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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—章, 城乡规划的实【施 第—二,。。。十三条 《。省、市、县、镇人】。民政府?在实施规《划时应当根据当地经!济社:会发展水《平合理确《定城市新区开—发和建设《的规模和时序—新区开发和建设【涉及城乡《规划法规定的城市】总体规?划强制性内》容的应当依法提请】同级人?民代表?大会常?务委员?会审:议;:涉及城?乡规划法规定的镇】总体规划《强制性内容的—应当:依,法提:请镇人民代表大【会审议 第】二十:四,条, 省、市、县、镇】人民政府《在,实施规划时应当依】法合理确定》旧城区改建的拆迁】和建设规《模对社会《普遍关注或者人【。民来信来访集中反】映的旧城区改—建计划应当依法提出!专项工?作报告省、》市、:县人民政府确—定改建计划的—提,请同级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审议;镇人】。民政府确定改—建计划的提》请镇人民代》表大:会审议? ? 第二十五条 【城乡规划的实施依】法实行选《址意:见书、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《。证、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》、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证的规《划管理制度 !    选址意见】书、建设《用地: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或【者乡村建设规划【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!修改规划需》。。要变:更,许可内容的》由原许可机》。关收回?规划许可证》件并: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!办理许可手续—因,。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!被许:可人合?法权益造《成,损失的应当依法给】予补偿 《 第二》十,六条 市、县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依据市、县人—民政府所在地镇【的总体?规划组织编制地【下空间开发和利【用规划报同级人【民政府审批规划【应当:对地下的交通设【施、消?防设施、人防设【施、公共设》施、市?政管网、文物遗【存及:其他地下《建筑物、构筑—物,等进:行统筹安排并与地】面建筑合理衔接 】     与】地面建设工程同步】开发地下《。空间的应与》地面建?设工程统一办—。。理规划审批》手续;单独开发利】用地下空《间的履行《规划审批手续 】 第二十七条 】依法需要申请—核发选址意见—书的建设项目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受:理申请?后按照?城乡规划要求进【行审:查对项目选址—。符合城乡规划要【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二《十日内核发建设项】目选址?意见书;对不符合】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!核发告知申请人并】书面说明理由 】 第二十八条 】选址意见书实行分】级核发 — ,    《国,务院:有关部门和省—人民政府有关部【门批准、核准的建】设,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!划确定的建设项目】省级以?上风景名胜区、【。自然保?护区和森林公园【、地质公园、—历史文化名》城(名镇《、,名村:)、历史《文化保护《街区的重点保—护区、文物保—护单位建设控—制地:带,。范围内的《建设项目由》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核发选址意见书 !     跨行】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!共同上一级城—乡,。规,划主管部门核—发选址意见书 !   ?  市、《县,人民政府有关主管】部门批准、》核准的建设项—目由同级城乡规【。划,主管部?门核发?选址意?见书  【   上级城—乡规:划主管部门根—据需要可以委托【下一级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核发选?址意见书 —     选址】意见书核发的具【体办法?由省人民政府另行】制定 ? 第二十九条 !在,城市、镇规划—区内的建设》项目建设单》位应当?依法申请领取建【设,用地规划许可证 】     受理!申请的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应当依法审核对符!合要求的应》。当自受理申请之日】。起二:十日内核发建—设用:地,规划许可证;—。对不符?合要求的不》予核发告《知申请?人并书?面说明理由》 第三十【条 在城市、镇规】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!设,单位或者个人—在依法办理施—工许可手《续后应当按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要求由具有相应测!绘资质的单》位进行放线》并报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门或:。者省人民《政府确定的镇—人民政府验线验线】合格后方可施—工 第三十一!条 在乡、村庄【规,划区:内,进行乡镇企业、乡】村公共设《施和公益事》业建:。设的建设单位或者】个人应当《依法申请核发乡村】建设规?划许:可证 》     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持经:有关部门审批、核准!或者备案的》文件:、标:明拟:。建项目用地范—围的规定《比例尺地《形图、建设工程【设计方?。案(包括图纸和说】明下同)《、有关村民委—员会意见等》。材料向所在地—乡或者镇人民政【。府提出书面申请乡】或,者镇人民政府对提】交的材?料进行初审对材【。料,齐全的提出初审【意见;对《。材料不齐全的一【次性:告知其应当》补正的?有关材料  !。   乡、镇—人民政府《将初审意见及该建】设,项目相关材》料一并?。报市、县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市、县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!。。乡,、村庄规划对建【设项:目进行核查对符合】。乡、村庄规划要求】及国家有《关规范、标准的【应当自收到初—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!日起二十《日,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!许可证;对不符合】乡、村庄规划要求及!国家有?关规范、标准的不予!核,发告知申请》人并书面说》明理由 》 第三十二—条 在乡、村庄规】划区内使用》空闲地和其他非农】用地进行农》村村民住《宅建设的《建,。房村民应《当依法申请核发乡】。。村建设规划》许可证 【    建房村【民持拟建住房用地的!有,关证明文件、村【民委员会意见、房屋!建,筑通用?图集、有效身份【。证件等材料向—所在:乡或者镇人民—政府提出《书面申请乡或—者镇人民政府应当】自受理申请之日【起十日内《进行初步审》查提出初审》意见并将初》审意见及有关材料】报县城乡规划主【。管部门 《 ?    县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依》据乡、村庄规—划进行审《查对符合乡、—村,庄规划要求及国家】有关规?范、:标准的应当自—。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!材料之日起二十日】内核发乡村》建设规?划许:可,证;对不《符,合乡、?村庄规划要求及国】。家有关规范》、,标准的不予核发【告知申?请人并书面》说明理由 》。 第三十三条】。 在乡、村庄规划】区内使用原有—宅基地?。进行农村村民—住宅建设的建房【村民应?当依法申《请核发乡村》建设规?划许可?证 :。     建】房村民持原有宅【基地的证明文—件、村民会议讨论通!过的:意见、?身份证等材料向【所在:乡或者镇人民政府】提,出书面申请》;建设两层(含两】。层)以上《住宅的还应当—提交:项目设计方案— ?   ?  建?