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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 — : , 第三章 》城乡规划的实—施 《 第二十《三条 省、市、【。县、镇人民政—。府在实施《规划:时应当根据当地经】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!确,定城:市新区?开发和建设》的规模和《。时序新区开》发和建?设涉及?城乡规划法》规定的城市》总体规划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】依法:提请:同级人民代》表大会?常务委员《会审议;《涉,及城乡规划》法规定的镇》总,体规划强制性内容】的应当?依法提?。请镇:人,民代表大会》审议 第【二十四条 》。。省,、市、县《、镇人民《政府在实《施规划时应》。当,依法合理确定旧城】区改建的拆迁和【。建,设规模对社会普遍关!注或者人民来—信来访集中》反映的旧城区改建】计,划应当依法提—。出专项工作报告【省、市、县人民【政府确定《改建计划的》提,请同级人《民代:表,。大会:常务:委员会审议;镇人】民政府确定改建【计划的提请镇人民代!表大会审《议 第二十】。五条 城乡规划【。的实施依法实行选】址意见书、建设用地!规划许?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、乡村—建设规划许可证【。的规划管理制度【 《    选址—意见书、《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或者】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证发放后因【依法修?改规划需要》变更许可内》容的由?原许可机关收回规划!许可:证件并按《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!理许可手续因依法】修改城乡规》划给被许可人合法】权益:造,成损失的应》当依法给予补偿 】 第《。。二十六条 市、县】城,乡规划主《管部门依据市、【县人民政府所在【地镇的总体规划组】。织编制地下空间【开发和利用规划报】同级人民《政府审批规划—应当对地下的交通】设施:。、,消,。防设:施、人防《设施、公《。共设施、市》政管网、《文物遗?。。存及其他地下建筑物!、构筑物等进行【统筹安排并》与地面建筑合理衔】接    】 与地面建设工程同!步开发?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!。建设工程统》一办理?规划审批手》续;单独开发利用】地下空间的履行【规划审?批手:续 《 第二十七条 依法!需要申?。请核发?选址意见书的建设】项,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受理申请《后按照城乡规—。划要求进行审—查对项目选址符合城!乡规:划要求的应当—。自受理申请之—日起二十日内—核发建设项目选址】意见:书;: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!求的不予核》发告知申请人—并书面说《明理由?。 第》二十八条 选址意】见书实行分》级核发?    【 ,国务院有关部门和】省,人民政府有》。。关部门批准、核【。准的建设项》目省域城镇》体系规划《确定: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!风景名胜区、自【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!、地质公园、历史】文化名城(名镇、名!村)、?历史文化保护街区】的重:点保护区、文物保】。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!范围内的建》设项目?由省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核发选—。址意见书 】    跨行—政,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!同上:一级:城乡规划主》。。管,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!   —  市、县人民政】府有关主管部门批】准、核准的建设【项目由同级城—乡规划主《管部门?核发选址意见书【    【 上级?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根据《需要可以委托—下,一级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核发选址意见】书  — ,  :选址意见《书核发的具体办【法由: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! 《第二十九条》 在城市、镇规划区!内的建设项目—建设:单位应当依法申请】领取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 】   ? ,受理申?。请的城?乡规划?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!。核对符合要求的应】当自受理申请之【日起二十日内—。核发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?。证;对不《符合要求《的不:予核发告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!理由 —第三:十,条 在城市》、镇规划区内的【建设: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在依法《。办理施工许》可手续后《应当按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【。证要求由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】的单位进行放线【并报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或者》省人民政府》确,定的:镇人民政府》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!施工 —第三十一条 在乡】、村庄规划区内【进行:乡镇企业、乡村公】共,设施和公益事业【建设的建设单—位或者?个人应当依法申请】核发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证 】 ,    建》设单位或者》个,。人应当持经》有关部门审批、核准!或者备?案的文?件、:标明:拟建项目用地—范围的规定比例尺】地形:图、建设工程—设计方案(包—括图纸和说明—下同)、有关村民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】向所在?地乡或者镇人民【政府:提出书面申请乡或者!镇人民政府对提交】的材料进行》初审对材料齐全【的提出初审》意见;对材料不齐】全的一次性告知【其应当补正的有【。关材料   !  乡?、镇人民政》府将初审意见及【该建:设项:目相关材《料一并报《市、县城乡》规划主?管,部门市、县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依据—。乡、村?庄规划对建设—项目进行核》查,对符合乡、村庄规划!要求及国《。家有关?规,范、标准的应当自收!到初审意见》及相关材料之—日起二十日内—核发乡?。。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;对不》符,合乡、?村庄:规划:要求及国《家有关规《范、标准《的不:予核发?告知:。申请人并书》面说明理由》 第》三十:二条 在《乡、村庄《规划区内使用空闲】地和其?他非农用地进—行农村村民住宅【建设的建房村—民应当依法申请核】。发乡村建《设规划许可证 】     —建房村民持》拟建住房用地的【有,关证明文件》、村民?委员会意见》、,房屋:建筑:通用图集、有效【。身份:。证件等材料向—所在乡或者镇人【。民政府提出书面【申请:乡或者镇人》民政府?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!起十日内《进,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!意见:并将初审意见及【有关材料报县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 】     》县城乡规划》主管:部门依据乡、村庄】规划进行审查—对符合乡、村庄【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!规范、标《准的:应当自收到初审【意见及相关材料【。之日起二《十日内?。核发乡村建设—规划许?可证;对不》符合:乡、村庄规划要求及!。国家有关规》。范、标准的不予【核发告知申请人并】书面说明《理由 第【。