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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 : 第一章 总【  则 【 第一条 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国节—约能源法、国务【院民用建筑》节能条例等有关法】律、法规《结合本市《实际制定本条—例 :。 , 第二条 凡在】本,市行政区域内进行】民用建?筑的:新建建筑节能、既】有建筑节能、建【筑用能系《统运行节能和实施对!民用建筑节》能的监督管》理,等活动适《用本条例 》 》。第,三条 市《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本《市民用?建,筑节能的监》。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!。民用建筑《节能管理机》构具体负责》民用建筑节能的【日常管理工》作 —     区—、,县(市)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政区域—内的民用《建筑节能《监督管?理工作 】     市发【展和改革、经济【、财:政、规划《、房产、《环保等?。有关:部门应?当按:照,职责分工做》好相关民用》建筑节能管理工作】 — 第四条》 市和区、县(市】)人民政《府,应当将?民,用建筑节能纳入本级!国民: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】划、年度计》划 :     !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会《同市发展和改革【。、经济?、财政、规划—、房产、环》保等有关《部门编?制本市民用建—筑节能专《项规划和年度计【划 ? ? , 第五《条 市?和,。区、县?(市)人民政府应当!设立:民用建筑节能专项】。资金:。用于支持民用建【筑节能技术与产品】研发推广《、,民用建筑节》能示范试点工程、可!。再,生能源?技术应用、既有建筑!节能改造、》。民,用建筑节能宣传培】训和:表彰:奖,励等:工作  !   ?。市和区、县(市【)人民政府应当【将民用建筑节能【管理经费列入—同级财政预算 【 《 第六条 市和!区、县(市)人民政!府应当对在民—用建筑节能管—理、科学研究和【推广应用等工作【中做出?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!重违反民用建筑【节能法规行为的单位!和个:。人给予表彰》和奖励 — :。 : 第七条 市建设行!政主管?。部门:。应当结合本市—。实际根据法》。律、行政法规的规】定适时发布民用建筑!节能推广、限制或者!。禁止使用的技术【、工艺、《材料和设备目录 】 《。 ,    对未列【入国家?推广使用目录的【建筑:节能新技术、新【工艺、新材料和新设!备市民用建》筑节: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!技术:论证 ? 【第八条 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对民用建筑》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和竣?工验收过程中的【节能:标准和规范实施情况!进行:监督检查及时—。纠正和处理违—反民用建筑节能法律!法规和?标准、规范的行为 ! — 第:九条 鼓励和扶【持民:。用建筑节能的—。科学: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!民用:。建筑:节能:新技术、《新工艺、《。新设备?、新材料 — , : , 第十条》 新建(改建、扩建!。),建筑:工,程、既有建筑节能】改,造应:。当采用?优于国?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!的地方民用建筑节】能标准  !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