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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《 ,。第三章 城乡—规划的实《施 第二【十三条?。。 省、市、县—、镇人?民政府在实施—规划时应当》根据:当地经济社会发【展水平合理确定城】市,新区:开发和建设的规模】和,时序新区开发和建】设涉及城乡》。规划法规《定的城市总体规【划强制性《内容的应当依—法提请同级人—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审《议;涉及《城乡规划法规定的】镇总体规《划强制性内容—的应当依法提请镇人!民代表大会审议 】 第二》。十四条 省、市【、县、镇人民政【府在实施规划时应当!依,法合:理确定旧城区改建】。的拆迁和建设规模对!社会普遍《关,注或者人民》来信来访集中—反映的旧城区改建】。计划应当依法提出】。专项工作报》告省、市、县人民】政,府确定改建》计划的提请同级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审,议;镇人民政府【确定改?建计划的提请—镇人:民代表大会》审,议 第二十五!条 :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法!实行:。选址意见书》。、建: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、?建,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、乡村【。建设规划《。。许可证的规划—管理制?度     !选址意?。。见书、建设用地【。。规划许可证、建【设工程规划》许,可证或者乡村建设】规划许可证》发放后因依法—修改规划需》要变更许可内容【的由原许可》机关收回规划许可】证件并按照本—办法规定《重新办理许可手【续因依法修》改城乡规划给被【许可人合法权益造】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!予补偿 》 第二十六条 市!、,县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!据市、县人民政【府所在地镇的—总体: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!间开发和利用规划】报同级人民》政府审批规划应当】对地下的交通设施】、消:防,设施:、人防设施、公共设!施、市政管网、【文物遗存及》。其他地下建筑物、】构筑物等进行统【筹安排并《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!。  》   与地》面建设工《程同步开发地—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建!设工程统一办理【规,划审批手续》;,单独开发《利用地下空间的【履行规划审批手续】 第二十七条! 依法需要申请【核发选址意见书的】建设项目城》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受理申请—后按照城乡规划要】求进行审查对项目选!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!的应当自受理—申请之日起二—十日内核《发建:设项目选址意见【书;对不符合城【乡规:划要求的不予核【。发告知申请人并书】面说明理《由 :。 第《二十:八,条 选址意见—。。书实行?分级:核发 —    国务院【有关部门《和省人民《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、!核准的建设项—目省域城镇》体系:。规划确定的建—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!名,胜区、自然保护区】和森林公园、地质】。公园、历《史文:。化名城(名镇、名村!)、历史文化保【。护街区的重点—保护:区、文物保护—单位建设控制地带】范围内?的建设项目》由省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!选址意见书》     】跨行政区域》的建设项目由—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!。见书  【   市、县—人民政府有关主【管部门批准》、核:准的建设项目由同】级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核发选址意见】书 :     上级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根?据,需要:可以委托下一级城】。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核发》选址意见书 — , ,     选址【意,见书核发的具—。体办:法由省?人民政府另》行制定 【第二十九《条 在城《市、镇规划区内的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!。当依法申请领—取建设用地》规划:许可证? 《  :  受理申请的城】乡规划?主管部?门应当依法审核对】符合要求的应当【自受:理,申请之日起二—十日内核发建设【用地规划许可证【;,。对不符?合要求的不予核【发告知申请人并书】。面说明理《由, 《。第三十条 》在城:市,、镇规划区内的建】设项目建《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在依法?办,理施工许可手—续后:应当按建设工程规】划,。许可证要《求由:具有相应测绘资【质的单?位进:行放线并报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或者省人】。民政府确定的—镇人民政府验线【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! : 第三《十一条 在》乡、:村,庄规划区内》。。进行乡镇企业、乡】村公共设《施和公益事业建【设的建设单》位或:者个人应当》依法申请《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   】  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!审批、核《准或者备案的文件、!。。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!围的规定《。比例尺地形图—、,建设:工程设计方案—。(包括图纸和说明】下同)、有》关,村民委员会》。意见:等,。。材,料向所在地乡或【者镇:人民政府提出—书面申请乡或—者镇人民政府对【提交的材料》进行初审对材料齐】全的提出初审意见】;对材料不齐全的一!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!。的有关材料 【 :。  :  乡?、镇人民政》府将初审意见及【。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!一并报市、县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市、】县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依据乡、村】。庄,。规划对?建设项目进行核【查对符合乡、—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!有关规范、标准的应!当自收?到初:审意见及相关材【料之日?起二:十日内核发乡村【建设规划许》可证;对不符合【乡、村?庄规划?要求及国家有—关规范、标准的不予!核,发告:知,申请:人并书面说明—理由 —第三十二《条 在乡、村庄规划!。区内: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!。农用:地进行农村村民住】宅建设的建房—村民应?当依法申请核发【乡村建设规》划,许可证? ,     【建房村民持拟建住房!用地的有关证明【文件、村《。民委:。员会意见《、,房屋建筑通》用图集、《有效身份证》件等材料《向所在乡或者镇【人民政府提出书面】。申请乡或者镇人【民政府应当自—。受理: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!行初步审查提出初】。审意:见并将初审意见【及,有关材料《报,县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 !     县【城,乡规划?主管部门依据乡、】村庄规?划进行?审查对?符合乡、村庄规【划要求及国家—有关规?范、标准《的应当自收》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!料之日起二十日【内核发乡《村建设规《划许可证;对不【。符合乡、村庄规【划要求?。及国家有关规范、】。。