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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《五章 监督检【查 第三【十一条 《 市和区、县—(,市)人民政》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!部,。门应当依《法对城乡《规,划的编制、审批、】实施、?修改:和相关建设活—动进行监督》检,查 》第,三,十二:条 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违反法律、—法规规?定编制、审批、【修,改城乡规划审—。批,建设项目或》者进:行规划核实的由同】级人民政府或者【上级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门责令其》。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!销并通报批评责令】限期:整改:;对有关负责人和其!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处分 【    区、—县(市)人民政府】违反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编制、审》批、修?改城乡规划对违法】建设行为不依法履】行监督检查职责【或者:监督检查《不力的?由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报市人民政府由!市人民政府决定撤】销或者责令履行职】责;对有关责任【人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处分? 第三十三】条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!目的下列事项—进行监督检查 】  :。。  (一)》建设工?程是否经规划许可;!     (二)!建设工程是》否按照规划许可内】容进行建设;  !   (三)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公】示牌设?置,是否符合规定;【  ?   (四)建【设工程是否》经过规划核实—; : ,    (》五)依法应》当监:督,。检查的其他事项【  ?   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根据违法!建设情况出具监督】检查意见作为—城乡:规划行政处罚的依据! :   ? 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的?工作人?员依法?履行监督检》查职责时被检查【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。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!的资料不《得拒:绝,。和,阻挠检?查人员?应当为被《检查对象保守技【术秘密和商业—秘密 《 第三十四条 】 城乡?规划:主,管部门应当对—违反城乡规划法律】、法规进行建设、编!制,。、设计、施工—、测绘?、监理、勘探的单】位或者个《人建立不良》信用档案《及,时将不?良信用信息通报【工商、?税务、金融》及资质审查部—门, : 第三十五—条 市和》区,、县(市)人—民政府应当每年【向本级人民》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报告】城乡:规划的实施情—况     乡】、镇人民政府应当每!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!。会,报告城乡规划的实】施情况 第三!。十六条 市、县】(市)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:。委员会?应当通过执法检【查、工作《视察、听取专项【工,。作报告等形式—对城乡规《划,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】必要时可以作—出,决议、决定 — 第三十—七条 《市,和,区、县(市)—以及乡、镇人民【政府和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:应当建立城》乡规划工作的—公众参与《制,度,城乡规划的制定、】实施、?修改应当《充分征求公众和【专,家的意见    ! 城乡规划方—面,的政府?信息:。应当依法《公开: , 第三十八条】 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!他有:关部门对举报或者】控告应当《按照规定《予以受理《、进行核查、处【理并应当将结果告】知举:报人:或者控告《人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