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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】 第二章 城【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! 第》六条 省域城镇【。体系规划由省—人民政府《。组织编制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:。委员会依法审议后】报国务院审批  !   跨行政区【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!省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组【织编制?报,省人民政《府,审批需要《报国务院审批的【由省人民政府—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《会依法审议后报国】。务院:审批 《    市域—内跨县、区的城乡】规划由市《规划: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!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!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】。的由市人民政—府提请市人》。民代:表大:。会常务?委员会?依法审议后报省人】。民政府审批 —     城市总体!规划由?城市人民政府组织】编制沈阳市和国务】院确定的《城市的总体规—划经本市《人民代表大会常【。。务,委员会审议》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!意,后报国务《院审批其他》城市:的总体?规划经本市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。会依法审议》后由城市人民—政府报省人民—政府审批 》   ?  县人民政府所】在,地的镇的总体规【划由县?人民政府组》织编制经县人—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依?法审议?。后报上级人民政府】审批     县!。人民政府所》在地的镇和》省,人民政府确定的镇】。的总体规《。划,。批准后应当报省城】乡规划主《。。管,部门:备案 —第七条? 乡、镇人民—政,府组织?编,制的镇总体规划、】乡规:。划在报上一级—人民政府《审批前应当》先经本级人民—代表大会审议—代表的审议意见交】由本级?人民政府研究处【理 ? : ,   ?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!前应当经村民会【议或村民代表—会议:讨论同意 》 , 第八条 城【市总体?规划:、镇:总体规划和》乡规划确《定的建设用地—范围内的镇、乡【、村庄不再单独编制!规划纳入《城市规划、镇—规划和乡规划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!    【 城:。市,规划区内的》镇、乡、村庄和镇、!乡规划区《内的村庄原》则上:不另划规划》区 第九【条 城市可以根【据总体规划编制【。局部地区的分区规】划控制和确定不【同地段的土地—。使用性质、居住人口!的分布与密度、【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!。等控制指标以及城市!道路系统与对外【交通设施《、城市河流和绿地系!。统、文物古迹与风景!名胜、城镇各类工】程管线及重要设施】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!。     【分区规?划由所?。在城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组织编—。制由:。所在城市人民—政府审批《    【 分区规划》应当自批准》之日起三十日内报】本级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!府备案? ? 第十条 城市【、县、镇人民政府】。应当根据城市总【体规:划、镇?总体规划、土—地利用总体规—划和年度计划以及】国民经济《和社会发展规—划制定近《期建设规划并—作为编制年度—。建设计划《的依据 — 第十一条 有关】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!。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!的交通、水利—、电力、电信、【邮政:、气象、能》源、:生态:环境保护、人民防】。空、防灾减灾—、,消防、地名命名等】涉及空间资》源利用的专》项规: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!体系:规划、跨行政—区域的城镇体系【规划、城《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!规划 《 第?十二条 各》。。类,开发区以及教育、科!技园区、旅》游度假区《等的规划建设应【当纳入城市的统一规!。划管:理不得?违,。背省域城镇体系规】划,。。、城市总体规划、】镇总体规划》 : :第十三条 历史【文化名城、名镇和名!。村应当?依,法,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!。报省人民《。政府审批 》 ? ,  : 历史文化》。名城:、名镇?保护规划确定—的历史文化街区应】当依:法编制专门的详【细规:划,经,省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组织审《查后由所在》地市或者县人民【政府审批《 , 第十四条 市!。、县城?乡规:。划,主管部门、》镇人民政《府应:当依法组织编制城】市、镇控制性详细】规划并经法定—程序:审批备案乡控制性】详细规划由乡人【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!