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 机构及零部件
5.1 一般要求
5.1.1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,机构及零部件的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,应设有防护装置。
5.1.2 应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塔机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险。可拆卸的零部件如盖、箱体及外壳等应与支座牢固连接,防止掉落。
5.2 钢丝绳
5.2.1 钢丝绳直径的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B/T 13752-1992中6.4.2的规定。在塔机工作时,承载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。
5.2.2 钢丝绳的安装、维护、保养、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/T 5972的有关规定。
5.2.3 钢丝绳端部的固接应符合下列要求:
a) 用钢丝绳夹固接时,应符合GB/T 5976中的规定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%;
b) 用编结固接时,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,且不小于300mm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%;
c) 用楔形接头固接时,楔与楔套应符合GB/T 5973中的规定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%;
d) 用锥形套浇铸法固接时,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;
e) 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固接时,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%;
f) 用压板固接时,压板应符合GB/T 5975中的规定,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。
5.2.4 塔机起升钢丝绳宜使用不旋转钢丝绳。未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,其绳端应设有防扭装置。
5.3 吊钩
5.3.1 吊钩应符合GB/T 9462-1999中4.4.1的规定。
5.3.2 吊钩禁止补焊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:
a) 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;
b) 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;
c)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%;
d) 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%;
e)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%。
5.4 卷筒和滑轮
5.4.1 卷筒和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的计算,应符合GB/T 13752-1992中6.4.3.1的规定。
5.4.2 卷筒两侧边缘超过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。
5.4.3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安全可靠,且符合5.2.3中有关要求。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,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3圈。
5.4.4 当最大起重量不超过1t时,小车牵引机构允许采用摩擦牵引方式。
5.4.5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:
a) 裂纹或轮缘破损;
b) 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%;
c) 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%;
d) 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%。
5.5 制动器
5.5.1 塔机的起升、回转、变幅、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。
对于电力驱动的塔机,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,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。
动臂变幅的塔机,应设有维修变幅机构时能防止卷筒转动的可靠装置。
5.5.2 各机构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GB/T 13752-1992中6.2的规定。
5.5.3 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:
a) 可见裂纹;
b) 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%;
c) 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.5mm~2mm;
d)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;
e) 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%。
5.6 车轮
5.6.1 车轮的计算、选择应符合GB/T 13752-1992中6.4.4的规定。
5.6.2 车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G/T 53中的有关规定。
5.6.3 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:
a) 可见裂纹;
b) 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%;
c) 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