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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, 第?四章: 城乡规—。划的修改 — 第二十六条【 经依法批准【的城乡规划不因【法定事由未经法【定程序不得修改【。 第》二十七条 城市】、镇总体规划、乡规!划的组织编》制机关?应当根据社》。会经济发展的—具体情况组织—有关部?。门和专家依法—对规划实《施,情况进行评》估,应当每?五,年至少进行》一次评?估并将评估报告和征!求,意见的情况提交市人!民代表大会》。。常务委员会乡、【镇,人民代表大会—和原批准机关 ! 第:二十八条 》 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城乡规划组织编】制机关可《。以按照规定的权【限,和程序修改》城,市总体规划、县(】市)人民政府所【在地镇和其他镇总】体规划   【  :(一)所依据—的城:乡规划发生变更并】提,出修改规划》要求的?;    — ,(二)因《。实施国?家、省、市重大建设!项目工程《确需修改《的;:     (【三)因行政区划调】。整需要修改的—;,    》 (四)经评估【确需修改规划—的;    【 (五)《法律、法《规,规定的其他情—形 《 第二十《九,条 ?城,乡规:划确需修《改的组织编制机关】应当对修改的必要】。。性进行论证》向原审批机》关提出?修改报告《之前应当征求专【。家,和利:害关系人的意—见并:在报告?中加以说明经原审批!机关同意后方可【编,制修改方案》 第三十【条 本市城乡规划!修改依照本》条,例第七条的有—关,规定:执行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