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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【规划与建设》。
第八条【 市和?区、县(市)人【民政:府应当?组织市政《设施、城市规划、】公安交通等部—门根据城市总—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!发展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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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市,和,区、县(市)市政】设施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根据城市道】路发展规划制—。定城市道路年—度建设?计划经同级》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!
第九条 】城市供水、排水、】燃气、热力、供电】、通:信、消防等依附【于城市道路的各【种,管线、杆线》。等设施的建设—计划应当与城市【道路发展规划和年】度建设计划相协【。。调坚:持先地下、》后地上的《施,工原则?与城市道路》同步建设
!第十条 鼓励国内】外企业和《其他组?织以:及个人按《照城市道路的发【。展规划投《资建设城《市道路?
第十【一条 城市道路的】建设应当《符合城市道》路技术规范》
第—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!设城市道路的应当】根据城市道路发【。展规划?和,年度建?设计:。划由市政设施行【政主管部门组织【实施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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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? 单位或个人投资!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!符合城市《道路的发展规划并】经市政设《施行:政主管部《门批准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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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。 城市住宅小区、!开发区内的道—路建设应当》分别纳入住宅小【区、开发区的开发建!设计划配《套建:设
—第十三条 》市政设施行》政主管部门制定【城,市,道,路建设的年度计【划应当自人民政府批!准之日起七日—。内以:公文:形式通知有关—管线、杆《线单位有《关管线、杆》。线单位应当在接到】通知之日《起30日内将—管线、?杆线敷设计》划报市政设施行政】主管部门并在市政设!施行政主管部门统筹!安,。排,下实:施
—第十四条 》承担城市道路设【计、施工的单位应】当具有相应》的资质等级并按照】资质等级《承担:相应的?城市道路的设—计、施?工任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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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五条 城市道【路施工实行》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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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六条 城》市,道路工程竣工后施工!单位应当及时—向,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!工报告建设单—位收到?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!组织设计、施—工、工程监理、市】政,。。工程质量监督—、市政设施行政【。主管部门《进行竣工验》收工程?验,收相关部门》应当按时进行验收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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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,道,路工程建设单位须于!工程竣工验收七【个工作?日前将验收时间、地!点及相关资料等【书面通知相关—工程质量监》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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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自工程竣!工验收合《格之日起15日【内建:设,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!报告和规划验收【合格证?及,相关部门出具—的认:可文件、资料报市政!设施行政主管—部门和有关部门【。备案 ?
】 ?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!合格:的工程不得交—付使用
第!十七条 城市道路实!行工程质量保修【制度城市道》路保修期《为一:年桥梁?、涵洞的保修期为】设计文件《规定的?合理使用年》限保修期自交—付之日起《。。计算保修期内出现】工,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!任单位负责保—修,
第十!八条 城市》道路建设和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!中应:对相:关管线、杆线等设施!采取技?术保护措施确—需移动的应提前办理!审批手?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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