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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二《章 城乡规划的【制定和修改 !第六条 省域—城镇体系规划—由省人民政府—组,。织编:制经省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!议后报国务院审【批    —。 跨行政区域的城】镇体:系规:。划由:省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组,织,编制报?省人民政府审批【需要报国务院—审批的由省》人民政府提》请省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:。委员会依法》。审议后?报国务院审批 【   ? , 市域内跨》。县、区?的城乡规划》由市:规划主管部门组【织编制报市人民政】府审批需要》报省人民政府—审批: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!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依《法审议?后报省人民政府【。。审,批 :     城—市总体规划》由城市人民政府组】织编制沈阳市和国务!。院确定的城市—的总:体规划经本市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审议和?省人民政府审查【同意后?报国:务院审批其》。他城市的总体—。规划经本市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》员会依法审》议后由城《市人:民政府报省人民政】府,审批 ?     》县人民政府所—在地的镇《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!政府:组织编制《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:员会依法《审议后报上级—人民政府审批—     县【。人民: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!。人民政府确定的【。镇,的总体规划批准后】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备案 — ?第七条? 乡、镇人民—政府组织编制的【镇,总体规划《、乡规划在》报上一级人民政府】审批前?应当先经本级人【民代表大会审—议代表的审》议意见交由》。本级人民政府研究】。处理 》     村庄规划!在报送审批前应【当,经村民会议或村民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】 《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!。划、镇总体规划【和乡规划确》定的建设用》地范围内的镇—、,乡、村庄不再—单独:编制规划《纳入城市规划、镇规!划和:。乡规:划实行统《一规划?和管理 》     —城市规划区内—的镇、?乡、村庄和镇、乡规!。划区内的《村庄原则上不另【划规划区 第!九,条 城市可以根【据总体规划》编制:局,部地区的分区规划】控制和确定不同地】段的土地《使用性质、居住人口!的分布与密度、【建设用地的建筑【容量等控《制指标以及城市道】路系统与对外交通设!施,、,。城市河?流,和绿地系统、—文物古迹与风景【名胜、城镇各类【工程管线及重要【。设施的位置》和控:制范围 《 ,    》 分区规《划由所在城市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组织编制由所在城!市人民政府审—批 ?     分区规!划应当自批准—之日起三《十,日内报本级人—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。员会和上《一级人民政府备【案 第十条 !城市、县、镇—人民政府应当根【据城市总体》规,划、镇总体规划、土!地利用总体规—划和年?度,计划:以及国民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!制定近期《建设规划并作—为编制年度建设计】划的依据《 第十一【条 有关管理部门会!同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组织编制】的交:通、水利《、电:力、电信、》邮,政、气象《、能源、生态—环境:保护、人民》防空、防灾》减灾、消防、地名命!名等涉及空间资【源利:用的专?项规划应当符—合省域城镇体—系规划、跨行政【区域的城镇》体系规?划、城市总》体规:划,、镇总体规划 】 第十《二条 各类开发区以!及教育、科技园区、!旅游:度假区等的规划【建设应?当,纳入城?市的统一规划管理】不得违背省》域城镇体系规—划、城市总》体规划、镇》总体规?划, ? 第十三条 —历史:文化名城《、名镇和名村应当】依法编制专》门的:保护规划报省—人民政府审批—。。 :     —历,史文化名城》、名镇保护规划确定!的历史文化街—。区应当依法》编制专门的详细规】划经省城乡》规划:主管:部门组织审查后由】所在地市或者县人】民政府?审批:。 , 第十四—条 市、县城乡【规,划主:管部门、镇》人,民政府应当依—法组:织编制城市、镇控】制性:详细:规,划并经?法定:程,序审批备案乡控【。制性详细规》划,由乡人?民政府组织》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!府审批 《     控制!性详细规划》应当包括下》列,主要内容《 《    (》一)用地界》线和建?筑控:制类型; 》。 ?    (二)地】块控制指标、基础设!施,配套要求、交通设计!和管线综合; 】     (【三)城市设计指导】原则;  】  : (四)土地使【用和:建筑管理规定 !。。     