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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章 路政】管理
第【二十七条 城—。市道路范围内—禁止下列行为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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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一)擅自《占用或者《挖掘城市道路;
】
,。
!(二)?履带车、铁轮车或】者超重、超高、超】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!路上行驶; —
! (?。三)机动车在桥梁或!者,非指定城市》道路上试刹车; 】
【 , (四)擅【。。自在城市道路上搭、!扩建建筑物、构【筑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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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五)在【桥梁上架设》压力4?。公斤/平方厘米【(0:.4兆帕《)以上?的煤气管道、10】。千伏以上的》高压电力线》。和其它易燃》易爆:管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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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六【)擅自在桥》梁或者路灯》设施上设置广—告牌或者其他挂【浮物;
】。
(】七)利用桥梁—进行牵引、起重、吊!装,等作业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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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八)?在桥梁安全》保,护区域内堆放—易燃:易爆物品《挖沙、取土、爆破等!;
】 (九【)加工、维修、冲】洗车辆等各种—。作,业;
! ? (十)排—放垃圾、残土—或其它残《。渣废液腐蚀物;
!
, :
(十!一,)损坏、侵占井盖、!井箅等附属设—施;:
:
, :
: (十二)!其他损害《、,侵占:城市道路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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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】 履带车、铁轮车或!。者超重、超》高、:超长车辆需要在城】市道路上行驶的【事先须征得市—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并按照公—安交通管理部门【指,定的时间、》路线行驶
!第二:十九条 依附于【城市道?路建设各《种管线、杆线等【设,施的应当经市—。政设施行政主—管部门批准》方可: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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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因【特殊情况《需要临时占》用由市政设施行【政主管部门管—理的城市道路的须向!市政设施行政主【管部门?和公安交通管理【部门提出申请经【批准并按《规定向市政》设施行政主管—部门交?纳道路占《用费:后,方可占?用
第三十!一,条 经批准临—时占:。用城市道路》的须遵守下列—规定
! 《 ,(一)?不得擅自改动、【损坏道?路设施;《
:
》 , ? ,(二:。)不得擅自转让【、转借、《出,租,占用面积;》
:
】 (三)不得【擅自移动《或者扩大占用范【围; ?
! :(四)占用期—。。满须对所《占道路进《行清理经验收合格后!办,理终止占道手—续;
》
—。。 (《五)需要改变占用位!置、:面,积,或,者,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!理变更?审,批手续
【
第三十《。二条 因工》程建设?需要挖掘城市道【路(:。包括地?。下顶进施工)的应】。于每年二月末前将】本年:度计划报市》政设施行政主—管部门统一安排 】
,。
?
: 建设单】。位,。在开:工前应持城》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:门的批复文件—、,设计平面图、施工方!案和公安交通管理部!门的审批《手续到?市政设施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!证件缴纳道路—挖掘修?复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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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三:。条, 经批准《临,。时挖掘城市道—路的须遵守》下列:。规定
】
(一)!按审批范围、期限施!工并及时进行工程】验交;?
! (《。二):施工现场必需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】和安全围挡; 【
】 (三)地下】顶,进、掏?洞作业不得超挖土】方;
! : (四)不得】损坏其它道》路设施;
【
!(五)横断挖—掘和路口挖掘—。必须遵守夜间施工、!分段施工、连—续,施工的规则》;
! (六—)施工?中,必,须保护好依附于城市!道路的各种》管线、杆《线,不得擅自《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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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七)及】时清运残土、杂【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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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
: (八)】工,程需要延期或—超挖:面积的?应提前办理》有,关审批手续
!
第:三十:四条 ?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!管线发生故障需要】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!路抢修并同时—通知市政设施—行,政主管部《门和公安交通管【理部门在24小【时,内按照有关规定【补办批?准手续
】第三十五条 新【建、扩?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!交付使用后》五,年内、大修的城市道!路竣:工后三年内不得挖】掘;因特殊情况【需要挖?掘的:须按管?理权:限经市?。或区、县(市—)人民政府批准并按!规定标准三倍交纳道!路挖:掘修:复费
【第三十六条》 每年11月—1日至翌年4—月15日《期,间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进行挖掘道!路施工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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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】特殊情况需挖掘施】工的须经市》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!定标准二倍交—纳道路挖掘》修复费
】第三十?。七条 未《经批:准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—改变:城市道?路原设计结构和【使用功能《确,需改变的须按规定】履行:审批手续并》由,。申请:的单位承担设施【改造:和,补偿费用工程由市政!设施行?政主:管部门组《织设:计、施?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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