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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第三章 城乡】规划的实施 —。 第《二十三条《 ,省、市、县、镇【人民政府在实施规划!时应当根据当地经】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!确,定,城市新?。区开发和《建设的规模和—时序新区开发和建设!涉及城乡规划法规定!的城市总《体规划强制性—内容的应当依—法提:请同级?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审?议;涉及城乡规【划法规定的镇总体规!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!依法提请镇人民【代表大会《审议 —第二十四条 省【、市、县、》镇人民?政府在实施规划时】应当依法合理—确定旧城区改建的】。拆迁和建设规—模,。对社会普遍关注或者!。人民来信来》访,集中:反映的旧城区—改建计?划应当依法》提出:专项:工作:报告省、《。市、县人民政府【确定改建计划—的提请?同,。级人民代表大会【常,务委员会审议;镇】人,民政府确《定改:建计划的《提请镇人民》。代,表大会审议 】 第二十五条 【城乡规划的实施依】法实:行选址?意见书、建》设用地规划许—可,证、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、乡村【建,。设规划许可证—的规划管《理制度 》 ,   ?  :选址意见书》、建设用地》规划:许可:证、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!设规划许可证发放】后因依法修改规划需!要变:更许可内容的由【原许可机关收—回规:划许可证件并按【照本办法规定—重新办理许可—手,续因依法修改—城乡规划给》被许可?。。人合法权《。益造成损《失的应当依法—给予补?偿 第二十六!条 市、县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门依据?市、县人民政—府所: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!织,。编制地下《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!报同级人民》政府审批规划应当对!地下的交通设施、消!防设施?、人防设《施、:公共设施、市政管网!、文物遗存》及其他地《。下建筑物《、构筑物《等进行统《筹安排并与地面【建筑合理衔接 !     与地面】建设工?程,。同步开发地》下空间的应与地【面建设工程统—一办理规《划审批手续;单独开!发,利用地?下空间的履行规划】审,批手续 《 ?第二十七条》 依法需要申—请,核,发,选址意见书》的建设?项目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受》理申:请,后按照城乡规划要求!进,行审查?对项目选《址符合?。城乡规划要求—的应当自受理—申请之?日起二十日内—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!见书;对不符合城乡!规划:要求的不予核发告】知申请人并》书面说明理由 ! 第:二,十八条? 选址意见书实【。行,分级核发 》     国】务院:有关部?门和省人民》政府有关《部门批准《、核准的建设项【目省域城镇》体系规划确定的建】设项目?省级以上风景名胜】区、自然保》。护区和森林》公园、地质公园、】历史:文化:名城(名镇》。、名村)、历史【文化保护街》区的重点保护—区、: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!制地: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!由省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门核发《选址意见书 】    《 跨行政区域的建】。设项目由共同上一】级城乡规划主—。管部门核发选址【。意,见书   】  市、县人民政府!有关主管《部,门批准、核》准的建设《项目由?同级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核发?选址意见书 】 ,  :。  上级《。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!要可以?委托下?一级城乡规》。划主:管,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!     选!址意见书核发的具体!办法由省人》民政:府另行制定 !第二十九条 在【城市、镇《规,划区内?的,建设项目建设单位】。应当依法《申请领取建设—用地规划许》可证    ! 受理申《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应当依法审—核对符合要求的【应,当自受理申请之【日起二十日内—核发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?证,;对不符《合要求的不予核【发告知申请人—并书面说明理由 】 第三十—条 在?城,市、镇规划区—内的建设《项目建设单位或【者个:人在依法办》理施工许可手—续后应?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要求由具有相】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!行放线并报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!省人民政府确定【的镇:人民政府验线验线】合格后?方,。可施:工 《 第:三十一条 在乡【、,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!镇企业、《乡村公共设》施和公益事业—。建设的?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应当?依,法申请核发乡村【建设:。。规,划,许可证 《  《  : 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应?当持经有关部门审】。批、核准或者备案】的文件、标明—拟建项目用地范围】的规定比例尺—地形图、《建设工程设》计方案(包括图【纸和说?明下同)、有关村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!向所在地乡或者镇】人民:政府提出书面申请】乡或者镇人民政【。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!初审对?材料齐全的》。提出初审意见—;对材料《不,齐全的一《次性:告知其应当补正【的,有关材料  !   乡、镇—人民政府将初审意】见,及该建设项》目相关材《料一:并报市、县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市—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依据乡、村庄【规划对建《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!合乡:、村庄规划》要求及国家有关规】范、标准的应当自】收到初?审,意见及相关材料【之日:起二十日《内核发乡《村建设规《划许可证;对不符合!乡,、村:庄规:划要求及国》家有关规范、—标,准的不予核发—告知申请人并书面】说明:理由 —。第三十二条》 在乡、村庄—规划区?内使用空《。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!进,。行,农村村民住宅建设】的建房村民应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】。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:。。     建!房村民持拟建住房用!地的有关《证明:文件、?村民:委员会意《见,。、房屋?建筑通用图集、有效!身份证件等材料【向,所在乡或者》镇人民政府提出【书面申请乡或—者镇人民政》府应:当自:。受理申请之日起【十日内进行初步【审查:提出初?审意见?并将:。初审意见及》有关材?料,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 ?。     —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依据乡?、,村庄规划进行审查】对符:合乡、村《庄规划要求及国家】有关:规范、标准的应当自!收到初审意见—及,相关材?。