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-2006 建标库

5  机构及零部件

5.1  一般要求

5.1.1  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,机构及零部件的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,应设有防护装置。

5.1.2  应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塔机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险。可拆卸的零部件如盖、箱体及外壳等应与支座牢固连接,防止掉落。

5.2  钢丝绳

5.2.1  钢丝绳直径的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B/T13752-1992中6.4.2的规定。在塔机工作时,承载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。

5.2.2  钢丝绳的安装、维护、保养、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/T5972的有关规定。

5.2.3  钢丝绳端部的固接应符合下列要求:

    a)  用钢丝绳夹固接时,应符合GB/T5976中的规定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%;

    b)  用编结固接时,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,且不小于300mm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%;

    c)  用楔形接头固接时,楔与楔套应符合GB/T5973中的规定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%;

    d)  用锥形套浇铸法固接时,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;

    e)  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固接时,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%;

    f)  用压板固接时,压板应符合GB/T5975中的规定,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。

5.2.4  塔机起升钢丝绳宜使用不旋转钢丝绳。未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,其绳端应设有防扭装置。

5.3  吊钩

5.3.1  吊钩应符合GB/T9462-1999中4.4.1的规定。

5.3.2  吊钩禁止补焊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:

    a)  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;

    b)  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;

    c)  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%;

    d)  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%;

    e)  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%。

5.4  卷筒和滑轮

5.4.1  卷筒和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的计算,应符合GB/T13752-1992中6.4.3.1的规定。

5.4.2  卷筒两侧边缘超过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。

5.4.3  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安全可靠,且符合5.2.3中有关要求。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,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3圈。

5.4.4  当最大起重量不超过1t时,小车牵引机构允许采用摩擦牵引方式。

5.4.5  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:

    a)  裂纹或轮缘破损;

    b)  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%;

    c)  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%;

    d)  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%。

5.5  制动器

5.5.1  塔机的起升、回转、变幅、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。

    对于电力驱动的塔机,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,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。

    动臂变幅的塔机,应设有维修变幅机构时能防止卷筒转动的可靠装置。

5.5.2  各机构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GB/T13752-1992中6.2的规定。

5.5.3  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:

    a)  可见裂纹;

    b)  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%;

    c)  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.5mm~2mm;

    d)  弹簧出现塑性变形;

    e)  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%。

5.6  车轮

5.6.1  车轮的计算、选择应符合GB/T13752-1992中6.4.4的规定。

5.6.2  车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G/T53中的有关规定。

5.6.3  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:

    a)  可见裂纹;

    b)  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%;

    c)  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