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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第三章 】城乡规划的实施 】 第十二条【 :。实施城乡规划—应当优先安排—城乡基础设施公【共服:。务设施建设保护公共!。利益保障公共绿地】、公共停车场—、交通枢《纽,、避难场所等公【。。共空间用地 !第,。十三条 城市【新区:的建设应《当合理?。安排各类《规划:建设用地科学—确定建设规模和时】序加强基础设施和】公共服务设施建【设,严格保护自》然资源和生态—环,。境创造富有地方【特色的城《市空间建设良好【的生活环境》     —。新建城区道路、【桥梁、隧道、—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!市,。政管线敷设应当【同步规划、同步【审批:、同步实施、同【步验收?排水管?线应当实现雨污【。分流同类管》线应当同槽同井【 第十四【条 旧城》区,的改造建《设应当优化功—能布:局,完善:综合交通更新基【。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。设施加强防灾减【灾设:施建设合理确—定,开发强度增加—绿地、广《场等公共空间—保护历史《建筑和历史街区【延续传?统风貌逐步改善人居!环境和?城市面貌《     在旧城!区进行市政建—。设应当?兼顾地下与地上【设施建设对架空的】高压电力、路—灯照明、通讯—视频:设施等管线应当逐步!改造为地下敷设有】条件的地区》。。排水管线应当实现】雨污分流同类—管线应当《同槽:同,井 : 第十五条【。 地下空间的开发!和,利,用应当符合城乡【规划:并依法?。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!    《 建设项目按—照相关规定必须【配建地下工程或者根!据城乡地下空—间规划需要预—。留连接通道以及附】属设施出口的应当根!据有:关,部门规定《的规模、《位置和?要求与地面工程【同时设计、》同时办理规》划审批? 第十六条】 山体、湖泊、】湿地、?景,观河道等周边应【当,预留绿化带、公【共通道控制视线通】廊、水源保护—区;周边建设项目的!建筑:。高度、建筑》体量:应当予以控》制其建?筑风格、建》筑色:彩应当与周边环境】相,协调 ? : 第十七条 — 在城市、》镇规:划区内进行建筑物】。、构筑?物、道路、管—线和其他工程—建设的?以及在乡、村—规,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!上的建设项》目建:设单位或者个—人应当?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申请办理建—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未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,证的有关部门—不得办理建设项目】施工许可、商—品房预(销)售许可!等手续勘察设计单】。位不得提供施工【图纸施工单》位不得进行施工【 《。第十八条 》 ,建设单位在申请【办理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之前应当按】。照城乡规《划主:。管部门提出》的规划条件》和设计要求委托具有!相应资质的设—计单位编制修—建性详?细规划或者建—设工:程设计方《案,总平面图    ! 铁路、公》路、道?路、城市轨》道交通、桥梁、河道!以及长?度大:于,两千米的《各类管线等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】编制工程规划设计】方案     】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在十五日内】。。对修建性详细规划、!建设工程《设计方案总平面图、!工程规划设计—方案进行审定并【依法将经审定—的设计方案予以公】布   》。  建设单位依据经!。审定:的修建性《详细规划《、建设工《程,设计方案总平—面图、工《程规划设计》方,案委托具有相—应资质的设计单【位编制建《设工程设计方—案报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在—十,日内予以审定— 第十九【条, 居住区、公【共建筑群等规—模较:大的建设项目应【当统一规划需要【分期建设《的建设单《位应:当提供分期建设计】划经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!可以分期申请办理】建设工?程规:划许可证  】   分期建设的工!程,项目应?当同步配套建设【相,应的:基础设?施、公共服务设施】以及环境《绿,。化设:施等 第【二十条 在乡【、村庄规划区内进行!乡镇企业、乡—村公共设施、公益】事业:建设的建设单位或】者个:人应当向区或—者乡:、镇人民政府—提出申请区或者【乡、镇人民政—府,对建:设单位或者个—人的申请材料提【出审查意见符—合乡、村庄规划要】。求的由市《、县(市)城乡规划!。主管部门依》法核发乡村建设规】划许可证    ! 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】明建设项《目位置、用地范围】、建设规模和主要】功能等内容并—附规划设计图纸【 ,     —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!建设规划许可证【后,方可办理用》地审批手续》。和开:工建设 【 第二十一》条 涉及民—事,。。相邻关系的建设【项,目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应:。当将修建性详细规】划或者建筑设计方】案总平面图在建【设项目所《在地的醒目位置予】以公示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当认真听【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!合理意见和要求【并可以根据相邻【权利人?的申请举行听证 !。 第二《十二条 《 取得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或—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的建设《项目: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《应当在施工现—场醒:。目,位置设置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》公示牌公示牌应【当载明以下内容【     【。(一)许《可证编号以及发【证机关?名称;   】  (二)建设【项目名称、》性质、建设规模; ! ,     (三)】建设单位名》称或:者个人姓名》; ?     》(四)建设工—程设计方案总—平面图和主》要立面?。效果:图; ?     (五)!投诉、举报》受理单位《和,电话; 《   《  (六)城—乡,规划:主,。。管部门?依法要求的》其他内?容,    》 在建设工程竣!工,。规划:核实前建《设单位或者个人应】当,保,持公示牌及其内容】的完整 《 第二》十,三条 建设工程开!工前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—应当委托《具有相应资质的【测绘单位《进,行定位、放线测绘】单位应当按照建【设工:。程规:。划许可证的要—求实地?放,线、出具《。。规划测?量报告以及》。附图 ?     定位、】放,。线后建设单》位或者个人应—当持:书面申请、定位、放!线测量报告等—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!主,。管部:门申请验线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》在规定时限》。内,现场:核验放线情况 【 第二十四【。条 建设工程【施工:完成后竣工验收【之前建设《。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委托具有相应【资质的?测绘:单位进行测量—后持竣工实测成果等!。资料向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?申请规划核实未【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!程或者经核》实不符合规划—条件的建设工程不】得组织竣工》验,。。收城乡?建设主管部门—和其他有关部门【不得办理竣工验收】备案房产管》。理,部门:不得:办理房屋产权—登记手续  【   建《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在申请建设工程【规,划,核,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》确定拆除的原有建】筑物、构《筑物和?其他设施以及因【施工需要搭》建的:临时建筑物、构筑】。物和其他设施—全部拆除并清—理场地 第二!十,五条 城乡规划区!内因基础设施—、公:共服务设《施、公共安全等设】施建:设以及其他建设工】程施:工需要?临,时使用?土地和临时建设【的建设?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请:办理临?时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—和临时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》证或:者乡村建设规—。划许可证   】  :经批准建设》的临时建筑不—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!;临时建设》用地和临时建—筑不得?转让、出租》、抵押或者擅自【改变使用性质 【   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