使用功能
】
第二十四条 既有!。建筑节?。能改造?应当与旧城区改造】、建筑物修缮、区域!性热源改造等结合】进行列入拆迁—范围:内的建筑不得改造】
《
第二十《五条 既有建—筑节:能改:造包括下列内容【
《。
!(一)建筑围护结】构改造?; :
【 , (》二):建筑物室内》供热系统改造;【
—
》 (?三,)热源及供热管【网热平衡改造—;
—
: (【四,)其他符合》国家既?有建:筑节能改造规定的】内容
【第二:十六条 《既有:建筑节能改造—费用: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!行
】 鼓励】社会:。。资金多元化、—多渠道投资既有建】筑节能改造 —
第二十七条! 建设单位在既有】建筑节能改》造工程开《工,。时应当向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备:案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