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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【 第二章— 城乡?规划的制定和修【。改 第—六条 省域城—镇体系?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】组织编制经》省人民代表》大会:常务委员会》。依法审议后报国务院!审批     跨!行政区域的城—镇体系规《划由省?城乡规划《主管:部门组织编制报【省人民政府》审,批需要报国务院【审批的由省人民【政府提请省人民代】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依—法审议后报国务【院,审,。批     市】域内跨县、》区的:城乡规划由》市规划主管部门组】织编制?报市:人民政?府审:批需要报省人民政】府审批的《由市人民政府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依法【审议后报省人民【。政府审批    ! 城市总《体规:划由城市人民政【府组织编制沈阳【市和国务院》确定的城市的总体】规划经本市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审?议和省人民政府审查!同意后报国务院审】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!划经本市《。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《委,员会依法审议后【由城市人《民政府报省人—民政府?审批     】。。。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!。镇的总体规》划由县人民政府【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!。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—依法:审议后报上级人民政!府审批?  ?  : 县人民政府所【在地的镇《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!镇的总体规》划批准?后应当报《省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备案 】 第七条 【。乡,、镇人民政府组织】。编制的?镇总体规《划、乡规划在—报上一级人民—政,府审批前应当先【经本级人民代—表大会审议》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!本级人民政府研【。究处理 》     村庄规!划在报送审批前【应当经村民会—议或村民代表会【议讨论同意 】 第八条《 ,城市总体规划、镇】总体规划《和乡规划确定的【建设:用地范?围内:的镇、乡、村—庄不再单独编—制规划纳入城—市,规,。划、镇规《划和乡规划实行统一!规划和管理 !    城市规【划区内的镇、乡、】。村庄和镇、乡—规划区内的村庄原】则上不另划规—划区 —第九条 城市可【以根据总体规划【编制局部地区—的分区规划控制和确!。定不同地《段的土地使用—性质、居住人口【。的分布与密度、建设!用地的建筑容—。量等控制指标以及城!市道路系统》与对外交通》设,施、:城市河?流和绿地《。系统、文物古迹与风!景名胜?、城镇各类工程【管线及重要设施【的位置和控制—范围 》。     分区规划!由所在城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组织【编,制由所在城》市人民政府》审,批   【  分区规划应当自!批准之日起三—十日内报《本级:人民: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!案, : 第十《条 城?市、县、镇人民政府!应当根?据,城市总体规划—、镇总体规划、土】地利:用总体规《划和年度计》划以及国民经—济和社?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!建设规划并作为编】制年:度建设计《划的依?据 第十【一条 有关管理部】门会同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组织编制》的交通、水利、电】力、电信、邮政、】气象、能源、—生态环境《保护、人民防空【。、,。。防灾:减灾、消防》、地名?命名:等涉及空间》资源利用的专项【规划应当符合省【域,城镇体系规划、跨】行政区域的城镇体】系,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!、镇总体《规划 ? 第十二条 各!类开发区以及教育】、,科技园区、旅游【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!应当:。纳入城市的统一【规划管理《不得违?背省域城镇体系规】划,、城市总《体规划、镇》总,。体,规划: 《第十三条 历—史,文化名城《、名镇和《。名村应当依法编制专!门的保护规划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!     【历史文化《名城、名镇保护规】划确定的历史文化】街区应当依》法编制?专门的详细》规划经省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组织审查后》由所在?地,市或者县人民政府】审批 第十四!条 市、《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、镇人?民政府?应当:依法:组织编制城市、镇控!制性详细规划并经】法定程序审批备【案乡控制性详细规划!由乡人民《政府组织编制报上】一,级人民政府》审批 ? ,     控制】性详细?规划:应当包?括下:列主要内容 —   》  (?一)用地界线和建】筑控制类型; !     (二)地!块控制指标》、基础设《施配套要求、交通】。设计和管线综—合; —    (三—)城市?设计指导《原则; —     》(四)土《地使用和建筑管【理规定 【    控制—性,详细规划中地块的主!