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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】 第二》章 规划与建设 】 , 第八条 市和】区、县(市)人民政!。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!、城市规《划、公安交》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!体规划编制城—市道路发《展,规划 【。    — 市和区、县(【市)市政设施行政】主管部门应》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!规划制定城市道【路年:度建设计《划经同级《人民政府批准后【实施 第【九条 城市供—水、:排水、燃《。气、:。热力、供电、通信】、消:防等:依附:于城市道路的各种】管线、杆线等设【施的建设计划—应当与城《市道路发展规—划和年度建设计划】相协调?坚持先?地下、后地上的【施工:原,则与:城市:道路:同步建设 】 第十条 》鼓励国内《。外,企业:和其他组《织以及个人按—照,城,市道路的《发展规划投资—建设城市道路 ! 第十一》条 城市道路—的建设应当符—合城市道路技—术规范 】第十二条 》政府投资建设城【市道路的应当根【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!和,。年度: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!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!施, —  《   单位》或个人?。投资:建,设城市道路的—应当符合城》市道路的发展规【划,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!管部门批准 】 ,  —   城市》。。住宅小区、开发区】内的道路建设应当】分别纳入住宅—。小区、开发》区的开?发建设计划配套【建设 《 第《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!政主管?部门制定《城市道路建设的【年,度计划?应当自?。人民政府批准—之日起七日》。内以公文形式—通知有关管线、【杆线单?。。位有关管线、杆线单!位应当在接到—通知之日起3—0日内将管线、杆线!敷设计划报市—政设施?行政主管部门—并在市政设施行政主!管部:。门,统筹安排《下实施 》 第十四条 承!担城:市道路设计、—施工的单位》应当具有相应的资】质等:级并按?照,。。资质等级承担—相应的城市》道,路的设计、施工任务! 第十五条!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!工程质量《监,督制度 《 第十—。六条 城市道—路工程竣工后—施,工单位应《当及时向建设单【位提交工程》竣工报告建设—单位收到《竣工报告后》。应当:及时组织设计、施】工、工程《监理、市政工程【质量:监督、市《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】门,进行竣工验收—工程验收相关部门】应当按时进行验收 ! —     道路工!程建设单《位须于工程》竣工验收《七个工作日前—将验收时间、地点及!相关资料等书面通】知相关工程质量监督!机构 —    】 自工程竣》工验收?合格之日起》15日内《建,设,单位应当将竣—工验收报告和—规划验收合格证【及相关部《门出具的认可文件、!资料报市《政设施行政主—管部门和有关—部,门备案 — 《  ?  : 未经?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!工,程不得交付使用【 第十七条! ,。城,市,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!修制度城《市道路保修期—为,一年桥梁、》。涵洞的保修期为设】计文件规《定的合理使用年【。限保修期自交付之日!起计算保修期内【出现工程《。质,量问题由《有关责任单位负【责保修 》 第十【八条 城市道路建】设和: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!中应对相关》管线、杆《线等设施采取—技术:保护措施确需移动】的应提?前办理审批》手续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