三十三条 在—乡、:村庄:规划区内使用—原有宅基地》进行农?村村民住宅建—设的建房村民应【当依法申请》核,发乡村建设规—划许可?证   【  :建房村民持原有宅】。基地的证明》文件、村民》会议讨论通过的意见!、身份证等》材料向所《在乡或者《镇人民政府》提出书面申请—;建设两《。层(含两层)以【上住宅的还应当提交!项目设计《方案 《。 ,。     建设一】层住宅的乡或者镇】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!申请之日《起,十日内依《据,乡、村庄规划及【土地利?用,规,划进行核查对符合规!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!设,规划许可证;对不】符合规划要求—。的,不予核?发告知申请》人,并书面说明理—由 :     建【设两层(含两—层,)以上住宅》的经乡或者》镇人民政府初审【后报县?。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依?据乡、村庄规划、土!地利用规划》及国家有《。关规范、标准进行】核查符合规划要求】及,国家:有关规?范、标准的县—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!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!之日起?十日内?核发: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证;对》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国!家,有关规范、标—准的:不予核发告知申【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! 第三十四条! 建筑工程》。。。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且!无法采取《改正措施消除—对,规划实施《影响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任《何组织、单位和【个人:不得进行建设—活动: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!许可证?。   —  (一)擅—自改变城乡》规划已?经确定的道路、广场!、公共绿地、文【物保护区、》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!、学校?等重要公共设施用】地的; 【    (二)【压占堤岸、堤岸保】护地、河滩》地,、防:洪沟渠、地下管线】、,地,下文物古《迹的:;    】 (三)在高压【供电走廊规》定禁建范围》、水源保护区域的】; 》    《(四)危及相邻建】筑物、地下工—程安全污染》环境采取措施—无法消除危险的;】    【 (:五)影?。响航空器飞行—。安全、?电信通道《安全的; 》 ?   ? (六)严重—损害重点文物建筑、!具有城市特色—风,貌,的街区及《主要街?道景观的《;   【  (七)不符合国!家强制性规范的【;    】 (八)法律、法】。规规定的其他行【。为 :。。 第三十—五条:。 在城市、镇规划】。区内:进行临时建设的建】设单:位应:。当依法申请办理临】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! 受理申请【的市、县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自受】理申请之日起—二十:日内作?出审:查决定对《符合条?。件的核发临时建设规!划许可证;对不符合!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!申请人?并书面说《明理由 第三!十六条 申请临时】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!。的市、?县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不—。得核发临时》建,设规划许可》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!说明:理由:。 《(一)影响近期建】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!。细规划?实施的;《 : , (二)影响交通】、安全、市容或者】其他公共利益的【; 》(三)?侵,占,绿地、林地、广场】。、公共停车场等公】共活动?场地的?; 《。 (四)侵占电【力、通讯、》人防:、防洪保护区域或】者压占?城市:地下管线《的; —(五)法《。律、:法规:、规章禁止的—。。其他情形 】。第三十七条 临时建!设规划许可证—批准的临时建—设,使用:期限不得超》过二年;期满需要】延期的?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!三十日前《提出申?请市、县城》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在受理申请之日起】二十日内依法—作出是?。否准予延《期的决定逾期未作】出决定的《视,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!不得超过二年只【能延:长一次?临时建筑不得改【变为永?。久性建筑《。 临时建设】规划:许可期满建设单位】或者个?人必须自行拆—除临时建筑物、构】筑物和其他设施;因!国家建设需》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!法给予?补偿 》 临时?建设和临时用地规】划,管,理的具体《。办法由?省人民政府另—行制定?。 第》。三十八条 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】书、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、乡】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的有效期限为一【年期满需《要延期?的应当在《有效期?满三十日《内依:法,办理延期手》续延:期只能进行一次延】期的期限《不得超过一》年有效期《满未办理《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!证、书自行失效【 , 建设》项,目选址意见书、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。、建设工《程,。规划:许,可证、?乡村建设规》划许可证、临时建设!规划许可证以及核实!。规划证明由省—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统】一印:制不得买卖或者转让! 《第三十九条 —建设工程完成施工】后建:设单位应当》。持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!划许可证及》附,件、附图、竣—工测绘报告》。、竣工图等》材料向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!。 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:在接到?申请:之,日起五日内派员到】现场进行核实经核实!符合规?划条件的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门向建设单位出具规!划核:实证明;对》不符合规划条件【的应当依法提出处】理意见 —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!或者:经核实不符合—规,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!设单位不得》组织:竣工验收《建,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和其他有关【部门不得办》理竣工?验收备案房》产管:理部门不得办—。理房屋产《权登记?手续 —。建设单位《应当在竣工验—收后六个《月内向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和城【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!报送有关竣》工验收资料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和】。城乡建设档案管【理,机构应当出具收到】竣工验?收资料的证》明 : 第四十条 未!取得建设《用地:。规划许可证和建设】用,地批准手续的—。建设工?程设计部门不得对该!项目:工,程进:行设:计,未取得建《设,工程规划许可—证的建设工》程有关单位不—得施:工、供水、》供电: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