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。 第?二章 新建建—筑节:能
第十一条! 建设?单位:。应,当在:房屋:施工、销售》现场的显著》位置将?建筑的屋面隔热保温!、墙体?隔热保?温、外门窗、暖通、!电气节能和其—他节能措施及其保】护要求、节能工【程质量保修期—等民:用建筑节《能信息予以公示【公示的信《息应当与审查通【过的施工《图设:计文件?一致:
第十二条 !设计单位应当按照】国家和地方民用建筑!节能标准进行设计】。根据建筑形体、围】护,结构对?民用建筑节能的影响!合理确定《冷源、热源》的形式?和设:备性能选用成熟【。。、可靠、先进、适用!的节能技术》、材料和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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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初步?设计文件应当—设民:用建筑节《。能,设计专篇《;施工图《设计文件应》当包括民用建筑节】能热工计算书、【节点构造详图等【。内容:大型公共建筑工【程设计方案应—当同时报送》有关民用建筑节能专!题报告明确》民,用建筑节能措—施及目标等内—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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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。三条 施工图设【计文件审查机构【应当依法《对民用建筑工程项】目的施工图设计文】件进:。行审查未经审—查或者经审查—不符:合民用建筑节能【强制性?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不得颁发—施工许可证 —
】 ? 审查合格的—工程项目建设单【位应当在收》到审:查报告之日》起1:0日内向《市民用建《筑节能管理机—构备案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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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】市规划部门进—行民:用建筑规划审查时应!当,。就设计方《案是否符合民用【。建筑节能强制性【标准征求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的》意见;对不符合【民用建?筑节能强制》性标准的不》得颁发建设工程规】划,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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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】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在【收到市?规划部门征求意【见材料之日》起10日内提出【书面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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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五条 《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!查合格?的施:工图设计文件和民】用建筑节能施工技术!标准施工不得擅【。自改变民用建筑节能!设计不得使用不【符合: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!的墙:体材料、保温材料、!门窗、采暖制冷系】统和照明设备—等
—第,十六条 监理单位】应当按照民用建筑】节能技术标准、施工!图设计文件对建【设工程实施》监理对?不按照民用建—筑节能强制》性标准施工以—及,使用列?入禁止目《录的技术《、工艺、《材料:和设:备的应?。当要求施《工单位改正对拒【不改正的应当向【建设单位和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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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七,条 建设工程质量】。监督机构应当—加强对民用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】情况的监督检查【。对未按?施工图设计文件进】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!能标:准的应当责令—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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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建!设单位组织》民用:建筑:工程竣工验收—应当对民用建筑【是否符合《民用:建筑节能强制性标】准进行专项验收【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!能强制性标》准的不得出具竣工】验,收合格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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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? 在民?用,建筑工?程竣工验《收时建设工程—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会!。同民:用建筑节能管—理机构提《出,该工程项目》的节:能专项监督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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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建设行政《主管:部门发现《建设单位《在建筑工程竣工验】收过程中有违反民】。用建筑节能法律、】。法规行?为的责令停止使【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!。
》第,十九条 国家机关】办公建筑和大型【公共建筑工程—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!向市建设《。行政主管部》门申请建筑能效测】评建设?单,位必须提《。。供,完整:、准确的《申报资料并对其真实!性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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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应【。当组织有关机—构对建筑《能效进行《测,评对测评合》格的项目《根据测?评结:果,颁发:相,应的:建筑能?效标识和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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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。条, 具备条件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!按照国?家,有关规?定采用适《合的太阳能、地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技!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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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】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】和施工单位应当【。根据相关标准和【规范在民用建筑【的设计和《施工中为可再生能】源,技,术的应用《提供必?备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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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。。一条: 建筑工程采暖供热!系统应当符合民【用建筑节能标准的】要求实?行集中供热的建筑】应当安设供热系统调!控装置、用热计【量装置、室内温【度调控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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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】住建:。筑安装的用热—计,量装置应当满足分】户计量的要》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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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公共》建筑应?当安装用电分项计】量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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