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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。 第二—章 新建建筑节能】。 第十一条】 ,。建设单位应当—。在,。房屋施工、销—。售现场的《显著位置将建筑的屋!面,隔,。热保温、墙体隔【热保温、《外门窗、暖通、电】气节能和其他节能】措施及其保》护要求、节能工程质!量保修?期等民用建筑节能信!息予以公示公示的信!息,应当与审《查通过的《施工:图设:计文件一致 】 第十二条 设计单!位应当?按照国家《。和地方民用》建筑节能标》。准进行?设,计根据建筑形体、】围护结?构对民用建筑—节能的影响合理【确定:冷源:、热源的《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!成熟、可靠、先进】、适用的节能技【术、材料和产品 】 》  ? ,。  初步设计文件】应当设民用建—筑节能设计专篇;施!工,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!民用:建筑节能热》工计算书、节点构造!详图等内容大型【公共建筑工程设【计,。方案应当《同,时报送有关民—用建筑节《能专题报告明—确,民用建筑节能措【施及目标等内容 ! : 第十?三条 施工图—设计文件审查—机构应当依法—对民用建筑工程【项目的施《工图设计文件—进行审查《未经审?查或者?经审查不符》合,民用建?筑,节能强制性标准的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!可证 《   !  审?查合格的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!当在收到审查报告之!日,起,10日内向市民用建!筑节能管理机构备】案 : : :第十四条《 市规划部门—进行:民用建筑规划审查】时应当就设》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!建筑:节能强制《性标:准征求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的意见;!对不符合《民用建?筑节能强《制性标准的不—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!许,可证 !     市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在收到市规【划部门征求意见【材料之日起10日】内提出书面意—见 第【十五条? 施工单位应—当按照审查》合格的施工》图设计文件和民【用建筑节能》施工技?术,标,准施工不得擅自改变!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不!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图!设计文件要》求的墙体材料—、保温材料、门窗】、采暖?制冷系统《和,照,明设备?等 第十六!条 监理单》位应当按照》民用建筑节》能技:术标准、施工图设】计文件对建设工程实!施监理对不》按照民用《建筑节能《强制性标准施—工以及使用列入【禁止目录的技—。术,、工艺?、材料和设备—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!改正对拒《不改:正的应当向建—设单:位,和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报—。告 —第十七?条 建设工程质量】监督机构《应当加?强对民用建》筑节能标准执行【情况:的监督检查对未按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】。。行施工?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!的应当责令改—正 第十】八条 建设单位【组织民用建筑工【程竣:工,验收:应当对民《用建筑是《否符合民用》建筑节能强制—性标准进《行专项验收对不【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!制性标准的不得【出具竣工验收—合格报?。告 】 , ,    在》民用建筑工程竣【工验收时建设工程质!量,监,。督机构应《当会:同民用?建筑:节能管理机构—提出该工程项—目的节能《专项监督意》见 【   》  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门《发现建设单位在【建,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!中有:违反民用建筑节能】法律、法规行为的】责令停止使用重【新组织竣工验收 】 《第,十九条 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!大型:公,共建筑工程竣工【后,建,设单位应当向市【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,门申请建筑能效测】评建:设,单位:。必须提供完整、【准确的?申报资?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!。 】     市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应《。当组织有关机—构对建筑《能,效进:行测评?对测:评合格的项目根据测!。评结果颁发相应的】建筑:能效标识《和证书 《 第二—十条 具《备条件的民用—建筑工程应当按照】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适!合,的太阳?能、地热能等可再生!能源技术 】   【。  建设单位、【。设计单位《和施工单《位应当根《。据相关标准和—规,范在民用建筑的设】计和施工中为可【再生能源技术的【应用提供《必备条件 — 第二》十一条? 建筑工程采暖【供热系统应当符合民!用建筑节能标准的】要求:实行集?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!设供热系统调—控装:置、用热计量—装置、室内温度调控!装置: :   !  居住建筑安【。装的用热《计量:装置应当满足分户】计量的?要求 《 ,     】公共建筑应当安【装用电分《。项计:量,装置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