料之日?起二十日内核发乡】村建:设规划许可》证;对?。。不符:合,乡、村庄规划—要,求及国家有关规范、!。标,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!请人并书面说明【理由 第三】十三条? 在乡、村》庄规划区内使用【原有宅基地》进行农村村》民住宅建《设的建房《村民应当依法—。申请核发乡村建【设,规划许可《证    】 建房村民》持,。原有:宅基地的证明文【件、村民会议—讨,论通过的意见—、身份证等材—料向所?。在乡或?者镇人民政府提【出书面申请;—。建设两层(含两层】),以上:住宅的还应当提交项!目设计方案》 , ?    建》设一层住宅》的乡或者镇》人民政府应当自【受理申?请之日起十日内【依据乡、村庄规划】及土:地利:用规划进行核查对】符合规划要求的核】发乡村?。建设规划许可证;对!不符合规划要求的】不予核发告知申请】人并书?面说:明理由  —  : 建设两层—(含:两层)以上住宅【的,经乡或者镇人民政】府初审后报县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门县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!、村庄规划》、,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家!有关规范、标准【进行:核查符合规》划要求及《国家有关规范—、标准的县城乡规划!主管部?门应当?自收到初审意见【及相关?。材,料之日起十》日内核发《乡村建设规划—。许可证;对不符合规!划要:求及国家有关规范】、标准的不予核【发告知申请人并书】面说明理由 】 第三十四条 【建筑工?程严重影响规划实】施且无法《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!规划实施影》响有下?。列情形?之一的任何组织【、单位和个人不【得进行建设活动城】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不得核发规划许】可证 ?  《  : (一)《擅自改变城乡规划】已经:确定的道《路、:广,场、公共绿地—、文物保护》区、风?景,名胜:区及体育场、学校】等重要公共设—施用地的; —  《。   (二)压占】堤岸、堤岸》保护:地、河滩地、—防洪:。沟渠、地下管线、】地下文物古迹的; !     【。(三)?在高压?供电走廊规定禁【建范围、水源保护】区域的; 】    (四)【危及相邻建》。筑物、地《下工程安全污染环】境采取措施无—法消除危《险的; 《 : ,    (五)影】响航空器飞》行安全?。、电:信通道安全的—;, :     (【六)严重损害重【点文物?建,筑、具有城市特【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!街道景?。观的:;  —  : (七)不符合【国家:强制性规范的; 】   》  (?八)法律、》法规:规定的其他行—为, 第》三十五条《 在城?。市、镇规划区内进行!临时建设《的建设?单位应当依》法申请办《理临时建设规划许】可证 》 受理?申请:。的市、县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门应当》自受理申请》之日起二十日内【。作,出审查决定对符合】条件的?核发临时建设规【划,许可证;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!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!面说明理由 !。第三十六条》 申请临时建设有下!。。列情形之一的市【、县城?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不:得核发?临时建设规划—许可证告知申请人】并书面说明理—由 《 ,(一)影响近期建】设规划或者》控,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!; 》(二)影响交通、】。安全、市《容或者其他》。公共利益的; 【。 (三》)侵占绿地、林地、!广场、公共》停车场等公》共活动场《地的; 》 (四《)侵占?电力、通讯》、人防?、,防洪保?护区域或者压—占城市地下》管线:的; ? (《五)法律《、法:规、: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! 第三—十七条? 临时建设规划许】可证批准的临时【。建设使?用,期限不得《超过二年《;期满需《。。要延:期的应当在使用期】限届满?三十日前提出申【请市、县城乡规【划,主管部?门,。应当在受理申—请之日起二》十日内依《法作出是否准予延】期的: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!的视为准予》延期延长期限不【。得,超过二年只能延【长一次临《时,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!性建筑 》 临时建设—规划许可期满建【设单位?或,者个:人必须自行拆除临】时,建筑物、构筑物和】其,他设:施;因?国家建设需要提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!予补偿 — 临时建设和—临时: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!。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!行制定 第三!十八条 建设项目】选址意见《书、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、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《证、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证的有【效期限为《一年期?满需:要延期的应》当,在有效期满三十日】内依法办理延期【。。手续延期只能进【行,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!超,过一年有《效期满未办理—延期:手续的上述》许可证、书自行失效! : 建设项》目,选址意?见书、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、建设工】程规划许《可证: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、临时建设规【划,许可证以及核实规】划证明由省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统一印制不得—买,卖或者转让 — 第《三十九条 建设工】程完成施工后建【设单:位应当持建设工程】规划:许可证或者》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证及《附件、附图、竣【。工测绘报告、竣【工图等材《料,向城:乡规划?主管部门申请规划】条,。件核实 —。 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。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!起五日内派员到现】场进行核实经核实符!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!划,主,管部门向《建设单?。位出具规划核实证】明;:对不符?合规划条件的应当】依法提出处理意【见 ? 未?经规划条件》核实或者经核实【不符合?。规划条?件的建设《工程建设《单位不得组织—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和《其他有关部门不【得办理竣工》验收备案房》产管理部《门不得办理》房屋产权登记手续】 《建设单位应当—在竣:。工验:收后六个月内—向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:和城乡建设档案【管理机构报送有【关竣工验收资—料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和城乡建设档案】管理机构应》当,出具收到竣工验收】资料的证明 —。 ?第四:十条 ?未取得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《证和建?设用地?批准手续的建设工程!设计部门不得对【该项目工《程进行设计未取得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的建设工》程有:关单位?不得施工、供水、供!电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