标,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!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! 《第三十三条 在【乡、村庄规划区内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】行农村村民住宅建】设的:建,房村民应当依法申】请核:发乡: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 《    》 建房村民持原【有宅基地的证明文件!。、村民会议讨—论通过的意见、身】份证等材《料向所在乡或者镇】人民政?府提出书面申请;】建设:两层(含《两层)?以上住?宅的还应当提交项】目设计方案 !    建设一层住!。宅的:乡或者镇人民政【府应当自《受理申?请之日起十日内依】。据乡、村庄规划及】土地利用规》划进行核查》对符:合规划要求的核【发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,证;:。对不符合规划—要求:的不予核发》告,知申请人并书面【说明理由《 :    建—。设两层(含两—层)以上住宅—的经乡或《者镇人民《政府初审《后报县城乡》规划主?管部:门县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。门应当依据乡、村庄!。规,划、土地利用规划】及国家有关规范、】标准:进,行核:查符:合,规划要求《及国家有关规—。范、标?准的县城乡规划【。主管:部门应当自收到初】审,意见及相关材—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!。乡村建?设规划许可证;【对,不符合规划》要求及?。。国家有关规范、标】准的不予核》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!说明理由 第!三十:四,条 建筑工程—严,重影响规划实施【且无:法采取改正》措施消?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!下列情形《之一的任何组织、单!位,。和个人不《。得进行建设活动【城乡规划《。主管部?门不得核发规划【许可证 》。     (一)!擅自改变城乡—规划已?经确定的道路、【广场、?公共绿地、文物保】。护区:、风景?名胜区及体育—场、学校《等重要公共设—施用地的; 】 , ,   (二)压占堤!岸、堤岸保》护地、河滩地—、防洪沟渠》、地下?管线、地下文物古迹!的; 》    《 (三)在》高,压,供电走?廊规定?禁建范围、》水源保护区域的;】 , :    《 ,(四:)危及相邻建筑物、!地下工程安全污【染环境采取措施无法!消除危险的; 】     —(五:)影响航空器飞【行,安全:、电信通道安全【的; ?   》  (六)严重损害!重点文物建筑—、具有城《市特色风《貌的街区及主要【街,道,。景观的?; :     【(七)不符》合,国家强制性》规范的; 【     (—八)法律、》法规规定《的,其他:行为 —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!、,镇规:划区内进行临—时建设的建设单【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!。临时:建设规划《许,可证 受理】申请的市、县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?自受理申请之—日,起二十?日内作?。出审:查,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!发临时建设规划【许可证;对不符合条!件的不予《核发告知申请人【并,书面说明理》由, 第三—十六条 申请临时】建设有下列》。情形之一的市、县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!核发临时建》设规:划许可证告知申请】。人并:。书面说明理由 】 (一)影响近】。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!性详细规划实施【的; 》 ,。(二)影响》交,。通,。、安全、市》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!的; ? : (:三)侵占绿地、林地!、广场、公共停【车场等公共》活,动场地的; 】 (四?)侵:占电力、通讯、【人防、防洪保—护区域或《者,压占城市地下管线】的; 《 (?五)法律、法规【、,规章禁?止,的其他情形 【。 第三十七—条,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!证批准的《临时建设使》用期限不《得超过二年;期【满需要延《。期的应当《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!日,前提出申请市、县城!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应当在《受理申请之》日起二十日内依【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!的决定逾期未作【出决定的视为准【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!超过二年只能延长】一次临时建筑不【得改变为永久性建】筑 临—时建设规划许—可期满建设单位【或者个?人必须自行拆除临】时,建筑物、构筑物和】其他设施;因—国家:建设需要提》前拆除的应当依法】给予补偿 】临,时建设和临》时用地?规划管理的》具体办法由省人民】政府另行制定 【 : 第三十《。八条 建设项目选】址意见书、建设用】地规:划许可?证、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、—乡,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!有效期?限为一年期满需【要延期?的应:当在有效期满—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!期手续延期只能进】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!。得,超过:一,年有效期满》未办理延期手续【的,上述:许可证、书自—行失效? , 建设》项,目选址意见书、建】设,用地规划许》可证、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、乡村建设规【划许可证、临时【建设规划许》。可证:以及核实《规划证明由省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统一印制不得买卖!或者转让 【 第三十九》条 建设工》程完成施《工后建设单》位应当持建》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或者乡村建【设规划许可》。证及附?件、附图、》竣,工测绘报告、竣【。工图等材料向—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规》划条件核实 】 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》应当在接到申请【之日起五日内派员到!现场进行核实经【核,。实符合规《。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向建设单【位出具?规划核实证明;对】不符合规划条件的】应当依法《提出处理意见 【。 未经规划条件!核实或者经》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!的建设工《程,建设单位不得—组织竣工验》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和其:他有关部门不—。得办理竣工》验收备案《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!。理房:屋产权登记手续 】 建《设,单位应当在竣工【验收后六个月—内向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和《城乡建设档》案管:理机构报送有—关竣工验收》资料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!城乡建设档案管【理机:构应当?出具:收到竣工验》收资料?的证明 第】四十条 未》取得建?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!用,地批准手续的建设工!程设计部门》不得对该《项目工程进行设计未!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的建设工—。程有关单位不得【施,工、供水、供电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