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》 第二章 新建建筑!节能 《 :第十一条 建设【单位:。应当在房屋施—工、销售现场的【显著位置将建筑【的屋面隔热》保,温、墙体隔热保【温、外门窗、暖【通、:。电气节能和其他【节能措施及其—保护要求、节能【工程质量保修期等民!用,建筑节能信息—予以:公示公示的信—息应当与审》查,通过的施工》图设计文件一—致 第—十二条 《设计单位应》当按照国家》和地方民用建筑节】能,标准进行《设计根据建筑形体、!围护结构《对,。民用建筑节能—的影响合《理,确定冷?源、热源的形式和】设备性能选用成熟】。、可靠、先进—、适:用,的节能技《术、材料《和,产,。品 《     !初步设计文件—应当设民用建筑节】能设计专篇;施【工图设计文》件应当包括民—用建筑节《。能热工?计算:书、节点构造详图等!内容:大型公共建筑—工程:设计方?案应当同时报—送有关民用建—筑节能专题报—。告明确民用》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!等内:容 《 第十三条 【施工图设计》文件审查《机构应?当依法对《民,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!工图设?计文件?进行审查未经审查】或者经审查不—符合民用建》筑节能?强制性标准的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。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! ,。 》     审】查合格的工程项目】。。建设单位应当在收】到审查报告之日起】10日内向市民用】建筑节能管》理,机构备案《 《 第十四条 市【规,。划,部,门进:行民用建筑规划审查!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!否符合民《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!准征求市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的意见;对!不符合民用建筑【。。节能:强,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!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 】 :     市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在收到市规划部【门征求意《见材料?之日起10日—内提出?书,面意见 】第十:五条 施《工单:位应当按照审查【合,格的施工图》设计:文件和?民用建筑节能施【。工技:术标准施工》不得擅自改变—民用:建筑节能《。设计:不得使用不符合施】工图设计文件要【求的墙体材料—、保温?材,料、门窗、采暖制】冷系统和照明—设备等 》 : ,第十六条《 监理单位应当【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技!术标准?、施工图设》计文:。件对建?设工程实施监理对不!按照民用建筑节【能强制性标准施工以!及使用列入禁止目】录的技术《、工艺、材料和设备!的应当要求施工单】位改:正对拒不改》正的应当向》建设单位和建—设行:政主管部门报—告 : ?。 第十七条 建设】工程质量监》督机构应当》加强对民《用,建筑节能标》准执行情况的—监督:检查对未按施工图】设计文件《进行施工和违反【建筑节能标准—的应当责令改正 】 第十—八条 建设单—位组织?民用建筑工》程竣工验收应当对民!用建筑是否》符合民?用建筑?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!专项:验收对不符合—民用建筑节》能强制性标准的不】得出具?。竣工验收合格报告】 !    《在,民用建筑《工程竣工验收时建】设工程质《。量监督机构应当【会同民用建》筑,节能管?理,机构提出该工—程项目的节能专项监!督意见 ! : ,    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发现建设单位在建筑!工程竣?工验收过程中—有违反民用建—筑节能法律、法【规行为的责令停止使!用重新组织竣—工验收 第!十九:条 国家机关办公】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!工程:竣工:后建设单位》应当向?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申请建筑能效测评建!设单位必须》提供:完整、准确的申报资!料并:对其真实性负—责 》     !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应当:组织有关机构—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!对测评?合格的项《目根据?测评结果《颁发相应《。的建筑能效》标识:和证书 】第二十条《 具备条《件的:民用建筑工》程应当按照国家【有关规定采用适合的!太阳能、地热—能等可再生能源技】术, 》 :。     建设单!位、设计单位—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!相关标准《和规范在民用—建筑的?设计和施工中为可】再生能源技术的【应用提供必备条件】 第—二十一条 建—。筑工程采暖供热系统!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!能标准的《要求实行集中—供热的建筑应当【安设供热系统调【控装置、《用热计量装置、室】内温度调控装—置, , 【     居住【建筑安装的用—热计量装置应当满】足分户计量》的要求?   !  公共建筑应当安!装用电分项计量【装置 ?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