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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!第三章 城乡规【划,的实施 —。 ,第,二十三条 省、市】、县、镇人民政【府在实施规划—时应当根据当地【经济社会《发展水平合理—确定:城市新?区开发和建设的【规模:和时序新区》开发和建设》涉及城?乡规划?法,规定的城《市总体规《。划强制性内容—的应当依法提请同级!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,会审议;涉及城【乡规划法《规定的镇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】容的应当依法提请】镇人民?代表大会《审议 》 第二十四条 省、!市、县、镇人民政】府在实施规划—。。时,应当依法合理—确定旧城《。。。区改建的拆迁和【建设规模对社会普】遍关注或者》人民来?信来访集中反映的旧!。城区改建计划应当】依法提出专项工【作报告?省、市、县人—民政府确定改—建计划?的,提,请同级人民代—。表大:会常:务委员会审》议;镇人民政府确】定改建计划的提请】镇人民代表大会审】议 : ?第二十五条 城【乡规划的实施依法实!行选址?意见书?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、建设工程规【。。划许可证、乡—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的,规划管?理,制,度 《     选址意】见书、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、建设—。工程规划许可证或】者乡村?建设规划《许可证发《放后因依法修改规】划需要?变,更许可内《容,的由原许《可,机,关收回规划许可证件!并按照本办》法规:定重新办理》。许可手续因依法【修改城乡规》划给被许可人合【法权益造成损—失的应当依法—给予补偿 — 第二十六条【 市、?。县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依据】市,、县人民政府所【在地镇的总体规【划组织编制地下空】间开:发和利用规划报同】级人民政《。府审批?规划应当《对地下的《交通设施、消防设施!、人防设施、公共】设施:、市政管网、文物】遗存及其他》地下建筑《物、构筑物等进【行统:筹安排并与地面建】筑合理衔接 !    与》地面建设《。工程同步《开发地下空间的应】与地面?建,设工程统一办—理规划审批手续【;,单独开发利用地下】。空间的?履行规?划审批?手续 —第二十?七条 依法需要申请!。。核发:选址:意见书的建设—项目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!城乡规划《要求进行审查对【。项目:选址符合城》乡规划要求的应【当自受理《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!核发建设项》目选址?意见书;对不符【合城乡?规划要求《的不予核《发告知?申请人?并书面说明》理由: 第》二十八条 选址意见!书实行分级》核发    ! 国务院有》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!。有关部门批准、核】准,的建设项目省域【城镇体系规划—确定的?建设项目省级以上】风景名胜区、自【然保护区和森林公】园、地质公园、历史!文化名城(名镇、名!村)、历《史文化保护街—区的重点《保护区、文物—保,护单位建设》控制地?带范围内的建设【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!。书 《     跨—行政区域的建设【项目由共同上一级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核?发选址意见书 】     —市、县?人民政府《有关:。主,管部门批准、核【准的建设项》目由同级城乡规【划主:管部:门核发选址》意见书   !  上级《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根《据需要可以委托下】一级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核发选址—意见书? ? ,  :  选址意》。。见书核?发的具体办》。法由省人民政府【另行制定 — 第二《十九条 在城市、镇!规划:区内的建设》项目建设《单位:应当依法申》请领:取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 》     受理申】请,的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应当依法审核对符!合要求的应》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!二,十日内核发建设用】地,规划许可证》;对不符合要求【的不予核《发告:知申:请人:并书面说明理—。由, 《第三十条 在城市、!镇规划区内的建【设项目建《设单位或者个—人,。在依: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!后应当按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要求—由,具有相应测绘资质】的单位进行放线【并报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或者省》。人民政府确定的【镇,。人民政府验》线验线?合格后方《可,施工 —第,三十一条 在—乡、村庄规》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!、乡:村公:共设施和公》益事业建《设,的建设单《位或者个人》。应当依法申请—核发乡村建设规划】许可:证     !建设: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!经,有关:部门审批、核准或者!备案的文件、—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!围的规定比》例尺地形图、建【设,工程设计《方案(包括》。图纸和说明》。下同)、有》关村民委员会—意见等材料向所在】地乡或者镇》人民政府《提出书面《申请:乡或者镇人民政【府对提交的材料【进,行初审对材料—齐全的提出初审【意见;?对材:料不齐全《的一次性《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有!关材料  】。  : 乡、?镇人民?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!建设项目相关—材料一并《报市、县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市、县城!乡规:。划主管部门依据【乡、村庄规划对建设!项目进行《核查对符合》乡、村?。庄规划要《求及国家有关规【范、标?准的应当自收到初】审意见及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!日内:核发乡?。村建设?规划许可证;对不符!合乡、村庄》规划要?求及国?家有关规范、标【准的不予核》发告知申请人并【书面说明理由 ! 第:三十二条 在乡【、村:庄规划区内使—用空:。闲地和其他非农【用地进行农》。村村民住宅建—设的建房村民应当依!法申:请核:发,。乡,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!    — 建房村民持—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!证明文件、村—民委员?会,意见、房屋建筑通用!图集、有效身份证】件等材?料向所在《乡,或者镇人民政—府提出书面申请乡】或者镇?人民:政,府应当自受》理申:请之日起十日—内进行初步审查提】出初审意见并将初】审意见及有》关材:料,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    】 县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《依据乡、村庄规划】。进行审查对符合乡】、村庄规划》要,求及国?。家有关规范、标准】的应当自收到初【审意: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!二十日内核发—乡村:建设规划许可证;】对不符合乡、村庄规!划要求及国》家有关规范》、标准的不予核发告!知申:请人并?书面说明理由 【。 第三十—三条 在乡、村庄】规划区?内使用?原,有,宅基地?进行农村村民住宅】建设的建房村民【应当依法《申请核发《乡村建设《。