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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!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! 第》。二十三条 省、市】、县、镇人民政【府,在实施规划时应【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!发展水?平合理确定城市【新区开发《和建设的规》模和:时序新区《开发和?建设涉及《城乡规划法规定【的城市总体规—划强制?性内容的应》当依法?。提请同级人民代表】大会:常务委员会》审,议;涉及城乡规划法!规定的镇总体—。规划强制性》内容:的应当依《法提请镇人》民代表大《会审议 【第二:十四条 省、市、】县、镇人民政府【在实施规划时—应当依法《合理确?定旧:城区:改建的?拆迁和建设规模对社!会普:遍关注或者人—民,来信来访集中反【映的旧?城区改建计》划应当依法提—出专项?工作报告省、市、】县人民政府确—定改建计划的提请】同级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【审议;?镇人民政府》确,。定改建计划的提请镇!人民代表大会审议】 《。。第二十五条 城乡】规划的实施依法【实,行选址意见》书、建设用地规划许!。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:证,、乡村建设规划【许可证的《规划:管理:制度 》     选址意】见书、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、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!乡村建设规划—许,可证发放后因—依法修改规划需【要变更许可内容的由!原许可机关》。收回规划《。许可:证件:并按照?本办法?规定重新办理许可】手续因依法修改城乡!规,划给被许可人合【法权益?造成损失的应—当依法给予补偿 】 第二》十六条 市、—县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依—据市、县人》。民,政府所在地》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!制地:下,空间:开发和利用规划报】同级人民政府审批】规划应当对地下的】交通设?。施、消防设施、【人防设施、》公共设施《、市政管网》、文物遗存及其他地!下建筑物、构—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!并与地面建筑合【理衔接 《    — 与地?。面建设工程同步【开发地下空》间的:应与地面建设工程】统一办?。理规划审批手—。续;:单独开发利用地下】空间的?履行规划审》批手续 《。。 , , 第二十《。。七条 依法需要申】请核发选址意见【书的建设项目—城,乡规划?。主管部门受理—申请后按照城乡规】划要求进行审—查对项目选址符【合城乡规划要—求的应当自》受,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!内,核发建设项目选【址意见书;对不符合!城乡规划《要求的不予》核发告知申请人【并书:面说:明理由 【第二十八条 选址意!见书:实行分级核发 ! ,    国务院有】关部门和省人—民政府有关部门批】准、核准的建—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!规划确定的建—设项:目省: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】、,自然保护区》和森:林公园?、地质公园、历史】文化名城《(名镇、《名村:)、历史文化保护】街区的?重点保护《区、文物保护单位建!设控:制,地带范围内的建【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核发选址意见】书  —   跨行政区域的!建设项目由共—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核《发选址意见书 !     市、【县,人民政府有关主管】部,门批准、核准的【建设项目由同级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核】发选址意见书— ,     上】级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根据需要可以委】托下:一级城?乡规划?主管部门核发选址】意见:书   【  选?址意见书核》发的具体办法—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!定 ? 第二十九—条 在城市、镇规划!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!单位应当《依法申请《领取建设用地—。规,划许:。可证 ?    — 受理申请的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?当依法审《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当!自受理申《请之日起二十日【内核发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《证;对?不符合要求的不予】核发告知申请人【并书面说明理由 】 第《三十条 在城市、】镇规划区内的—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在依》法办理施工许可手】续后应?当按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要求由具有】相,应测:绘资质的单位进行】放线并报《城乡规划《。。主管部门或者—省人民政府》确定的镇人民政府】验线验线合格后方】可施工 【第三十一条 —在,乡、村庄规划区内进!行乡:镇企业?。、乡村公共设施和】公,益事业建设的建设】单位:或,者,个人应当依法—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!划许可证 【   ? , 建设单位或—者,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!门审批、核准或【者备案的文件、标】明拟建项《。目用地范围的—规定比例尺》。地形图、建设—工程设计方案(【包括图纸和说明【下同)、有关村【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!向所在地乡或者镇】。人民政府提出书【面申请乡或者—镇人民政府对提【交的材料进行初【审,对材料齐全的提出】初审意见;》对材料不齐全—的一次性告知其应当!补正的有关材料 】 ,     —乡、镇人民政府【将初审意《见及该?建设项目相关—材料一并《报市、县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市、—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依据乡、村庄规划】对建设项目进行【核查对符合乡、村】庄规划要求》及国家有关规范、】标准的应当自收到初!审,意见及相《关,材料之日起》二,十日:内核发乡村》建设:规,划许可证;对—不符合乡《、村庄规划》要求及?国家有关《规,范、标准的不予核】发告知申请》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!。 第三十二【条 在乡、村—庄规划?。区内:使用空闲地和其他】非农用?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!。建设的建房村民应当!依法申请核发乡村】建设规划许可证 】 ,  ?   建房村民持】拟建住?房用:地的有关证明文件】、村民?。委员会?意见:、房:屋,。。建筑通?用图:集、有效身》份证件等材料向所】。在,乡或者镇人民政府】提出书面申》。请乡或?者镇人民政府应【当自受?理申请之日起十日】内进行初步审—查提出初审意见【并将初?审意见及有》关材料?报县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 : ,   《。  县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:依据乡、村庄规划进!行审查对符合—乡、村庄规》划要求?及国:。家有:关规范、标》准,的应当自《收,到初审意见及相关】材料之日起二十【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!划许可证;对—不符合?