一级人民政府—审批 》     控制性详!细规划应当包括下】列主要内《容    】 (一?。)用地界线和建筑控!制类型; 【     (二)】地,块控:制指标、基础设【施配套要《求、交?。通设计和管线综合;!  》  : (三)城市设计】指导原则; !    《(四)土地使用和建!筑管理规定 【     控制性!详细规划《。中地块?的,。主要用?途、建筑《总量、建筑密度、建!筑高度、容积率【、公共绿地面积、基!础设施、公共服【务设施和历》史文化保护区—。建设控制指标等【应当:作为强?制性内?容 : ?第,十五条 《市、县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和镇人民—政府:可以:组织编制重》。要街区、重点—景,。。观区、广《场、公园《、重要?交通枢纽用地—、城乡主要出入口】、公共设施用—地以及其他》重要地块的修建【性详细?规划和城市设计修建!性详细规《划和城市设计—应当符合《控制性?详细规划 》   》  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组—。织编制的修建—性详细?规划报本级人民政】府审定乡、镇人民政!府组织编制的—修建性详细规划报】上一级人民》政府审定 【。     修建性】详细规划应当包括】。下列主要内容 】     —(一)综合》分析:和总平面设计—; ?     —(二)道《路交通设施和市【政工程管线设置【;  —   (三)公共】服务设施;》     (!四)工程量、拆迁量!和造:价估算 第十!六条 城乡规划【。报送审批前》。。组织编?制机关应当依法【将城乡规划草—案予以公《告并采取召开论【证会、听证会或【者其他?方式征求专家和公】众的意见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!三十日 》     城乡】规划组织编制—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!批准后十五日内向社!。会公布法律、行政法!规,规定不得公开的内】容,除外 ?     经】批准的城乡规划【。由组织编《制机关按照国—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!送城:乡建设档案管理机】构存档? 第十七条】 省:。域城镇体系规划【、城市?总体规划、镇总体】规划和乡规划—的,组织编制机关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】和,专家根据社会经济】发展:的具体状况依—法对:规划实施情况—进行评?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!大会常?务委员会、乡或者】镇人民代表大会和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】估报告并附具—征求意见的情况 !     规【划评估报《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!  》。。   (一)规划】。。公,。示情:况和公众意见; 】     (二!)公共服务设—施,、社会公《益设施等基础设【施和住房保》。障的规划实施情况;!  》   (三)—。自然资源、生态【环境、历史文化遗】产保护?规划的实施情况; !     (四!。)绿化、《交通、环境卫生、公!共安全的规》。划实施情况; !     (五)】重大建设项目选址】。的,规划实施情》。况,;    】 ,(六)城乡》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!意见 第【十八条? 有下?列情:形之一?。的组织?编制机关可依—法组织修改省域城镇!体系:规划、跨行政区域】的城镇体系规划、】城市总体规划、镇】总,体规划 【    (一)上级!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!规划发生变更—提,出修改规划要—求的; 【    (二)行政!区划调整确需修改】的;: 《    (三—。。)因国务院、省人】民政府批准重大【建设工程《确需修改《规划的; 【。     (四)经!评估确需修改—规划的; 【     (—五)城乡《规划的审批机—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!的,其他情形 【     省域城镇!体系规划、城市总体!规,划的修改方案在报批!前应当经过本级【。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审《议跨行政《区域的?。城镇体系《规划的修改》方案在报批前应当经!过有关地区的共同上!级人民代《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—审,议 》第十九?条 有下《。列,情形之一的城乡规】划组:织编:制机关?可依:照城乡规划》法规定的权限和【程序组织修改—近,期建设规划、控制】性详细?规划:   —  (?一)总体规划修改后!需要修改的; 【     (】。。二)重大《。建设项目《选,址影响规划用地功】能与布局的; 【     (三!)法律?、法: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! : 第二十条》 经依法修》。改后的修建性详【细规划、建设工程】设计方案的总平面】图在规划地段或者】区域内以公》告,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报!当地人民政》府备案?因修:改给利害关系—人合法权益造—成损失的应当—依法给予补偿 【 第二十一条 !乡、镇人民政府【组织修?改乡规划、村—庄规划?报上一?级人民政府审—批,村庄规?划,在报送审《批前应当经》村民:会,议或者村《民代表会议讨—论同意 第二!十二:条 不符合法定【条,件或者未经法定程】序任何组《。织、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自改?变城乡规划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