规划:许可证 —     建—房村民持《原有宅基地》的证:明文件?、村民?会议:讨论通?。过的意见、》身份证等材料向所在!乡或者镇人》民政府提出书—面申请;建》设两层(含两层)以!上住宅的还应—当提交?项目设计方案—     】建设一层《。住,宅的乡或者镇人民】政府: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起十日内》依据乡、村庄规划】及土地利用》规划进行核》查,对符合规划要求【的核发乡村建设【规划许可证;—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!不予核发告知申请】人并书面《说明理由 —。    《 建设两层(—含两层)《以上住宅的》经乡或?者镇人民政府初【审,后报县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县城【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依【据乡、村庄规划【、,土地利用规划及国】家有:关规范、标准进行】核查符合规划—要求及国家》有关规范、标—准的县?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应当自】收到初审《意见及相关材料【之日起十日内核【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;对不符合规【划要:求及国家有关规范】、标准的不予核【发告知申请人—并书面说明》。理由: : , 第三十四条 建筑!工程严重《影响规划实施且【。。无法:采取改正措施消【除对规划实》施影响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任何组织】、单位和个人不得进!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不》得核发规划许可证】 ?   ?  (一)擅自【改变城?乡规划已经确—定的道路、》广,场、公共绿地—、文物保护区、【风景名胜《区及体育场、学校等!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!;   【。  (二)压—占,堤岸、堤岸保护【地、河滩地、防洪】沟渠、地下》。管线、地下文物古】迹,的;  【   (三)—在高:压,。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!围、水源保护区域的!;     !(四)危及相邻建筑!物、地下工程安全】污染环境采取措【。施无法消《除危:险的; 【    (五—)影响航空器—飞行安全、电—。信通道?安全的; —  ?。 ,  (六)》严重损害重点文【物建筑、具有城市特!色风貌的街区—。及,主要街道《景观的;《。 ,    — ,。(七)不符》合国家强制》性规:范的; 【    (八)法】律、法规规》定,的,其他行为 — 第三十》五条 ?在城市、《。镇,规划区内进行临时】。建设的建设》单位应当《依法申?请办理临时》建,设规划许可》证 : 受理申请的市!、县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自受理申请之【日起二十《日内:。作出:审查决定对符—合条件的核发—临时建设规划—许,可,证;对不符合条【件的不予核》发告知申请人并书】面说明理由 】 第三十六条 申】请临时建设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市、县城】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,。不得核发临时建设规!划许可证告》知申请?人并书面说》明理由 — (一?)影响近期建—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!细规划实施的; ! :(二:)影响?交通、安全、市容或!者其他公共利益【的; (【三)侵占绿地、林地!、广场、公共—停车场?等公共活动场地【的; (【四)侵占《。电力、通讯、人【防、: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!占城市地下》管线的; 》 (五)—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—。禁止的?其,他情形 第】三十七条 临时建】设规划许可证批准】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!不得超过《二年;期满》需要延?。期的应当在使—用,期限届满三十日前】提出申请市》、县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,。。在受:理申请之日起二十】日内依法作出是否】准予延期《的决定逾期》未作出决定的视为】准予延期延长期限】不,得超过二年》只,能延长一次临时【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!性建筑 【临时:建,设规划许可期满建】设单:位,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!除临时建筑物、构】。筑,物和其他设施;【因国家?建设需要提前拆【除的应当依法给【予补偿 临时!建设和临时用地规】划管理的具体办【法由省人民政府【另行制定 — 第三《十八条 建》设,项目选址《意见:书、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、【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、乡!。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的有效期限为一】年期满需《要延期的应》当,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内!依法办理延期手续】延期只能进行一【次延期的期限不【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!未办理延期手续【的,上,。。。述许可证、》书自行失效 — 建设项目选】址意见书、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!程规划许《可证、乡村建设规】划许可证《、临时?建设规?划许可证以》及核实规划证明由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统一印?制不得买《卖或者转让 】。 第三十九条 建】设工:程完:成施工?后建设单位应当持】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或者乡村【。建,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!、附图、竣工测【绘报告、竣工图等材!料向: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申《请,。。规划条件《核实 城乡规!。划主管?。。部,门应当在接到申【请之日起《。五日内派员到现【场进行?核实经核《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!乡,规划主?管部门向建设单【位出具规划核实【证明;对不符合【规划条件的应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!。 未经规划】条件核实或者经核】实不符合《规,划条件的建》设,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!织竣工?验收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和其他?有关部门《不得办理《。竣工验收备案房【产管理部门不得办】理房:屋产:权登记手续 — 建设单位应】当在竣?。工验收?后六个月内》向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!乡,。建设档?案管理机构报—送有关?竣工验?。收资料?。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!建设档案管理机构】应当出具收》。到竣工验收资料的】证,明 第—四十条 未取得建设!。。用地规划《。许可证和建设—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!工程设计《部门不得对》。该,项目工程进行设【计未取得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》的建设工程有关单】位不得施工、供水、!供电 》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