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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二章 规划与】建,设
第—八条 市和区、【。县(市)人民—政,府应当组织市政【设施、城市》规划、?公,安,交通等部门根据城】市总体?。规划编制城市道【路发展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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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 : 市和区《、县(市《)市:政设: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根据城市道》路发展规划制定城】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!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!后实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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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— 城市供水、排【水、燃气、热力、供!电、:通信、消防等依【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!管,。线、杆线《等设施的建设计【划,应当与城《市道路发展》规划和年《度建设?计划相协调坚持先】地下、后地上的施】工,原则:与城市?道路同步《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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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【鼓励国?内外企业和其他【组织以?及个人按《。照,城市:道路的发展规划【投资建设城》。。市道路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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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城【。。市道: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!市道路技术规范【
》第十:。二条 政府投资【建设城市道路的【应当根据城市—道路发展规划—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!政设施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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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单位或个人【投资:。建设城市道路—的应当符合》城市道?路的发展《。规划并经市政设施行!政,主管部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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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城市住宅》。小区、?开发区内《。。的道:路,建设应当分》别纳入住宅小—区、:开,发区的开发建—设计划配套建—设
第【十三条 《市政设施《行政主?管部门制定城市道路!建设的年度计划应】当,自人:民政:。府批准之日起七【日内:以公文形式通—知有关管线》、,。杆线单位有》关管线、杆》线单位应当在—接到通知之日—起3:0日内将管线、【杆线:敷设: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!主管部门并在市【政设施行《政主管部门统筹安】排下: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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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【承担城市《道路设计、施工的】单位应当具有相【应的资质等级并【按照资质等》级承担相《应的城市道路的设】。计、施工任务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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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五条 城市道】路施:工实行工程质—量监督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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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六条 城市—道路工程竣工后施工!单位应当《。及时向建设单—位提交工《。程竣工?。报,告建:设单位?收,到竣工?报告后?。应当及时组织—设计:、施:工、工程《监理、市政工程质】量监督、市政设施】行政主管部》门进行竣工》验收工程验收相【关部门应《当按时进行验收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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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!路工程建设单位须】。于工程竣工》验,收七个?工作日前将验收【时间、地点及相关资!料等书面通知相【关工程质《量,。监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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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自工程竣《工验:收合格之《日起15日内建设单!位应当将《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!验,收,。合格证及《相关部?门出具的认》可文件、资料报市】政设施?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!部门备?案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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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未经?验,收,或验收不合格—的工:程不得交付使用【
》第十七条《 城市?道,路,实行:工程质量保修—制度城市道》路,保,修期为?一年:桥梁、涵《洞的保修《期为设计文》件规定的合理使用】年限保修期自交【。付,之日起计算保修【期内出现工程质量】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!负责保修 》
第十】八,条 城市道路建设】和施工单《位,。在施工过程》中应:对相关管线》、杆:线等:设施采取技术保护】措施确需移》动的应提前办理审】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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