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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第四章 — 城乡规划的修改】。 第二十六条! 经依法批准的城!乡规划不《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!程序不?得,修改 第二】十七条 城市【、,。镇,总体:规划、乡规划—的,组织编制《机关应当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!具体情?况组织?有关部?门和专?家,依法对规划实—施情况进行评估【应当每五年至少进行!一次评估并将评【估报:告和征?求意见的《情况提交市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《委,员会乡、镇》人民代表大会和【原批:准机关 》 ,。 第二十八条— 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城乡规划组织编】制机关可以按照规】定的权限《和程序修改城市【总体规划《、县(市)》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!其他镇?总体规划  【 ,  (一)所—。依据的?城乡规划发》生变更并提出—修改规划要求的【; :     (—。二)因实施》国家、省、市重大】建设项目工》程确:需,修改的; 》     (三)因!行政区划调整—需要修改的;  !   (四)经评估!确需修改规划的;】 :    (五)法律!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情形 《 第《二十九条 》 城乡规划确需【修改的组织编制机】关应当?对修改的《必要性进行论证【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!改报告之前》应当征?求专家?和利害?关系人的意见并在】。。报告中加《以说:明经原审《。。。批机关?同意后方可》编制:修,改方案 《 第三十条 】 本市城乡规划修改!依照本?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!定执行 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