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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 第四章 — 城?乡规划的修改 ! 第二十六》条 ?经依法批《准的城乡《规划不因法》定事由未《经,法,定程序不得修改【 《第二十七条》。 城市、镇总体规!划、乡规划》的组织编《制,机关应当根据—社会经济发》展的具体情况组织】有关部?门和专家依法对【规,划实施情况进—行评估应《当每五?年,至少进行一次评估】并,将评估报《告和征求《意见的情况提交市人!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乡】、镇:人民代表大》会和原?批准机关 【 ,第二十八条 有下!列情形之《一的城乡规划组织编!制机关可《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!程序修?改城市总《体规:划、县(市》)人民政《。府所在地镇和—其他镇总体规—划,     (【一)所依据的城乡规!划发:生变更?并提出修改规—划要求的;   ! , (二?)因实施国》家、省、市重大建设!项目工程确需修【改的;?   《 , (:三)因行政区划【调整需要修改的; ! ,   ? (四)经》评估确需修》改规划的《;  《  : ,(五:。。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?。其他情形 【 第二十九条 】城乡规划确需修改】的组织编制机—关应当对修改的必】。要性:进行论证向原—审批机关提出修【。改报告之前应—当征求专家和利害】关系人的意见并在报!告中加以说明—经原审批机关—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!方案: 第三十条 ! 本市城乡规划修】改依照本《条例第七条的有关】规定:执,行 —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