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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《 第五【章 监督检查 ! 第三《十一条 市和区、!县(市)人民—政,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当依法—对城乡规划》的编制、审》批、实施、修—改和相关建设活【动,进行:监督检查 》 , , 第三十二》条 城乡规—。划主管部门违—反法律、《法规规定编制、审批!、修改城乡规—划审:批建设项目》或者进行规划核【实的由同级人民政府!或者:上级城乡《规划: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!或者直接予以撤【销并通报批评—责令限?期整:改;对有关负—责人和其他直—接,。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!分     【区、:县,(,市):。人民政府违》反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编制、审批—、修:改城乡规划对—违法建?设行:为不依法履行监【督检查?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!力的由市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报市【人,民政府由《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!或者责?令,履行职?责;对有关责任【。人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处:分 》第三十三条》 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—应,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!事项:进行监督检查 】    (》。一)建设《工,程,是否经规划》许,可;  》   (二》)建设工程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】。内容进?行建设;    ! (三)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公示牌设置是!否符合规定;—     (四)!建设工?。程是否经过规划【核实; 《  :   (五》)依法应当监督【检查的其他》事,项     【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根【据,违法建设情况出具】监,。督,检查意见作为城【乡规划行政处罚【的依:据     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!监督检查职责时被】检,查的单位《或者个人应当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】要的资料不得拒绝】和阻挠检查人—员应当为被》检查对象保》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!密, 第》三,。十,四条 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!城乡规划《法律、法规进—行建设、《编制、设《计、施?工、测绘、监理、】勘探的单《。位或者个人建立不良!信用档?案及时将不良信【用信:息通:报工商?、,税务、金融及—。资质审查部门 ! 第:三十五条 市【和区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应当每年向】本级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》会,报告城乡规划—的实施情况 【    乡、镇人民!政府应?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!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!。的实施情况 】 第三十六条 【 市、县(市)【人民: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》会应当通《过执法?。检查、工作视—察、听取专项工作报!告等形式对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】进行监?督必要?时可以作出决—。议、决定 第!三,十,七条 市和区、】。县,(市)以及乡—、镇人民政府和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建立:城乡规划工作—。的公众参《与制度城乡规划【的制定、实施、修改!应当充?分征求公众和—专家的?意见 《    城乡—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!应当依?法公开 》 第三《十八条 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或—者其: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!者,控告应当按照—规定予以受理、进】行核查?、,处理并应当将结果告!知举报人《或者控告人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