控制【性详细规划中地块】。的主要用途、建【筑总量、建筑—密度、建筑高—度、:容,积率、公共绿地【面积、基础设施、公!。共服:务设施和历史文【化保:护区建设控制—指标等应当作为强制!性内容 第十!五条 市、县城【乡规:划主管部门和镇人】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!重,要街区?、重:点景观区《、广场、公园、【重,要交通枢纽用—地、城乡主要出【入口、公共设施用】地以及?其他:重要地?块的修建《性详细规划和城【市设计修建性详【细规划?和城市设计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】细规划?。    【 城:乡,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!制的修建性详—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!府审定乡、》镇,人民:政府组织编制的修】建性详细《规划报上一级—人民:政,府审定 —    《 修建性详细规划】应当:包括下列主要内容】 《    (一—)综合分《析和总平面设计; !    — (二)道路交【通设施和市政工程】管线设?置; 《     (三)!公共服务设施—; ?     (四】)工程量、拆迁量和!造价估算 【 ,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!报送:审批:前组织编制机关应】当依法将城乡规划】草案予以公告—并采取召《开论证会《。、听证会或者其他】方式征求专家—和,公众:的,意见公?告的时间《不得少?。于三十日 】    《城乡:规划:组织编制《机,关应当在城乡规【划批准后十五—。日内:向社会公布法—律、行政《法规规定不》得公开的内容除【外 《     经批准的!城乡规划由组织【编,制机关按照》国家和?。省的有关规定报送】城,。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!存档 第【十,七条 省域城—。镇体系?规划、城市》总,。体规划、镇总体规】划,和乡:规划的组织编制机】关应当组织有—关部门和专家根【据,社,会,经济发展的》具体:状况依法对规划【实施情况进》行评:估并向本级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、?乡或者?镇,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!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!。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!况 ? :   ? 规划评估报—。。告应当包括》下列内容 —     —(一)规《划公示?情况和公众意见【;  —  : ,(,二)公共《服务设施《、,社会公益设施等基】础设施?和住房保障的规划】实施:情况;?  》  :。 (三)自然资【。源、生态《环,。境、历史文化遗【产,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!;  —  :。。。 (四)绿化—、交通、环境卫生】、公共安全的—规划:实施:情况; 》 :    《(五:)重:大建设项目选址【的规划实施》情况; 【 ,   (六)—城乡规划《组织编制机关的意见!。 , 第十八条【。 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组织编制—机,关可:依法:组织修改省域城镇体!系规划、《跨行:政区域的《城镇体系规划、城】市总体?规划、?镇,总体:规划 《 ,     (一)上!级,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!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!改规划要求》的; 》     (二【)行政区划调整【确需修改的;— :    》 (三)《因国务院《、省人民政府—批,准重大建设工程确】需修:改规划的; !    (四)经】评,估确需修《。改规划的; !    (》五)城乡规划的审】批,机关认为应当修【改规划?的其他?情形:   —  省域城镇体系规!划、:城市总?。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在!报,批前应当经过本级】人民代表《大会:常务委员会审议跨行!政区域的《城镇体系规划—。的修改方《案在报批前应当经过!有关地区的共同上】级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审议 【 第《。十,九条 有《下列:情形之一的城—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!可,依照城乡《规,划法规定《的权限和程序组织】修改近?期建设?规划、?控制性详细规—划  —  : ,(一)总体规—划修:改后需要修改的【; 《     》(二)重大》建设:。项目选?址影响规划用地功】能,与布局的; 】   ?  (三)法律、】法规规定的其—他情形 第二!十,条 经依《法修改后的》。修建性详细规—。划、建设工程设【计方案的总平面【图在规划地段或【。者区域?内以公告形》式,向社:会公开?并报当地人民政【府备案因修改给【利害关系人合法【权益:造成损失《的应当依法给予【补偿 》 第二十一条— 乡、镇人民政府】组织修改乡规划、村!庄规划报上一—级人民政府审—批村庄?规划在?报送:。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!议或者村民代表【会议讨?论同:意,。 : 第二《十二条 不》符合法定《条件或者未经法定程!序任何组织、单【位和个人《不,得擅自改变城—乡规划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