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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二:章 城乡规划的【制定和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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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《 省域城镇体—。系,规划由省人民政【府组织编制经—省人民代表》大,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!议,后报国?务院审批
】 跨行政区域的城!镇体系规划由省【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!人民政府审》批需要报国务院审批!的由省人民政—府提请省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:会依:法审议后报国务院审!批
—。 市:域内跨县、》区的城乡规划—由,市规划?主管部门组织—编制报?市人民政府审—。批需要报省人—民政府审批》的由:市人民政府提请【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:。会依法审《议后:报省人民《政,府审批
— 城市》总体规?划由城市《人民:。政府组?织编制沈阳市—和国务?院确定的城市的总】体,。规划经本市人—民代: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?审议和省人民政府审!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!批,其他城市的总—。体规划?经本市人民》代表大会《常务委?员会:依法审议后由—城市人民政》府报省人民》政,府审批
】 县人民政府所【在,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!县人民政府组—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!大会:常务委员会依—法,审议后报上》级人民政府审批
!。 县人—民政府所在地的【镇和省?人,。民政府确定的镇【的总体?规划批准后应当报省!。城乡规划《。主管部门备案
】。
:。第七条 乡、镇人】民,。政府组织《编制的镇总体规划】。、乡:。规划在?报上一级人民政府】审批前应当先经【本级人民代表—大会审议代表—。的审议?意见交由本级人民】政府研究处》理
—。 村庄规划【在报送审批前应【。当,经,村民会议或村民代】表会:议讨论同意
—。
?第八条 城市—总体规?划、镇总体规划和】乡规划?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!内的镇、《乡、村庄《。不,再,。单独编制《规划纳入城市规【划、镇规划和乡规划!实行:统一规?。划和管理
【 城市规】划区内的镇、乡【、村庄和镇》、乡规划《区,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另!划规划区
》
?第九条 城市可【。以根据总体规划编】制局部地区》的分区规划》控制和?确定:不同地段的土地【使用性质、居住【人口的分布》与密度、建设用地】的建筑?容量等控制指标【以及城市道路—系统与对外交通设施!、城市河流和绿【地系统、《文物古迹与》。风景:。。名胜、城镇各类工】程管线及重要设【施的位置和控制范】围
》 分区规划】由所在?城市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门,组织编制由所在城市!人民政府审批
【
》 分区规划—应当自?批,准之日起三十—日内报本级》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:。委员:会和上一级人民【政府备案
》
第十条— 城市、县、镇人民!政,府应当根据城市【总体规划、镇总体】。规划、土地利—用总体规划和年度】计划以?及国民?经济和社会发展【规,划,制定近期建设规【。划并作为《编制年度建设计划】的依据
第十!一条 有《关管理部《门会同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组织编—制,。的交通、水》利、电力、》电信、邮政、气【象、能源、生态环境!保护、?。人民防空、防灾减灾!、消防、地名命名】等,涉,及,空间资源利》用的专项规划应【当符合省域》城镇体系规划、跨行!政,区域的城《。镇体系规《划、: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!体,。规划
第十二!条 各类开》发区:以及教?。育、科技园区、旅】游度:假区等的规划—。建设应当纳入城市】。的统:一规:划管:理不得违背省—域城镇体系》规划:、城市?总体规划、镇总体】。规划
第十三!条 历史文》化名城、《名镇和名村应—当依法?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!报省:人民政府审批
! 历史文】化名:城、名镇保护规划】确,定的历?史文化街区》应当依法编制专门】的详细规《划,经省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组织审查后由!。所在地市或者县人】民政府审《。批
第—十四条 市、县【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、镇【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!织编制城市、镇控】制性详细规》划,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备!。案,。乡控制?。性详细规划》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!。制报上一级》人民政?府审批
