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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第四章 城乡!规划的修改》 ? ,第二十六条 —。 经依?法,批准的?城乡:规划不因法定事由】未经法定《程序:不得:修改 《 第二十七条【 城市、镇总【体规划、乡规—划的组织编制机关】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!展的具体情况组织】有关部门和专家依】法对:规划实施情》况进行评估》应当每五年》至少进行一次评【估并将?评估报告和征求意】见的情况《。。提交市人民》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!、镇人民《代表大?会和原批准》机关 第二】十八条 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城乡规划】组织:编,。制机关可以按照【规,定的权限《和程序修《改城:市总体规划、县(】市)人?民政府所《在地镇和其他镇总】。体规划?。  ?   (一)所依】据的城乡规划—发,生变:更并提出修改规划要!求的:;     (】二):因实施国家、省【、市重大建设项目工!程,确需:修改的;    ! (三)《因,行政区划调整需要】修改的;    ! ,(四)经评估—确需修改规划的【;,     (五】)法律?。、法规?。。规,定的其他情形— : 第二十》九条 城乡规划】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!。机关应当对》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!证向原审批机关【提出修改报告—之前应当征求专家】。和利:害关系人的意见并】在报告中加以说明经!原审:批机关?同,意后:方可编制《修,改方案 》 第三十条 本!市城乡规划修改依】照本条例第七—条的有?关规:。定执:。行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