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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? 第二章 城乡】规划的制定》和,修改: 第六条 】省,域城:。镇体系规《划由省人民政—府组织编制经—省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《会依法审议后报国务!院审批   【 , 跨:行政区域的》城,镇体系规划由省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组】织编制报省》人民政府审批需【要报:国,务,院审批?的由省人《。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依法审—议后报国务院—。审批     市!域内:跨县、区的城乡规划!由市:规划:主管部门组织编制】报市:人民政?府审批?需要报省人民政府】审批:的由市人民》政府:提,请市人民代》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依】法审议后报》省人:民政府审《批   》  :城市总体规划由【城市人民政府组织】编,制沈阳市和国—务院确定的城市的】总体规划经本市人】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审议和省》人,。。民政府?。审查同意后》报,。国务院?审批:其他城市的总—体规划经本》市,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依法审议后由!城市人民政》府报省人民政府审】批,     县人】民政府所在地的镇】。。的总体?规,划由县人民》政府组织编制经【县人民代《表,。大会常务委员—。会依法审《议后报?上级人民政府审批】     县【人民:政府所在《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!确,。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批!准后应当报省城乡】规划:主管部门备案 ! 第七条 乡、镇】。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!镇总体规划、乡规】划在报上一》级人民政府审批【前应当先经本—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!。代表的审《。议意见交由本—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!     】村庄规?。。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!经村民会议或—村民:代表:会,议讨论?。同意 第【。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!、镇总体规划和乡规!划确定的建设用【地范围内的镇、乡】、村:庄不再单独编制【规划纳入《城市规?划、镇规划》和乡规划实行—统一规划和》管理:  》   城市规划区】内的镇?、乡、村《庄和:镇、乡规《划区内的村庄—原则上不另》划规划区 》。 第九条 城】。市可以根据总体规划!编制局部地区的分】区规划控制》和确定不同地—段的土地使用—性质、居住人口的】分布与密度、建【设用地的建筑容量等!控,制指标以及》城市道路系统与【对外交通设施—、,城市:河流:和绿地?系统:、文物古迹与—风景:名胜、城镇各—类工程管线》及重要设施的位置】和控制范《围    】 分区规划由所在城!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组织编制由所在!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! ? ,   分《区规划应当自批准】。之日起三十日内【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《会,和上一级人民政【府备案 — 第十条 城市【、县、镇人民政府】应当根据城》市,。总,体规划、镇总—体规:。划,、土地?利用总?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!及国民经济和社会】发展:规划制定近》期,建设规划《并作为编制年度【建设计划的依据【 第十一条】 有关管理部门会同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组织编制的》交通、水利、电力、!。电信、邮政、气象】、能源、生》态环境保《护、:人民防空、防灾减】灾,、消防、地》名命名等涉及空间资!源利用的专》项规划应当符合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、!跨行政区域的—城镇体系《规划、城市总—体规:划、镇总体》规划 第十】二条 各类开发【区以及教育、科技园!区、旅游度假区等】的规划建设》。应当纳入城市的统】一规:划管理不得违背省】域城镇体系规划、城!市总体规《划、镇总体规划 ! 第十三条 历】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】。。和,名村应当依法编制专!门的保?。护规划报省人民政】府审批 【   ? 历:史文化名城、名【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!史文:化街区应《当依法编制》专门的详《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!。主管部门组》织审查?。后,由所在地市》。或者县人《民政府审批 【 第十四条 【市、:县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、镇人】民政府应当依—法组织编制》。城市、镇控制性【详细规划并经法【定程序审批备案乡控!制性详细规》划由乡人《民政府?组,织编制报上一—级,人民政?府审批 【 ,   控制》性详细规划应当【包括下列《主要内容 —  ?。   ?(一)用《地界线和建》筑控制类型; 【     (二!)地块控《制,指标、基础》设施配套要》求、交?