要,用途、建《筑总量?、,建筑密?度、建?筑高度、《容积率、公共绿地】面积、基础》设施、公共服—务设:施和历史《文化保护《。区建设控制》指标:等应:当作为强《制性内?容 第十五】条 市、县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和镇【人民:政府可以《组,织编制重要街区、】重点景观区》、广场?、公园、重要交通枢!纽用地、城》乡主要出入》口、公共设施—用地以及《其他重要地块—的修:建性详细《规划和城市》设计修建性详细【规,。划和城市《设,计,。应当符合《控制性详细规划 】。    —。 ,城乡规划《主管部?门组织?编制的?。修建性?详细:规划报本级人民政】府审定乡、镇人民政!府组织编《制的修建性详细规】划,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!。。定 》。    修建性【详细规划应当包【括,下列主要内容—  》  : (:一)综合《分析和总平面—设计; — ,    (二)道路!交通设?施和市政工程管线】设置;  】  : (三)公共服【。务设:施; ? ,     —(四)工程量、拆迁!量,和造价估算 — 第十六条 】城乡规划报送审【批前:组织:编制:机,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!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!取召开论证会、听】证会:或者其他方式征求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!告的时间《不得少于三十日 !。。     城乡】规划组?织编制机关应当【。在城乡规划批准后】十五日内向社—会公布法律、—。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!开的:内容除外  !   经批准的【城乡:规划由组织编制机】关,按照国家和省的有】关规定报送城乡建设!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! 第十七条【 省域城镇》。体,系规划、《城市总体《规划:。、镇总体规》划和乡规划》。的组织?编制:机,关应:当组:织有:关部:门,和,专家根据社会经【济,。发,展的具?体状况依法对规划实!施情:况,进行评估并向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,委员会、乡或者镇人!。民代表大会》和原:审批机关《。提出评估报告—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!况 :     规】划评估报告应当包】括,下,。列内容 》     (一)!规划公示情况和【公众意见;》。  》   (二)公共服!务设施、社会—公益设施等基础设】施,和住房保障》的规划实施》情况;  】   (三)自然】资源、生《态环:。境、历史《文化遗产保》护规划?。的实施?情况; 【    (四)绿化!、交通、环境卫【生,、公共安全》的规:划实施情况; !  :   (五)重大建!。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实!施,情况; 【    (六)城乡!规划组织《编制机关的意—见 》第十八?条, 有:下,列情形?之一的组织编—制机关可依法组织修!改省:域城镇体系规划、】跨行政区《域的城镇体系规划、!城市总体规划、【镇总体?规划 》     (一【)上级人民政府制定!的城:乡规:划发生变更提出修】改规划要求的;【     】(二)行政区划调整!确需修改的;—    【 (三)因》国,务院、省《人民政府批》准重大建设工—。程确需修《改规划的; 】    《 (四)经评估确】需,修,改规划的; 【 ,   ?  :(五)城乡规划的】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!改规划的其他情【形    】。 省域城镇》体系规划、城—市总体规划》的,修,改方案在《报批前应当经过【本级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审议跨行政区域【的城镇?体系规划的》修改方案在》报批前应当》经,过有:关地区?的共同上级》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审议 !。 第十?九条 有《下列情?形之一的城》乡规:划,组织编制机关可依】照城乡规划法—规定的权限和程序】组织修改近期建设规!划、:控制性详细规划【   —。  (一)》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!修改的;《  》   (二》)重大建设项目【选址影?响规划用地》功,能与布局的; 【    — ,(三)法律》、法:。规规定的其》他情形 《 第二十条 经!依法修改后的修建】性详细规划、建设工!程设:计,方,案的总平面》图在规划地段或者区!域内以?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!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!。案因修改给利害关】系,人合法权益造成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】予补偿 》 第二十一—条 乡?、镇人民政府组织修!。改,乡规:划、村庄规划报【上一级人民政府【审批:村庄规划在报—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!会,议或者村民》代表会议讨》论同意 》 第?二十二条《 不: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!经法定程序任何【组织、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擅?自改变城乡规划【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