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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。 》。 》第四:章 路政《管理 第二十!七条 城市道—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!为 】     (一)擅!。自占用或者挖—掘城市道路; 【  】 , (二)履带—车、铁轮车或者超重!、超:高、:超长车辆《。擅自在城市道—路上行?驶; — 》   (三)—机动:车在桥梁或者非指】定城市道《路上试刹车》; 】    (四【)擅自在城》市道路上《搭、:扩建建筑物》、构:筑物; ! , :   ?(五)在桥梁—上架:。。。设,压,力4公斤/平方【厘米(0.4兆帕】)以上的《煤气管道、10【千伏以上的高压电】力线和其它易—。燃易爆管线; ! —   (六)擅自】在桥梁或者路—灯设施上设置广【告牌或者其他—挂浮物; 【 《  ? , (:七,)利:用桥梁进行》牵引、起重、—吊装等?作业; !。    (八)!在,桥梁安?全保护?区域:内堆放易燃易—爆物品挖沙》、取土、爆》。。破等; 》。 ,   】 (九)加工、维】修、冲洗《车辆等?各种作业; 】 ? :    《(十)排放》垃圾、残土》或,其它残渣废液腐蚀】物; !    (十【一)损坏、侵占井】盖、井箅等附属设施!; —。 《   (十》二)其他损害—、侵占城市道路的】行为 》 第二十八—条 履带车》、铁轮?车或:者,超重:、超高、超长—车辆需要在城市【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!征得市?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并按《照公安?交通管理部门指定】的时:间、路线行驶 】。 第二十—九条 依附于—城市道路《建设各种管》线,、杆线等设》施的应?当经市政设施行政】主管部门批准方【可建设 》 第《。。三十条 因》特殊情况《。需要:临时占用由市政【设施行政主管部【门管理的《城,市,道路:的须向市政设施行】政主管部门和公安】交通:管理部门提》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!定向市?政设施行政》主,管部门?交,纳道路占《用费后方可占用 】 第三十一条! 经批准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!须遵守下列》。。规定 ? ?  —  :(一)不得擅—自改动、损坏道路】设施; 】 《   (《。。二)不得《擅自转让《、转借、出租占用面!积; 《 《   》 (三)不得擅【自移动或者扩大占】。用范围?; 》 :  《。  (四)占用期】满须对所占道—路进行清理经—验收合格后》办理终止占》道手:续;: 【  ?  (五)需要【改变占用位置、【面积或者延》长时间的应提—前,办理变更《审批手续 — 第《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!设需要挖《。掘城市道路(包括】地下顶进施工)【的应于每《年二月?末前将本年》度计划报市政设施】行政:主管部门统一—安排 !    建—设单位在开工前【应,持,城,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,的,批复文件、设计平面!图、施工方案和公】安交通管理部门的】审批手续到市政设】施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办,理道路挖掘许—可证件缴纳道路挖】掘修复费 】 第三十三条— 经批准《临时挖?掘城市道路的须遵守!下列规定 — 【   ?(一:。),按审批?。范围、期限施工【。并及时进行工—程验交; 】   【 (二)施工现场必!需设置明显警—示标志?和安全围挡》; : : 》    《。(三)地下》顶进:、,掏洞作业不得超【挖土:方; —  —。  (四)》不,得损坏其它》道路设施; 【 , ?    (【五)横断挖掘和路口!挖掘必须遵守夜【。间施工、分段施【工、连续施工的规则!;, 】  :  (六)施工中】必须保?护好:。依附于城《市道路?的各种管《线,、杆线不得擅自移】动; 《 》 : ,。  (?七)及时清运残土】、杂物; — ?   — (八)工》程需要延《期或:。超挖面积的应提前】办理:有关审批手续— 》第三十四《条 :埋设在城市道路【下的管线发》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!的可先行破路抢【。修并:同时通?。知市政设施》行,政主管部门和—公,。安交通管理部门【在2:4小时内按》照,有关规定补办—批准手续 】 第三十《五,。条 新建、》扩建、改《建的:城市道路交付使用】后五年内、大—修的城?市道路竣《工后三年内不得挖】掘;因特殊情况需】要挖掘的须按管【理权限经市或区、县!(市)人民政府批准!。并按规定标准三倍交!纳道路挖掘修—复费 《 , 第三十六条 】每年11月1日至翌!年4月15日期间】任,何单:。位和个人《不得进行《挖掘道路《施工 【 :。    因特殊情!况需挖掘施工的【。。须经市人民政—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!二倍交纳道》路挖掘修《复费: 》。第三十七条 —未经批准任何单【位和:个人不得改变城市】道,。路原设计结构和【使用功?能确需改变的须按规!定履行审批手续【并由申请的》。单位承担《设施改?造和补偿费用工程由!市政设?施行政主《管部门组织设计、】施工 《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