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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? :城乡规划的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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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二条 实施城乡规!。划,应,当优先安排城—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!设,施建设保护公共利】益,。保障:公共绿地、公共停】车场、交《通枢纽?、避难场《所等公共空间—用地:
第》十三条 城市新】区的:建设:应当合?。理安:。。排各:类规划?建设用地《科学确定建》设,规模和时序》。加强基础设》施和公?共服务设施建—设严格保护》。自然资源和》生态环境创造富有】地方特色的》。城市空间建设良好】的生活?环境
— 新建城》区道路、桥梁、隧道!、地铁等市政—工,程相关市《政管:线敷设应当同步【规划、?同步审批、》同步:实施、同步验—收排水管线应当实现!雨污分流同类管线】应,当同槽同井》
第十四【条 旧城区的【改造建?设应当优化功—能布局完善综合交通!更新基础设施和【公共服务设施加强】防灾减灾设施建设】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增!加绿地、广场等【公,共空:。。间保护历史建筑【和,历史街区延》续传统风貌逐步【改善人居环》境和城市《。面貌
》 ,。 在?旧城区?进,行市政建《设应:当兼顾地下与地【上设施建设对架【空的高压电力—、路灯照明、通讯视!频设施等管线应当逐!。步改造为地下敷【设有条件的地—区排:水管线?应当实现雨污分流同!类管线应当同—槽,同井
第【十五条? 地?。下空间的开发和【利用应?当符合城乡规划并】依,法,履行:规划审?批手续
— 建《设项:目按照相关》规定必?须配:建地下工程或—者根据城乡》地下空间《规划需要预留—连,。接通道以《及附:。。属设施出口的应当根!据有关部门》规定:的规模、《位置和要求与—地面工程同时设计】、同时办理规划审批!
第十六【条 山体、湖【泊、湿地、景观【河道等?周边应当预》留绿化带、公共通】道控制视线》通,廊、水源保护—区;周边建》设项目?的建筑?高度、建《筑体量应当予以控】制其:建筑风?格、建筑色彩应当与!周边环境相协—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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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七条 》 在城市、》镇规划?区内进行建筑物、】构筑物、道路、【管线和其他工—程建:设的以及在乡、村规!划区内国有》建设用地上的建设】项目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应当向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申请办理》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未取【得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!。门不得办理建设【项目施工许可、商】品房预(《销)售许可》等手续勘察》。设计单位不得提供施!工图纸施工》单,位不得进行施—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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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【建设:单位在申请办—理建设?工程:规划许可《证之前应当按照城】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!设计要求委》托具有相应资—质的设计单》位编制修建性详细】规划或者建设工【程设计方案总—平面图
》 铁路、公路!、道路、《城市轨道《交通、桥梁、河道】。以及长度大于—两千米的各类—管线等?。。工程建设项目应【当编制工程规划【设计方案
【。 , :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。应当在十《五,日,内对:修建性?详细规划、建—设工:程,设,计方:案总平面图、工程】规划设计方案进【行审定并依法将【经审定的《设计方案《予以公布
— 建设单【位依:据经审?定的:修,建性详细规划—、建:设工程?设,计方案总平面—图,、工程规划设计方】案委托具有相应资】质的设计《单位编?。制建设?工程设计方案—报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审定城乡【规,。划,主管部门应当在【十日内予《以审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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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。九条 ? 居:住区、公《共建筑?群等规模较大的建设!项,目应:当统一规划需要分期!建设的建设单位应】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!经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同意后可以—分期申请办》理建设工《程规划?许可证
— 分期建设】的工程项目应当同】步配套?建,设,。相应的基础设施、】公共服务设》施,以,及环境绿《化设施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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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条 在乡】、村庄规划区—内进行乡镇企业【、乡村公共》设施、?公,益事业?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!个,人应当向区或者【乡、镇人《民政府提出》申请区或者乡、镇人!民,政府对建《设单位或者》个人的?申,请材料提出审查【意见符?合乡、?村庄规划要求的由市!、县(市)城乡规】划主:管部:门依法核发乡—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
乡】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!当载明建设项目【位置、?用地范围、建—设规模和主要功能】等内容并附规划【设,。计图纸
】 建设单位或者】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!规划许可证》后方可办理》用地审批手续和开】工建: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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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【 涉及民》事相邻关系的建设】项目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将修建性详—细,规划或者《建筑设?计方案总平面图【在建设项目所在【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!示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认》真听取?社会和公众提出【的合理意《见和要求并》。可以根?据相邻?权利人的申请举【行听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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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二条 取得建!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或者乡【村建设规划》许可:证的:建设项目建设单【位或者个人》应当在施工现—场醒目位《置设置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【公示牌公示牌应【当载:。明以:下内容
— (一)许】可证编?。号以及发证机关名称!; :
: : (二《)建:设,项目名称、性质、建!设规模;
】 (三)建设单!。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!;
】(四)建设》工程设计《方案总?平面图和主要立面效!果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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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五)投诉、!举报:受理:单位和?。电话;
— (六)城乡!规,划主管部《门依法要求的其【他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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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》建设工?程竣工规划》核实前?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,应当保持《。。公,示牌及其内容的完】整
第—二十三条 建【设工程开《工前建设单》位或者个人应当委】托,具有相应资质的测】绘单位进行定—位、放?。线测绘单位》应当:。按照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!放线、出具规划测量!报告:以及附图
】 :定位、放线后建设单!位或者个《人,应,当持书面《申请、定位、—放线:测量:报告等相关材—料,向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申请: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应当在规定》时限内现场》核验放线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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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》条 建设工程【施工完成后竣工【验收之?前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?委托具有相应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!测,量后持竣《工实测成果》等资料向城乡规【划主:管,部,门申请规划核实【未,经规划?核实的建设》工程或者经》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!的建设工程不得组】织竣工验收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!其,他有关部《门不得办理竣工验】收备案房产》管理:部门: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!记,手续
《。 建设—单,位或者个人》在申请建设工—程规划核实前—应当对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《证确定拆除》的原有建筑》物、构筑物和其他】设施以及因施工【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!物、构筑物和其他设!施全部?拆除并?清理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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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】 城乡规划区内】因基础设施、公共服!务设施、公共安全等!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建!设工程施工需—要临:时使用土地和临时】建,设的建?设单位或者》。个人应当向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办理临时》建设用?地规划?许可:证和临时《。建设:工程规划许》可证或者乡村—建设规划许可证【。
《 经?批准建设的临时【建,筑不:得改变为永》久性建筑;》临时:建设用地和临时【建筑不得《。转,让、出租、》。。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!用性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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