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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章! 新建建筑节能 】 第十一—条 :建,设,单位应当在房屋施工!、销售现场的显著】位置将建筑的屋面隔!。热保温、墙体隔热】保温、?外门窗?、暖通、电气节【能和其他节能措施】及其保护要求—、节能工程质量【保修期等民用建【筑节能信《息予以公示公—示的:信息应当与审查通】过的施工图设计文】件一:致 ? 第十《二,条 设计单位—应当按照国家和【地方民用建筑节【能标准进行设计【根据建筑形体、围护!结构对民用建筑节能!的影响合理》确定冷源、热源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!用成:熟、:可靠、先进、—适用的?节能技术、材料【。。和产品? 》     初】步设计文《件应:当设民用建筑节能设!计,专篇;施工图—设计文?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!节能:热工计?。算书、节点构造详图!等内容大《型公共建筑工程设】计方案应当同—。时报:送,有,关民用?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!确民用建《筑节能措施及目【标等内容 !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!计文件审《查机构应《当,依,法对民用建筑工程项!目,的施工图设计文件】进行审查《未经审查或者—经审查不符》。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!性标准的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。不得颁?发施工许可证 !  【  : 审查合格的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!当在收到审查报【告之日?起10日内向市民用!建筑:节能管理机》构备案 第!十四条 市规划部】。门进行民用建—筑规划?审查时应当就—设计:。方案是否符合—民用:建筑:节能强制性标准征】求市:建,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的意见;对不符【合民用?建筑节能强制—性,标准的不得》颁发建设工》程,规划许可证 !     !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在》收到:。市规划部门征—。求,意见材料之日起1】0日内?提,。出书面意《。见 : ? 第十五条 —施工单位应当按【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!设计文件和民用建】筑,。节能施工《。技术标准《施工不?得擅自改变民用建筑!。节能:。。设计不得《使用不符合施—工,图设计文件要—求的墙体材料—、,。保温材料、门窗、采!。暖制:。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! 第十六条!。 监:理,单位应当按照民【用,建筑节?能技术标准》、施工图设计文【件对建设工程—实施监?理对不按照民用【建筑节能强制性标】准施:工以及使《用列入禁止目录的】技术、工艺、—材料和设备的应【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!对拒不改正的应当】向建设单位和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报告 【 ?第十七?条 建设《工程质量监》督,机构应当加》强对民用建筑节【能标准执行情况的】监督检查对》。未,按施工图设》。计,文件:进行: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!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! 》第十:八条 建设单位【组织民?用建筑?工程竣工验收应【当对民?用建筑是否符合【民用:建筑:节能强?制性:标,准,进行专项验》收对: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!强制性标准的不【得出具?竣工验收合》格,报告 !。     在【民用建筑工程竣【工验收时建设工【程质量监督机构【应当会同民用建【筑节能?管理机构提出—该工程项《目的节能《专项监督意见 !    ! 建:设,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!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!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!民用建筑节能—法,律、法规《行为的?责令停止使》用重新组织》竣工验?收 第十九!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!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工!程竣工后建设单【位应:当向市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!建筑能?效测评建设单位【必须提供完》整、:。准确的申报资—料并对其真实—。性负责 — ?    — 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组织有关】机构:对,建筑能效进行测评】对测评合《格的:项目根据测评结果颁!发相应的建筑能效】标识和证书 — 《第二十条 具备【条件的民用》建筑工程《应,当按照?国家有关规定采【用适合的太阳能【、地热能等可再【生能源技术 — ?     !建设单位、》设计单位和施—工单:位应当根据相—关标准和规范在民用!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!为可再?生能源?技术的应用提—供必备条件》 , 第二十【一条 建筑工—程采暖供热系统【。应当符合民用建【。筑节能标准》的要求实《行集中?供热的建筑应—当安:设供热系统调控装置!、用热计量装置、室!。内温度调控装置【 】  :   居住建筑安】装的:用热计量装置应当】满足分户计量的【要求:  】  : 公共建筑应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】量,装置 《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