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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 第一章 总 】 则 第一!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《共和国节约能源【法、:国务院民用建筑节】能条例等有关—法律、法规结合本】市实:际制定?本条例 — 第二条 》凡在本市行政区【域内进行民用建【筑的新建建筑—节能、既有建—筑节能、建筑用能】系统运行节能和实施!对民用建《筑节能的监督—管理:等活动适《用本:条例 》。。 第《三条 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,本市民?用建筑?节能的监督管理工】作其所属的民用建】筑节:能管理机构具体【负责民用建筑—节能的日《常管理工作 】    —。 区、县(》市)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的》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!理工作 《。 《    《 市发展和改革【、经济、财政—、规划、房产、【环,保等有关部门—应当按照职》责,分工做好相关民用建!筑节能管理工—作, 《 ,。。。 ?第四条 市和—区、县(市)人民】政府应当将》民用建筑节能纳入】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规划《。、年度计划 】   》  市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应当会同市发【。展,和改革、经济—、财政、《。规划、?房产、?环保等有关部—门编制本市》民用建筑节能专【项规:划和年度计划 【 》 第五条 市【和区、县(市)【人民政府应当设【立民: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!用于支持民》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!品研发推广》、,民用:建筑节能示范—试点工程《、可再生能》源技术应用》、既有?建筑节能改》造、民用建筑节能宣!传培训和表》彰奖励等工作 !。  《   市和区、县(!市)人民政》府应当将民》用建筑节能管理经费!。列入同级财政—预算 — ? 第六条 市和区】、县(市)人民政府!应当对在民》用建筑节能管理【、科:学,研究和推广应用【等工作?中做出显著》成绩以及检》。举严重违反》民用:建筑节能法规行为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】表彰和奖励 ! 第七条 市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结合本】。市,实际根据法》律,、行:政法规的规定—适,时发布民用建筑节】能,推,广、: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!技术、工艺、材料】和设:备目:录 ? ?。     对—未列:入国家?推广使用目录—的,建筑节?能新技术、新工艺、!新材料和新设备市】民用建筑节》能管:。理机构应当组织【技术论证 》 第八!条 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应当对】民用建筑设计—、施:工、:监理和竣工验收【过程中?的,节,能标:准和规范实》施情:况进:行监督检查及—时纠:正和:。处理违反《民用建筑《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!、规:范的:行为 《 ? 第九条 鼓励!和,扶持:民用建?筑,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!术开发推广民用【建筑节?能新技术、》新工艺?、新设?。备、新材料》。 , 》 第十条 —新建(改建》、,。。扩建)建筑工程、既!。有建:筑节能改造应—当采:用,优于国家民》用建筑?节能标准的》地方民用建筑—节能标?准 ? ?  :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