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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? 《 第?。二,章 新建建》筑节能 第】十一条? 建设单位应—当在:房屋施工、销售【现场的显著位—置将:建筑:的屋:面隔热保《温、墙体隔》。。热保温、外》门窗、暖《通、电?气,节能和其他节能措】施及其保护》要求、节能工—程质量?保修期等民用建筑】。节,能信:息予以公《示公示?的信:息应:当与审查《。通过:的施工图设计文【件一致 》 第十二条 设计!单位应当按》照国家和地》方民用建筑节能标】准进行设计根据建筑!形体、?围护结构对民—用建筑节《能的:。影响合理确定冷源】、热:源的形式《和设备性能选用【成熟、可靠、—先进、适用的节能技!术、:材料和产《品 》  》  : 初步设计文件应当!设民用?建筑节能《设计专篇;施工图设!计文件?应当:。。包括民用建筑节【能热工?计算:书、节?点构造详图》等内容大型公—共建筑工程设计方】案应当同时报送【有关:民用建筑节能专题报!告,。明确民用建筑节能】措施及目标等—。内容 ?。 第十三条 !施工图设计》文件审查机》构应:当依:法对民用建》筑工程项目的施【工,图设计?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!查或:者,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!筑节能强制》。性标准的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门不《得颁发施工许—可证 》    ! 审查合格的工程项!目,建设单位应当在【收,。到审查报告》之日起1《0日内向《市民用?建筑节?能管:理,机构备案 】 第十?四条 市规划部【门进行民《用建筑规划审查【时应当就设》计方案是否符合民】用建筑节能》强,制性:标准征求市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的意见;对—不符合?民用建?。筑节能强《制性标?准的:不得颁发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,。 《    】 ,市建:。设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在【收到市规划部门征求!意见材料之日—起10日内提出书面!。。意见: ? , 第十五条 施【工单位应当按照审】查合格的施工图【。设计文件和民用【建筑节能施工技【术标准施工》。不得擅自改》变民用建筑节—能设:计不得?。。使,用不符合施工图设】计文件?要求的墙体材料【、保:温材:料、门窗、》采暖制冷系统—和照明?设备等 】第,十六条 《监理单?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!节能技术标准—、施工图设计—文件:。对建设工程实—施监理?对不按照民用—建筑节?能强制性标准—施工以及使用列入】禁止目?录的技?术、工艺、材料和设!备的应当要求施【工单位改正》对拒不改正》的应当向建设单位】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报告 — 第十七条 建设工!程质量监督》机,构应当加强对民【用建筑?。节,能标准执行》情,况的监督检》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!文件进行施工和违】反建筑?节能标准《的应当责令》改正 ? 第十八条】 建设单《位,组织民用建筑—工程竣工验收—应当对?民用建筑是否符合】民,用建筑节《能强制?性标准进行专项验收!对不:符合民用建筑节【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】。得,出具竣工验收合【格报告? 《 》    在民用建筑!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!。工程质量监》督机构应当会同民】用建筑节能》管理机构提出该【工程项目的节能【专项监督意见 !。   】  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发现建设单【。位在建筑工程—竣工验?。收过程中有》违反民用建筑节【。能法:律、法规行为的责令!。停止使用重新组织】竣工验收 【。 第十九条 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】和大型公共建—筑工程竣工》。后,建设单位应当向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!请建筑能《。效,测评建设单位必【须提供完整、准确】。的申报?资料并对其》真实:。性负责 】 ?   ?  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应当组织有关机】构对建筑能效进【行测评对测评合格】的项目根据测—评结果颁《发相应的建筑能【效标识和证书 ! 第二十条 具备!条件的民用建筑【工,程应当按《。照国家有关规定采】用适合?的太阳能《、地热能等可再生】能源技?术 》   【  建设单》位、设计单》位和:施工:单位应当根据相【关标准和规范—在民用建筑的设【计和施工中为可【再生能源技术—。的应用提供必备条件! ? 第二十一条【。 建筑工程》采暖供热系统应【当符合民用建筑节】能,标准的要《求实行?集中:供热的建筑》应,当安设供《热系统调控装—置、用?。热计量装《置,、室内温度调控装】置, 》    【 居住建筑》安,装的用热计量装置】应当满足分户—计量的要《求,。 【    公共建筑应!当安: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!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