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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五章 监督【检查
第【三十一条 市和】区、县(《市)人民政府—及其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依法对《城乡规?划的编?制,、审批?、实施、修改—和相:关建设活动》进行监?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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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—条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违《反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编?制、审?。批,、修改城乡规划【。审批建设项目—或者:进,行规划核《实的:由同级人民政—府或者上《级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责令其撤【。销或者直《接予以撤销并—通报:批评责令限期整改;!对有关?。负责人和其他—直,。接责任人员依—法给予处《分
【区、县(市》)人民?政府违反法律、【法规:规定编制、审批、修!。改城乡规《划对违法建》设行为?不依法履《行监督检查职责【或者监督检查—不力的由市城乡规】。划主:管部门报市人—民,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决!定撤销或者责令履】行职责;对有关责任!人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《员依法给予处—分
第三十三!条 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门:应当:对建设项目的下【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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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建设工程是否经!规划许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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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建设工程是否—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!行建设;
— ? (:三):建设工程规划—。许可公示牌设置是否!符合规定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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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四)建设工】程是否经过规划核实!;
(五!。)依法应当监督【检查的其他》事,项,
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根据违法建—设情况出具》监督检查意见作【为,城乡规划行政处【罚的依据《
? 城乡规—。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!员依法履《行监督?。检,查职责?时被检查《的单位或者个—人应:当如实提供情况【和必要的资料—。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!人员:应当为被检查对象保!守技术?秘密和商业秘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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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!。 城乡?规,划主管部门应当【对违反城乡》规,划法律、法规进行】建设:、,编制、设计、—施,工、测绘、》监,理、勘探的单位【或者个?人建立不良》信用:档案及时将不良信】用信息通报》工商、税务、金融及!资质审查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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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【 :市和区、县(市)】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!本级人?。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报告城乡【规划:的实施情况
】 乡、镇人【民政府应当每年向】本级人民代》表大:会报告?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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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】 :市,、县(市)人民代】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应当】通过执法检》查、工作视察、【听取专项工》作报告等形式对城乡!规划实施情况—进行监督《。。必要时可以作出决】议、决定
第!。三十七?。条 : 市和区、县(市】),。以,及乡、镇人》民政府和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】城乡规划《工作的公众参—与制度城乡规—划的制定《、实施、修改应当充!分征求公众和—。专家的意见
! :城乡规划方面的【。政府信息《应当依法《公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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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 【。。 城乡?规划:主管部门或者其【他有关部门对举报】或者控告应当按照规!定予以受《理、进行核查、处】理并:应当将结果告—知举报?人或者控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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