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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章 城乡规!划,的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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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二?。条 实施》城乡规划应》当优先安排城乡【基础设施公》共服务设施建设保护!公,共利:益保障公共绿地、公!共停车?场、交?通枢纽、避难场所】等公共空间用地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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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》条 : 城市新区的建设应!当合理安排各类规划!建设用地科学确【定建: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基!础设施?和公共服务设施【。建设严?格保护自然资源【和生态环境创造富有!地方特色的城市空】间建设良好》的生活环境
! 新建城》区,道,路,、桥梁?、隧道、地》。铁等市政工》。程相关市政管—线敷:设应当同步规划、】同步:审批、同步实施、】。同步验收排水管线】应当:。实现雨?污分流同类管线应当!。同槽:同井
—第,十四条? 旧城区的—改造建设应当优【化功能布局》完善综合《交通更新基础设施】。和公:共服务设施加—。强防灾减灾设施建】设合:理确定开发强—度增加绿地、—广场等公共空间保】护历史建筑和历史街!区延:续传统风《貌逐步改善人居环境!和,。城,市,面貌
在!旧城区进行市政建设!应当兼顾《地下与地上》设施建设对架空的】高压电力、》路灯照明、》通讯视频设施等管线!应当:逐步改造《为地下敷设有条件的!地区排水管线应当】实现雨污分流同【类管线应当同槽同】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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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:五条 地下—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!当,符合:。城乡规划并依法【履,行规划审批》手续:
? 建设项目【按照相关规定—必须配?建地下工程》或,者根:据城乡地下》空间规划需要预留】连接通道以及—附属设施出口的应当!根据有?关,部门规定的规—模,、,位置和要求》与地面工程同时设】计、同时办理规【划审批
第】十,六,条 山体、湖【泊、:湿地、景观河—道等周边《。应当预留绿化带、公!共通道控制视线通】廊、水源保护区;】周,边建:设项目的建筑高度、!建筑体量应当—予以:控制其建筑风格【、建筑?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!相协调
第】十七条 在城市】、镇规划区》内进:。行建筑物、构筑物】、道:路、管线和其他工程!建设的以及》在乡:。。、村规划区》内国有建设用地上】的建设项《目建设单位或者【个,人应:。当向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。。门申请?办理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!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的有—关部门?不得办理《建设项目《施工许?可、商品房预(销】)售许可等》手续勘察设计单位不!得提供施工图纸施工!单位:不得进行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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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建设!。单位在申请办理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之前应当按照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提】出的规划条件和【设计要?求委:托具有相应资质的】设,计单位编制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!建设工程设计方【案总平面图
! :铁路、公路、道路】、城市轨道交通【、桥:梁、河道以》。及长度?大于两千米》的各类管线》。等工程建设项目应】当编制工程规—划设:计方案
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在十五日》内对修建性》详细:规,。划、建?设工程设计方案总】。平面图?、工程规《划设计方案进行审】定并依法将经—审,定的设计方案予以】公布:
建设单!位依据经《审定的修建性—详细规划、建设工】程设:计,方,。案总平?面图、工程规划设计!方案委托具》有相应资《质的: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!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!划主:管部门审定》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:应当在十日内—予以审?定
第十九】条 居住区—、公共建筑群—等规模?较大的建设项目【应当统一《规划需要分期建【设的建设单位应【当提供分《期建:设计划经城乡规【划主管?。部门同?。意后可?以分期申请办理【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 ?
《 分期建设的工】程,项目应当同》步配套建设相应的】基础设施、公—。共服务?设施:以及:环境:绿化设施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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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条 在乡》、村庄规划区—内进行乡镇企—业、乡村公共设施、!公益:事业建设的建设单】位或者个《人应当向区或者【乡、:镇人民政府提—出申请区或》者乡、?镇人民政府对建【设单位或者个人的】申请材料提出审查】意见符合乡》、,村,庄规划要求的—由市、县(市—)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依法核发《乡村建设规划—许,可证
【 乡村建设规划【许可证应当载—。明建设项目》位置、用《地,范围、建《设,规模和主要功能【等内容并《附规划设计图纸【 ,。
建设】单位:或者个人在取—得乡:村建:设规划许可证—后方:可,办理用地审批手续】和开:工建设
】。。第二十一条 — ,涉及民事相邻关【系的建设《项,。目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将修》建,性详细规划或者【建筑设计方案总【平面图在建设项【目所:在地的?醒目位置予以公示】城乡规划主管—。部门应当《认真听取社会和公】。众,提出的合理意见和】要求并?可以:根据相邻权利人的申!请举:行听证
第二!十二条 取得建】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!划许可证《的,建设项目建》设单位?或者个人应》当在施?工现场醒《目位置?设置建?设工程规划许—可公:示牌公示牌》应当载明以下—内容
》 (一)许】可证编号《。以及:发证机关《名称;
》
(二【)建设项目名称【、性质、建设规模;!
(三!)建设单位名称或者!个人姓名;
】 (四)【建设工程《设计方案总》平面图和主要立面】。效果图;
! (五)投诉、举!报受:理单位?和电话; 》
: (六)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依法】要求的其《他,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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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在建设工程【竣工规划核》实,前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?保持公示《牌及:其内容的完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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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二,十三条 建—设工:程开工前建》设单位?或者个人应当—委托具有相应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!定位、放线测绘【单位应当《按照建设工》程规划?许可证的要求—实地放线《、,出具规?划测:量,报告以及《附图
定!位、放?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应当持书面申【请、定位、放线【测量:报告等相《关材料向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申请验】线,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当?在规定时限》内现场核验放线情】。况
第—二十四?条 建设工—程施工完成》后,竣工验收之前建设】单位:。或者个人应》当委托具有》相应资质《的测绘单位进行测】量后持竣工实—测成果等资料向【。城,乡,规划:主管部门申》请规划核实未经【规划:核实的建设工程或者!经核实不《符合规?划条件的建设工程】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!乡建设主管部门【和其他有关部门【不得办理竣工—验收备案房产管理】部门:不得办理房屋产权】登记手续
【 ?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!工程规划核》实前应当对》建设:。。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!拆,除,的原有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和其》。他,设,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!建的临时建》。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!设,施全部拆除并清理】场地
第【二十五条 城乡规!划区内?因基础设施、—公,共,服务设施、》公共安?全等设施建设以【及其他?建设工程施》工,需要临?时使:。用土地和临时—建设的建设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申请办—理临时?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和:临时建设工》程规划?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!规划许可证》
—经批准建设的临【时建筑?不,得改变为永久性建】筑;临时建设—用地和临时》建筑不得转让、【。出,租、抵押或者擅自】改,变使用性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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