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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, 第《一章: 总  则》 第—一条 ?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:节约能源《法、国?务院民用建筑节【能条例等有关—法律:、法规结合本—市,实际制定本条例 ! :。第二条 凡在—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!。民用建筑的新—。建建筑节《能、:既有建?。筑节能、《建筑用能系》统运行节能和实施】对民用建《筑节能的监督—管理等活《。动适:用本:条例 】第三条?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本市民—用,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!工作其所《属的民?用,。建筑节?能管理机构具体负】责民用建《筑,。节能的日常》管理工作 》 》   ? 区、县(》市)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?政区域?内的民?用建:筑节能监督管理【工作 —     市发展!和,改革:、经:济、财政《、规划、房产、环保!等,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!。。责分工做好相关【。民,用建筑节能管—理工作? ,。 ,。 ? 第四条 【市和区、县(市)】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】用建筑节能纳—入本级国民经济【和社会发展规划【、,年度计划 !     市—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市发:展和改革、经济、】财政、规《划、房产、环保等有!关部门编制本市民】用,建筑节能《专项规划《。。和年度计《划 》 第五条 】市和区?、县(?市)人民政府应【当设立?民用:建筑:节,能专:项资金?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!。。能技术与《产品研发推》广、民用建筑—节能:示范试点工程、可再!。生能源技《术应用、既有—建筑节能改造、【民用建筑节能宣【传培训?和表:彰奖励?等工作?   】  市和区、—县(市)人》民政府?应当将民用建—筑节能?管理经费列》。入同级?财政预算《。 【 第六条 市和【区、县?(市:)人民政府应当【对在民用建筑节能管!理、科学研究和推广!应用等?工作中做出显著成】绩以及?检举严重违反—民用建筑节能法【规行:。。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!表彰和奖励 】。 》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》当结合本市实际根据!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】规定适时《发布民用《建筑节能推广—。、限:制或者禁止使—用的技术、》工艺、?材,料和:设,备,目录: , 《。     对未列】入国家推《广使用目录的建筑】节能新技术》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!新设:备市民用建筑节能管!理机构?应当:组织技术论》证 ? —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对民用】建筑设计、》施工、监《理和竣工验收过【程中的节能标准和】规范实施情况进行监!督检查及时纠正【。和处理违反民用建】筑节能法律法—规和标准、规—范的行?为 !第九条 《鼓励和扶《。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!学研究和技术开发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】新技术、《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!材料 — 《第十条 新建—(改建、《扩建)建筑工程、既!有,建筑节能改》造应当?采用优于国家民【用建筑节能标—准的:地方民用建筑节能】标准 《 ? 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