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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!第二:章 :规划与建设 】 第八条 市和【区,、,县(市?)人民政府应当【组织市政设》施、城市规划、【公安交通等部门【根据城市总》体规划编制城—市道路?发展规划《 【     市和区、!县(市?)市政?设施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根据城—市道:路发展规划制定【城市道路《年度建?。设计划经同》级人民政府》批准:后实:施 《 ,第九条 城市—供水、排水》、燃气、热力、【。供电、通信、消防】等依附于城市道路】的各种管线、杆线】等,设施的建设计划【应当与城市道—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!设计划相协调坚持】先地下、后地上的】施工原则与城市【道路同步建设 ! , ,第十条 鼓励国【内外企业和》。其他组织以及个人】按照城市《道路的?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!市道路 》 ?第十一?条, 城市道路》的建设应当符合【城市道路《技术:规范: 第—十二条 政府投资】建,设城市道路》的应当?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!。划和年度《建,。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!政主:管部门组织实施 】 —    》。 单位或《个人投资《建设城市道》路的应当符合城【市道路的《发展:规划:并经:市政设施行政主【管部门批准》 《 《     城市【住宅小区、》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!应当:分别纳入住宅—小区、开发区—的开:发建设计划配套建】设 第十】三条 市政》设施行政主管部【门制定城市道路建】设的年度《计划应当自》人民政府批准之【日起七日《内以公?文形式通知有—关管线、杆线—单位有关管线、【杆线单位应当在【。接,到通知?之日起30日内将管!线、杆线敷》设计划报市政设【施行政?主管部门并在—市政设施行政主管】部门统筹安排下【实施 第】十四条 《承担城市道》路设计、施工—的单位应当具—。有相应的资质等【级并按照资质—等级:承担相应《的城市道路的设【计,、施工任务 】 第十五条— 城市道路施—工实行?工程质量监督制度】 》第十六条 城市【道路工程竣工后施】工,单位应当及时向建】设单位提交工程【竣工报告建设单【位收到竣工报告【后应当?及时组织设》计、:施,工、工程监理、市政!工程质量监督、市】政设: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!竣工验收工程验【收相关部门应当按】时进行验《收 】     道路工!。程建设?单位须于工程—。竣工验收《七个工?。作日前将验收时间】、地:点及相关资料—等书:面,通知相关工程质量】监督机构 】    】。 自工程竣工—验收合格之日起15!日内建设单位—应当将竣工验收报】告和规划验收合格】证及:相关部门《出具的认《可文件、《资料报?市政设施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和:有,关部门备案 】 :  》   未经验收或验!收不合格《的工程?不得:。交付使用《 《 第十七条 城【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!保,修制度城市道路保】修期为一年桥梁、涵!。。洞的保修期为设计文!件规定?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!。期自交付之日起计】算保修期内出现【。。工程质量问题由【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!修, — ,第十八条 城市【道路建设和》施工单位在施—工,过程中应对相关管】。线、杆线等设—施采取技术保护措施!确需移?动的应提前》办理审批手续 【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