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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— 新建建筑》节能
第十】一条 建《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施!工、销售现》场的显?。著位置?将建筑?的屋面隔热保温、墙!体,。隔热:保,温、外门窗》、暖通、电气节【能和:其他节?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!、节能工程》。质量保修期等民用】建筑节能信息予【以公:示公示的信息应【。当与审查通过的施】工,图设计文件》一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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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—条 :设计单?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!方,。。民用建筑节能标准】进行设计根据建筑】形体、围护结—构对民用建筑—节能:的影响合理》确定:冷源、热源的形【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!熟、可?靠、先进、适用的节!能技术、材料和产】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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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《 初步?设计文件应》当设民用建筑—节,能,设,计专篇;《施工图设《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!建筑节能热工计【算书、节点构造详图!等内:容大型公共建筑工】程设计方案应—当同:时报送有关民用建筑!节能专题报》告明确民用建筑【节能措施《及目标等内》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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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施!工图设计文件审查】机构:应当依法《对民用建筑》工程项目的施工图】设计文件进行审【查未经审查或者经】审查:不符:合民用建筑节能强】制性标准的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不得颁发《施工许可证》
】 审查合】格的工程项目—建设单位《应,当在收到审查—报告之日《起10日内向—。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!机构备?。。案 :
第》十,四条 市规划—部,门进行民《用建筑规划审—查时应?当就设计方案—是否符合民用—建筑节?能强制性标准—征求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的意见;《对,不符合民用建筑【。节能强制性标—准的不得颁发建设】工程规划《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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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应:当在:收到市规《划部门征求意—见材料之《日起10日内—提出书面《意见
【第十五条 施工单】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!的施工图设计文【件和民用建筑节【能施工技术标准施】工不得擅自改—变民用建筑》节能设计不得使【用,不,符,合施:工图设计文件要【求的墙体材》。料、保温材料、门窗!、采暖制《冷系:统和照明设备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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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【 ,监理单位应》当按照民用建—筑节能技术标—准、:施工图设计》文件对建设工程实施!监理:对,不按照民用建—筑节: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】以及使用列入禁止目!录的技术、工艺【、材料和设备—的应当要求施工【单位改正《对拒不改正的应当】向建设?。单,位和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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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七条 建《设工程质量监—督,机构应当《加强:对,民用建筑节能—标准执行情况的【监督检查对》未按:施工图?设,计文件进《行施工?和违反建筑节能【标准的?应当责令改》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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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建设单!位,组织民用《建筑工程竣工验【收应当对民用建筑】是否符?合民:。用建筑节《能强制性标》准进行专项验—。收对不?。符合民用建筑节能】强制性标准的不【。得出:。具竣工验收合格【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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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在民:用建筑工程竣—工验收时建设工程质!量监督机构》应当会同民用—建筑节能管理—机构提出该》工程项目的节能【专项监督意》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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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发现建设单【位在:建,筑工程竣工验收【过,。程中有违反》民用建筑节能法律、!法规:行为:的责令停止使—用重:新组织竣《工验:收
第十】。九条 国家机关办】公建筑和大型公【共建筑?工程竣?工后建设《单,位应当向市建—。设行政主管部门申】请建筑能效测评建设!。单位必须《提供完整、》准确的申《报资:料并对其真实—性负责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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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:市建:设行:。政主管部门应当组】织有关机《构对建筑能效进行测!评对测?评合:格的:项,目根据?测评结果颁发—相应的建筑能效【标识和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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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】具备条件的民用【建筑:工程应当《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采用适合—。的太阳能、地热能】等,。。可再生能《源技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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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!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】。。和施工单《位应当根据相关标】准和规范在》民用建筑的》设计:和施工中为》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!用,提供:必备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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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—条 建筑工程采【暖供热系统应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】能标准的要求实行】集中供热的建筑【应当安?设供热系统调控装置!、,用热计量装置、室内!温度调控装置—
】 , 《。。居住建筑安装的【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!足,分户计?量的要?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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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公共建筑应当!安,装用电?分项计量装》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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