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第二章 】规划与建设
!第八条 市》和区、县(市)【人民政府应》当组织市政》设施、城市规划、】公安交通等部—门,。根据城市总体规【划编制城市》道路发展规划
!
》 ? 市和区《、县(市)市政设】施,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根据城市】道路发?展规:划制定城市道—路,年度建设计》划,经,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实,。。施
第九条 !城市供水、排水、燃!气、热力、供电【、通信、消防等【依附于城市道—路的各种管线—、杆线等设施的建设!计划应?当与城市道路发展】规划和年度建设【计划相协调》坚持先地下》、后地上的施工原】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!设
?
第十条—。 ,鼓励国内《外企业和其》他组: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!道路的发展》规划投?资建设城市》道路:
《
,第十一条《 城市?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!城市道路技》术,。规范
第】十二条 政府—投资:建设城市道路的【应当根据城市—道路发展规划和年】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!施行政主管部门【组织实施
—。
】 单位或个【人投资建设城市【道,路的:应当符合《。城市道路的发展规】划并经市政设施【行政主管《部门批准
【。
?
《 : 城市?住宅:小区、开发区内【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!纳入住宅《小区、开发区的开】。发建设?计划配套建设
】
,
第十三条 【市政设施《行政主?管部门制《定城市道路建—设的年度计》划应当自人》民政府?批准之日起》七日内以《公文形式通知有【关管线、杆》线单:位有关管线、杆线单!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!日起:。30日内将管线【、杆线敷设计—划报:市政设施行政主管】部门:并在市政设施行【政主管部《门统:筹安排下实》施 :
第十四【条, ,承担城市道路设计】、施工的《单位应当具有相应】。的资质等级》。并按照资质等级【承担相应《的,城市道路的设计、】施工:任务
【第十五条 城市道】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!监督制度 》
第十六条】。 城市道路工程竣】。工,后施工单位应当及】时向:建设单位提交工【程竣工报告》建设:单位收到《竣工报告后应—当及时组织设计、】施,。工、工?程监理、市政工【程,质量监?督、市政设施—行政主?管部门进行竣—工验:收工程?验收相关部门应当】按时进行验》收
—
— 道路工程建【设单位须于工程竣工!验,收七个?工作日前将验收时】间、地点及相关资料!等书面通《知相关工程》质量监督《机构
—。
? 》 自工程竣工验【收合格?之日起15日内【建,设单位?应当将竣工验收报】告和:。规划验收合》格证及相关》部门出具的》认可文件、》资料报?市政:设施:行政主管部门和【有关部门《备案:
》
,
》 未经验收或验收!不合格的工程—不,。得交付使用
】
第十七条 城市!道路实行工程质【量保修制度》城市道路保修期为】。。一年桥梁、涵洞的保!。修期为设计文—件规定?的合理使用》年限:保修期自交》付之日起计算—保修期内《出现工程质量—问,题由有关《责任单位负》责保修
】
第十八》条 城市道路建【设和:施工单位在施工【过程中应对相关管线!、杆线等《设施采取《技术:保护措施确需移动的!应提前办理审批【手续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