通设计和管》线综合?; 》    (》三,)城市设计指导原】则; 》     (—四)土地使用—和建筑管理规定 !   《  控制性详细【规划中?地块的主要用—途、建筑总量、建】筑密度、建筑高【度、容积率、公【共绿地面积、基础设!施、公共服务设施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!设控:制指标等应》。当作为强制性内【容 ? , 第十五条》 市、县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和镇人民政】府可以组《织编制重《要街区、重点景观区!、广场、公园、【重要交通枢纽用【地,、城乡主要出入【口、公共设施用地】以及: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!性详细规划和—城市:设计修建性详细【。规划和城《市设计应当》符合控制性》。详细规划 】    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组织编制—的,修建性详细规—划报本级人》民,政府审定乡、镇人民!政府:组织编制的修建【性,。详细规?划报上一级人—民政府审定 】 ,    修》建性详细规》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!内容 》     》(,一)综合分析和总平!面设计; 》。 :     (二【)道路交通》设施和市政》工程管线设置—; :     【。(三)公共服务【。设施; —     (四)】工程:量、拆?迁量:和造价估算 — , 第十六》。。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!批前组?织编制机关应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】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!召开论证会、听证会!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!家和公众的》意见公告的》时间不?得少于三十日 【 : , ,   城《乡规划组织编制【机关应当在城—乡规划批《准后十五日内—向社会公布》法律、行《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!的内容除外》  》  : 经:批准:的城:乡规划由组织编【制机关按照国家和】省的有?关规定报送城—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!存档 《 , 第十七条 省域】城,镇体系规划、—城市总体规划—、镇总体规划—和乡:规,划的组织编》制机关?应当:组织有关《部门和专家根据【社,会经济发展的具体】状况依法《。对规划实施情况【进行评估并向本级】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—、乡或者镇人民代表!大会和原审批机【。关提出评估报—告并附具征求—意见的情况 —     【规划评估报告应当】包括下列内容—     (!一,)规:划公示情况和—公众意见; !    (》二)公共服务—设施、社会公益设施!等基础设施和住房】保障的规划实施情况!; : ?   ? ,(三)?自然资源、生态环】境、历史文》。化遗产?保护规?划的实施情况; 】    — (四)绿化、【交通、?环境卫生、公共安】全,。的,。规划实施情况; !     (五)!重大建设项》目选址?的规划实施情况; !  《。 ,。 , (六?)城乡规划组织编】。制机关的意见 】 第十八条 有】下列情?形之:一的组织编制—机关可依法》组织修改省域—城镇体系规划、跨】。行政区域的城—镇体系?规划、城《市总体规划、镇【总体:规划 《     (一)!上级人民政府制【定的城乡规划发生】变更提出《修改规划《要求的;  !   (二)行政】。区划调整确需—修改的;  !   ?(三)因国务院【、省人?民政府批准重—大建设工程》确需修改规划的;】。  》   (四)经【评估确需修改规【划的;   !。  (五)》城乡规划《的审批机《关认为应《当,修改规划的其他情】形 ? ,     省域城镇!体系:规,划、城市总体—规划:的修:改方案?在报批前应当经过】本级人?民,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审议跨行政区域的】城镇体系规划—的修改?方案:在报批前应当经过】有关地?区,的共同上级》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?会审议 第】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城乡》规划组织编》制机关可依照城乡】规划:法规定?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!改近期建设规划、控!制性详细规划 【。    — (一)总》。体,规划修改后需—要修改的; 【   《  :(二)重大》建,设,项目选址影响—规划用地功能与布】。局的; 《 :  :   (三)—法,。律、:法规规定的》其他情形 【。 第:二十条 经依—法,修改后?。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】、建设工《程设计?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!划,地,段或:者,区域:内以公告形式—向社会公开并报【当地人?民政:府备:案因修改给利害【关系人?合法权益造成—损失的应《当依法给《予补偿 第二!十,一条 ?乡、镇人民政府组】织修改乡规划、【村庄规划报上一【级,人民政府审批村【。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!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!村民代表会》议,讨论:同意 《 :第二十二条 不【符合:法定条件或者未经】法定程序任何组织、!单位和?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!。乡规划? 《