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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一章 —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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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》。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!法,、国务院民用建筑】节能条例等有—关法律、法规结合】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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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凡在】本,市行政区域内进行】民用建筑《的新:建建筑?节,能、既有建筑节能】。、建筑用能系统【运行节能和实施对民!用,建筑节能的监督【管理等活动适用本】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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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《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:责本市民用》。建筑:。节能的监督》管理工作其所—属的:民用:建筑节?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!民用建筑节能的【日,常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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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区、:县(市)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本行:政区域内的》民用建筑节能—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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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市发展和!改革、经济、财政】、规划、房产、环保!等有关部《门应:当按照职责》分工做好相》关民用建筑节能管】理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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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》市和区?、,县(市)人民—。政府:应当将民用建筑【节能纳入本级国民经!。济和社会发展规【划、年度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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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市—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,应当会同市》。发展和改革、经济、!财政:、规划?、房产?、环保等有关部门编!制本:市民:用建筑节能》专项:规划和年度计划 !
第【五条 市和区、【。县(市?)人民?政府:应当设?立,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】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!筑节能技术与产【品研发推广、—民用建筑节能示范】试点工程《、,可再生能源技—术,应用、既有建筑节】。能改造、民用建筑】节能宣?。传培训和表彰奖【励等工作《
《 : 市和区、县!(市:)人民?政府应当将民用建】筑节能管理经费【列入同级财》。政预算?
第!六条 市和区、县(!市)人民政府应当对!在民:用建筑节能管理、】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!等工:作,中做出显著成绩【。以,及检举严重违—反民用建《筑节能法规行为的单!位和个人给予表【彰和奖励 》。
【第,。七条 ?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应当结合本市实际】根据法律、行政法】规的规定适时发布民!用建筑节《能推广、限制或者禁!止使用的技术—、工艺、材料和设备!目录: :
— 对未列》入国家推《广使:用目录的建筑节【能新技术、新工艺、!。新,材料和新设备—市民:用建筑?节能管理机构应【当组:织技术论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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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对民用》建筑设计、施工、】监理和竣工验收【。过程中?的节能标准和规范实!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!及,时纠正和处理—违,反民用?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!标准、规范》的行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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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【 鼓励和扶持民【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!。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民!用建筑节能》新技术、《新工艺、新设备、】新,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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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十条 新《建(改建、》扩建)建筑》。工,程、既有《建筑节能《改造应当采用优于】国家:民用: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!民用建筑节能—标准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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