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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章! 既有建筑节能 】 : 第二十二条 市和!。区、县(市)—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!制既:。有建:筑节能改造规划和】年,度改造计划》并组织实施 】 第二十《三条 实施既有建】筑节能改《造应当符合民用建】筑节能?强制:性标:。准优先采用保暖、】改善通风等》低成本改《造措施 【 ,  《   建《筑围护结构改造应】当与供?热计:量改造和供热系统】改造同步进行 】 —   ?  既有建筑节【。能改造应当确—保房屋结构和防火】。安全:不降低建筑的—抗震和?使用功?能 《 第二十四—条 既有《建筑节能改造应【。当与旧?城区:改造:、建筑物修缮—、区:域性热源改造等结】合进行列入拆迁范围!内的建筑不得改【造 《 :第二十五条》 既有建筑》节能改造包括下列】内容: 】     》(一:)建筑围护结构【改,造,;, 《 ,  》 ,  (二)建筑物室!内供热系《统改造; 》 ,。 , —    (三)【热源及供《热管网热平》。衡改造; ! :    》 (四)其他符【合国家?。既有建筑节》能改造?规定:的内容 《 《第二十六《条 既有《建筑节能改造费用】按,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! ? 》     鼓励社】会资金多元化、多】渠,道投资既有建筑【节能改造《 ? 第二《十七条 《建设单位在》既有建筑《节,能改造工程开工时应!当向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备?案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