】 控制性详细】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】主要内容
】 (一—)用地界《线,和建筑?控制类型《;
《 (二)】地,块控制指标》、基础设《施配套要求、交通】设计和管线综合;
!。
: ? , (三?。)城市设计指导原则!;,
: 》 (四)《土地使用《和建筑管理》规定
【 控制性详细】规划中地块》的主要用途》、建筑总量、—建筑:密度、建筑高—度、容积率、公共】绿地面积《。、基础设《施、公共服务—设,施和历史文化保【护区建设《控,制指标等应当作为强!制性内容
》
第十五条 】市,、县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!府可以组织编制重】要,街,区、重点《景观区、广场、【。公园、重要交—通枢纽用地、—城,乡主要出入口、公共!设施用地以及其【他重要地块的修建】性详细规划和城【市设计修建》性详细?规划和城市》设计应当符合控制】性详:细,。规划
》 : 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组织《编制:的修建?性详细规《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!定乡:、镇人民政府组织编!制的修建性详—细规:划报上一级人民政】府审定
【。 《修建性?详,细规划应《当包括下列》主要:内容
【 (一)综合】分析和总平》面设计;
! : (二)道路交通设!施和市政工程管线设!置;
】 (?三)公共服务—设施;
— (四)工!程量、拆迁量—和造价估《算
》第,十六条 城乡规【划报:送审批前《组织编制机关—应当依法将城—乡规划草《案予:以公告?并采取召《开论证会、听证会或!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!和公众的意》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!于三:十日
— 城乡规【划组织编制机—关应当在城乡规划】批准后十五日内向】社会公?布法律?、行政法《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!容除外?
》 , 经批准的城乡】规划:。由组:织编:制机关?按照国家《和省:的有关规定报—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!。机构存档
第!十七条 省》域城:镇体系规划、—城市:总体规划、》镇总体?。规划和?乡规划的组织编制】机,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!和专家根据社会经】济发展?的具体状况依法对】规划实施情》况进:行评估并向本级人】民代:表大:会,常,务委员会、》乡或者镇人民—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!关提:出,评估报告并附—具征求意见》。的情况
【 规》划评估报告应当【包括下列内容
【
【(一:)规划公示》情况和公众意—见,;
!(二)公共服—务设:施,、社会?公益设施等基—础设施?和,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!情况;
《
【(,三)自?然资源?、生态环境、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】规划的实施情况【。;
— (四)绿【化、交通、环境卫生!、公共?安全的规划实—施情况;《
: , (—五):重,大建设项目选—址的规划实》。施情况;
— —(六)?城乡规划组织—编制机关的意见
】
第十八条 有!下,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!制机关可依》法,组织:修改:省域城镇体系规【划、跨行政区域的】城镇体?系规:划,、城市总体规划、】镇总体规划
! : (一)上级人】民政府制定的城乡】规划:发生变更提》。出修改规划要求【的;
】 ,。 ,。(二)?行政区划调整确需】修改的;
【 》(三)因国务院【、省人民政府批准重!。。大建设工程确需修】改规划的;
】 (—四,)经评估确需修【改,规划的?;
【 (?五)城乡规划的【审批机?关,认为:应当修改规划—的其:他情:形
【 省域《城镇体系规划、【城市总体规划—。的,。修改方案在报批前应!当经过本《级,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审?。议跨行?政区域的城镇—体系:。规划的修改方案在】报,批前应当《经,过有关地区的—共同上级《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—。会审议
《
?第十九条 有—。下列情形之一的城】乡规划组织编—制机关可依》照城乡规划》法规定的权限和【程序:组织:修改近期《建设规划、控制性详!细规划
— (一)】总体规划修改后【需要修改的;—
— , (二)重大建设项!目选址影响规划【。用,地,。功能与?布局的;
》
(】。三,。)法: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!情形
第二十!条 经依法修—改后的修建性—详细规?划、建设《工程设?计方:案的总平面图在【规划地段《或者区域内》以公告?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报!当地人民政府—备案因修改给利害关!系人合法《权益造成损失—的应当依《法给予补偿
!第二十一条 乡【、镇:人民政府组织—修改乡?规划、村《庄,规划报上一》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!规划在报《送,审批前应当经村【民会议或《者村民代表会—议,讨论同意
第!二十二条《 不符合法定条件或!。者,未经法定《程序:任何:组织、单位和个人不!得,擅自:改变城乡《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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