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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第三章 养》护和维?修 第—十九条 市和区、县!(市)人民政府【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设!施量和国家、省【确定的城市》道路维护定额标【。准按年度安排相应】的资金?用,于城市道路》的,养护和?维修 《 《     市政】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!照城市道《路的等级、数量【及养护和《维修的?定额逐年核定养【护、维修经》费统一安《排养护、维》修资金 第】二十条 承担城市道!。路养护、维》修的单?位应当严格执行城】市道路养护、—维修技术规》范,定期对城市道—。。路进行养护、维修确!保养护、维修工【程的质量 》  !   ?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!门,负责对养护、维修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】。督检查?保障城?市道路完好 【 第二十一条】。 市政设施行政主】管部门组织建设和】管理的?城市:道路:由其委托《的,城市道路养护、【维修单位负责养护】。、维:。修 :  !   单位》投资:兴建的城市道路【由产权单《位负责养护、维修】。 【 ,     》城市住宅小区、开发!区内的道路由建【设单位或《其委托的单位—负责养护、维修【 第二【十二条 城》市道路与铁路—平面交叉部位以铁】路道口两侧》钢轨外距二米处为】界界限以外由市【政设施行政主管【部门或有关产权单】位负责养《护、维修 】 第二十三》条 市政设施行【。政主管部门应当【采用招标投标等方式!。确定城市道路工程建!设、养护和维修单】位 第二】十四:条 设在城市道路】上的各类管》线的检查井、箱盖、!井盖、井箅及其他附!属设施应当符合城】市道:路养护规范因缺【损影响?交通和?安全时有《关产权单位应当及】时补缺、修复 】 ?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!路的:养护、?维修工程《应当按照规》定的期限《修复:竣工施工现场应当】明示施?工期:限、设置明》显安:全警:示标志和防围设【施确保?过往车辆、》行人安全竣工后二日!内应做到料净场清】 》    【 市政设施》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!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!应在七日内恢复【路面 第二!十六条 城市道【路的养护、》。维修专?用车辆应当》。。使用统一标志;【执行任务《。时在保证交》通安全畅通的—情况下不受行—驶路线和《行驶方向《的限制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