乡、村庄规》划要求及国家—有关规范、标准的】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!并书面说明理由【 :。 第三十三—条 在乡、村庄规划!区内使用原有宅基】地进:行农村村民住宅【建设:的建房村民应当依】法申请核《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     !建房村民持原有宅基!地的证明文件、村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意!见、身份《证等材料向所在乡或!者镇人民政》府提出?书面申请;》建,设两层(含两—层)以上住宅的还应!当提交?项目设计《方案 》     建设【一层住宅的乡—或者镇人民政府应】当自受理申请之日】起十日内《。。依据乡、《村庄规划及土地【利用规划进行—核查对符合规划要】求的核发《乡村建?设规划许可证;对】不符合规划》要求:的不: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!书,面说明理由   !  建设两层(】含,两层)以上住宅【的经乡或者镇人民】政府初审后》报,县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县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当—依,据乡、?村庄规划、》土地利?用规划及《国,家有关?规范、标准进行核查!。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!有关规范、标准的县!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:门应当自收到—初审意见《及,相关材料之》。日起十日内核发乡】村建设?规划许可证;对不符!合规:划要求及《国家有关规范—、标准的不予—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!。面说明?理由: 第》三十四条 建—筑工程严重影响规】。划实施且无》法采取改正》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!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任何?组织、?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!建设活?动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不:。得核发规《划许可证  !   (《一,),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!。经确定?的道路、广场、公】共绿:地,。。、文物保护区—、风景名胜区及【体育:场、学?校等重要公共—设施用地的; 【 ?  :  (二)》压,占堤岸、堤岸保【护,地、河滩地》、防:洪,沟渠、地下管线【、地下文物古迹的】。。。; 《  :   (三)在【高压供电《走廊规定禁建范围】、水:源保护?区域的; 》 ?。    (四)危】及相邻?建筑物、《地下工程安全污染环!境采:取措施无法》消,除危险的;》   — , (五)影响航空】器飞行安全、电【信通道安全的; 】     (】六)严重损害—。重点文物建》筑、具有城市—特色风貌的街区及】主要街道景》观的;   !  :。。(七)不符》合国家强《。制性规范的; 【   》  (八《)法律、《法规规定的其他行】为 第三十】五条 在城》市、:镇规划?区内进行临时—建设的建设》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!理临时建设》规划许可证》 ? 受理?申请的市、县城乡规!划,主管部门应当—自受理?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!作出审查决定对【符合条件的核发【临时建设规划—许可证;对不—符合条件的不—予核发告知申请【。人并书面说明—理由 ? ?第三十?六条 申请临时建】设有下列情》形之一?。的市:、县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!建设规划许可证告知!申请人?并书面说明》理由 ? (《一)影响近期建设规!划或者控制性详【细规划?。实施的; — (二)影响交】。通、安全、市容或者!其他公共利益的;】。 ,。 (三)侵【占绿地、林地、广】场、公共停车场【等,公,共活动场《地的; —。 (:四):侵,占电力、通讯、人防!、防:洪保:护,区域:或,者压占城市地下【。管线的?; 《 (五?)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禁止的其他情!形 ? 第三十七条【 临时建《设规划许可证批【准的:临时建设《使用期限《不得超过二年;【期满需要《延期的?应当在?使用期限《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!请市、县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应当在【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!日内依法作出是否】准予:延,期的决定逾期未【作出决定的》视为准?予延期延长期限【不得超过《二年只能延长—一次临时建筑不得】改变为永久性建【筑,。 临时建【设规划许可》期满建设《单,位或者个人必须【自行拆除临时建筑】物、构?筑物和其他设施;因!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!除的应当依法给予】补偿 临【时建设和临时用【地规划?管理的具体》办法由省人民政府】另行制定 第!三十八条 建设【项目:选址意?见书、建设用地规划!许,可证、建设》工,程,规划许可证、乡村】建设规?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!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!。的,应当在有《效期满三十日内【依法办?理延期手续延期【只能进行一次—延期的期限不得【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!办理:延期:手续的上述许可证、!书自行失《效 建设项目!选址意见书、建设用!地规划许《可证、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、乡: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、临时建设规划许!可证以及《核实规划证明由省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统?一,印制不得买卖或者转!让 : 第《三十:九条: 建设?工程完成施工后建】设单位?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或者乡村【建设规划《。许可证及《附件、附图、—竣工测绘报告、竣】。。工图等材料》。向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,申请规划条》件核实 —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!日,起五:。日内派员到》现,场进行核实经核实】符合规?划条:件的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向建《设单位?出具规划核实—证明;对不符合规划!条件的应当依法提】。。出处理意见 !未,。经规划?条件核实或》者经核实不》符合规划条件的建】设工程建设单位不】得组织竣《工验收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!不得办理竣》工验收备案房产【管理部门不得—办理房屋产权登【记手续? ? ,建设单位应当—在竣工?验收后?六个月内向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和城乡建—设,档案管理机构报【送有关竣《工验收资料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和》城,乡建设?档案管理机》构应:当出具收《到竣工验收》资料的证《明 ? 第四十条— 未取?得建:设,用地规划许可证【和建设?用地批?准手续的建设—工,程设计部门不得【对该项目工程—进行:设计未取得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的建?设工程有关单—位不得施工》、供水、供》电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