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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《 第三章— 城?乡规划的实》施, 第十—二条: 实施城乡规划】应,当优先?安排: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!务设施建《设保护公共利益【保障公共绿地、公共!停车场、交通枢纽】、避难场所等公共空!间用地? 第十三【条, :城市:新区:的建设应当》合理安?排各类规划建设【。用地科学确定建设规!模和时序加强基础】设施和公《共服务设施建设严】格保护?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!创造:富有地?方特色的城市—空间建设良好的【。生活环境   】。 , 新建城《区,道路:、桥梁、隧道、地】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!。政管:线敷设应当》同步规?划、同步审批、同步!实施、同步验收【。排水:管线应当实现雨【污分:流同类?管线应当同槽同井】 : 第十《四条 旧城—区的改?造建设应当优化功能!布局完善综合—交通更新基》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。设,施加强?防灾减?。灾设施建设合理确】定开发强度》增加绿地、广—场等公共空间保护历!史建筑和历史街【。区延续传统风貌逐步!改善人居环境—和城市?面貌   —  在旧城区进【行市政?建设应当兼》顾地下与《地,上设施?建设对架空的—高压电力《。、路:灯照明、通讯视频设!施等管线应当逐步】改造为?地下敷设《有条件的地区排水】管线应当《实现雨污分》流同类管线应当【同槽同井 第!十五条 地下空间!的开发和利用应当】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!履行:规划:。审,批手续?  ?   建设项目按照!相关:规定必?须,配建地下工程或者】根据城乡地下空间】规划需要预留连接通!。道以及附《属,设施出?口的应当根》据有关?部门规定的规模【、位:。置,。和要:求与:地,面工程?同时设计、》同时:办理规划审批— 《第十六条 山体】、湖泊、湿地、【景,观河:道等周?边应当预留绿化带、!。公共通?道控制视《线通廊、水源保护】区;周边建设项目】的建筑高度、建筑】体量应当予以控制其!建筑风格、》建筑色彩《应当与周边环境相】。协调 ? ?第十七条《 在城市、—镇,规划区内进行—建,。。筑物、构筑物、道路!。、,管线和其他工—程建设的以及在【乡,、村规划《区内国有《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!目,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,向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申请《办理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!得建:设工程?规,划许可?。证的有关部门—不得办理建设项目】施工许?可、:商,品房预(销)售许】可等:手续勘察设计单位】不得提供施工图【。纸施工单位不得进行!施工: ? 第十八条 建设!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!工程:规划许可证之前应】当,按照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提《出的规划条》件和设计要》求委托?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!单位编制修建性详】细规划或者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!平面图     !铁路、公路、—道路、城市轨道交】通、桥?。梁、河道以及长【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!管线:等工:程建设项目应当编】制工程?规划设计方》案 ? ,   城乡》规划:。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!日内对修建性详细规!划、建设《工程设计方》案总平面图》、工程规划设计【方案进行《审定:并依法将《经审定的设计方案】予以公布《 ,    《 建设单《位依据经《审定的修建性—详细规划、建设工程!设计:方案:总平面图、工程规】划设计方案委托【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!单位编制《建设工?程设计方案报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审?定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》应当在?十日:内予以审定 !第十:九条: 居住区、公共建!筑群等规模较大的】建,设项目?应当统一《规划需要分期建设】的建设?。单位应当提》供分期建设计划经】城乡规划《。主管部门同意后【可以分期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   !  分?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!当同步?配套建设《相应:。的基础设《。施、公共服务设施】以及环境绿化设施】等 《。 第二十条 —。 在乡、村庄—规划区内进》行乡镇企业、乡村公!共设:施、公益《事业建设的》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应》当向区或者乡、【镇人民?政府提出《申请区或者乡、【镇人民?政府对建设》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!材料提出审》查意见符合乡、村庄!规划要求的由市、县!(市)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依:法核发乡村建—设规划许可证 【     乡村建设!规划许可证应当载】明建设项《目,位置、用《地范围、建》设规模和《主要功?能等内容《并附规划设》计,图纸     !建,设单位或者》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!规划许?可证后方《可办理用地审批手】续,和开工建设 ! 第二十一条 涉!及民事相邻》关系的建设项目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。应当将?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!建筑设计《方案总平面》。。图在建设《项目所在地的醒目】位,置予:以公示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?。门应:当认真听取社会和公!。众提:出的合理意见和要】求并可?以根据相邻权利人的!申请举行《听证 ?。。 , ,。 第二十二条— 取得建设工程】规划许?可,证或者乡村》。建,设规划许可证—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】位或者?个人应当《在施工现场醒目【。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!划许:可公示?牌公:示,牌应当载明以下【内容     !。(一)许可证编号】以及发?证机关名称; !    《(,二)建设项目名称、!性质、建设》规模;?  《   (三)建设】单位名称或者个人】姓名;? :   ?  (四)建设工程!设计方案《总平面图和主—要立面?效果图;   !  (五)》投诉、举报受理单位!和电:话;     !(六)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依法要求的其】他内容 《 ,   在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。核实前建《设,单位或者个》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及!。其内:。容的完整 】第,。二十三条 —建设工?程开工前《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应当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】的测绘单位进—行定位?、放线测绘单位应】当按照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的【要求实地放线、【出具规?划,测量报告以》及附图 《     》定位、放线后建设】单位:或者个人应》当持书面《申请、定位、—放线测量报告—等相关材料向城乡】规划主管《部,门申请验线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在规】定,时限内现场核—验放线情《况 第二【十四条 《 建:设工程施工完成后竣!工验收之《前建设单位或—者,。个人应当委托具【有相应资质的测绘】单位进行测量后持】竣工:实测:成果等资料向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申请规《划核实?未经规划核实—的建设工程或—者,经核实不符合—规划条件的建—设工程不得组—。织竣工验收城乡【建设主管部门—和,其他有?关,部门:不得办理《竣工验收备案房【。产管理?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!权登记手续   !  建设单位或者】个人在申请建—设工程规划核实前应!当对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确定拆除的【原,有建筑物、构筑【物和其他设施—以及因施工需要【搭建的?临时建筑物》、构筑物和其他【设施全部《拆,除并清理场地 ! 第:二十五条《 城乡《规划区内因基础【。设施、公共服务设】施、:公共:安全等设施建设【以及其他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】临时使用土地和临】时建设的建》设单位?或,者个: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申请办—理临时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和临—时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或者乡—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 ?    《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!。筑不:得改变?。为永久性《建筑;临时建设用】。地和:临时:建筑:不得转让、》出租、抵押》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!。质  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