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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】章 总  则 ! :第一条 《。根据:中华人民共和—国节约?能,。源法、国务院—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!。有关法?律、法规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条例? :。 第?二条 凡在本市行】政区域内进行民用】建筑的新《建建筑节能、—既有建筑节能、建筑!用,能,系统运行《节能和实施对民用】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】理等活动适用本条】例 ? 第三条【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!能的监督管理—工作其所属的民用】建筑节?能管理机构具体【负责:民用建筑节能的日】常管理工作 【 《  :。  区、县(市)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?本行政区《。域内的民《用建筑节能》监督管理工作 【     !市发展和《改革、经济》、财政、《规划、房产、环保】。等,有关部门《。应当:按照职责分工做好】相关民用建》筑节能?管理工作《 : 第四】条 市和区、县【(市)人《民政府应当将民【用建筑节能》纳入本级国民—。经济和社会发—展,规划、年度计—划, ?     【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】革、经?济、财政、规划、】。房产、环保等有关部!门编制本市民用【建筑节能《专,。项规:划和年度计》划 【 第五条 市【和区、县(》市)人民政府—应当设立民用—建筑节能专项—资金用?于支持民《用建筑节《能技术与产品研【发推广、民用—建筑节能示范试【点工程、可再生能源!技,术应用、既有建筑】节能改造、民用【建筑节?能宣传培训和表【彰奖励等工作 【   【  市和《。区、县?(市)?人民政府《应当将民用建筑【节能管?理经费列入》同级财政预》算 《 》第六条 《市和区、县》(市)人民政府应当!对在民用建筑节能】管理、?科,学研究和推》。广应用等《。工作: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!检举严重违反民用建!筑节:能法规行为的—单位和个人给予表】彰和奖励 ! , 第七条 市建设!。行政主?管部:门应当结《合,本市实际根据法【律、行?政法:规的:规定适时发布民用建!筑节能?推广、限制或者【禁止使用的技术、工!。艺,、,材料:。和设:备目录 》   —  对未列入国家】推广使用目录的【建筑:节能新技术、新【工艺:。、新材料《。和新设备市民用【建筑节能管理机构】应当组织《技术论?证 》 《第八:条,。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应当对民用建筑设计!、施工、监理和竣】工验:。收,过程:中的:节能标准和规范实施!情况进行监督检【。查及时?纠正和处理违反民】用建筑节能法—律法规和标》准、规?范,的行为 》。 第【九条 鼓励和扶持】民用建筑节能的【科学研究和技术开】发,推广民用《。建筑节能新技术、】新工艺、《新设备?、新材料 》 第十!。条 :新,建,(改建、扩》建)建筑工程、【既有建筑节能—改造应当采用—。优于国家民》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!。方民用建筑节能【。标准 ?。  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