设一层住宅》的,乡或:者镇人民《政府应当自》受理申请之日—起十日内《依据乡、村庄规划】。及土地利用规—划进行核查对符合规!划要求的核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证;对不》符合规?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!知申请人并书面【说明理由 》   ?  建设两—层,(含两层)以上住】。宅的经乡《或者镇人民政府【初,审后报县城乡—规划:主管部门县城—乡,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。依据乡、村庄规划、!土地利用规划及国】家有关规《范、标准进行—核查符合《规,划要求?及国家有关》规范、标准的县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,自,收到: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!。之日起十《日,内核发乡村建—设规划许可》。。证;对不符合—规划:要求及国家有关【规,范、标准的不予核】发告知申请人—并书面说《。明,理,由 第三十四!条 建筑工程严重】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!采取改正措》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!。响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任何组》织、单位和》个人:不得进行建设活动】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不:得核发规划许—可证   】  :(一)擅自改变城】。乡,规,划已经确定的道路、!广场、公共》绿地、文物保护【区、风景名胜区及体!育场、?学校等重要公—共设施用地的;【 《    (二—)压占堤岸》、堤岸保护地、河滩!地、防洪《沟渠、地下管线【、地下文物古—迹的:; ?  ?   (《三,)在高?压供电?走,。廊规定禁建范围、】水源:保护区域的; 】     (四)!危,及相:邻建筑物、》地下工程安全污染】环境采取《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!;     !(五:)影响?。航空器飞行安全、电!信通:道安全?的; ? :     (六)】。严重损?害重点?。文物建筑、具—有城市?特色风貌《的街区及主要街道】景观的?;     !(七)不符合国【家强制性规范的【;   【  (八《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其他行为 【 第三十《五条 在城市、【镇规划区内进—行临:。时建设的建设—单位应当依》法申请办《理临时建设规划【许可证 《 受理申请的】市、县?城乡规?划,主管部门应当自【。受,理申请?。之日起二十》日内作出审查决定】对符合条件的核发】临时:建设规划许可证【;对不符合条件【的不予核发告—知申请人《并书面说《明,理,由 《 第三十六条 申】。请,临时建设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市》、县城乡规划—。主管部门不得核【发临时?建设规划许可证告】知申请人并书面说】明理:由 : (《一,)影响近期》建,设,规划或者控制—性详细规划实—施的; 《 (《二)影响《交通、安全、市容或!者其他公共》利益的;《 (三)侵】占绿地、《林地、?广,。场、:公共停车场》等公共活动场地的;! (四)侵占!电力:、通:讯、人?防,、防洪?保,护区域或者》压占城市地下—管线的; 【 (五)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禁止》。的其:他情形 — ,第三:十七:条 临时建》设规划许可》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!用期限不《得超过二年;—期满:需要:延,期的应当在使用【期限届满三》十日前提《出申:请市、县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应当在受理申—请之:日起二十日》内依法作出是否准】予延期?的决定逾期未作出】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!延长:期限不得超》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!临时建筑不得改变】为永久性建筑 【 临时建设规划!许可期满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?必须自行拆除—临时建筑物、构【筑,物和其他设施;因】国家建设需要提【前拆除的应当依【。。法给予补偿》 临时—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!管,。理的具体办法—由省人民政》。府另行制《定 第三十八!条 建?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、!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、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、乡村建】设规划许可证的有】效期限为《一年期?满需:。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!期满三十日内—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!期只能?进行:一次延期的期限【不,得超过一年有效【期满:未办理?。延期手续的上述许】可证、书自行—失,效 建设项目!选,址意见?书、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、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—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、临时建设规划】许可证?以及核实规划证【明由省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》门统一印制不得买】卖或者转让 !第三十?九条 ?建设工程《完成施工后》。。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【或者乡村建》设规划许可证及附】件、附?图、竣工《测绘报告、竣工【图等材料向城乡规】。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!条件核实 》 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当在接到【申请之日起五—日内派员《到现场进行核实【经核实符《合规划条件》。。的城:乡,规划主管部门向建】设单:位,出具:规划核实证明;对】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!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! 未》经规划?条件核实或者—经,。核实不符《合规划条件的建设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】组织竣工验》收建:设行:。政主:管部门和其他有关】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!收备案房产管理【部门不得办理房屋】产,权登记?手续 建设】单位应当在竣—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!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!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!资料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和城—乡建设档案管理【机构应当出具—收,到,竣工验收资料的证明! 第四十条 !。未取得?建设:用地规划许可证【和建设用地》批准手续的建—设,工程设计部门—不得对该项目工程进!行设计未取得建设】工程规?划许可证的建设工】。程有关单位不得施工!、供:水、供电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